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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想念貓作文

            時間:2025-10-20 20:05:36 我要投稿

            想念貓作文

              維護國家安全是國家的頭等大事,國家安全立法是國家安全的基本保障。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22日審議了國家安全法草案。

            想念貓作文

              受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委托,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李適時作了關于國家安全法草案的說明。他指出,適應我國國家安全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制定一部具有綜合性、全局性、基礎性的國家安全法,是十分必要的。

              根據草案,國家安全是指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和其他重大利益相對處于沒有危險和不受內外威脅的狀態,以及保障這種可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

              為突出“以人民安全為宗旨”的國家安全觀念,草案在立法宗旨中強調“保護人民的根本利益”,規定在國家安全危機管控處置中,有多種措施可供選擇的,“應當選擇有利于最大程度保護公民、組織權益的措施”。

              草案規定,國家建立健全與維護國家安全需要相適應、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的國家安全保障體系、不斷提升維護國家安全的能力,并對建立健全國家安全的法律保障、財政保障、物資保障、科技保障、專門人才保障、專門工作手段保障和宣傳教育保障等,進行了具體的制度設計。

              草案規定了公民和組織的四項權利,即支持、協助國家安全工作受法律保護的權利,補償撫恤優先權,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權,公民權利和自由受保護權。在賦予權利的同時,草案強化了公民和組織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強調國家安全人人有責。

              1993年2月通過的國家安全法是一部主要規范反間諜工作的專門性法律。今年11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反間諜法,相應廢止了原有的國家安全法。

              【相關資訊: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國家安全法》草案】

              12月22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了《國家安全法》草案。根據草案,國家安全是指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和其他重大利益相對處于沒有危險和不受內外威脅的狀態,以及保障這種可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

              2014年11月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會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國家主席總書記簽署第16號主席令予以公布。反間諜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時廢止了1993年2月22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那么上一次會議廢止的《國家安全法》和這次審議的“新”《國家安全法》草案又有何區別?

              貫徹總體安全觀的要求

              2014年4月15日召開的中央國家安全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上,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中央軍委主席、中央國家安全委員會主席總書記首次提出總體安全觀,并提出要構建集政治安全、國土安全、軍事安全、經濟安全、文化安全、社會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態安全、資源安全、核安全等于一體的國家安全體系。而當時的《國家安全法》(下稱93版《國家安全法》),雖然在法律名稱上用了“國家安全”一詞,但內容卻只是國家安全中的很小一部分內容。因此需要制定一部與當前國家安全概念和國家安全實際一致的國家安全法。

              名不副實93版《國家安全法》

              93版《國家安全法》是一部名不副實的法律。其內容涉及的僅僅是或者說主要是反間諜偵查問題。但是,無論是從傳統安全觀看,還是從各種非傳統的新安全觀來看,反間諜偵查都并不是國家安全的全部內容,甚至并不是國家安全的主要方面,它在全部國家安全領域所占比例明顯要低于軍事國防問題,重要性也不及軍事國防工作。況且反間諜偵查也不是狹義國家安全領域的全部,狹義國家安全領域還包括有情報、保密、保衛等方面的問題。雖然93版《國家安全法》有某些地方涉及了保密和對泄密事件的偵查處理問題,但是隱蔽戰線的情報工作、保衛工作則基本沒有涉及。

              在今天,“國家安全”不僅作為普通名詞已經成為一個遮蓋許多社會領域的大帽子,而且作為科學概念在外延上既包括了反間諜偵查問題,也還包括軍事、國防、外交等對外安全方面,以及像社會治安這樣的內部安全問題,甚至還涉及達到一定程度的自然災害、公共衛生等方面的問題。即使是從傳統安全觀來看,不把社會治安、經濟發展、自然災害、公共衛生等放在國家安全的范圍內,“國家安全”一詞也不是用來專指反間諜偵查的,而是還包括著軍事、政治、外交、保衛等;國家安全的重點更不是反間諜偵查問題,而是軍事國防問題。 因此,93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法》是一部名為“國家安全”,實為“反間諜偵查”的法律,形象地說是一頂超級大帽子戴在了一個小個子的頭上。

