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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秋天的樹葉

            時間:2025-12-08 10:00:48 秋天 我要投稿

            秋天的樹葉700字

              在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中,制度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制度是要求成員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想學習擬定制度卻不知道該請教誰?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用工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秋天的樹葉700字

            用工管理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為了加強和規范企業外協用工安全生產管理,防止和減少外協用工生產安全事故,保障外協工的生命安全和合法權益,根據《安全生產法》、《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工礦商貿企業從事生產、檢修、工程建設、服務作業的外協用工安全生產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名詞術語:本規定所指外協工,是指直接與勞務派遣單位或工程項目承包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合法的勞動關系,通過勞務派遣或者工程項目承包方式到用工單位、發包單位從事生產、檢修、工程建設、服務作業的人員。本規定所指外協用工,是指工礦商貿企業通過勞務派遣或者工程項目承包用工方式使用外協工協助本企業完成生產任務的用工形式。

              第四條管理責任:采用勞務派遣方式的用工單位應當對外協工安全生產負直接管理責任,勞務派遣單位負相應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采用工程項目承包方式的,發包單位應當對發包的工程項目及外協工的安全生產負協調、監督責任。承包單位應當對承包工程項目及外協工的安全生產管理全面負責,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工程項目承包合同的約定,接受發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

              第五條合法性規定:用工單位、發包單位、勞務派遣單位和承包單位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的規定,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具有政府主管部門頒發的證照資質。

              第六條建立外協用工管理制度:用工單位、發包單位、勞務派遣單位、承包單位應當根據本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規定,建立健全本單位外協工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加強外協工安全生產管理。

              第七條外協工的責任:外協工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以及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或者承包單位和發包單位有關安全生產管理規定,服從安全生產管理。

              第八條監管部門的職責: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應當依本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或轄區內外協用工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勞務派遣外協用工安全生產管理

              第九條資格審查:用工單位應當對勞務派遣單位的資質與條件進行審核,對不具備合法資質和不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等要求的,不得與之簽訂勞務派遣協議。

              第十條勞務派遣協議中權利與義務: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單位應當簽訂勞務派遣協議,并明確雙方安全生產管理的權利、義務和職責,雙方約定的權利、義務和職責不得違反本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一條勞務派遣要求:勞務派遣單位派遣的外協工應當符合用工單位對其身體、文化程度、安全生產技能和資格等條件的要求,并與派出的外協工簽訂規范的勞動合同,建立合法的勞動關系。

              第十二條勞務派遣單位的職責: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加強對外協工的安全生產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二)對外協工進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安全生產意識和基本知識教育培訓,經考試合格方可派遣;

              (三)向外協工如實告知用工單位、派遣期限、工作地點、崗位內容、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安全生產條件和職業衛生等情況;

              (四)告知外協工與用工單位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中雙方對外協工安全生產管理的權利和義務;

              (五)協助用工單位加強外協工安全生產管理,督促外協工遵守用工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接受用工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

              (六)督促用工單位為外協工提供必要的安全生產條件,履行對外協工安全生產管理的職責;

              (七)依法為外協工繳納工傷保險、高危行業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等費用,辦理相關保險待遇;

              (八)為外協工進行派遣前的職業健康檢查,將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報用工單位備案,建立外協工職業健康檔案。

              第十三條用工單位的職責:用工單位應當履行本規定及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標準規范的規定,加強勞務派遣外協用工安全生產管理,全面負責外協工的現場安全管理,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將外協工安全生產管理納入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體系,保障外協工與本單位職工享受同等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職業健康監護、勞動保護等權利;

              (二)為外協工提供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和個體防護用品;

              (三)告知外協工本單位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生產注意事項、作業場所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及事故應急處置措施等;

              (四)按有關規定對外協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五)履行與勞務派遣單位所簽訂合同中約定的安全生產事項;

              (六)向勞務派遣單位提供勞務管理費及外協工工傷保險、高危行業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等費用,并在協議中予以明確,督促檢查勞務派遣單位為外協工繳納工傷保險及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等費用;

              (七)對勞務派遣期間接觸職業危害的外協工進行崗前、崗中及離崗職業健康檢查,建立外協工職業健康檔案。

              第十四條用工單位的義務:用工單位不得違章指揮或強令外協工在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措施不落實、安全隱患未排除的生產經營場所或崗位作業。

              第十五條用工單位的權利:外協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其退回勞務派遣單位:

              (一)應當具有安全生產資格的崗位而未能按派遣協議約定具有相應安全生產資格或資格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嚴重違反用工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三)違反安全操作規程,造成重大安全責任事故;

              (四)《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可以退回的情形。

              第十六條外協工的權利義務:外協工享有《安全生產法》第三章四十四條至五十一條中規定的安全生產從業人員的各項權利和義務。

              第三章工程項目承包外協用工安全生產管理

              第十七條資格審查:發包單位應當對承包單位的資質與條件進行審核,對不具備合法資質和不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要求的,不得與之簽訂工程項目承包合同。

              第十八條資質管理:承包單位不得超越資質范圍承接工程項目,不得假借、轉借資質承包工程項目。

              第十九條安全管理協議: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工程項目承包合同中明確雙方安全生產管理的權利、義務和職責。安全生產管理協議中雙方約定的權利、義務和職責不得違反本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條發包單位的責任:發包單位應當加強對承包單位及外包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監督,不得以包代管、以罰代管,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為承包單位提供符合相關法規規定及合同約定的安全生產條件;

              (二)監督并檢查承包單位編制的安全生產施工(作業)方案及安全技術措施落實情況,對危險性較大的工程(作業)督促其派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三)告知外協工與用工單位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中雙方對外協工安全生產管理的職責;

              (四)對外協工進行有關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基本安全知識和應急管理等安全教育培訓,經考試合格方可進入生產現場作業;

              (五)監督承包單位對外協工進行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生產知識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崗位安全操作技能及應急管理等教育培訓,檢查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持證等情況;

              (六)工程項目承包費中應明確國家規定的安全生產費用項目、金額及使用范圍,及時、足額支付安全生產費用,并監督承包單位將有關安全投入落實到位;對未預見的安全生產費用,雙方應及時進行協商解決,保障安全生產的需要;

              (七)工程項目開工前,與承包單位明確雙方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安全生產管理職責、范圍和有關管理規定,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八)告知承包工程項目場所的危險有害因素、安全防范措施,有關安全生產注意事項,以及事故應急處置措施;

              (九)監督檢查承包單位現場安全管理、職業健康監護、安全防護措施落實和隱患整改等情況,防止承包單位違章指揮、外協工違章作業行為;

              (十)對承包單位危險性大的工程(作業),應當派人協助承包單位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十一)有多個承包單位交叉作業的,應當采取措施統一協調管理;

              (十二)定期檢查承包單位用工變化情況。

              第二十一條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承包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外協工安全生產管理全面負責,承包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實行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

