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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駱駝與馬童話作文

            時間:2025-11-01 20:40:56 童話 我要投稿

            駱駝與馬童話作文

            畢業生就業協議書 篇1

              甲方:(省級就業見習基地)

            駱駝與馬童話作文

              乙方:(畢業生)學校

              學歷:

              專業:

              畢業時間:

              為明確見習學生與見習單位的權利與義務,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一、見習期限及工作時間乙方 等名學生(附學生簽名的名單,明確姓名、性別、學歷、學院及專業)到甲方見習,見習時間自 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甲方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本單位規章制度,合理安排見習學生的見習工作時間。

              二、見習崗位甲方根據乙方的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到 部門,從事工作。見習期間,甲方應安排專門的技術與管理人員對見習學生進行業務培訓、技術指導和日常管理,見習學生應自覺遵守勞動紀律,認真見習。

              三、乙方見習期間應遵守以下規定:

              1、見習學生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遵守甲方的見習規章及其它各項規章制度。如違反國家法規和單位的規章制度,甲方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必要的處分或終止見習。

              2、因見習學生造成見習基地財物損失的,按甲方規定處理。

              四、勞動保護:

              1、甲方需為見習學生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保證其在人身安全不受危害的`環境條件下工作。

              2、甲方根據見習學生崗位實際情況,按國家規定向其提供必需的勞動防護用品。

              3、見習學生患職業并工傷事故的按《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規定執行。

              五、協議解除:乙方在本協議履行期間可以在說明原因的情況下向甲方提出終止見習合同,但必須提前7天通知甲方,并作好工作交接,否則應承擔相關責任。見習期間,甲方如發現乙方不符合見習要求或不適宜甲方安排工作等情況的,可以向乙方提出終止見習,在為見習學生履行見習津貼支付手續后,解除本協議。

              六、尚需協商一致的其它問題:

              1、

              2、

              未盡事宜由雙方及時協商解決。

              七、法律效力:

              本協議正本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另一份交當地人事部門備案,經甲乙雙方簽字后生效。

              簽約雙方已明確上述條款并接受其約定,現自愿簽字確認:

              甲方(蓋章):乙方:

              代表人:

              聯系電話:聯系電話:

              年月日年月日

            畢業生就業協議書 篇2

              甲方: 職業技術學院信息工程系

              乙方: 專業 班學生 學號

              為給畢業生創造良好的就業機會,根據用人單位要求,在學生本人和家長請求下,經研究決定,本著對學生負責的原則,就學生實習或提前離校參加用人單位的就業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一、甲方責任

              1、甲方同意乙方提前參加實習或者就業;

              2、甲方在乙方畢業之前對其有監督和管理的責任;

              3、在乙方按照甲方規定時間范圍內完成所有課程學習、考核、實習報告、畢業設計及答辯的前提下,甲方有責任按照程序辦理畢業手續。

              二、乙方責任

              1、乙方在參加實習或提前離校就業前,必須出具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就業證明,方可申請提前離校就業或實習;

              2、乙方必須按學院離校程序完清所有手續,方可參加實習或提前離校就業;

              3、乙方必須認真填寫《實習鑒定》或《用人單位用工鑒定表》,并將原件送學院就業指導處存檔備案;

              4、乙方實習或提前離校就業后,在校外的工作、生活、安全保障全部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

              5、乙方實習或提前離校就業期間( 年 月 日前)應服從學院和用人單位的雙重管理,保證按時返校參加考試,完成畢業設計并按時參加答辯;必須確保學習質量,定期向輔導員匯報個人學習、實習或就業情況,保持個人、家庭與輔導員、系部通訊聯系的暢通,必須保證按時返校參加畢業生信息采集,填寫畢業生登記表及完成學院要求的各項離校工作,方能頒發畢業證書。如不能按時完成上級教育部門及我院、系規定的各項畢業生工作,影響畢業證書發放,一切責任由乙方負責;

              6、乙方必須按照與用人單位的協議按期履行實習或就業任務,遵守用人單位的相關規章制度,若因學生個人原因違約,學院將按規定給予處理,并且不予再次推薦工作;

              7、乙方保證提交證明和所有簽字的真實性,若因乙方偽造或找人代簽產生遺留問題一律由乙方自行負責。

              本協議一式二份,系部和本人分別保存一份。

              附件:1、家長身份證復印件(背面簽“同意子女參加實習或提前就業”并留下電話和簽名、手印);

              2、實習或就業單位接收證明及接收單位簡介。

              實習或提前就業單位名稱、地址、負責人及電話:

