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鄉的民風初一作文
【關于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依法治國心得體會】
雖然時值深秋,但剛剛結束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卻讓很多人感到,中國迎來了一個春天——法治的春天。

一份旨在深入推進依法治國的決定,意義已經遠遠超過了法治本身。這是因為,對于一個現代國家,法治就是框架、是軌道,決定著運行的方式;對于一個現代政黨,法治也是手段、是規范,決定著執政的效能。從這個角度看,這次會議的“紅利”,將有一個持久而深沉的釋放。
黨的中央全會專題研討法治,在歷史上還是第一次。翻開并不久遠的報紙就能發現,過去全會的議題,涵蓋改革、黨建、文化、社會等方面,而此次全會,無疑把法治的重要性,提升到了“一級目錄”的水平,這本身就意味著法治尊嚴的彰顯。而全會提出將“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確立為總目標之一,更是從根本上肯定了法治的基礎性作用。
法治尊嚴的提升,最重要的一點,是黨與法關系的理順。2012年12月4日,十八大召開還不到一個月,習就在紀念現行憲法頒行30周年的一次大會上強調,“黨自身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此次全會,再次提出“堅持依法執政首先要堅持依憲執政”。而具體的規定更顯扎實,比如,建立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再如,建立健全司法人員履行法定職責保護機制。堅持黨的領導,這是不可動搖的基本方向;在這個前提下加強和改進黨的領導方式和執政方式,也是法治建設的必然選擇。
法治尊嚴的提升,最基礎的一點,是法治 “全鏈條”的收緊。細讀全會公報可以發現,在依法治國總目標、總原則,重要性、必要性的闡釋后,其實是按照立法、執法、司法和守法四個方面在安排,這包括了法律從制定到生效的全鏈條。無論建立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機制,還是完善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的制度;無論是推進行政執法體制改革,還是增強全社會厲行法治積極性和主動性;圍繞法律各項體制機制的全面完善,也讓法治本身更有剛性、更具權威。
法治尊嚴的提升,最根本的一點,是全社會法治信仰的形成。“人心是最大的政治”,其實,人心也是最大的法治。全會《公報》中說:“法律的權威源自人民內心擁護和真誠信仰”,這讓人想起盧梭的名言,“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銘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銅表上,而是銘刻在公民的內心中。”一次備受關注的中央全會,其實也是一次法治的啟蒙。全會公報中大量“全民守法”的內容,正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的“法治”相互呼應,推動法治成為一種“國家信仰”。
法學家拉德布魯赫曾言,“法律秩序關注的是,人類不必像哨兵那樣兩眼不停地四處巡視,而是要能使他們經常無憂無慮地仰望星空和放眼繁茂的草木。”的確,法治的尊嚴,是從對惡的約束和禁止中來,更是從對善的保護與倡導中來。只有這樣,才能在宣示法治尊嚴的同時,讓每個人都更有尊嚴。而這,或許正是四中全會最深沉的意涵所在。
【關于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依法治國心得體會】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健全依法決策機制,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確定為重大行政決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機關內部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機制,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這是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的重要舉措。
改革開放36年來,黨中央高度重視并大力推進決策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從黨的十三大到17大,一系列重要文獻都對科學民主決策制度的內涵、重大決策與立法監督的關系、決策失誤追究責任制等進行了深刻論述。黨的十八大明確指出,“堅持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健全決策機制和程序,發揮思想庫作用,建立健全決策問責和糾錯制度。”十八屆三中全會強調“建立健全決策咨詢制度”。四中全會在此基礎上向前邁進了一大步,把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納入法治化軌道,確定重大行政決策法定程序,建立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機制和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以及責任倒查機制,這標志著我國決策咨詢制度法律確立了法律地位。
決策咨詢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改變了政府以往的.決策慣性,越來越多的公眾和專家學者參與到公共政策制定過程,以各種形式參與政府決策,有效地避免了或降低了決策風險,為我國公共決策的科學化和民主化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決策咨詢制度推行和實施過程中還存在很多弊端。如一些地區對重大事項界定不清,決策者選擇性對重大事項進行決策咨詢;決策咨詢不公開不透明,決策過程結果沒有完善的記錄和檔案管理;集體決策走過場,還是書記說了算等等問題。近年來頻頻曝光的所謂“一把手工程”“政績過程”“面子工程”都是決策機制不健全、缺乏法律約束的后果。特別是由于沒有硬性的責任追究機制,“拍腦袋決策,拍屁股走人”的“三言兩拍”干部不在少數,影響很壞,群眾反應強烈,對黨委政府的形象損害極大。這些現象和問題的根源就在于缺乏依法決策機制。
重大決策法治化,將從根本上杜絕黨政官員“亂作為”的問題。但是,要把依法決策機制落到實處,必須把這項制度“落細”“落小”。具體說來,一是細化重大行政決策法定程序。對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逐項進行具體規定,堵住弄虛作假、走走過場的漏洞;二是強化合法性審查機制,對那些于法無據甚至違背法律決策項目,堅決取締;三是問責制度常態化。對于倒查出來的問題,不論責任人走到哪里,不論職位有多高,都要堅決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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