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大學生心理作文英文版(通用17篇)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廣東省公安廳 廣東省財政廳2010年4月28日以粵公通字〔2010〕130號發布 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充分調動群眾舉報假發票犯罪的積極性,打擊假發票犯罪活動,維護國家稅收秩序,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發票是指由稅務機關監制的各類發票。假發票是指非法制造的發票。
第三條 廣東省公安廳對舉報制造、出售假發票、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等犯罪行為的有功人員給予獎勵。凡向我省公安機關舉報廣東省境內假發票犯罪,經查證屬實并對案件偵查工作起重要作用的,為舉報有功人員。
第四條 廣東省公安廳是我省舉報假發票犯罪獎勵的審批和支付機關,公安機關立案單位是支付舉報假發票犯罪獎勵的具體執行機關。對舉報假發票犯罪的獎勵由公安機關立案單位提出申請,一案一報,逐級上報至省公安廳審批。
舉報假發票犯罪信息實行報告備案制度。各級公安機關接到舉報假發票犯罪重大線索、情況的,應做好舉報資料記錄工作并及時逐級報告省公安廳業務主管部門備案,未報告備案的,不納入本辦法獎勵范圍。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舉報人,是指在假發票犯罪行為未被發現之前,主動向廣東省公安機關反映、檢舉、揭發該假發票犯罪線索,經查證屬實并對案件偵查工作起重要作用的法人和自然人,包括外國機構和外國人。
第二章 獎勵標準
第六條 舉報并協助公安機關搗毀制造假發票窩點,現場查獲假發票的設備和原材料,且符合破案條件的,對舉報有功人員最高獎勵5萬元。現場抓獲主要犯罪嫌疑人并查獲假發票的,可追加獎勵金,最高不超過5萬元。
第七條 舉報并協助公安機關偵辦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及可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案件,且該案件符合破案條件的,對舉報有功人員按照以下標準予以獎勵:
(一)查獲非法制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及可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10000份以上的,最高獎勵10萬元;
(二)查獲非法制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及可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6000份以上不足10000份的,最高獎勵6萬元;
(三)查獲非法制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及可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3000份以上不足6000份的,最高獎勵4萬元;
(四)查獲非法制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及可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1000份以上不足3000份的,最高獎勵2萬元;
(五)查獲非法制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及可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100份以上不足1000份的,最高獎勵1萬元;
(六)查獲非法制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及可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100份以下的,最高獎勵5000元。
第八條 舉報并協助公安機關偵辦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案件,查獲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以外其它發票的,且該案件符合破案條件,對舉報有功人員按照以下標準予以獎勵:
(一)收繳非法制造的發票50000份以上的,最高獎勵5萬元;
(二)收繳非法制造的發票40000份以上不足50000份的,最高獎勵4萬元;
(三)收繳非法制造的發票30000份以上不足40000份的,最高獎勵3萬元;
(四)收繳非法制造的發票20000份以上不足30000份的,最高獎勵2萬元;
(五)收繳非法制造的發票10000份以上不足20000份的,最高獎勵1萬元;
(六)收繳非法制造的發票5000份以上不足10000份的,最高獎勵5000元;
(七)收繳非法制造的發票50份以上、不足5000份的,最高獎勵3000元。
第九條 舉報并協助公安機關偵辦制造、出售假發票案件,繳獲的假發票中既有增值稅專用發票、可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也有其他發票的,對舉報人進行獎勵按照第七、八條之規定合并執行,獎勵總額不超過10萬元。
第十條 舉報并協助公安機關偵辦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件的,收繳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10萬元以上,并符合破案條件的,對舉報有功人員按照以下標準予以獎勵:
(一)收繳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票面額累計1000萬元以上的,最高獎勵10萬元;
(二)收繳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票面額累計500萬元以上不足1000萬元的,最高獎勵8萬元;
(三)收繳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票面額累計100萬元以上不足500萬元的,最高獎勵6萬元;
(四)收繳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票面額累計50萬元以上不足100萬元的,最高獎勵4萬元;
(五)收繳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票面額累計10萬元以上不足50萬元的,最高獎勵2萬元;
(六)收繳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25份以上且票面額累計10萬元以下的,最高獎勵1萬元。
第十一條 舉報并協助公安機關抓獲重大假發票案件在逃主要犯罪嫌疑人的,對舉報有功人員獎勵1萬元至2萬元。
第十二條 舉報并協助公安機關偵辦重大假發票犯罪案件,繳獲假發票而主要犯罪嫌疑人未歸案的,對舉報有功人員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相應獎勵標準酌情予以獎勵。如再舉報并協助公安機關抓獲該案在逃主要犯罪嫌疑人的,適用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
第十三條 兩人以上舉報同一起案件的,根據舉報時間先后和在案件偵查工作中所起作用,由公安機關立案單位在上述獎勵金額內分配獎金。舉報時該案件公安機關正在偵查的,由公安機關立案單位根據舉報的情況在案件偵查工作中所起作用,按照本辦法相應獎勵標準對舉報有功人員酌情予以獎勵。如對獎金分配有異議的,可向立案單位的上一級公安機關或直接向省公安廳經濟犯罪偵查局申訴。
第三章 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舉報人應如實舉報,并按照公安機關立案單位要求配合偵查工作,不得誣告、陷害,違者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各級公安機關應為舉報人保密,不得泄露舉報人有關資料,違者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立案單位應如實申報舉報獎勵事項,并確保舉報獎勵金及時、足額兌現給舉報有功人員,不得截留、挪用。違者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均包括本數。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公安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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