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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運動會的趣味作文

            時間:2025-12-09 20:29:39 運動會 我要投稿

            運動會的趣味作文(精選20篇)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運動會的趣味作文(精選20篇)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三、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后,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四、關于《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

              (勞辦發﹝1994﹞289號)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本條中的“延長工作時間”是指在企業執行的工作時間制度的基礎上的加班加點。本條中的“生產經營需要”是指來料加工、商業企業在旺季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產品緊急任務等情況。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本條第(三)項中的“法律、行政法規”,既包括現行的,也包括以后頒布實行的,當前主要指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實施辦法》規定的四種其他情形:

              (一)在法定節日和公休假日內工作不能間斷,必須連續生產、運輸或者營業的;

              (二)必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設備檢修、保養的;

              (三)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的;

              (四)為完成國家下達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的。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本條的“工資”,實行計時工資的用人單位,指的是用人單位規定的其本人的基本工資,其計算方法是:用月基本工資除以月法定工作天數即得日工資,用日工資除以日工作時間即得小時工資;實行計件工資的用人單位,指的是勞動者在加班加點的工作時間內應得的計件工資。

              五、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勞部發﹝1995﹞309號)

              55、勞動法第四十四條中的“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是指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工作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鑒于當前勞動合同制度尚處于推進過程中,按上述規定執行確有困難的用人單位,地方或行業勞動行政部門可在不違反勞動部《關于〈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勞部發[1995]226號)文件所規定的總的原則的基礎上,制定過渡辦法。

              60、實行每天不超過8小時,每周不超過44小時或40小時標準工作時間制度的企業,以及經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應當按照勞動法的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全體職工已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企業,一般管理人員(實行不定時工作制人員除外)經批準延長工作時間的,可以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

              61、實行計時工作制的勞動者的日工資,按其本人月工資標準除以平均每月法定工作天數(試行每周40小時制的為21.16天,施行每周44小時制的為23.33天)進行計算。

              62、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職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屬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節假日的,要依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支付職工的工資報酬。

              70、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先按同等時間安排其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法定節假日(元旦、春節、勞動節、國慶節)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

              71、協商是企業決定延長工作時間的程序(勞動法第四十二條和《勞動部貫徹〈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實施辦法》第七條規定除外),企業確因生產經營需要,必須延長工作時間時,應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協商后,企業可以在勞動法限定的延長工作時數內決定延長工作時間,對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者有權拒絕。若由此發生勞動爭議,可以提請勞動爭議處理機構予以處理。

              六、關于印發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

              (勞部發〔1995〕226號)

              二、關于加班加點的工資支付問題

              1.《規定》第十三條第(一)、(二)、(三)款規定的在符合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制度工時以外延長工作時間及安排休息日和法定休假節日工作應支付的工資,是根據加班加點的多少,以勞動合同確定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標準的一定倍數所支付的勞動報酬,即凡是安排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或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補休的,均應支付給勞動者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或日工資標準150%、200%的工資;安排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應另外支付給勞動者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或日工資標準300%的工資。

              2.關于勞動者日工資的折算。由于勞動定額等勞動標準都與制度工時相聯系,因此,勞動者日工資可統一按勞動者本人的月工資標準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數進行折算。根據國家關于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時間40小時的規定,每月制度工時天數為21.5天。考慮到國家允許施行每周40小時工時制度有困難的企業最遲可以延期到1997年5月5日施行,因此,在過渡期內,實行每周44小時工時制度的企業,其日工資折算可仍按每月制度工作天數23.5天執行。

              七、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

              (1994年2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46號發布根據1995年3月25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 為了合理安排職工的工作和休息時間,維護職工的休息權利,調動職工的積極性,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發展,根據憲法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的職工。

              第三條 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

              第四條 在特殊條件下從事勞動和有特殊情況,需要適當縮短工作時間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因工作性質或者生產特點的限制,不能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標準工時制度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延長職工工作時間。因特殊情況和緊急任務確需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統一的工作時間,星期六和星期日為周休息日。