              (二)配備滿足承包工程需要的工程技術人員;

              (三)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安全生產管理能力,從事高危險行業的還應當具有相應的'安全資格證;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具有特種作業操作證方可上崗;

              (四)對外協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并接受發包單位的安全生產業務培訓與指導,保證外協工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

              (五)與外協工簽訂合法的勞動合同,依法為外協工繳納工傷保險、高危行業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等費用;

              (六)編制的生產施工方案應當具有安全技術措施,并報發包單位審查同意后方可開工作業;

              (七)保障工程項目安全投入的有效實施。對列入承包工程項目概算或承包合同的安全費用,應當足額用于安全教育培訓、個體勞動防護以及現場安全措施等,不得挪作他用;

              (八)建立勞動用工檔案,并將為外協工繳納的工傷保險、有關法規規定的相關資格證件的證明材料報發包單位備案。承包單位的用工隊伍和外協工發生變動時,應及時向發包單位報告;

              (九)按規定和協議要求對作業場所的職業危害進行防治,保障其符合國家標準;

              (十)告知外協工承包工程項目作業場所的危險有害因素、安全防范措施,有關安全生產注意事項,以及事故應急處置措施等須知內容;

              (十一)為外協工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個體防護用品;

              (十二)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外協工進行職業健康體檢,建立職業健康檔案;

              (十三)加強對特種設備的安全檢查與管理,定期進行檢測檢驗,建立特種設備檔案,并報發包單位備案。

              第二十二條現場安全管理:承包單位在承包的工程項目生產作業過程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格遵守發包單位的有關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外協工應當服從現場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個體防護用品;

              (二)對有限空間作業、高處作業、動火作業、有毒有害氣體環境作業及檢修等危險作業,應當按照發包單位的規定辦理作業許可,并與發包單位協調、落實現場安全生產措施;

              (三)加強安全生產檢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應當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應當及時報告發包單位,協商解決;

              (四)所有施工機械、器具的安全防護裝置應當齊全有效,并加強維護檢修,保持性能良好。需要強制性檢測檢驗的,應按規定檢測檢驗;

              (五)施工現場應當設置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和安全警示標志、標識等。

              第二十三條發包單位的義務:發包單位不得違章指揮或強令承包單位及其外協工在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措施不落實、安全隱患未排除的生產經營場所或崗位冒險作業。

              第二十四條承包單位的拒絕權:發包單位提供的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協議約定的,承包單位有權拒絕生產作業,待發包單位整改達到要求后再組織生產。

              承包單位及其外協工有權拒絕發包單位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并向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舉報,發包單位不得因此與承包單位解除承包合同。

              第二十五條承包單位隱患整改的義務:承包單位對發包單位提出的安全隱患,應當按要求立即整改。發包單位應當協助承包單位進行隱患整改和現場協調,對隱患整改情況進行驗收,并提供技術支持。

              第二十六條發包單位的安全檢查權力:發包單位對承包單位不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發包單位的有關安全生產規定,不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安全管理混亂的,重大隱患治理不力和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發包單位重大經濟損失的,發包單位有權依法追究其經濟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績效審核:發包單位應當建立合格承包單位名錄,定期對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資質、安全生產管理能力和安全生產績效進行審核,對審核不能滿足要求的,取消其承包資格。

              第四章應急救援及事故責任

              第二十八條應急預案:用工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外協工、發包單位應當將工程項目承包外協工納入本單位的應急管理體系。承包單位應當按規定建立、完善應急管理體系。

              第二十九條勞務派遣用工事故報告及救援:勞務派遣外協工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用工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搶險救援,并按規定報告當地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同時通報勞務派遣單位。

              第三十條工程項目承包用工事故報告及救援:工程項目承包外協工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承包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搶險救援,并按規定報告當地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同時通報發包單位。發包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要求協助開展搶險救援工作。

              第三十一條事故調查:勞務派遣外協工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用工單位負責配合政府有關部門進行事故調查處理,勞務派遣單位協助進行事故調查處理。

              工程項目承包外協工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承包單位負責配合政府有關部門進行事故調查處理,發包單位協助進行事故調查處理。

              第三十二條事故責任認定原則:事故責任認定按照本規定各方應履行的職責,根據事故調查責任認定,各方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十三條事故賠償:外協工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由勞務派遣單位或承包單位負責辦理傷亡者工傷保險補償事宜,用工單位或發包單位應當配合外協工生產安全事故的善后處理工作。

              第三十四條事故統計主體:勞務派遣外協工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事故統計歸屬用工單位。工程項目承包外協工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事故統計歸屬承包單位。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外協用工屬地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對企業外協用工安全生產管理實施綜合監督。

              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企業外協用工安全生產進行監督管理。

              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本轄區內煤礦企業外協用工安全生產進行監察。

              第三十六條監管責任: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加強對外協用工的監督管理,督促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義務,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第三十七條備案:勞務派遣單位和承包單位在注冊地以外地區高危行業企業實施勞務派遣和工程項目承包的,應當按規定向用工所在地、工程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備案。

              第三十八條外協用工事故屬地管理:外協用工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由事發地政府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開展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組織進行事故調查處理及事故責任認定,按規定進行事故上報和統計,并通報勞務派遣單位、承包單位注冊地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

              第三十九條監督檢查: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加強外協用工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對用工單位和勞務派遣單位、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義務,未取得相應的證照和資質、有關人員未持證上崗、安全投入和安全防護措施不落實、違章指揮、冒險作業、隱患治理不力、事故報告不及時等情況,各級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要依法進行督察和處罰。

              第六章罰則

              第四十條對勞務派遣單位的處罰:勞務派遣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因此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一)未履行本規定第十二條有關安全生產職責的;

              (二)提供的外協工安全生產資格和技能不符合勞務派遣協議中規定條件,弄虛作假的。

              第四十一條對用工單位的處罰:用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被派遣外協工人身傷亡的,承擔事故賠償責任;造成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與未取得合法勞務派遣資質的勞務派遣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的;

              (二)與勞務派遣單位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中未明確雙方安全生產管理權利、義務和職責的,或者約定的雙方安全生產管理權利、義務和職責不符合本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

              (三)未履行本規定第十三條有關安全生產職責的。

              第四十二條對發包單位的處罰:發包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承包工程項目停產整頓;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造成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將工程項目發包給無資質的單位或個人的;

              (二)對承包單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要求的;

              (三)未按照本規定與承包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的,或者簽訂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承包合同)中約定的責任和義務違反本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

              (四)因壓縮合同約定工期造成事故隱患的;

              (五)未履行本規定第二十條有關安全生產職責的;法律法規有規定的,按其規定處罰。

              第四十三條對承包單位的處罰:承包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對責任單位并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造成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將所承包的工程項目進行分包的;

              (二)超越資質范圍,假借、轉借資質承包工程項目的;

              (三)未履行本規定第二十一條有關安全生產職責的;

