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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秋湖南之月作文

            時間:2025-10-12 08:43:36 中秋節 我要投稿

            中秋湖南之月作文

              國務院2015年5月13日《關于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周年紀念日調休放假的通知》(下稱《通知》)國發明電〔2015〕1號:

            中秋湖南之月作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2015年是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周年。為使全國人民廣泛參與中央及各地區各部門舉行的紀念活動,2015年9月3日全國放假1天。為方便公眾安排假日期間生產生活,特作如下調休:9月3日至5日調休放假,共3天。其中9月3日(星期四)放假,9月4日(星期五)調休,9月6日(星期日)上班。

              調休放假期間,各地區、各部門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衛等工作,遇有重大突發事件,要按規定及時報告并妥善處置,確保有關紀念活動順利進行。

              國務院該《通知》一經公布,立即在勞動法律界產生熱議,大家一致認為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一般都會按照《通知》要求執行,但不能排除少數企、事業單位,因生產、經營工作需要,不能停止工作,從而要求勞動者加班的情況出現。因此,大家就設定今年9月3日企業加班,對勞動者的加班費該不該給付、如何給付各抒己見,產生了分歧意見。

              各方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國務院的明傳電報是發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的,并沒有發給各企業事業單位,因此,該通知對用人單位并無約束力,各用人單位在9月3日當天并非必須放假。

              第二種觀點按法定節假日300%執行加班費。理由是這是國務院對自己制定的《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修改,既然是全體公民放假,理應適用《放假辦法》第二條;

              第三種觀點比較折中,比照休息日,按200%執行。理由是法定假日應該由法律來界定,《勞動法》第四十條規定,“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一)元旦;(二)春節;(三)國際勞動節;(四)國慶節;(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其中第(五)項不應過度解讀,國務院的通知只能是規范性文件,上升不到法律、法規層面。按休息日處理,不違反《勞動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規定。

              第四種觀點是紀念日就是紀念日,比照《放假通知》第三條執行,即9月3日(星期四)工作的,不視為加班,休息的,可視為參加重大紀念活動,工資照發,單位不得扣減。理由是回歸紀念日本質屬性。

              政策依據:

              要厘清這個問題,主要要依據《勞動法》和《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勞動法》全文略, 2013年12月11日第三次修改的《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下稱《放假辦法》:

              第一條 為統一全國年節及紀念日的假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節,放假3天(農歷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節,放假1天(農歷清明當日);

              (四)勞動節,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節,放假1天(農歷端午當日);

              (六)中秋節,放假1天(農歷中秋當日);

              (七)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條 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及紀念日:

              (一)婦女節(3月8日),婦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節(5月4日),14周歲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兒童節(6月1日),不滿14周歲的少年兒童放假1天;

              (四)中國人民解放軍建軍紀念日(8月1日),現役軍人放假半天。

              第四條 少數民族習慣的節日,由各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該民族習慣,規定放假日期。

              第五條 二七紀念日、五卅紀念日、七七抗戰紀念日、九三抗戰勝利紀念日、九一八紀念日、教師節、護士節、記者節、植樹節等其他節日、紀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條 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應當在工作日補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則不補假。

              第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看法:

              第一種觀點顯然是對國務院通知精神的一種誤解。作為國務院,其明傳電報通知,不可能也沒必要發送給全體企事業單位和全國民眾,而只會發送給作為其下屬的各省級政府和各部委、直屬機構,再由各下屬機構貫徹執行。通知明文規定“2015年9月3日全國放假1天”,既然是全國放假,顯然包括全國的各行各業,否則無法達到使全國人民參與的紀念活動的放假目的。

              第二種觀點擴大了對《勞動法》第四十條規定:“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一)元旦;(二)春節;(三)國際勞動節;(四)國慶節;(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中第(五)項的解釋。國務院明傳電報通知就是一種通知,是根據當前全世界紀念二戰勝利(當然包括抗日戰爭勝利)大形勢下作出來的,《通知》本身不是法律、法規,不能無限制擴大解釋。

              第三種觀點有一定的支持率,但該觀點混用了休息日與紀念日,是要兼顧各方面利益而折中的觀點。《勞動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七條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統一的工作時間,星期六和星期日為周休息日。”。《通知》中明確9月3日是紀念日,而非由《勞動法》中所規定的休息日。

              第四種觀點。國務院2013年《放假辦法》第五條中已有明確規定,“9.3”屬于抗戰勝利紀念日,而紀念日是不放假的。國務院有權根據具體情況對自己制定的《放假辦法》進行必要的調整。今年,國務院決定該紀念日(9月3日星期四)放假,我們認為這屬于特殊時期、特殊情況下國務院采取的臨時性行政管理措施,目的不是讓全國人民一般意義的放假回家休息,而是為了便于全國人民參加各種抗戰勝利慶祝活動。國務院把原來不放假的規定臨時以《通知》的形式修改成放假一天,但紀念日的性質沒有改變。這種紀念日從不放假到放假1天,其地位相應應當從《放假辦法》第五條上升至第三條“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及紀念日”,只是第三條規定了放假半天(如:婦女節、青年節、建軍節),9月3日放假1天的區別而已。另外,相比休息日和法定節假日,紀念日不屬于勞動法規定的應發加班費的情形,發加班費于法無據。

              因此,今年9月3日放假一天,如企業需要加班的,其加班費標準應按照“婦女節、青年節、建軍節”等放假規定執行,即: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休息、參加節日活動的,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工資。若正常工作,用人單位只需支付正常工資,無需支付加班費。如果該節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今年9月3日系星期四),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工作,則應當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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