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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業單位生活性補貼發放規定

            時間:2023-08-07 02:04:06 生活補貼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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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業單位生活性補貼發放規定

              補貼,是指一成員方政府或任何公共機構向某些企業提供的財政捐助以及對價格或收入的支持,以直接或間接增加從其領土輸出某種產品或減少向其領土內輸入某種產品,或者對其他成員方利益形成損害的政府性措施。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事業單位生活性補貼發放規定相關內容,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大家

              一、實施時間和范圍

              規范公務員津貼補貼的范圍為: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及經批準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

              二、實施辦法

              (一)統一津貼補貼標準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單位實行統一的津貼補貼標準,發放標準按省正式批準的方案執行。

              (二)規范津貼補貼的資金來源和發放辦法

              1、收支脫鉤。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實現個人收入與單位占有的國有資產和掌握的行政權力脫鉤,對各項政府非稅收入(含經營性收入),要堅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由財政部門統收統支,統籌安排。同時,由財政部門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統一管理,將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和處置收入納入財政預算。各單位工會經費、集體福利費和其他專項經費要嚴格按照現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開支范圍使用。

              2、規范來源。各部門、各單位原通過合法合規渠道籌集的、由各單位發放津貼補貼的資金,全部上繳財政,作為發放津貼補貼的資金來源。

              3、專戶發放。津貼補貼通過財政部門集中統一發放。所有單位都必須按照文件的規定,設立津貼補貼專門科目,用于統一核算本單位發放給在職職工和離退休人員的津貼補貼,其他科目一律不得再核算發放個人津貼補貼。津貼補貼一律以銀行卡形式發放,不得發放現金,并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工作要求

              規范公務員津貼補貼工作,政策性強,敏感度高。各部門、各單位要實行“一把手”負責制,堅決貫徹國家、省、市有關文件精神,確保規范工作平穩推進。

              在國家規范獎勵性補貼意見下發之前,各部門、各單位制定的獎勵性補貼一律取消。

              規范公務員津貼補貼后,各部門、各單位一律不準自行新設津貼補貼項目;一律不準自行提高津貼補貼標準和擴大實施范圍;一律不準自行擴大有關經費開支范圍和提高開支標準發放津貼補貼、獎金和福利;一律不準發放有價證券和實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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