              (四)未履行本規定第二十二條有關規定的。

              第四十四條未報告事故的:外協工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未按照本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上報事故的,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五條未及時實施應急救援的:外協工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或危險緊急情況下,未按照本規定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立即組織救援,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安監人員玩忽職守的:安全生產監管監察人員在對企業外協用工安全管理的監管監察工作中,存在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參照執行:在企業從事設備承租服務、設備與產品售后服務、技術服務等項目現場作業的非本企業外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名詞術語:本規定所稱勞務派遣,是指用工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和崗位設置要求,向依法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提出用工需求并簽訂協議,勞務派遣單位將與自己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即本規定所指外協工)派遣到用工單位工作的一種用工方式。

              本規定所稱勞務派遣單位,是指按照《勞動合同法》等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資質,向與其簽訂勞務派遣協議的用工單位進行勞務(外協工)輸出,從事勞動服務的公司,也稱勞動服務公司。

              本規定所稱用工單位,是指與勞務派遣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使用勞務派遣外協工但不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實際使用人員的生產經營單位。

              本規定所稱工程項目承包,是指發包單位將本單位的生產或檢修、建設施工、服務作業等工程或項目,對外承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法人單位即承包單位,由其組織員工(即本規定所指外協工)完成工程項目承包合同規定任務的一種生產組織方式。

              第四十九條施行日期:本規定自x年xx月xx日起實施。

            用工管理制度2

              臨時用工管理制度是企業為了有效管理短期雇傭的臨時工作人員而設立的一套規則體系,旨在確保臨時工的權益、提高工作效率、降低運營風險。這一制度涵蓋了招聘、培訓、工作分配、薪酬支付、勞動保護、解雇等多個環節。

              內容概述:

              1. 招聘與篩選:明確臨時工的招聘渠道、條件及面試流程,保證招聘的公平公正。

              2. 合同簽訂:規定臨時工合同的條款,如工作期限、工作內容、工作時間、薪酬標準等。

              3. 崗位培訓:為新入職的臨時工提供必要的崗位培訓,確保其具備完成工作的基本技能。

              4. 工作分配與管理:制定合理的工作分配機制,確保臨時工的工作量與能力匹配,同時設定明確的匯報線。

              5. 薪酬與福利:規定臨時工的'薪酬計算方式、支付周期,以及是否享有部分福利待遇。

              6. 勞動保護: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保障臨時工在工作過程中的安全。

              7. 績效評估:設立臨時工的績效評價標準,用于工作表現的反饋和激勵。

              8. 糾紛處理:設立臨時工與企業間的糾紛解決機制,保障雙方權益。

              9. 解雇與離職:明確臨時工提前解約或合同到期后的處理流程,確保合規性。

            用工管理制度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對勞務企業承擔項目部施工任務期間的全面管理,以確保工程質量和經濟效益,規范施工企業與勞務企業的經濟合作關系。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項目部范圍內從事工程勞務分包(原則上指含小型機具、部分周轉材料及低值易耗品的工程分包,下同)、專業分包、整體包工包料承包的勞務企業的勞務管理。

              第三條:勞務管理的原則“重合同,守信用”,“誰用人,誰負責”。

              第四條:施工企業與勞務企業之間的關系是法人之間的經濟合作關系,其經濟合作關系以書面的承包合同形式確立,勞務企業與勞務工之間的關系是用工主體與勞動主體之間的勞動關系,其勞動關系以勞動合同形式確立,合同關系一經確立,雙方必須認真履行合同中的各項條款,確保雙方的權力和義務得以實施。

              第二章勞務企業的管理

              第五條:嚴格執行勞務企業的市場準入制度及勞務管理業務流程

              一、在項目部范圍內從事工程整體包工包料承包或勞務分包、專業分包的企業,必須具有專項勞務資質的勞務企業或建筑工程企業具有《安全生產許可證》方可在項目部內部進行工程承包。

              二、堅持勞務企業以企業法人形式承擔建筑施工任務,嚴禁項目部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市場準入法人資格的勞務企業;嚴禁項目部繞開準入企業直接與民工班組簽訂承包合同,對民工直接付款等擾亂準入企業內部管理秩序的行為,杜絕無證照經營和零散用工,否則,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和后果由項目負責人承擔。

              三、禁止勞務企業對所分包的工程進行轉包。

              四、嚴格按照工程項目《分包招標管理業務流程》、《勞務工實名制管理業務流程》及《勞務費結算支付管理業務流程》的控制程序執 行。

              第六條:為了加強項目承包經營過程中的全面預算管理,最大限度的降低工程人工成本,項目部在進行工程勞務分包、專業分包時,應實行工程勞務分包、專業分包招(議)標制度,確保使用的勞務分包、專業分包企業(隊伍)的綜合素質及價格的合理性。

              第七條:勞務企業招用的勞務工必須符合建筑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具有初級工以上職業資格的勞務工不能低于規定比例;從事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第八條:工程項目整體包工包料承包、勞務分包、專業分包的合同簽訂后,項目部應建立進入施工現場的勞務企業、勞務工檔案。由項目部必須對入場務工人員進行登記,并填寫進場務工人員花名冊(詳見附件3),附一寸照片、身份證復印件、職業技能資格證書、特殊工種操作證,否則,項目部申報的月度資金支付計劃審批表項目管理部(勞務)將不予審批簽字,至上報為止。

              第九條:勞務企業進入施工現場前,項目部與勞務企業必須先簽工程勞務分包合同后,再進入施工現場進行施工。勞務企業必須與其使用的勞務工簽訂勞動合同,并在勞務企業進入施工現場一周內將所簽訂的勞務工勞動合同花名冊(詳見附件4)報送項目管理部(勞務),否則,將對勞務企業(隊伍)進行500元/人的處罰,項目部必須監督落實,否則將對項目部負責人予以500元/月的處罰至簽訂為止,此罰款在月度資金支付計劃審批時一并扣繳。

              第十條:勞務企業承擔施工生產任務時,必須遵紀守法,做好精神文明建設及綜合治理和計劃生育工作,嚴禁使用年齡不滿18周歲的童工和男性超過55周歲(不含55周歲)或女性超過50周歲的務工人員;嚴禁使用負案在逃人員;在施工現場禁止男女混住,一經查處將對勞務分包企業(隊伍)的負責人處以1000元-5000元的罰款。

              第十一條:加強施工現場的文明施工管理,項目部在施工現場集中建立大食堂,實行勞務工集體就餐,并由工程項目部派專人管理,積極開展“文明宿舍”創建活動,使勞務企業(隊伍)有一個良好的施工環境、衛生環境和休息環境。

              第十二條:在項目部施工的勞務企業(隊伍),在組織實施生產任務中,要服從領導、聽從指揮,做到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創建文明宿舍,文明食堂。

