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一本好書的優秀作文
3·15是國際消費者權益日,當天有一些圍繞3·15主題的活動展開。下面是小編搜集整理的3·15消費者權益日活動工作總結,歡迎閱讀。

3月15日,XX區局市局專賣工作要求,聯合涵江公安、工商部門組織開展了一系列活動。活動內容有相關法律宣傳、真假煙鑒別服務,現場咨詢、非法卷煙銷毀等。各項活動緊扣“3.15”活動主題,收效明顯。
一、領導重視、準備充分。
從三月初,我局就開始展開醞釀,成立了以蔡國松局長為組長的3.15活動管理辦公室,與其他單位、部門進行協調,安排出了詳細的計劃日程,并對系列活動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
二、組織有力、活動滿意度高。
1、宣傳活動。為提高消費者的法律意識及自我維權意識,XX區局在辦公樓門口設置法律宣傳咨詢點,為消費者現場提供煙草專賣法律法規疑難解答、真假煙鑒別講解、受理投訴、咨詢服務,提高廣大群眾的自我維權意識,營造良好的卷煙打假社會氛圍。
2、假煙銷毀活動。XX區局與XX區公安部門一起,對上一年度查獲的非法生產的煙草專賣品在梧塘鎮郊區進行集中公開銷毀,進一步震懾卷煙違法分子。本次活動共提供現場咨詢服務300多人次,分發《專賣舉報宣傳單》800多份,公開銷毀查獲的非法生產卷煙21個品種規格共計2356.3條,煙絲1640千克。
三、活動效果
活動當地,由于我局準備充分,前來我局宣傳點的社會群眾絡繹不絕,我局專賣人員提供真假的鑒別、宣傳也盡職盡責。此次活動對強化煙草市場監管,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切實維護國家和消費者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延伸閱讀:315消費者權益日介紹
節日定義
每年的3月15日是“國際消費者權益保護日” (international day for protecting consumers' rights) ,由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于1983年確定,目的在于擴大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宣傳,使之在世界范圍內得到重視,以促進各國和地區消費者組織之間的合作與交往,在國際范圍內更好地保護消費者權益。
節日宗旨
⑴向消費者提供信息,對消費者進行教育,提高消費者維護自身權益的意識和能力
⑵處理消費者投訴,幫助消費者挽回損失
⑶搜集消費者的意見并向企業反饋
⑷大造輿論,宣傳消費者的權利,形成輿論壓力,以改善消費者的地位
⑸參與國家或政府有關消費者法律和政策的制定,并要求政府建立消費者行政體系,處理消費者問題
⑹成立消費者團體,確立消費者主權
⑺加強消費者國際團體及合作。
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
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簡稱iocu)是一個獨立的、非盈利的、非政治性的組織。1960年,由美國、英國、澳大利亞、比利時和荷蘭五個國家的消費者組織發起成立,在荷蘭登記,總部設在荷蘭海牙,亞太地區分部設在馬來西亞的檳榔嶼。
組織宗旨
在世界范圍內協助并積極推動各國消費者組織及政府努力做好保護消費者利益工作;促進對消費服務進行比較、試驗的國際合作;促進消費信息、消費教育和保護消費者方面的其它各種國際合作;收集、交流各國保護消費者法規及慣例;為各國家集團討論有關消費者利益問題解決辦法提供講壇;出版有關消費者信息的資料;與聯合國的機構及其它國際團體保持有效的聯系,以起到能在國際范圍內代表消費者利益的作用;通過聯合國的機構和其它可行的方式,對發展中國家關于消費者教育和保護的發展計劃,給予一切實際 的援助和鼓勵。
組織結構
全體大會,由各個成員組織所推選的代表組成。 理事會由會議推選35名成員組成,理事會指定執行委員會。工作人員為十名領薪者。經費來源于會費和出售出版物。在聯合國有關機構中具有咨詢地位。這些機構是:聯合國經社理事會、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聯合國兒童基金會、聯合國工業發展組織、消費者咨詢理事會、歐洲保護消費者委員會。同時,在聯合國環境規劃署、聯合國工業發展組織、聯合國亞太經濟與社會委員會、聯合國國內婦女委員會中派有代表。 聯系單位:國際電器技術委員會。
組織活動
設有小組委員會或工作組負責檢測商品,進行教育、發展、法制、醫療等活動;在亞太地區設立顧問小組委員會,提供信息資料的專門來源。中央秘書處設有圖書館,以收集和傳播與消費者利益有關的立法、技術、教育的資料。制訂拉丁美洲和亞太地區經濟與社會委員會管區內區域發展計劃,支持并進行有關不完備商品標簽、向第三世界傾銷危險藥品、 農藥以及嬰兒食品的監察等問題的研究。
歷史發展
1898年,全世界第一個消費者組織在美國成立,1936年,建立了全美的消費者聯盟。第二次世界大戰后,各種反映消費者利益和要求的組織,在一些發達國家相繼出現。在此基礎上,1960年,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宣告成立。之后,消費者運動更加活躍,許多發展中,有些國家也建立了消費者組織,使消費者運動成為一種全球性的社會現象,全世界已有90多個國家共300 多個消費者組織在開展活動。[2]
1962年3月15日,肯尼迪在美國國會發表了有關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總統特別咨尋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費者的4項權利,即安全消費的權利、消費時被告知基本事實的權利、選擇的權利和呼吁的權利。隨著消費者權利保護工作的開展,肯尼迪提出的4項權利和國際消費者協會確定的另外4項權利,即滿足基本需求的權利、公正解決糾紛的權利、掌握消費基本知識的權利和在健康環境:
1983年,國際消費者協會把每年的3月15日定為國際消費者權益日。此后,每年3月15日,世界各地的消費者及有關組織都要舉行各種活動,推動保護消費者權益運動進一步發展。
1985年4月9日,聯合國大會一致通過了《保護消費者準則》促各國采取切實措施,維護消費者的利益。
1984年12月26日中國消費者協會成立,中國消費者協會于1987年加入國際消費者協會。[3]
1991年3月15日,中央電視臺經濟部的編導們推出現場直播“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消費者之友專題晚會。
2010年1月30日,中央電視臺經濟部開辦315晚會新浪官方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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