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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在社會,人們運用到崗位職責的場合不斷增多,崗位職責是組織考核的依據。我們該怎么制定崗位職責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醫療廢物管理崗位職責,歡迎閱讀與收藏。

醫療廢物各部門的管理職責進一步加以明確:
責任對象:
1、院長為醫療廢物管理第一責任人
2、科主任為各科室第一責任人,護士長具體分管醫療廢物管理工作。
3、后勤科為醫療廢物院內收集、轉運、暫時貯存等管理的主要部門。
4、護理部、供應室為一次性注射器、輸液器的主要回收、轉運部門。
5、防保科為醫療廢物安全管理監控部門。
責任范圍:
1、第一責任人的責任范圍:
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指導有關部門制定全院醫療廢物管理各項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
定期召開相關部門負責人會議,對具體工作進行評估和監督;
組織和指揮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事故的應急處理。
2、科室第一責任人及護士長責任范圍: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各科室醫療廢物管理規章制度;
負責監督檢查本部門醫療廢物安全管理規定的執行情況;
負責組織工作人員對本科室發生的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發生時的緊急處理工作,并報告相關管理和監控部門。
負責本科室有關一次性醫療用品領用和醫療廢物回收登記資料的保存與管理。
3、后勤科責任范圍: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醫療廢物暫時貯存場所及廢物轉運人員工作制度; 負責采購和提供符合規范要求的醫療廢物收集轉運人員嚴格執行醫療廢物安全管理規定,并對執行情況進行不定期檢查;
負責醫療廢物轉運過程中發生的流失、泄露、擴散和意外事故的緊急處理工作,并報告相關管理和監控部門;
負責醫療廢物登記資料的保存和管理。
負責采取和提供符合規范要求的醫療廢物收集轉運工具、容器和包裝物;
4.護理部的職責范圍;
監督護理人員嚴格執行醫療廢物分類收集和安全管理規定,并對執行情況進行不定期檢查;
協助組織全院護士的醫療廢物安全管理知識培訓; 負責對全院護理人員提供醫療廢物安全管理技術的指導; 當醫院發生醫療廢物丟失、泄漏、擴散和事故時,應根據需要分配護士人力。
5、防保科責任范圍:
在醫院醫療廢物管理第一責任人的指導下,負責制定各項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
負責指導、檢查醫療廢物分類收集、轉運、暫時貯存過程中各項工作的落實情況;
負責指導、檢查醫療廢物分類收集、轉運、暫時貯存過程中的職業安全防護工作;
負責組織全院性醫療廢物分類收集安全管理培訓工作; 負責組織對醫療廢物流失、泄露、擴散和意外事故時的緊急處理工作,并及時報告第一責任人;
負責指導有關醫療廢物登記資料的保存和管理; 負責及時分析和處理醫療廢物管理工作中的其他問題。 第一條為了加強醫療廢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傳播,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醫療廢物,是指醫療衛生機構在醫療、預防、保健以及其他相關活動中產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間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廢物。
醫療廢物分類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制定、公布。
第三條本條例適用于醫療廢物的收集、運輸、貯存、處置及其監督管理。
醫療機構收治的傳染病病人或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生活垃圾,按照醫療廢物進行管理和處置。
醫療衛生機構廢棄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藥品及其相關的廢物的管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標準執行。
第四條國家推行醫療廢物集中無害化處置,鼓勵有關醫療廢物安全處置技術的研究與開發。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建設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 國家對邊遠貧困地區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建設給予適當支持。
第五條縣級以上各級people government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中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各級people government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與醫療廢物處置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和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投訴、檢舉和控告。
第七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責任制,其法定代表人為第一責任人,切實履行職責,防止因醫療廢物導致傳染病傳播和環境污染事故。
第八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制定與醫療廢物安全處置有關的規章制度和在發生意外事故時的應急方案;設置監控部門或者專職人員,負責檢查、督促、落實本單位醫療廢物的管理工作,防止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發生。
第九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對本單位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
第十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采取有效的職業衛生防護措施,為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和處置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必要時,對相關人員進行免疫接種,防止其健康受損。
第十一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按照數明號123的規定,落實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醫療廢物流失、泄漏和擴散。
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時,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采取緊急措施,減少危害,并對患病人員進行醫療救護和現場救護;同時向當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部門報告,并告知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
第十四條任何單位或
禁止在運送過程中丟棄醫療廢物;禁止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
第十五條禁止郵寄醫療廢物。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水體運送醫療廢物。
有陸路通道的,禁止通過水路運輸醫療廢物;沒有陸路通道必需經水路運輸醫療廢物的,應當經設區的市級以上people government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嚴格的環境保護措施后,方可通過水路運輸。
禁止將醫療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 禁止在飲用水源保護區的水體上運輸醫療廢物。 第十六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及時收集本單位產生的醫療廢物,并按照類別分置于防滲漏、防銳器穿透的專用包裝物或者密閉的容器內。
醫療廢物專用包裝物、容器,應當有明顯的警示標識和警示說明。
醫療廢物專用包裝物、容器的標準和警示標識的規定,由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制定。
第十七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醫療廢物的暫時貯存設施、設備,不得露天存放醫療廢物;醫療廢物暫時貯存的時間不得超過2天。
醫療廢物的暫時貯存設施、設備,應當遠離醫療區、食品加工區和人員活動區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場所,并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識和防滲漏、防鼠、防蚊蠅、防蟑螂、防盜以及預防兒童接觸等安全措施。
醫療廢物的暫時貯存設施、設備應當定期消毒和清潔。 第十八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使用防滲漏、防遺撒的專用運送工具,按照本單位確定的內部醫療廢物運送時間、路線,將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至暫時貯存地點。
運送工具使用后應當在醫療衛生機構內指定的地點及時消毒和清潔。
第十九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根據就近集中處置的原則,及時將醫療廢物交由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
醫療廢物中病原體的培養基、標本和菌種、毒種保存液等高危險廢物,在交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前應當就地消毒。
第二十條醫療衛生機構產生的污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嚴格消毒;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后,方可排入污水處理系統。
第二十一條不具備集中處置醫療廢物條件的農村,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縣級people government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自行就地處置其產生的醫療廢物。自行處置醫療廢物的,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使用后的一次性醫療器具和容易致人損傷的醫療廢物,應當消毒并作毀形處理;
能夠焚燒的,應當及時焚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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