              第十三條: 做好勞務企業勞務工的工傷保險和職業技能及安全培訓工作

              一、根據國家和新疆自治區及烏魯木齊地區有關建筑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規定,勞務企業在施工期間必須繳納工傷保險費,并為其所雇用的勞務工辦理工傷保險登記手續。工傷保險費繳納的程序為由項目部負責辦理并代為繳納,工傷保險費用按工程項目(工程合同總價的萬分之五)一次性繳納,由該工程施工的勞務企業(隊)按其完成的總產值進行分攤和繳納。如勞務企業(隊)不配合項目部辦理勞務工工傷保險登記手續的,項目部將不予審批支付勞務企業(隊)工程分包款,至繳納工傷保險及辦理勞務工工傷保險登記手續為止。

              二、項目部要做好施工現場勞務工工傷保險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1、勞務企業在進入施工現場前,項目部負責人必須簽訂《工程項目勞務工工傷保險管理責任書》,按時上報農民工參保人員花名冊,并隨時上報在施工過程中新增加務工人員的花名冊及辦理務工人員的參保登記手續,凡未辦理工傷保險登記手續或無身份證的務工人員禁止進入施工現場,否則若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和負面影響均由項目部負責人全權負責。

              2、按照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的規定,如工程項目的實際交工工期超過工程合同約定的交工日期時,項目部必須及時辦理交工工期的延期手續,具體為:在工程合同約定的.施工期限到期25日前,項目部應提出申請經建設單位批準蓋章后,辦理變更項目施工期限手續。若因超出上報時限發生的傷亡事故而造成的經濟損失由項目部負責人全權負責。

              3、項目部要認真做好勞務工工傷保險的管理和監督工作,如在施工過程中發生傷亡事故因勞務工工傷保險工作監督管理不到位且造成的經濟損失無法彌補的,由項目負責人全權負責。

              三、 在項目部工程分包的勞務企業(隊伍)的負責人及管理人員必須參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訓,取得安全教育培訓證書后方可上崗從

              事勞務經營活動。對從事電工、焊工、架子工、起重工及信號工等特殊工種作業人員,工程項目部必須對其檢查是否持有效的特種作業上崗證,對無特種作業上崗證的人員不準上崗從事特殊工種作業,否則一經發現將對項目部和分包企業分別給予1000元-5000元的罰款。

              第十四條:在簽訂工程勞務分包合同時,為保證項目部與勞務企業在施工過程中合作順利,項目部應明確施工現場負責人具體負責工程項目部的合同監督、審核、簽證變更等施工現場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分包企業應委派專人為施工現場代表(以法人委托書為準),負責施工現場日常管理與協調工作及全面履行工程分包合同的責任和義務,以此作為雙方對帳時的有效憑證。同時,勞務企業必須加強在施工現場的技術、安全消防及機械設備的管理。各項管理制度的執行,按公司各職能部門制定的辦法為準。

              第三章 承包方式與勞務費結算和支付

              第十六條:項目部要結合工程實際情況,在開工(或施工)前應做好工程項目成本計劃收入與支出的分析工作,凡進行工程分包的勞務企業,必須以企業法人形式承擔建筑施工任務,嚴禁項目部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市場準入法人資格的勞務企業。否則,將對工程項目承包負責人予以5000元的處罰,此罰款在月度資金支付計劃審批時一并扣繳。

              一、工程整體包工包料承包的勞務企業負責人,對所使用的勞務隊必須簽訂勞務分包、專業分包合同,對所簽訂的《勞務分包、專業分包合同書》必須按正規制定的統一文本簽訂,不得隨意擬稿自行確定。

              二、勞務分包、專業分包合同雙方簽訂之前,對所涉及的勞務分包、專業分包合同價格和勞務費支付比例問題,必須經公司項目管理部(勞務)審核后,勞務(專業)分包合同才能雙方簽訂并實施(需報公司項目管理部(勞務)備案)。

              三、勞務分包、專業分包合同簽訂后,在5個工作日內將勞務隊所屬的務工人員花名冊(附件3)并加蓋分包單位或勞務企業公章

            用工管理制度4

              為合理地配備人員,做到人盡其才,才盡其用,規范用工管理,建立適用的用工管理體系,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勞動用工要達到五個百分百,即:勞動合同簽訂率、用工備案率、從業人員培訓率、參加社會保險率、從業人員年檢率”百分百。在招收錄用中根據文化層次、身體素質、年齡結構,以“公開、公平、擇優”的原則進行員工的招錄。

              2、項目部招用新工人必須到指定地點(縣疾控中心)進行崗前體檢,檢查合格的,組織上崗前學習培訓,考試合格后正式簽訂勞動合同,并建立職工檔案、員工登記表。

              3、招收錄用新工人要求是年齡在18—50歲之間,并且身體健康且無職業病史。

              4、招收錄用培訓、考試合格后,由項目部為其發放個人勞動防護用品,待員工學會正確佩戴、使用后,方可安排到各生產工作崗位,并建立師徒合同,三個月后方可獨立作業。

              5、新員工上崗各隊應安排專人予以傳教、協調工作,直到實習期滿能獨立操作為止。要對新員工進行安全、技能、團結、協作的教育,使其能夠很快的適應安全生產工作的需要,積極投入到工作中去。

              6、建立職工檔案必須完善以下手續:職工上崗前體檢表、身份證復印件、勞動合同,近期免冠寸照及新工人進場培訓考試合格證。

              7、對特種作業人員必須進行培訓并且要持有市級安全管理部門頒發的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資格證。在學習培訓內的工資待遇照發,學雜費由項目部負責,有關培訓的證書證件由項目部相關部門統一管理。項目部統一安排的有關其它培訓執行上一條

              8、對于未滿勞動合同期限解除勞動合同的,其培訓費用按剩余服務期分攤比例進行賠償。

              9、項目部職工,各科室,隊管理干部的調動和任命由項目部總經理提議,項目部任命與考核安排。

              10、項目部員工在項目部內部調動,必須履行調動手續,按照項目部的.規定辦理交接工作并完善公物歸還制度。員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推交接工作,允許員工對工作變動情況進行申訴,但不允許對項目部的工作安排拒絕接受。否則將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罰款或按曠工處理。

              11、員工離職。包括辭職、辭退、除名、自動離職、裁員五種情形。辭職是員工本人向項目部提出離開項目部的形為。辭退是員工因工作技能,工作態度,等因素達不到項目部要求,由項目部強行采取讓員工離開的情形。除名是員工因違反項目部規章制度,職工獎懲管理條例,或是個人行為嚴重與項目部企業文化不符以及有經濟不當行為時,受到項目部處罰,強制要求離開項目部的情形,自動離職是員工未經項目部同意,擅自離開項目部的一種行為。裁員是因項目部生產經營不善,縮減經濟開支而采取的提前解除勞動關系的方式。

              12、員工辭職就提前一個月向項目部提出《辭職申請》并按分層管理的權限由相關領導審批,同意后由項目部下達《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一式兩份,員工本人及項目部各一份。