              身份證號碼: 乙方電話: 乙方家長電話: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乙方家長意見及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輔導員審核(學費等)意見: 系部審核意見: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畢業生就業協議書 篇3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同意,自愿簽訂本協議書,共同遵守本協議書所列條款。

              一、協議書生效時間

              第一條本協議書生效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二、工作內容

              第二條甲方同意將畢業生委托乙方安排其就業,推薦人員赴乙方工作。

              第三條甲方推薦的畢業生將按照乙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四條執行定時工作制的,乙方安排甲方推薦的人員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不超過40小時。乙方保證甲方推薦的人員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乙方由于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甲方推薦的人員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甲方推薦的人員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時間不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執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工作和休息休假由甲方推薦的人員自行安排。

              第五條乙方延長甲方推薦的人員的工作時間,應安排甲方推薦的人員同等時間倒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第六條乙方為甲方推薦的人員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范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及其標準。

              第七條乙方負責對甲方推薦的人員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四、勞動報酬

              第八條乙方的工資分配應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第九條執行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甲方推薦的人員完成規定的工作任務,甲方每月_________日以貨幣形式足額支付甲方推薦的人員工資,工資不低于_________元,其中試用期間工資_________元。

              第十條乙方安排甲方推薦的人員加班或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本協議書第四條規定的,按《勞動法》第44條支付工資報酬。

              五、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一條乙方與甲方推薦的人員應按國家和市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交納職工養老和大病醫療統籌及其他社會保險費用。

              乙方應為甲方推薦的人員填寫《職工養老保險手冊》。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職工養老保險手冊》按有關規定轉移。

              第十二條甲方推薦的人員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甲方推薦的人員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工資和醫療保險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乙方為甲方推薦的人員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勞動紀律

              第十五條甲方推薦的人員應遵守乙方依法規定的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衛生、生產工藝、操作規程和工作規范;愛護乙方的財產,遵守職業道德;積極參加乙方組織的培訓,提高思想覺悟和職業技能。

              第十六條甲方推薦的人員違反勞動紀律,乙方可依據本單位規章制度,給予紀律處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七、協議書的變更、解除、終止

              第十七條訂立本協議書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制度發生變化,本協議書應變更相關內容。

              第十八條訂立本協議書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協議書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協議書的相關內容。

              第十九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協議書可以解除。

              第二十條甲方推薦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解除與甲方推薦的人員的勞務關系: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一條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解除與甲方推薦的'人員的勞務關系,但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推薦的人員:

              1.甲方推薦的人員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甲方推薦的人員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第二十二條甲方推薦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不得依據本協議書第二十二條終止、解除本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2.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第二十三條甲方推薦的人員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醫療終結,經縣以上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不得依據本合同第二十二條解除與甲方推薦的人員的勞務關系。

              第二十四條甲方推薦的人員解除勞動關系,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推薦的人員可以隨時通知乙方解除勞務關系:

              1.在試用期內的;

              2.乙方以暴力、威脅、監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乙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八、經濟補償與賠償

              第二十六條下列情形之一,乙方違反和解除甲方推薦的人員勞務關系的,應按下列標準支付甲方推薦的人員經濟補償金:

              1.乙方克扣或者無故拖欠甲方推薦的人員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甲方推薦的人員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甲方推薦的人員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_________%的經濟補償金;

              2.乙方支付甲方推薦的人員的工資報酬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于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于低于部分____%的經濟補償金。

              第二十七條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應根據甲方推薦的人員在乙方工作年限,每滿_______年發給相當于甲方推薦的人員解除勞務關系前_________個月平均工資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_________個月:

              1.經與甲方推薦的人員協商一致,乙方解除勞動關系的;

              2.甲方推薦的人員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仍不能勝任工作,由乙方解除勞動合同的。

              九、其他約定

              第二十八條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調解決。

              第二十九條本協議書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簽字):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畢業生就業協議書 篇4

              用人單位(甲方):

              畢業生(乙方):

              學校:

              填寫說明

              1、本協議書是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和用人單位在正式確立勞動人事關系前,經雙向選擇,在規定期限內就確立就業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而達成的書面協議;是用人單位確認畢業生相關信息真實可靠以及接收畢業生的重要憑據;是政府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和各高校進行畢業生就業管理、編制就業方案以及畢業生辦理就業落戶手續等有關事項的`重要依據。用人單位、畢業生應逐項準確填寫,學校應認真審核畢業生有關信息,政府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依據本協議書,辦理畢業生就業登記審核和報到證簽發等工作。

              2、本協議書由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和畢業生雙方當事人親自簽訂,代簽無效。

              3、本協議書中的空欄,由雙方協商確定后填寫,不得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本協議書的未盡事宜,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作為本協議書的附件,與本協議書一并履行。