              企業和不能實行前款規定的統一工作時間的事業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靈活安排周休息日。

              第八條 本規定由勞動部、人事部負責解釋;實施辦法由勞動部、人事部制定。

              第九條 本規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難的企業、事業單位,可以適當延期;但是,事業單位最遲應當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企業最遲應當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八、勞動部貫徹《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實施辦法

              (1995年3月26日)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的職工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以下統稱職工)。

              第三條 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實行這一工時制度,應保證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不減少職工的收入。

              第四條 在特殊條件下從事勞動和有特殊情況,需要在每周工作40小時的基礎上再適當縮短工作時間的,應在保證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的前提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由企業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第五條 因工作性質或生產特點的限制,不能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標準工時制度的,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并按照勞動部《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執行。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延長職工工作時間。企業由于生產經營需要而延長職工工作時間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 有下列特殊情形和緊急任務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資財遭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必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設備檢修、保養的;

              (四)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者完成上級在國家計劃外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產品緊急任務的。

              第八條 根據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延長工作時間的,企業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給職工支付工資報酬或安排補休。

              第九條 企業根據所在地的供電、供水和交通等實際情況,經與工會和職工協商后,可以靈活安排周休息日。

              第十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對《規定》實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和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應根據《規定》和本辦法及本地區、本行業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步驟,并報勞動部備案。

              第十二條 本辦法與《規定》同時實施。從1995年5月1日起施行每周40小時工時制度有困難的企業,可以延期實行,但最遲應當于1997年5月1日起施行。在本辦法施行前勞動部、人事部于1994年2月8日共同頒發的《<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實施辦法》繼續有效。

              九、勞動部關于印發《<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問題解答》的通知

              (勞部發〔1995〕187號)

              一、問:1995年2月17日《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發布后,企業職工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是否一定要每周休息兩天?

              答:有條件的企業應盡可能實行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這一標準工時制度。有些企業因工作性質和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度的,應將貫徹《規定》和貫徹《勞動法》結合起來,保證職工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每周至少休息1天;有些企業還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二、問:實行新工時制后,企業職工原有的年休假還實行嗎?

              答:勞動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在國務院沒有發布企業職工年休假規定以前,199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共同發出的《關于職工休假問題的通知》應繼續貫徹執行。

              三、問:《規定》第九條中“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難的企業”主要指的是哪些?

              答:貫徹執行《規定》有一個很重要的原則,這就是既要維護職工的休息權利,也要保證生產和工作任務的完成,確保全國生產工作秩序的正常,以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發展。《規定》所提到的有困難的企業主要是指:需要連續生產作業,而勞動組織、班制一時難以調整到位的關系國計民生的行業、企業;確有較多業務技術骨干需經較長時間培訓合格上崗才能進一步縮短工時的企業;如立即實行新工時制,可能要嚴重影響企業完成生產任務、企業信譽和企業職工收入,確需一段準備過渡時間的企業。

              這里特別需要指出的是,對于上述暫時存在困難的企業,各地區、各部門務必加強領導,精心指導,幫助他們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步驟;上述企業也應立足自身,控掘潛力,積極創造條件,力爭早日實行新工時制度,而不要非拖到1997年5日1日再實行。

              四、問:如果有些企業只因極少數技術骨干輪換不過來而影響《規定》的貫徹實施,能不能用加班加點的辦法予以解決?