              13、辭退必須依據員工技能,工作態度,因工作態度,任務完成情況,崗位適應等角度清楚陳述辭退員工理由,報相關領導審批。提前下達《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一式二份,員工本人及項目部一份。

              14、除名是員工所在部門依據項目部規定,申明辭退理由,提交除名申請,報項目部批準式由項目部直接下達辭退命令。

              15、擅自離開員工,所在部門應在離職3個工作日內通知其。不再發放離職人員的一切報酬,給項目部造成損失的,項目部保留追究責任的權利。

              16、項目部因生產遇不可抗拒的因素臨時停產放假時段,員工可享受一定的生活補助,當不可抗拒因素消失后,必須按通知時間回到工作崗位。

              17、離職人員必須辦理好相關的離職交接手續,離職當月的工資由各科,隊按當月的出勤統計,按照項目部統一規定的工資領取時間領取。

            用工管理制度5

              勞動用工管理制度是企業管理的核心組成部分,旨在規范企業與員工之間的雇傭關系,確保勞動者的權益得到保障,同時維護企業的正常運營。它通過明確職責、規定工作流程、設定績效標準和獎懲機制,促進員工的工作積極性,提高組織效率,降低法律風險。

              內容概述:

              1. 招聘與錄用:定義招聘程序、資格要求、面試流程,以及錄用決策的標準和程序。

              2. 員工合同:規定合同類型、期限、工作內容、薪酬福利、試用期等條款,確保符合法律法規。

              3. 工作時間與休假:設定工作小時、休息日、年假、病假等政策,保證員工的休息權利。

              4. 薪酬與福利:制定工資結構、獎金制度、福利待遇,以及調整機制。

              5. 培訓與發展:設立員工培訓計劃,提供職業發展路徑,促進員工技能提升。

              6. 績效管理:設定績效評估標準,明確晉升、調薪、解雇等與績效相關的決策依據。

              7. 紀律處分:規定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處理辦法,確保公平公正。

              8. 勞動保護:確保工作環境的安全,預防職業危害,提供必要的勞動保護措施。

            用工管理制度6

              用工管理管理制度是對企業人力資源進行有效組織、協調和控制的一系列規則和程序,旨在確保企業的運營效率和員工的工作滿意度。它涵蓋了招聘、培訓、績效評估、薪酬福利、勞動關系等多個方面。

              內容概述:

              1. 招聘與選拔:規定招聘流程,包括職位發布、簡歷篩選、面試、錄用決策等環節,確保公平、公正、透明。

              2. 培訓與發展:設立新員工入職培訓及在職技能提升計劃,促進員工職業成長。

              3. 績效管理:設定明確的'績效指標,定期評估員工工作表現,為晉升、調薪提供依據。

              4. 薪酬福利:制定合理的薪酬體系,包括基本工資、獎金、福利等,以吸引和留住人才。

              5. 勞動關系:遵守勞動法規,處理員工的勞動合同、工時、休假、勞動保護等問題。

              6. 員工關系:建立良好的溝通機制,處理員工投訴,維護和諧的職場環境。

              7. 離職管理:規范離職流程,處理好員工離職后的交接事宜,保障企業利益。

            用工管理制度7

              一、為了規范職工招聘錄用工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定。

              二、公司招用人員,堅持面向社會、公開招收、公平競爭、擇優錄用的原則,禁止就業歧視。

              工作人員在招工中不得對應聘者有就業歧視的言語和行為。

              三、招聘與錄用的工作程序:

              (一)制定招聘方案;

              (二)發布招聘信息;

              (三)應聘人員登記;

              (四)面試或試工;

              (五)辦理錄用手續。

              四、招聘方案的內容包括招聘崗位(工種)及人數、錄用條件等。

              部門經理(副經理)、車間主任(副主任)、財務人員、中高級技術人員、技師、高級技術由人力資源部按照總經理的意見制定招聘方案;

              倉庫主管、文員、技工、普工由用人部門(車間)根據工作需要提出招聘申請,經分管副經理批準后交人力資源部制定招聘方案。

              五、公司在招工錢一般要發布招工信息,委托職業中介機構或參加招聘洽談會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招工簡章。

              招聘信息或招工簡章由公司人力資源部統一制定和發布,其內容應包括公司基本情況、招聘崗位(工種)及人數、工作內容、工作地點、錄用條件、工資待遇、社會保險、求職者須提交的有效證件等。

              六、應聘人員登記工作由人力資源部負責。人力資源部要指導應聘者填寫《應聘人員登記表》,并核對有關證件,告知面試或試工時間。

              七、面試工作內容包括:告知勞動條件(包括職業危害)和規章制度,了解求職者的能力和素質,協商工資待遇等。

              部門經理(副經理)、車間主任、財務人員、中高級技術人員、技師、高級技師由公司副經理主持面試或試工,人力資源部和用人部門(車間)協助;倉庫主管、文員、技工、普工由人力資源部主持面試或試工,用人部門(車間)協助。

              八、錄用工作內容有:

              1、組織職工健康檢查;

              2、填寫《職工錄用登記表》。錄用未成年工時,還要填寫《未成年工登記表》;

              3、依法簽訂《勞動合同》

              4、發放廠牌、出入證、考勤卡、工作服等;

              5、按《職工培訓管理制度》規定,組織始業教育。

              九、公司人力資源部在辦理職工錄用手續時,工作人員應如實告知被錄用職工有關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職工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可能有職業病危害的崗位(工種),應告知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治措施和待遇等情況,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

              十、公司實行新錄用職工上崗健康檢查制度,在辦理錄用手續前要對職工進行健康檢查。

              未成年工工作滿1年、年滿18周歲且距前一次的.體檢時間已超過半年的,要及時組織進行健康檢查。

              公司對從事未出職業病危害作業的職工,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職時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職工。

              十一、錄用職工后,應給其開具錄用通知書。錄用通知書應注明上崗前培訓或直接上崗的時間和地點。錄用通知書一式二份,一份交職工簽收保存,另一份由職工所在部門主管人員簽具職工上崗時間,并經職工簽字認證后由公司人力資源部收回,存入職工檔案。

              錄用職工后,應同時與職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不能同時訂立勞動合同的,公司人力資源部應在職工開始上崗前培訓或直接上崗之日起20日內書面通知職工訂立書面勞動合

              同。職工要在收到通知的次日前告知公司人力資源部是否同意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職工逾期未告知是否同意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或者拒絕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公司人力資源部應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的規定,在職工開始上崗前培訓或直接上崗之日起28日內書面通知職工終止勞動關系,并開具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書。

              十二、應聘人員到本公司應聘要提供個人基本情況和文憑、技能證書、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

              求職者提供的證件有:

              1、近期免冠照片4張(錄用登記表1張,出入證1張,居住證2張);

              2、身份證復印件1張;

              3、計劃生育證明;

              4、證書(包括職業資格證、專業技術證、畢業證等);