              4、本協議書內的年、月、日一律使用公歷,除落款日期外,均用阿拉伯數字填寫,工資報酬等金額一律使用大寫。

              5、填寫本協議書一律用藍、黑色墨水書寫,字跡清晰、工整,涂改處必須(簽名)或加蓋校對章,否則無效。

              6、畢業生離校后簽訂本協議書的,學校可不簽注意見。

            畢業生就業協議書 篇5

              甲方(學校):

              乙方(單位):

              丙方(學生):

              為了適應畢業生就業市場健康發展,滿足用人單位的需求,針對畢業班學生到用人單位實習及崗前培訓等情況,特制定本協議。

              甲方的權利、義務

              1、滿足乙方的需求,安排好丙方參加由乙方組織的學習和實習培訓工作。

              2、為保證教學質量和丙方實習培訓、設計任務的完成,由學校教務處(技能鑒定辦)、各系部向乙方提供丙方畢業實習、設計、職業技能培訓及鑒定的計劃、安排和要求。

              3、負責與乙方協商安排好丙方的各種考核及補考等工作。

              4、不定期與乙方和丙方聯系,了解丙方的學習、生活、工作等情況。

              乙方的權利、義務

              1、向甲方正式出具要求丙方在畢業前參加乙方實習培訓的書面材料。

              2、向丙方提供畢業實習、設計、技能培訓及鑒定的學習條件,負責對丙方的畢業實習、設計按甲方的要求進行考核,并出具考核材料及成績。

              3、負責向需回學校參加考試、技能鑒定的丙方提供條件。

              4、負責丙方的管理、教育。不定期與甲方聯系,通報丙方在乙方的.表現情況。

              5、負責丙方的安全教育、安全管理,并對丙方人身安全負責。

              6、負責對丙方嚴格要求和考勤,無特殊原因,不能單方提前中止丙方實習及解除“畢業生就業協議”。

              丙方的權利、義務

              1、持乙方要求丙方在畢業前參加乙方實習培訓的書面材料,向系部提出申請,并辦理相關手續。

              2、遵守甲方制定的有關規定,在參加乙方組織的各種學習和實習培訓期間,必須遵守乙方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乙方分配和管理。

              3、及時與甲方保持聯系,按甲方要求認真完成全部教學計劃內容,經甲方和乙方考核達到優良后,方可獲取畢業證書和技能鑒定證書。

              4、遵守勞動紀律,認真出勤,不能擅自離開乙方。

              5、已正式簽訂《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無特殊原因,不能單方毀約。 本協議如與國家相關政策規定有相悖之處,以國家相關政策規定為準。 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未盡事宜要經三方協商來解決,任何一方不能擅自處理。

              (學校簽字蓋章) (單位簽字蓋章)

              甲方: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

              (學生簽字)

              丙方: 年 月 日

            畢業生就業協議書 篇6

              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畢業生在就業過程中經雙向選擇、自主擇業后,畢業生、用人單位和高等學校應當簽訂教育部統一格式的《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作為制定畢業生就業方案和辦理畢業生就業派遣手續的依據。

              為維護學院聲譽和廣大畢業生的切身利益,維護協議書的嚴肅性,進一步規范我院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的管理工作,規范我院畢業生擇業行為,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中所提及的就業協議書均指由國家教育部統一制定格式的《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

              第二條 就業協議書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文書。

              第二章 協議書的制作和發放

              第三條 就業協議書由國家教育部統一制定,有唯一編號。

              第四條 就業協議書的發放范圍是新鄉醫學院三全學院全日制普通招生本專科畢業生。

              第五條 就業協議書的發放部門是新鄉醫學院三全學院就業指導服務中心;就業協議書須加蓋“新鄉醫學院三全學院就業指導服務中心”印章方為有效。

              第六條 就業協議書一式三份,畢業生在與用人單位正式簽訂就業協議書時,一律以原件為準,復印無效。

              第七條 協議書一經發放務必妥善保管,謹防丟失。協議書原則上不予補辦,如因特殊情況遺失者,補辦協議書的程序如下:

              1、如學生本人丟失的,學生本人與畢業班輔導員聯系,提供協議書丟失的書面情況說明,領取并填寫《新鄉醫學院三全學院畢業生協議書遺失補辦審批表》,(附件1),經畢業班輔導員核實情況,學生管理分部初審后,上報學院就業指導服務中心;就業指導服務中心審核通過后,在學院畢業生就業信息網上公告掛失,公示期三個月;公示期滿學生到學院就業指導服務中心申請領取新的就業協議書;

