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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爸爸離開的日子-抒情作文

            時間:2025-12-17 10:01:59 抒情 我要投稿

            爸爸離開的日子-抒情作文

              導讀:在我國婦女的法律權利有哪些呢?對于弱勢全體的關注法律上有哪些規定呢?婦女在面對侵權時有哪些依據可以作為自身權利的維護呢?或許還有很多人并不是很了解這方面的知識吧,以下是由應屆畢業生網小編J.L為您整理推薦的三八婦女節婦女法律權利有哪些,歡迎參考閱讀。

            爸爸離開的日子-抒情作文

              我國婦女的法律權利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我國婦女的法律權利有以下幾種:

              政治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第九條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政治權利。

              第十條 婦女有權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制定法律、法規、規章和公共政策,對涉及婦女權益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婦女聯合會的意見。

              婦女和婦女組織有權向各級國家機關提出婦女權益保障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一條 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中,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婦女代表。國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婦女代表的比例。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成員中,婦女應當有適當的名額。

              第十二條 國家積極培養和選拔女干部。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培養、選拔和任用干部,必須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并有適當數量的婦女擔任領導成員。

              國家重視培養和選拔少數民族女干部。

              第十三條 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和地方各級婦女聯合會代表婦女積極參與國家和社會事務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各級婦女聯合會及其團體會員,可以向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推薦女干部。

              第十四條 對于有關保障婦女權益的批評或者合理建議,有關部門應當聽取和采納;對于有關侵害婦女權益的申訴、控告和檢舉,有關部門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壓制或者打擊報復。

              文化教育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第十五條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權利。

              第十六條 學校和有關部門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婦女在入學、升學、畢業分配、授予學位、派出留學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學校在錄取學生時,除特殊專業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取女性或者提高對女性的錄取標準。

              第十七條 學校應當根據女性青少年的特點,在教育、管理、設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發展。

              第十八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必須履行保障適齡女性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

              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況經當地政府批準的以外,對不送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入學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由當地政府予以批評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責令送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入學。

              政府、社會、學校應當采取有效措施,解決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就學存在的實際困難,并創造條件,保證貧困、殘疾和流動人口中的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完成義務教育。

              第十九條 各級政府應當依照規定把掃除婦女中的文盲、半文盲工作,納入掃盲和掃盲后繼續教育規劃,采取符合婦女特點的組織形式和工作方法,組織、監督有關部門具體實施。

              第二十條 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根據城鎮和農村婦女的需要,組織婦女接受職業教育和實用技術培訓。

              第二十一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婦女從事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活動,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第二十二條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和社會保障權利。

              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在錄用職工時,除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各單位在錄用女職工時,應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中不得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

              禁止錄用未滿十六周歲的女性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婦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 在晉職、晉級、評定專業技術職務等方面,應當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不得歧視婦女。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均應根據婦女的特點,依法保護婦女在工作和勞動時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適合婦女從事的工作和勞動。

              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受特殊保護。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

              各單位在執行國家退休制度時,不得以性別為由歧視婦女。

              第二十八條 國家發展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和醫療衛生事業,保障婦女享有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和衛生保健等權益。

              國家提倡和鼓勵為幫助婦女開展的社會公益活動。

              第二十九條 國家推行生育保險制度,建立健全與生育相關的其他保障制度。

              地方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為貧困婦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財產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第三十條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財產權利。

              第三十一條 在婚姻、家庭共有財產關系中,不得侵害婦女依法享有的權益。

              第三十二條 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補償費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第三十三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

              因結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戶的,男方和子女享有與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等的權益。

              第三十四條 婦女享有的與男子平等的財產繼承權受法律保護。在同一順序法定繼承人中,不得歧視婦女。

              喪偶婦女有權處分繼承的財產,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五條 喪偶婦女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公、婆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其繼承權不受子女代位繼承的影響。

              人身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人身權利。

              第三十七條 婦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剝奪或者限制婦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婦女的身體。

              第三十八條 婦女的生命健康權不受侵犯。禁止溺、棄、殘害女嬰;禁止歧視、虐待生育女嬰的婦女和不育的婦女;禁止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殘害婦女;禁止虐待、遺棄病、殘婦女和老年婦女。

              第三十九條 禁止拐賣、綁架婦女;禁止收買被拐賣、綁架的婦女;禁止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

              各級政府和公安、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衛生等部門按照其職責及時采取措施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做好善后工作,婦女聯合會協助和配合做好有關工作。任何人不得歧視被拐賣、綁架的婦女。

              第四十條 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受害婦女有權向單位和有關機關投訴。

              第四十一條 禁止賣淫。

              禁止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婦女賣淫或者對婦女進行猥褻活動。

              禁止組織、強迫、引誘婦女進行淫穢表演活動。

              第四十二條 婦女的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肖像權等人格權受法律保護。

              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婦女的人格尊嚴。禁止通過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貶低損害婦女人格。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通過廣告、商標、展覽櫥窗、報紙、期刊、圖書、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網絡等形式使用婦女肖像。

              婚姻家庭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第四十三條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權利。

              第四十四條 國家保護婦女的婚姻自主權。禁止干涉婦女的結婚、離婚自由。

              第四十五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第四十六條 禁止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

              國家采取措施,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門以及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團體,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為受害婦女提供救助。

              第四十七條 婦女對依照法律規定的夫妻共同財產享有與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不受雙方收入狀況的影響。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女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男方工作等承擔較多義務的,有權在離婚時要求男方予以補償。

              第四十八條 夫妻共有的房屋,離婚時,分割住房由雙方協議解決;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離婚時,女方的住房應當按照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解決。

              第四十九條 父母雙方對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監護權。 父親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擔任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的,母親的監護權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五十條 離婚時,女方因實施絕育手術或者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處理子女撫養問題,應在有利子女權益的條件下,照顧女方的合理要求。

              第五十一條 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育齡夫妻雙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計劃生育,有關部門應當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藥具和技術,保障實施節育手術的婦女的健康和安全。

              國家實行婚前保健、孕產期保健制度,發展母嬰保健事業。各級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障婦女享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提高婦女的生殖健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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