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珍愛生命的作文三篇
一、試用期長短誰說了算?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 . .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關于試用期的規定是各用人單位均必須遵守的。如果員工在勞動合同或公司規章制度中發現用人單位的規定與法律規定相沖突,則要善于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
二、試用期可否重復約定?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三、是否合格誰說了算?
《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了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雖然每個單位的考核方式和標準都不一樣,但是這個“錄用條件”必須是用人單位已經告知給勞動者的,不能“暗箱操作”、“內部控制”。否則,勞動者可以不了解該規定為由,否定用人單位的解除理由。如果用人單位未特別告知勞動者錄用條件的,也可以依招聘廣告的內容為錄用條件。
因此,用人單位最好對試用期的勞動者進行考核,并應保留相應文件,以便在發生勞動糾紛的時候能有相應的證據。
四、試用期工資標準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五、試用期要買社保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的規定,試用期是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的。而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因此,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應該為員工買社保。
結語
無論您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遇到勞動爭議,都可以咨詢律金剛,律金剛是你們堅強的法律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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