              答:為了使更多的企業職工能夠實施新工時制度,企業首先要抓緊進行業務、技術骨干的培養,以便有足夠的技術力量輪換頂班。只有這樣才能既保證全體職工的健康和休息權利,也能保證正常的生產和工作秩序。在抓緊培養技術骨干的同時,為使企業絕大多數職工能盡早實行新工時制度,可以采取一些過渡性措施,即對極少數技術骨干發加班工資或補休。但是,一要與工會和勞動者本人協商,做好工作;二要保障技術骨干的身體健康;三不能無限期地延續下去,必須盡快招聘合格人材或抓緊培養合格人才。

              五、問:哪些企業職工可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答:不定時工作制是針對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的關系,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或需要機動作業的職工所采用的一種工時制度。例如:企業中從事高級管理、推銷、貨運、裝卸、長途運輸駕駛、押運、非生產性值班和特殊工作形式的個體工作崗位的職工,出租車駕駛員等,可實行不定時工作制。鑒于每個企業的情況不同,企業可依據上述原則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進行研究,并按有關規定報批。

              六、問:哪些企業職工可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答: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是針對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或受季節及自然條件限制的企業的部分職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一種工時制度,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主要是指: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要連續作業的職工;地質、石油及資源勘探、建筑、制鹽、制糖、旅游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的部分職工;亦工亦農或由于受能源、原材料供應等條件限制難以均衡生產的鄉鎮企業的職工等。另外,對于那些在市場競爭中,由于外界因素影響,生產任務不均衡的企業的部分職工也可以參照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辦法實施。

              對于因工作性質或生產特點的限制,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的職工,企業都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規定》的有關條款,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并充分聽取職工意見的基礎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同時,各企業主管部門也應積極創造條件,盡可能使企業的生產任務均衡合理,幫助企業解決貫徹《規定》中的實際問題。

              七、問:在特殊條件下從事勞動和有特殊情況的,是否可以進一步縮短工作時間?

              答:在特殊條件下從事勞動和有特殊情況,需要在每周工作40小時的基礎上再適當縮短工作時間的,應在保證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的前提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由企業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八、問:中外合營企業中外籍人員,應如何執行《規定》?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履行、經國家批準成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在法律有新的規定時,可以仍然按照合同的規定執行。”因此,在《規定》發布前,凡以合同形式聘用的外籍員工,其工作時間仍可按原合同執行。

              九、問:企業因生產經營需要延長工作時間是在每周40小時、還是在每周44小時基礎上計算?

              答:1997年5月1日以前,以企業所執行的工時制度為基礎。即實行每周40小時工時制度的企業,以每周40小時為基礎計算加班加點時間;實行每周44小時工時制度的企業,以每周44小時為基礎計算加班加點時間。上述加班加點,仍然按《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執行。1997年5月1日以后,一律應以每周40小時為基礎計算。

              十、關于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復函

              (勞部發〔1997〕271號)

              廣州市勞動局:

              你局《關于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請示》(穗勞函字〔1997〕127號)收悉,經研究,函復如下:

              一、企業和部分不能實行統一工作時間的事業單位,可否不實行“雙休日”而安排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不超過6小時40分鐘?

              根據《勞動法》和《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國務院令第174號)的規定,我國目前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這一標準工時制度。有條件的企業應實行標準工時制度。有些企業因工作性質和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度,應保證勞動者每天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此外,根據一些企業的生產實際情況還可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應按勞動部《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勞部發[1994]503號)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二、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每周工作超過40小時但不超過44小時,且不作延長工作時間處理,勞動行政機關可否認定其違法并依據《勞動法》第90、91條和勞部發[1994]489、532號文件的規定予以處罰?

              《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國務院令第174號)是依據《勞動法》第36條的規定,按照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在標準工時制度方面進一步作出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每周工作超過40小時但不超過44小時,且不作延長工作時間處理,勞動行政機關有權要求其改正。

              三、《勞動法》第41、44條中的‘延長工作時間’是否僅指加點,而不包括休息日或節日等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即是否加班不受《勞動法》的第41條限制)?

              《勞動法》第41條有關延長工作時間的限制包括正常工作日的加點、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即每月工作日的加點、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的總時數不得超過36小時。在國家立法部門沒有作出立法解釋前,應按此精神執行。

              四、休息日或法定休假日加班,用人單位可否不支付加班費而給予補休?補休的標準如何確定?

