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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印發市政府及辦公廳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處理程序的通知
杭政辦函〔2015〕143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市政府及辦公廳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處理程序》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10月19日
市政府及辦公廳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處理程序
為推進市政府及辦公廳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增強政府信息公開質量和實效,確保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依法有序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0〕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0〕57號)、《浙江省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辦法》(省政府令第302號)、《杭州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市政府令第202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建立土地征收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委托辦理工作制度的通知》(浙政辦函〔2015〕32號)等規定,結合實際,特制定如下程序。
一、工作原則
市政府及辦公廳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遵循依法公開、公正公平、真實準確、及時便民的原則。
二、主動公開政府信息辦理程序及規定
(一)主動公開范圍。
1.市政府及辦公廳文件類政府信息。由辦公廳各相關處室擬稿、秘書一處審核發文,屬主動公開發布的市政府及辦公廳文件類政府信息,在杭州市黨政機關辦公業務資源系統上發布后對社會公開。
2.市政府及辦公廳非文件類政府信息。由辦公廳依法審核后負責向社會主動公開。
(二)主動公開的辦理程序及時限。
屬于主動公開范圍內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文件類主動公開政府信息辦理程序及時限。辦公廳各處室擬稿時應提出公開范圍及保密審查意見,如不予公開,應明確說明理由;辦公廳秘書一處核稿時應對擬稿處室提出的公開范圍及保密審查意見進行審核。如屬主動公開范圍的文件,正式發文后,由“中國杭州”政府門戶網站在5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開,其中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政策解讀文本應與行政規范性文件一并公開;市政府公報應及時公開。
2.非文件類主動公開政府信息辦理程序及時限。辦公廳各處室應在政府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內容審核和保密審查,屬主動公開范圍的,經分管領導審簽同意后,交由“中國杭州”政府門戶網站在5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開。
(三)主動公開方式。主動公開政府信息主要通過“中國杭州”政府門戶網站、市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及報刊、廣播、電視等載體和形式予以公開。同時,在市檔案館、杭州圖書館等地設立政府信息公開查閱點,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三、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辦理規定及程序
(一)依申請公開范圍。除主動公開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市政府及辦公廳申請獲取的相關政府信息。
(二)依申請公開的辦理程序及時限。
辦理依申請公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因信息資料處理等客觀原因及其他正當理由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后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等第三方權益的,在按照規定進行保密審查或征求第三方意見的同時,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辦理時限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四條、《浙江省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執行。
1.收件登記。市政府辦公廳為向市政府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的申請受理部門,凡主送市政府(含市政府辦公廳)的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信函、電子郵件、傳真(以下簡稱申請件),統一由辦公廳政務公開處負責登記。辦公廳其他相關處室和單位收到申請件后,應于當日送政務公開處簽收;政務公開處負責第一時間登記。
在依申請受理過程中,申請人的申請內容不明確或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政務公開處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予以補正。
(l)申請人未提供有效身份信息的,應要求申請人提供真實有效的身份信息;
(2)所申請的政府信息涉及部分公眾利益(含申請人本人),但申請人未提供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與其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存在特殊需要證明的,應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證明;
(3)申請內容、聯系方式和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形式不明確的,應要求申請人更改或補充完整;
(4)申請人一次申請多個政府信息的,應要求申請人按照“一事一申請”(即一個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只對應一個政府信息公開項目)的原則予以調整。
政務公開處應當加強與申請人的溝通,依法引導申請人正確行使申請權。
2.辦理。
(1)擬辦。主送市政府(含市政府辦公廳)的申請件由辦公廳政務公開處進行梳理,對明確不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的申請件,向申請人發送《杭州市人民政府非本機關政府信息告知書》;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義務人的,應告知申請人該公開義務人的名稱及聯系方式。
對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的申請件,由政務公開處及時提出擬辦意見,經辦公廳分管領導審簽后,通過政府信息公開綜合業務管理系統,將《杭州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處理單》分送辦公廳相關處室征求意見。
對市政府為法定責任主體,但相應權限已下放至各區、縣(市)政府或市有關部門的申請件,由政務公開處及時提出擬辦意見,經辦公廳分管領導審簽后,通過政府信息公開綜合業務管理系統,將《杭州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處理單》交由該政府信息的實際實施主體辦理。
(2)會辦。辦公廳相關處室收到申請辦理件后,應及時提出會辦意見,并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辦理(如需向有關部門、單位征求意見的,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辦理),經分管領導審簽后,通過政府信息公開綜合業務管理系統反饋政務公開處。如需延期,承辦處室應在辦理期限內向政務公開處書面提出延期意見。
