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我的青春我的夢征文600字
一些用人單位往往動不動就讓勞動者加班,而許多勞動者也認為既然公司有令,自然應當服從。其實,用人單位讓勞動者加班,必須經過“四關”,否則就應當承擔相應責任。以下就由法小編為你介紹“四關”。

1、工會
《工會法》第十七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侵犯職工合法權益,工會有權要求企業、事業單位行政方面或者有關部門認真處理。企業、事業單位違反國家有關勞動(工作)時間的規定,工會有權要求企業、事業單位行政方面予以糾正。”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也指出:“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
也就是說,即使員工為增加勞動報酬而自愿加班,如果未經工會許可,用人單位也不得安排加班。
2、報酬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已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3、賠償
《勞動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加班工資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也指出:“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因夜宵費不能替代加班費,公司自然必須受罰。
4、罰款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公司每天加班達4小時,明顯與之相違。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加班補償
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一、在日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按照不低于小時工資基數的150%支付加班工資;
二、在休息日工作的,應當安排其同等時間的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三、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計算加班工資的基數應以:按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的工資標準確定。勞動合同沒有約定,按集體合同約定的加班工資基數確定;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按勞動者本人正常勞動應得的工資確定。
經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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