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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眼中的母親作文賞析

            時間:2025-10-25 20:42:21 母愛 我要投稿

            我眼中的母親作文賞析

              1、未協商一致的勞動合同無效

            我眼中的母親作文賞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勞動合同的內容應包括勞動合同的期限、工作內容和地點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等事項,上述事項均應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協商確定。

              用人單位即使向勞動者支付了工資并繳納了社會保險費,但勞動合同中應當包含的其他重大事項的約定,均可能由用人單位隨意填寫,并未體現勞動者的真實意思。

              用人單位往往利用其為勞動者代簽勞動合同的有利條件和優勢地位,在勞動合同的內容上降低或排除勞動者的合法權利,減輕或排除自己的法定義務。因此,即使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了工資并繳納了社會保險費,仍應認定代簽合同無效。

              2、有委托且勞動合同符合法律的代簽有效

              實踐中,確實存在勞動者因工作繁忙或其他原因明確表示同意由用人單位代簽勞動合同的情況。在此情況下,用人單位代簽的勞動合同只要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為有效。

              有些勞動者雖然并未明確表示同意用人單位代簽勞動合同,但在用人單位代簽勞動合同后,其收到或閱讀了勞動合同文本,雙方均按照該勞動合同的約定履行,且勞動者未在合理期限內提出異議。該情形應視為勞動者以實際行為表明接受所代簽勞動合同的內容,只要合同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也應認定為有效。

              法律鏈接: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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