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童年回憶的敘事作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修改了12個條款,將公司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取消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等。

《公司法》修改主要涉及3個方面
一是將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
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公司注冊資本實繳另有規定的外,取消了關于公司股東(發起人)應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出資,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出資等規定。公司股東(發起人)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并記載于公司章程。
二是放寬注冊資本登記條件
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外,取消了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不再限制股東(發起人)的貨幣出資比例。
三是簡化登記事項和登記文件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出資額、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時,不需要提交驗資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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