              5、其他需要的證明材料。

              十三、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若發現職工提供個人虛假信息和證件的,視為勞動合同無效,公司可立即通知職工停止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的,通過勞動爭議仲裁機構處理。

              職工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被錄用后,一經發現便報公安機關,有公安機關處200—1000元的罰款,或者10日以下拘留。

              十四、求職者應在求職申請表中承諾與其他單位沒有存在勞動關系。

              十五、下列人員不得錄用:

              1、無合法身份證件人員;

              2、吸毒人員、逃犯;

              3、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

              4、患傳染病和患職業病應退出勞動崗位人員;

              5、與其他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人員;

              6、法律、法規規定不能從事應聘崗位的人員。

              十六、公司在招用特殊工種的人員時,要把具備職業資格證書作為錄用條件。所有特殊工種的從業人員均要持證上崗。

              難以招到具備職業資格證書人員的,人力資源部應盡快報公司批準,招用其他人員,并按照本公司《職工培訓管理制度》及時組織其參加培訓。

              無職業資格證的人員,經培訓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后方可安排上崗。

              十七、接收在校學生到本公司實習或參加社會實踐活動的,要同學校簽訂實習或社會實踐活動協議,明確學生的實習或社會實踐活動范圍、生活待遇、安全衛生事故責任等內同。

              十八、公司人力資源部應將全部職工的有關情況記入

            用工管理制度8

              外用工管理制度的重要性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規范行為:避免因管理不善導致的糾紛,維護企業形象。

              2. 提升效率:通過明確職責和考核,促進外用工的工作積極性。

              3. 控制成本:合理設置薪酬福利,控制人力成本。

              4. 法律風險防范:遵守勞動法規,降低潛在的法律風險。

              5. 人才儲備:良好的`外用工管理有助于形成穩定的人才庫,為企業未來發展提供支持。

            用工管理制度9

              為切實加強臨時用工(包括計劃臨時用工)的安全管理,預防臨時用工中人身傷害和設備損壞事故的發生,保證安全生產,結合施工現場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一、加強臨時用工的'管理是項目部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嚴格按照“誰用工、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實責任。

              二、因工作需要招用臨時用工,必須按照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把好用人安全關,不得擅自隨意招用。

              三、凡被錄用的臨時用工,根據其工作特點,經雙方協商繳納一定數額的安全保證金。并建立安全保證金檔案。具體繳納數額參照項目部安全保證金制度標準執行。

              四、安全保證金只作為因本人責任而發生人身傷害或設備嚴重損壞并造成惡劣影響的一種安全風險抵押金,除給予辭退、行政處分乃至追究刑事責任外,安全保證金全額扣除;凡在日常工作中發生的異常情況,則按安全管理考核辦法在月工資中考核;凡屬于正常辭退或本人自動離崗的人員,安全保證金全額退還。

              五、招用較重的體力工作,如搬運、挖土方等短期工,項目部也要與本人簽訂用工合同(安全風險金可適當交納),以明確各自的安全責任,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

              六、臨時用工上崗前必須進行入場安全教育,經過安全和技術培訓后方可上崗。

              七、凡從事特種作業的臨時用工,還必須持有市級主管部門考核簽發的特種作業上崗證,才允許上崗工作。

              一般情況下,臨時用工人員不得從事項目部危險性較大的工作。

              八、明確臨時用工的安全管理責任,臨時用工招錄后,一律由用人部門負責管理,并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

              九、在安排臨時用工作業時,必須由有經驗的項目部正式員工帶領或管理,禁止臨時用工在無人管理或無人監護下獨立作業。

              十、臨時用工應與項目部簽訂安全協議

            用工管理制度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加強勞務用工管理,合理配置人力資源,提高工作效率,保證生產、經營工作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勞務用工在公司定員定編的前提下,堅持按照“以崗選人,寧缺毋濫”的原則,努力提高整體績效。

              第三條公司鼓勵項目部對一些成建制的活動實行勞務分包,選有資質的單位或由分包人掛靠法人實體簽勞務分包協議。

              第四條辦制度用于公司所有勞務用工。

              第二章工程(或期任務)勞務分包

              第五條各單位工程施工要采取勞務或工程等多種合作形式,如瀝青前場攤鋪、瀝青拌和場生產、板梁預制、拌和料運輸、起重班組等。要與有資質的正規單位合作,并簽訂工程勞務分包協議。必須明確其所用人員不和公司或項目部發生或存在勞動關系,是分包單位人員或承包人個人雇傭,承包費用不得以工資表形式出現。

              第三章勞務用工管理

              第六條本制度所指勞務用工指集團內各單位使用的`勞務派遣用工、勞務承包用工(勞務發票人員)、非全日制用工。

              第七條使用程序

              (1)各項目經理部、分子公司需使用勞務工,由項目經理部、分子公司向公司人力資源部門提交勞務用工申請(包括工作任務、人員數量、性別、年齡要求、所需技能、用工期限、人員到崗時間等方面內容)。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門審核并協助辦理用工手續,然后進行統一調配;

              (2)特殊情況下,如需緊急使用的勞務工,應由項目經理部、分子公司負責人事先與人力資源部電話聯系商定,并補辦勞務用工申請手續。

              第八條勞務用工由公司人力資源部歸口審批,各部門必須在公司核定的勞務用工控制指標內申請使用,不得擅自或超指標雇用、安排勞務工,公司將定期或不定期對各部門勞務用工進行檢查,凡未按照規定程序辦理的部門,發生勞動糾紛的,公司追究相關人責任,發生的一切費用由經理(項目經理)承擔。

              第九條各單位要嚴格執行用工相關規定,不得再出現隨意用工、隱性用工行為,同時將用工情況納入公司人力資源管理日常檢查督查范疇。各單位人員進出,必須及時上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

              第十條勞務工在本公司工作期內,由用工部門負責其教育和管理,在用工協議規定的服務期限內,如發生異常情況應及時報告人力資源部及有關部門,協議期滿,用工部門應主動向人力資源部辦理清退手續。

              第十一條對于進入生產場所工作的勞務工,用工部門必須會同主管部門對其進行安全和思想教育,必須指派一名正式員工負責領導其工作,經常檢查、督導和糾正其不規范操作和不安全行為,必要時可宣布停止其工作。

              第四章勞務派遣用工

              第十二條下列工種經個人申請,所在單位同意,可實行勞務派遣:

            用工管理制度11

              勞務派遣作為人力資源配置的重要方式,對于企業的靈活性和成本控制具有顯著優勢。然而,不規范的操作可能導致法律風險、員工滿意度下降等問題。因此,建立健全的`勞務派遣用工管理制度,有助于:

