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畔獨步尋花》擴寫作文
認定加班還是值班,最重要的是看勞動者是否繼續在原來的崗位上工作,或是否有具體的生產或經營任務。如果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值班期間所從事的工作與正常工作期間從事的工作基本相同,應當視為其正常工作,按照加班來處理。

李師傅是某物業公司的電工,崗位實行的是“做一休二”的輪班制,即上班24小時休息48小時,不分節假日和公休日,只要當天輪到誰來上班,就必須24小時在崗。工作1年半后,李師傅向公司提出調換工作時間,因為連續24小時上班身體吃不消,但公司表示已經實行輪班制多年,無法調整。無奈,李師傅決定結束雙方的勞動關系,但他提出,物業公司必須支付他工作1年半超過法定工作時間的加班費用。公司指出,在和李師傅簽訂的勞動合同里,已經注明了是輪班制。在李師傅工作的24小時里,晚上是可以適當休息的,有活了才去干,應該算值班。同時,物業崗位實行的是非標準工時制,所以不必支付加班費。李師傅于是找到當地勞動爭議調解中心進行政策咨詢。
律師發現,物業公司曾提出李師傅實行的是“非標準工時制”。而按照我國關于工時制的相關規定,如果企業實行標準工時制以外的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應報勞動行政部門批準。但物業公司并未履行特殊工時制的審批手續。律師指出,如果沒有依法向勞動部門進行過審批,物業公司并不能擅自實行綜合工時制,因此李師傅實際實行的仍然是標準工時制。按照雙方勞動合同的約定時間來算,在李先生的工作時間中超過法定工作時間的,公司應該支付加班費。
經過調解,物業公司和李師傅就加班費賠償達成一致,物業公司一次性支付李師傅5000元加班費。
李師傅的工作時間中可以休息的時間到底算值班還是加班?這是雙方最大的爭議焦點。
按照司法解釋,值班和加班是有區別的,主要是看工作性質。加班是指在多出法定工作時間范圍內仍然在自己的工作崗位上從事一定的生產經營活動。而值班一般是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因此,認定加班還是值班,最重要的是看勞動者是否繼續在原來的崗位上工作,或是否有具體的生產或經營任務。如果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值班期間所從事的工作與正常工作期間從事的工作基本相同,應當視為其正常工作,按照加班來處理。
本案中,盡管物業公司認為夜間李先生有一定的休息時間,應該算值班,但實際上,李先生的工作時間已經在勞動合同上注明,公司也沒實行特殊工時制,超出法定的部分應該算加班。(閔丹)
知識拓展:
特殊行業的企業應該制定規范的工時制度,根據需要依法辦理審批手續,安排職工從事特殊工時制度的工種時,應在勞動合同中明確或在已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注明,保障職工的休息休假和身體健康。勞動者也需要知曉自己從事勞動的具體內容,謹防用人單位混淆概念,變相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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