              依據《勞動法》第44條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加班工作的,應首先安排補休,不能補休時,則應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補休時間應等同于加班時間。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加班工作的,應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一般不安排補休。

              五、經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用人單位,在計算周期內若日(或周)的平均工作時間沒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但某一具體日(或周)的實際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或40小時),“超過”部分是否視為加點(或加班)且受《勞動法》第41條的限制?

              依據勞動部《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第5條的規定,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也就是說,在綜合計算周期內,某一具體日(或周)的實際工作時間可以超過8小時(或40小時),但綜合計算周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不應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按《勞動法》第44條第一款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勞動法》第44條第三款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而且延長工作時間的小時數平均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六、若甲企業經批準以季為周期綜合計算工時(總工時應為40時/周×12周/季=480時/季)。若乙職工在該季的第一、二月份剛好完成了480小時的工作,第三個月整月休息。甲企業這樣做是否合法且不存在著延長工作時間問題,該季各月的工資及加班費(若認定為延長工作時間的話)應如何計發?

              某企業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以季為周期綜合計算工時(總工時應為508小時/季)。該企業因生產任務需要,經商工會和勞動者同意,安排勞動者在該季的第一、二月份剛好完成了508小時的工作,第三個月整月休息。該企業這樣做應視為合法且沒有延長工作時間。對于這種打破常規的工作時間安排,一定要取得工會和勞動者的同意,并且注意勞逸結合,切實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

              工時計算方法應為:

              1、工作日的計算

              年工作日:365天/年-104天/年(休息日)-7天/年(法定休假日)=254天/年

              季工作日:254天/年÷4季=63.5天

              月工作日:254天/年÷12月=21.16天

              2、工作小時數的計算

              以每周、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七、勞部發[1994]489號文第13條中“其綜合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部分”是指日(或周)平均工作時間超過,還是指某一具體日(或周)實際工作時間超過?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在綜合計算周期內,如果勞動者的實際工作時間總數超過該周期的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總數,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如果在整個綜合計算周期內的實際工作時間總數不超過該周期的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總數,只是該綜合計算周期內的某一具體日(或周、或月、或季)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其超過部分不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

              八、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工資如何計發?其休息休假如何確定?

              對于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企業應當根據標準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勞動者的勞動定額或其他考核標準,以便安排勞動者休息。其工資由企業按照本單位的工資制度和工資分配辦法,根據勞動者的實際工作時間和完成勞動定額情況計發。對于符合帶薪年休假條件的勞動者,企業可安排其享受帶薪年休假。

              九、本市擬在審批綜合計算工時過程中強制性地附加“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和“每日實際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1小時”兩個條件,是否妥當?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是從部分企業生產實際出發,允許實行相對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工作制度,以保證生產的正常進行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因此,在審批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過程中不宜再要求企業實行符合標準工時工作制的規定。但是,在審批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過程中應要求企業做到以下兩點:

              1、企業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以及在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中采取何種工作方式,一定要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

              2、對于第三級以上(含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工作崗位,勞動者每日連續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1小時,而且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十一、勞動部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

              (勞部發〔1994〕503號)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

              第三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條 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一)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

              (二)企業中的長途運輸人員、出租汽車司機和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以及因工作性質特殊,需機動作業的職工;

              (三)其他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的關系,適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

              第五條 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即分別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

              (一)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的職工;

              (二)地質及資源勘探、建筑、制鹽、制糖、旅游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的部分職工;

              (三)其他適合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

              第六條 對于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的職工,企業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一章、第四章有關規定,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并充分聽取職工意見的基礎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第七條 中央直屬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的,經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批準。

              地方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的審批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制定,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第八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實行。

              十二、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

              (勞社部發﹝2008﹞3號)

              一、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二、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2000年3月17日勞動保障部發布的《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0]8號)同時廢止。

              十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法釋〔2010〕12號)

              第九條 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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