              1. 降低法律風險:遵守相關法律法規,防止因違規操作引發的法律糾紛。

              2. 提升管理效率:明確各方職責,簡化管理流程,提高人力資源管理效率。

              3. 保障員工權益:確保派遣員工得到公平對待,增強員工滿意度和忠誠度。

              4. 維護企業形象:體現企業對員工的尊重和關懷,提升社會形象。

            用工管理制度12

              培訓中心勞動用工管理制度

              1、培訓中心使用的勞務人員,由勞務派遣單位與員工簽訂勞務派遣合同。勞務派遣單位是用人單位,培訓中心是用工單位。

              2、被錄用的所有員工,按《勞動合同法》規定,實行試用期。

              3、所有員工在被聘用前須提供個人身份證、戶口證明、無犯罪紀錄證明、原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個人檔案等資料。員工若個人資料發生變化,應及時報人事部備案。

              4、員工在試用期期滿前,應當與勞務派遣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合同,不愿簽訂勞動合同的,培訓中心將立即與其終止勞務關系,并不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5、勞務派遣期限屆滿前30天,培訓中心將以書面形式告之其是否繼續勞務關系,員工應在15日內答復培訓中心。

              6、如員工在合同期內要求解除勞務關系或勞動合同,須按國家法定要求提前30日提交書面辭職報告,并工作至30日期滿時方可辦理有關手續離店。

              7、員工在辭職前,必須堅守崗位,正常上班,否則按曠工處理。

              8、員工有《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培訓中心予以解除勞務關系。

              9、勞務派遣人員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培訓中心將其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10、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員工以及被退回的勞務人員必須辦清工作交接公物交接等一切手續方可離店;否則,培訓中心將通過有關部門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用工管理制度13

              第一條目的:為適應廠發展對人力資源配置之需,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范圍:本制度規定本廠的人力配置具體管理內容,包括招聘計劃、招聘實施、甄試、員工錄用、試用與轉正、簽訂勞動合同、異動、離場等。

              第三條權責:本廠的用工統一由廠部管理。

              第四條招聘計劃

              1.用人部門(車間)因以下原因需要招聘人員時,可向廠部口頭提出招聘申請。 ⑴因員工離職造成職位空缺需要補充的;

              ⑵因工作量增加、產能增加導致的定員增加的。

              2.廠部核查各部門人力資源編制、配置情況,檢查廠現有人才儲備情況,并依“內部調整優先”的原則作如下處理:

              若內部調整能滿足崗位空缺需求的,則進行內部調整。

              若內部調整不能滿足崗位空缺需求的,則對外發布招聘信息,向社會實行公開招聘。

              第五條招聘實施

              1.廠部根據招聘人員的數量、任職條件、工作要求,作如下處理:

              ⑴屬“內部調整優先”的,在2個工作日內進行調動調整;

              ⑵屬對外招聘的,應結合人才市場情況,確定招聘渠道:

              ①大規模、多崗位招聘時,可通過招聘廣告、參展人才交流會等。

              ②招聘人員不多且崗位要求不高時,可在廠大門及附近道路側發布招聘信息。

              ③招聘高級人才時,可通過網上招聘,或者通過獵頭廠推薦招聘。

              2.廠部根據招聘需求準備以下材料:

              ⑴招聘廣告,包括本廠基本情況、招聘崗位、應聘人員基本條件、報名方式、報名時間、地點、報名時需攜帶的證件、材料以及其他注意事項。

              ⑵廠的宣傳資料如《員工手冊》、《產品圖冊》、產品成果簡介等資料。

              ⑶用于面試的《新員工錄用審批表》;

              ⑷安排面試的《面試通知》小條紙(外出參加招聘會才用)。

              3.招聘時,廠部(或現場招聘人員)收集求職者的應聘資料,并作以下處理:

              ⑴對應聘者簡歷進行初步審查、篩選,重點是身份證明、個人工作經驗、薪酬要求、簡歷填寫的質量等;

              ⑵同一職位的應聘簡歷集中放置一起,便于甄試;

              ⑶對初步確認符合錄用條件的人員安排其到廠參加面試;

              ⑷對不符合錄用條件者應當面致謝或婉言拒絕,并將其應聘資料集中處理或退還。

              第六條甄試

              1.甄試一般以面試為主,必要時可結合筆試或操作考試。

              2.廠部負責對應聘者的背景進行調查,并對用工基本條件進行把關;用人部門負責對應聘者是否具備所應聘職位的技術、知識、身體條件進行把關。

              3.甄試的操作

              ⑴工人的面試由廠部與用工部門共同進行;

              ⑵一般管理人員的面試由廠部初試,然后轉呈總經理復試,或由總經理直接面試;⑶主管及以上職位的管理人員,由總經理直接主試;

              ⑷涉及操作生產崗位的人員,應加操作面試;

              4.認真審查應聘者的相關資料:應聘者填寫的《新員工錄用審批表》(個人簡歷)、證件近照2張、身份證、居住證、學歷證,工程技術人員或專業技術人員還應查驗學歷、職稱證等,技術工種工人還應查驗技術等級證或上崗證;

              1.經批準錄用的人員,由廠部辦理錄用入職手續:

              ⑴通知被錄用者入職時間、需攜帶的相關證件資料;

              ⑵完善《新員工錄用審批表》;

              ⑶審查核對相關證件與復印件,并收取其復印件

              ⑷辦理臨時廠卡;

              ⑸需在廠就餐者辦理餐卡;

              ⑹需在廠集體宿舍住宿者,辦理住宿手續;

              ⑺職前培訓(三級安全教育的第一級),培訓完畢須讓被錄用者在培訓表上簽名確認;⑻設立考勤卡;

              ⑼帶被錄用者(連同考勤卡)到用工部門報到。

              2.用工部門在接到被錄用者后,應進行第二和第三級安全教育,并讓其簽名確認;

              3.廠部門立即建立被錄用者的人事檔案,并轉財務部存。

              第八條新員工的試用與轉正

              1.新員工試用期為1-3個月,個別特殊情形的可另行約定試用期。

              2.試用期未滿,表現突出,成績優秀者,可由用工部門書面提出提前轉正申請,辦理提前轉正手續;

              3.試用期滿,用人部門對試用者的表現進行考核評價,合格者,如期辦理轉正手續;

              4.試用期表現不佳,已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者,由用工部門提前通知其辦理離場手續;

              5.試用期滿考核不合格者,可根據不同情況作如下處理:

              ⑴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予以辭退;

              ⑵達不到上崗要求的延長試用期,但延長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

              ⑶達不到上崗要求但卻符合其他工種(崗位)錄用條件的,變換工種(崗位)另行試用。

              6.試用人員轉正時,應辦理正式廠卡;屬管理職位的員工,在轉正的同時,由總經理簽發所任職位的《任免通知書》;

              第九條勞動合同的簽訂:凡入職者,一個月內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一般為一年,期滿后可續簽。

              第十條異動

              1.異動包括員工的調崗、升職、降職、免職等。

              2.調崗

              ⑴員工在部門(車間)內部一般工種間的調崗,由各部門(車間)自行辦理,既可臨時的,也可固定的;

              ⑵員工在部門內部由普通工種調為技術工種,應報廠長批準;

