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因過程而精彩的小學生敘事作文
2012年7月初,職工楊某大學畢業后入職江蘇鎮江市區某建筑公司工程監督科,簽訂了兩年期勞動合同。入職后,楊某奔波在公司散布全國各地的建筑項目部。兩年來,公司沒有安排楊某休年休假,楊某害怕給公司留下不好的印象,也沒敢主動提休假的事。2014年6月,合同到期前一個月,楊某向公司打辭職報告,公司很快批準了他的辭職申請。2014年7月,楊某辦理交接手續時,要求公司按照規定支付兩年未休的10天年休假工資。公司拒絕了楊某的要求,理由是:楊某在工作期間從未向公司提出年休假申請,既然沒有申請,那就視同楊某放棄年休假,無須事后補償。楊某到市總工會咨詢:究竟自己能否拿到補償?

法律貼士
關于職工享受帶薪年休假的條件,法律規定的條款主要有三處,一是《勞動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二是《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三是《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
從這3個法條可以看出,職工連續工作滿一年(或滿12個月)以上的,就具備享受帶薪年休假的條件。
特別提醒
對于帶薪年休假,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5條以及《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10條第2款的規定,統籌安排職工的年休假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因此,即使職工沒有提出休年休假的申請,用人單位也應當主動安排,而不能視為職工自動放棄。除非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職工因個人原因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才可以視為職工自行放棄。本案中,在市總工會的協調下,公司按照楊某日工資收入的200%支付了未休年休假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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