難忘的暑假生活作文八則
勞動合同法最新的5個變化:

1、勞動合同期滿須付補償金
按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雙方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告終止,用人單位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勞動合同法》實施后,情況就不一樣了。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勞動合同期滿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2、簽約兩次后須簽無固定期限合同
按原《勞動法》的規定,須具備三個要件,勞動者才能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一是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二是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三是勞動者提出。
但《勞動合同法》實施后,只要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除勞動者要求訂立固定期限除外,企業就要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再無須企業“同意續延”。而且,簽約兩次后須簽無固定期限合同。
3、報酬約定不明確的實行同工同酬
《勞動合同法》第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實行同工同酬。從深圳用工管理情況看,建筑行業和私營企業口頭約定工資的情況最為普遍,發生勞動爭議也多。如果《勞動合同法》實施后,用人單位仍然這樣約定工資,就要付出違法成本了。
4、單位不簽勞動合同將付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后,用人單位一年一簽或只簽過一次就不再簽書面勞動合同的招數就不好使了。因為《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后,不但員工能要求經濟補償金,還能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兩倍的工資。過去用人單位用工不訂立勞動合同,如被查出,只須接受行政處罰,無須向勞動者額外賠償。
5、一年不簽合同視為無固定期限雇用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可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一條規定對一些用工管理不規范、疏于管理或故意不簽勞動合同以規避勞動仲裁風險的用人單位是實實在在的硬約束。
《勞動合同法》實施后,此類用人單位人事部門須注意規范管理,不然將面臨被提起仲裁、訴訟的法律風險。
具體賠償情形見下表
| 解除和終止 | 條件 | 期限 | 經濟補償金 | |
| 協商解除 | 單位提出 | 不論何種類型的勞動合同,也不需要任何條件,都可以協商解除 | 無要求 | 需支付 |
| 員工提出 | 無要求 | 不需支付 | ||
| 單位解除的情形 | 即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解除勞動合同) | 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 | 隨時 | 無需支付 |
| 嚴重違紀 | 隨時 | 無需支付 | ||
| 造成重大損害 | 隨時 | 無需支付 | ||
| 兼職,對本職工作有嚴重影響或經提出拒不改正的 | 隨時 | 無需支付 | ||
| 以欺詐、脅迫手段或者趁人之危訂立勞動合同 | 隨時 | 無需支付 | ||
| 被追究刑事責任 | 隨時 | 無需支付 | ||
| 預告通知解除(非過失性解除勞動合同) | 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另行安排的工作 | 提前30天或支付一個月工資 | 需支付 | |
| 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崗后仍無法勝任的 | 提前30天或支付一個月工資 | 需支付 | ||
| 勞動合同無法履行且無法達成變更勞動合同協議的 | 提前30天或支付一個月工資 | 需支付 | ||
| 裁員解除 | 破產;經營困難;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 履行法定程序后可以裁員 | 需支付 | |
| 員工解除的情形 | 提前30天通知解除 | 不論何種類型的勞動合同,也不需要任何條件,勞動者都可以提前30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 提前30天通知 | 無需支付 |
| 提前3天通知解除 | 在試用期內 | 提前3天通知 | 無需支付 | |
| 隨時通知解除 | 未提供約定的勞動保護和條件 | 隨時通知 | 需支付 | |
| 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 隨時通知 | 需支付 | ||
| 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 隨時通知 | 需支付 | ||
| 規章制度違法損害勞動者利益 | 隨時通知 | 需支付 | ||
| 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訂立勞動合同的 | 隨時通知 | 需支付 | ||
|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 隨時通知 | 需支付 | ||
| 無需通知立即解除 | 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 立即解除,無需通知 | 需支付 | |
| 違規違章強令冒險作業 | 立即解除,無需通知 | 需支付 | ||
| 勞動合同終止 | 勞動合同期滿的 | 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的 | 需支付 | |
| 用人單位降低勞動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 | 需支付 | |||
| 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 | 無需支付 | |||
| 勞動者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 無需支付 | |||
| 勞動者死亡、或被法院宣告死亡或失蹤的 | 無需支付 | |||
| 單位被宣告破產 | 需支付 | |||
| 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 需支付 | |||
|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 無需支付 | |||
| 不得解除或需逾期終止的情形 | 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 | |||
| 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 ||||
| 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 ||||
|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 ||||
| 在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 | ||||
|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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