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小學春季運動會作文「精選五篇」
勞動合同終止后用人單位應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是否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都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呢?其實,經濟補償金的支付也有例外,那么,哪些情況下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呢?

一、勞動合同終止后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勞動合同終止后用人單位不是一定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給勞動者,只有在法律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才應以給付,具體情形如下:
1、勞動合同期滿,除用人單位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用人單位都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2、因為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3、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4、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5、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補簽,如果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補簽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應支付經濟補償;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支付經濟補償金應注意的問題
1、 工作年限
根據勞動部相關文件規定,對于因用人單位的合并、兼并、合資、單位改變性質、法人改變名稱等原因而改變工作單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另外新勞動合同實施條例中也規定,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但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2、 計算基數
經濟補償金中的月平均工資是指勞動者在終止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一些用人單位在計算經濟補償金是只按照勞動者的基本工資為基數計發事不對的。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規定,“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3、 經濟賠償
用人單位違法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并且計算年限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實際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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