              2、如用人單位丟失的,學生本人與畢業班輔導員聯系,提供用人單位出具的相應證明(加蓋單位公章)以及協議書丟失的書面情況說明(以上材料均需為原件,復印及傳真件無效),領取并填寫《新鄉醫學院三全學院畢業生協議書遺失補辦審批表》,經畢業班輔導員核實情況,學生管理分部初審后,上報學院就業指導服務中心;學院就業指導服務中心審核通過后,在新的就業協議書上填寫用人單位名稱后,發放給學生。

              3、對于協議書丟失補辦的畢業生,在其新領取協議書上加注“遺失補發”字樣;因個人原因造成協議書丟失而違約或被用人單位追究違約責任等其他相關后果的,丟失者承擔全部責任。

              第三章 協議書的簽訂

              第八條 畢業生就業實行在國家政策指導下的雙向選擇、自主擇業。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協議須在充分了解、全面考察、周密思考的基礎上,慎重抉擇。

              第九條 畢業生應如實填寫協議書中的相關內容,畢業生與用人單

              位簽約前,應詳細閱讀協議書上所列條款,如與用人單位有其它約定,應當符合就業政策和國家法律規定,并以書面形式確定,標注在協議書“備注”欄內,其內容視為協議書的一部分。違背就業政策或要求學院在規定以外履行某些義務的.,學院一律不予承認。

              第十條 每名畢業生只能與一個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書。與兩個或兩個以上用人單位簽訂任何形式就業協議書的,學生個人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 簽約后畢業生應及時無誤地將就業協議書送達用人單位。不送達用人單位,并以此為理由要求重新選擇用人單位的,一律按違約處理;就業協議書未及時無誤地送達用人單位,報到時用人單位拒絕接收的,所產生的后果由畢業生自己承擔。

              第十二條 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協議后,在一周內將協議書(一份)上交學院就業指導服務中心,學院就業指導服務中心對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就業協議書進行全面審查,符合手續和規定的予以辦理,并列入學院畢業生就業計劃。

              第十三條 未簽訂的就業協議書在國家規定的擇業期內有效,超過擇業期作廢,擇業期為兩年。

              第十四條 未取得畢業資格的畢業生使用協議書簽訂的就業協議無效。

              第四章 就業協議書各協議方義務

              第十五條 就業協議一經簽訂,所規定各項權利和義務即生效。三方在享有各自權利的同時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十六條 學院監督畢業生履行就業協議,為畢業生辦理就業報到手續;用人單位按協議接收畢業生,并履行協議所簽訂的其他內容;畢業生應按協議規定就業,按時到用人單位報到。

              第五章 違約協議的處理

              第十七條 各學生管理部門在開展就業指導工作中,要對畢業生廣泛開展誠信教育,對畢業生違約問題進行核查、教育和引導,降低就業違約率。違約率作為學院年度就業工作考核的重要指標。

              第十八條 畢業生一旦與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雙方就已構成契約關系,畢業生因特殊原因終止與原簽約單位的協議,必須辦理解約手續。 第十九條 要求解約的畢業生,首先提出書面申請并填寫《新鄉醫學院三全學院畢業生解約審批表》(附件2),由原接收單位簽署解約意見并加蓋單位公章,新接收單位簽署接收意見并加蓋單位公章后,經所在學生管理分部初審,向學院就業指導服務中心提交審批,學院按照“理由充分、流向合理、手續齊備”的原則進行審批,同時將相關紀錄存入學生個人誠信檔案。

              對于以下情況原則上將不予審批:

              1、學生要求與來我院參加校園招聘會的用人單位解約;

              2、學生要求與作為我院教學實踐基地的用人單位解約;

              3、無新簽約單位或升學單位的學生要求解約;

              4、學生第二次申請辦理解約手續。

              第二十條 未通過學院審批,學生擅自與原簽約單位解約,不履行協議的,應當自行承擔違約責任,學院將其《報到證》等相關就業材料發

              往原用人單位。

              第二十一條 對于違約的畢業生,在其新領取協議書上加注“解約補發”字樣。

              第二十二條 畢業生在就業過程中如有以下行為,就業指導服務中心將不再為其發放就業協議書,亦不再負責推薦其就業:

              1、求職過程中惡意競爭,對學院聲譽和其他同學求職產生嚴重不良影響的;

              2、與用人單位簽約過程中,故意錯誤填寫個人信息或不簽字,并以此為理由要求解約的;

              3、假稱協議書丟失、損毀或其他理由試圖騙領新協議書的。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新鄉醫學院三全學院普通全日制本科、專科學生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就業指導服務中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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