              國際關系學院國家安全戰略研究所劉躍進在《保障國家安全的戰略需要》一文同樣指出,由于“國家安全”一詞過去常被用來指稱情報機構和情報活動,因而在不少國家,許多被冠以“國家安全”之名的法律,其實并沒有涉及整體國家安全,而是只涉及反間諜領域的反間諜法。93年《國家安全法》,情況正是這樣。要保障我國安全,現在則需要一部能夠規范國家安全及國家安全活動方方面面的、與“國家安全”之時代含義相符的、具有完整形態的、真正意義上的國家安全法。只有這樣的法律,才能使我國國家安全各個領域全面步入法治化軌道。這不僅對保障我國國家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而且也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不可或缺的一環。

              因此,要使《國家安全法》名副其實,首先要根據93版《國家安全法》的內容之“實”,把其定“名”為《反間諜法》(2014年11月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會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代替原《國家安全法》),另一方面應該根據“國家安全”之“名”,以及當代國家安全現實和國家安全理論研究新成果,制定一部與名相副的真正的新《國家安全法》。

              新《國家安全法》該有些什么內容

              第一,“國家安全”概念的法律界定。任何法律中涉及到的概念,其內涵和外延都應被嚴格界定,起碼外延應被嚴格界定,這是保證法律得到準確嚴格實施的一個重要前提。對法律概念的界定雖然有別于相應語詞的日常運用及學科定義,但不應該完全脫離相應的日常語義,特別是不應棄相應學科的研究成果于不顧。此外,還必須關注和重視當前的國家安全研究現狀。因此,在立法界定“國家安全”概念時,除考慮法學理論和法律技術之外,還需要考慮“國家安全”一詞的日常語義和科學含義,以及國家安全現實。

              第二,“危害國家安全罪”及“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法律界定。《國家安全法》既要涉及相關的犯罪與刑罰,也可涉及一般的違法與行政處罰,因而對相應的概念,包括“危害國家安全罪”和“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等不僅做出法律界定,而且重要的是這種界定必須與“國家安全”概念界定相一致,是完整全面的,不應該是片面的。一部名副其實的《國家安全法》,必須對相應的罪名和行為做出完整而全面的界定。

              第三,軍事國防問題。無論是從傳統安全觀或傳統安全理論來看,還是從歷史上的國家安全現實來看,,軍事國防始終是國家安全的重點。雖然非傳統安全觀更強調經濟、文化、科技、信息、生態等方面的安全問題,但無論如何都不可能把軍事國防問題排除在國家安全之外,外來的軍事威脅和危害在任何時候都是對國家安全的最直接最嚴重的威脅和危害。即使這樣的威脅和危害沒有發生,即使這樣的威脅和危害在今天不像過去那么突出,一部真正的《國家安全法》也不能把其排除在外。

              第四,間諜情報問題。間諜情報問題不是國家安全的全部,但卻是國家安全不可分割的方面,因而任何一部真正的國家安全法,都必須涉及這方面的內容。剛剛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只涉及到反間諜問題,對情報工作少有涉及。但是對于一個正常國家來說,情報工作是保障國家安全不可缺少的。為此,我們應該有情報方面的立法,也應該在一部宏觀的真正的《國家安全法》中納入情報工作方面的內容。同時在涉及這些方面內容時,既要區別于具體的反間諜法和情報法,只作原則性規定,又必須使兩者相互銜接、嚴格照應。

              第五,其他傳統的和非傳統的國家安全問題。歷史發展到今天,國家安全已經成為一個范圍很廣的綜合性問題,其中既包括一些在國家出現時就已經出現的國家安全要素,如領土安全、主權安全、政治安全、軍事安全等,也包括一些在國家出現之后的人類歷史發展中逐漸形成的國家安全因要素,如文化安全、科技安全等,還有一些在最近幾十年才出現的國家安全因素,如生態安全、信息安全等,同時還有一些問題是歷史上就已經存在但今天才被人們重視和強調的問題,如國民安全、經濟安全等因素。對于這些不同方面的與國家安全相關的問題,都必須加以研究,使其以不同形式、從不同角度、在不同程度上進入新的《國家安全法》中。

              以上只是羅列了新《國家安全法》可能所涉及的內容,事實上還是遠遠不夠的。一部真正《國家安全法》的立法過程中,還必須進一步對國家安全現實和國家理論作深入研究,特別是要對國家安全問題做宏觀上的全方位研究。詳細隨著新法的設立,我們國家將變得的更加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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