相關區、縣(市)政府或市有關部門收到申請辦理件后,對不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或者不適宜由本部門辦理的申請件,應在收到《杭州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處理單》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退回市政府辦公廳并說明理由。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的,一般應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辦理,經單位負責人審簽后,反饋給市政府辦公廳,并注明辦理處室及聯系電話。如需延期,辦理單位應在辦理期限內向市政府辦公廳書面提出延期意見。會辦意見應制作電子公文、加蓋電子公章后,通過政府信息公開綜合業務管理系統進行反饋。未按規定反饋的,在法治政府建設(依法行政)工作考核中予以扣分。
會辦意見應符合政府信息公開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規定,條理清楚、表述準確、無歧義、無遺漏,做到依法有據、嚴謹規范、慎重穩妥。對不符合要求、答復質量低的辦理件,由辦公廳政務公開處發送《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信息依申請公開辦理件審核聯系單》退回重新辦理,在法治政府建設(依法行政)工作考核中予以扣分。
(3)催辦。對未在規定的辦理期限內反饋會辦意見的依申請辦理件,由辦公廳政務公開處發送《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信息依申請公開辦理件催辦通知單》,對超期辦理的交辦件,在法治政府建設(依法行政)工作考核中予以扣分。
(4)延期反饋。對無法在收到申請辦理件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的申請件,由辦公廳政務公開處認真做好與申請人的溝通工作,擬制《杭州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開延期答復告知書》,報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后,及時向申請人作出說明。
(5)答復。辦公廳政務公開處收到辦理單位、辦理處室起草的初步答復意見后,應在3 個工作日內匯總答復意見,并擬制《杭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如有需要,告知書內容可由辦理單位會簽,報經辦公廳分管領導審簽后正式答復申請人。辦理期間政務公開處要做好與申請人的溝通工作,依法保障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答復意見如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復制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申請件辦理完畢后,政務公開處應第一時間在政府信息公開綜合業務管理系統進行辦結。
(6)歸檔。對已辦結的市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件,辦公廳政務公開處要按照“一申請一卷”的要求進行整理,每份卷宗應包括文檔目錄、申請表、告知書、內部審批資料、信函郵寄單證等相關資料,并在次年3月底前集中移交綜合檔案室歸檔。
(三)申請處理及答復方式。
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根據不同情況作出答復或反饋:
1.申請內容不屬于政府信息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2.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3.屬于依申請公開范圍的,按規定提供相關政府信息內容。
4.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5.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
6.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能夠作區分處理的,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同時對不予公開部分說明理由。
7.同一申請人無正當理由向市政府或辦公廳就同一內容反復提出公開申請的,如已作出答復,可以告知申請人不再重復處理。
8.申請人要求提供政府公報、報紙、雜志、書籍等公開出版物的,可以告知申請人通過公開渠道獲取,不再另行提供。
9.政府信息已經移交市檔案館的,可以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檔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向市檔案館進行查詢。
四、土地征收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委托辦理規定及程序
(一)土地征收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委托辦理范圍。土地征收政府信息(以下簡稱征地信息)依申請公開委托辦理工作是指申請人向市政府及市政府辦公廳申請獲取相關土地征收批文等信息時,市政府有權委托區、縣(市)政府或市國土資源局(以下簡稱受委托單位)向申請人公開相應的征地信息,并由受委托單位向市政府提供有關征地信息、反饋委托辦理情況。受委托單位應對擬公開或提供的征地信息進行必要的保密審查。
(二)征地信息依申請公開委托的辦理程序及時限。
征地信息依申請公開委托辦理工作時限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執行,委托辦理工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 個工作日內予以完成;如確需延長答復期限,經市政府同意并通知申請人后,可再延長15個工作日。委托辦理交接時間不計算在委托辦理的時間期限內。
1.辦公廳政務公開處收到申請人提出的征地信息公開申請,經核查(包括采取補正等措施)確認此信息確需委托辦理的,可以《杭州市人民政府征地信息依申請公開委托辦理通知函》(以下簡稱《通知函》)的形式,通過政府信息公開綜合業務管理系統委托有關受委托單位辦理。
2.受委托單位自收到《通知函》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確認是否存在征地信息。征地信息存在且可以公開的,由受委托單位在規定期限內向申請人公開,并告知辦公廳政務公開處辦理結果;征地信息不存在或不宜公開的,受委托單位應自收到《通知函》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辦公廳政務公開處書面反饋情況說明,并提供理由和依據。
五、其他
(一)杭州市政府信息公開聯席會議負責研究、協調推進政府信息公開過程中的重要事項,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政府辦公廳)負責受理申請人對全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舉報投訴并進行調查處理,各級各相關部門要做好配合工作。
(二)對因市政府信息公開告知行為引起,以市政府(含市政府辦公廳)為被申請人的行政復議案件和以市政府(含市政府辦公廳)為被告的行政訴訟案件,市政府辦公廳在收到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或行政應訴通知書后,應第一時間轉交給負責答復、應訴的責任部門,由責任部門按法定程序和時限進行處理,相關單位要做好配合工作。如因有關單位未按要求配合應訴,導致市政府信息公開告知行為在行政復議決定中未被維持或行政訴訟判決中原告訴訟請求未被駁回的,在法治政府建設(依法行政)工作考核中予以扣分。
(三)市政府信息公開辦理的效率和質量情況,由市政府辦公廳每季度通報一次。
本程序自2015年11月20日起施行,由市政府辦公廳牽頭組織實施。前發《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市政府辦公廳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規則的通知》(廳字〔2012〕5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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