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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生平等的作文900字

            時間:2025-08-19 02:03:58 人生 我要投稿

            人生平等的作文900字

              2014年8月20日10:00,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并公布4起工傷保險行政糾紛典型案例。以下由YJBYS就業指導的小編為您總結最高法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全文。

            人生平等的作文900字

              《規定》共10個條文,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內容:

              (一)明確了特殊情況下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用人單位。

              隨著社會的發展,勞動關系形態日益復雜,經常出現與職工存在用人關系的單位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情形,具體由哪個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容易產生爭議。為此,《規定》第三條第一款專門對雙重勞動關系、派遣、指派、轉包和掛靠關系等五類比較特殊的工傷保險責任主體作了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職工與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工傷事故發生時,職工為之工作的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二)勞務派遣單位派遣的職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因工傷亡的,派遣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三)單位指派到其他單位工作的職工因工傷亡的,指派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四)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五)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聘用的人員因工傷亡的,被掛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該條第二款還規定,在上述非法轉包和掛靠情形中,“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后,有權向相關組織、單位和個人追償”。該規定不僅突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還力求在用工單位之間以及用工單位與其他責任主體之間合理分配責任。

              (二)細化了工傷認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外出期間”以及“上下班途中”等問題。

              一是關于工作原因、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的認定。

              《規定》確定了以下三個思路:一是對“工作原因”的認定應當考慮是否履行工作職責、是否受用人單位指派、是否與工作職責有關、是否基于用人單位的正當利益等因素;二是對“工作時間”的認定應當考慮是否屬于因工作所需的時間;三是對“工作場所”的認定則應當考慮是否屬于因工作涉及的區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區域。

              在此基礎上,《規定》第四條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證明是非工作原因導致的;(二)職工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受到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內,職工來往于多個與其工作職責相關的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域因工受到傷害的;(四)其他與履行工作職責相關,在工作時間及合理區域內受到傷害的。”該規定不僅列舉了實踐中常見但又容易產生爭議的幾種工傷認定情形,還力求在列舉情形中揭示“三工”的基本要素。

              二是與“工作原因、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相關的工傷認定情形。

              1.“因工外出期間”的工傷認定。

              “因工外出期間”屬于“工作時間”的一種特殊情形,應當從職工外出是否因工作或者為用人單位的正當利益等方面綜合考慮。

              《規定》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因工外出期間’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場所以外從事與工作職責有關的活動期間;(二)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或者開會期間;(三)職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動期間。”為了更好地保護因工外出受傷職工的合法權益,《規定》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只要不屬于職工從事與工作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開會無關的個人活動受到傷害的,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工傷。

              2.關于“上下班途中”的認定。

              《規定》第六條規定:“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三)明確了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的三種處理方式。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根據該條規定,工傷職工可以分別按照侵權責任法和社會保險法要求侵權賠償和享受工傷待遇。

              按照這一立法精神,《規定》第八條明確了以下三種處理方式:1.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獲得民事賠償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已經作出工傷認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未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尚未獲得民事賠償,起訴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3.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

              此外,《規定》還對涉及勞動關系確認的行政審判程序作了規范。

              按照《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工傷認定應當簡捷、方便”的要求,《規定》第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工傷認定行政案件后,發現原告或者第三人在提起行政訴訟前已經就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申請勞動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的,應當中止行政案件的審理。”依據該規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在提起行政訴訟前如未申請勞動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無需中止行政案件的審理,從而加快了工傷認定法律程序,對保護受傷職工的合法權益具有積極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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