              ⑶員工跨部門(車間)調崗,由廠長統一安排;

              ⑷部門(車間)不得隨意將生產工人調為電工、機修工、司機、管理人員等,如確需要,應報廠長批準。

              3.遷升、降職、免職

              ⑴員工的升職、降職、免職由以下情形決定:

              一是由廠領導決定起用、降職、罷免的;

              二是經廠獎懲制度和有關制度考核符合升職、降職、免職條件的;

              三是參加廠管理職位招聘考核獲得錄用而升職的。

              ⑵員工的升職、降職、免職由廠部按規定填寫《員工異動審批表》,及《任免通知書》,報總經理批準。

              4.員工異動中跨部門調崗、升職、降職、免職等,必須辦理《工作交接手續清單》:⑴調離者,應將自己原職位的'工作移交給接手者;如一時沒有合適的接手者,則該崗位的上級領導作為該崗位的代理人來接手。

              ⑵調入者,應接手原任職者移交的工作;如原崗位空缺,其工作由該崗位上級領導代理的,代理者應將該崗位工作內容如數移交給調入者。

              ⒈員工離場分為辭工、辭退、除名、開除等,同時解除勞動合同。

              2.員工辭工

              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可以辭工:

              試用期內的;

              合同期滿不再續約的;

              符合國家規定的;

              ⑵員工因其他原因要求辭工的,應提前30天用書面形式通知廠。

              3.辭退員工

              ⑴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廠可以予以辭退:

              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嚴重違反廠規章制度符合《員工獎懲制度》辭退條件的;

              勞動合同期已滿,廠不須繼續聘用者;

              ⑵廠因其他原因辭退員工的,將提前30日用書面形式通知被辭退者。

              ⑶廠辭退員工,由廠部填寫《員工離職手續完備表》經廠相關領導批準后。

              4.除名

              ⑴員工連續曠工3天及以上,或當年累計曠工10天者予以除名;

              ⑵廠對違紀員工的除名由廠部填寫《員工離職手續完備表》報廠領導批準。

              ⑶廠對違紀員工的除名,將用文字形式在廠內予以公告。

              5.開除

              ⑴員工有觸犯國家法律及嚴重違反廠制度達到開除條件的,立即予以開除。

              ⑵開除員工,由廠部填寫《員工離職手續完備表》報廠領導批準。

              ⑶廠對違紀員工的開除,將用文字形式在廠內予以公告。

              6.離場手續:

              ⑴工作移交:由離場員工所在部門、車間主管的監督下進行,包括崗位職責、工作內容、文件圖紙資料、文具用具、工作工具、電腦、及其他相關內容,并由接收人和主管簽名確認。

              ⑵倉庫的清退:并由倉庫管理人員簽名確認;

              ⑶財務部清退:欠款或借款清退,并由財務人員簽名確認;

              ⑷廠部清退,并由廠部經辦人員簽名確認:

              技術資料、圖紙、書籍、

              《質量手冊》、質量文件、質量資料

              廠配給的通訊器材退還

              《員工手冊》退還

              廠卡退還

              宿舍領用品退還

              宿舍住宿費用(電)費結算

              考勤情況及工資結算

              發放《離場放行通知》

              第十二條審批權限

              1.增補人員,在定編內的空缺補員廠長審批;新增編制的增員,由總經理審批。

              2.《新員工錄用審批表》由廠相關領導按職權審批。

              3.《員工異動審批表》由廠相關領導按職權審批。

              4.《任免通知書》由總經理簽發。

              5.《員工離職手續完備表》,由廠相關領導按職權審批。

              第十三條附則: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第十四條相關表格:下列相關表格在填寫完整后,一律由財務部存檔。

              《增補人員申請單》

              《新員工錄用審批表》

              《錄用通知書》 《員工異動審批表》 《任免通知書》

              《工作交接手續清單》 《員工離職手續完備表》 《離場放行通知》

            用工管理制度14

              臨時用工管理制度的重要性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合規性:遵守勞動法規,防止因不合規操作導致的法律糾紛。

              2. 效率:快速響應業務需求,提高人力資源配置的靈活性。

              3. 穩定性:通過明確的.制度,維持正常運營,減少因人員變動帶來的影響。

              4. 公平性:確保所有員工,無論全職還是臨時,都受到公正對待。

              5. 成本控制:合理規劃人力成本,避免過度投入或浪費。

            用工管理制度15

              1 目的:

              公用工程是保障安全生產的主要輔助工程,公用工程的安全直接影響到車間生產安全,為了使公司安全生產的順利進行,節約水電,節約能源,制定本制度。

              2 引用標準: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規范》(aq3013-20xx)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標準》

              3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有部門和車間。

              第一章 職責

              第一條保證相關系統運行正常。

              第二條 安全科負責消防系統的正常工作。

              第三條 各部門車間負責本部門轄區內的消防系統的正常運行。

              第二章 內容

              第四條 電氣安全管理

              1、公司電工負責公司高低壓配電室安全管理(日常維護、檢修、巡檢等)。

              2、公司電工負責公司應急發電機的'應急發電工作。

              3、生產部門負責將用電高峰安排到夜間峰谷期間使用,節約能源。

              4、其他電氣的安全管理遵循公司《電氣安全管理制度》(本制度第二十一章)。

              第五條 蒸汽安全管理

              1、集團公司鍋爐房負責蒸汽分汽包的日常維護和檢修,要對蒸汽主管道進行定期檢查。

              2、各車間負責本部門內部蒸汽管道的日常維護和檢查,并在滿足生產條件下節約用汽。

              3、使用蒸汽的設備屬于壓力設備的必須辦理壓力容器登記證,并定期進行檢測。

              第六條 循環水安全管理

              1、動力車間負責循環水泵和循環水涼水塔的日常維護和檢修,對循環水主管道進行定期檢查。

              2、各車間負責本部門內部循環水管道的日常維護和檢查,并在滿足生產條件下節約用水。

              3、使用循環水的設備屬于壓力設備的必須辦理壓力容器登記證,并定期進行檢測。

              4、公司各相關車間負責循環水溫度滿足生產工藝使用。

              5、生產辦公室負責車間與動力相關車間之間的協調工作。

              第七條 冷凍鹽水安全管理

              1、各相關車間負責冰鹽水循環泵的日常維護和檢修,對循冷鹽水主管道進行定期檢查。

              2、各車間負責本部門內部循冷鹽水管道的日常維護和檢查,并在滿足生產條件下節約用水。

              3、使用循環水的設備屬于壓力設備的必須辦理壓力容器登記證,并定期進行檢測。

              4、各相關車間負責冷凍鹽水溫度滿足生產工藝使用。

              5、生產辦公室負責車間與各動力相關車間之間的協調工作。

              第八條 消防系統安全管理

              相關部門遵循公司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章 附則

              第九條 本制度由公司生產辦公室負責解釋,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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