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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建設問責制度(試行)

第一條為保證《勝利石油管理局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勝利石油管理局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實施辦法(試行)》的貫徹落實,促進各級領導班子和黨員領導干部的黨風廉政建設,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廉政建設問責的依據是:《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試行)》及其《實施辦法》;《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試行)》;《勝利石油管理局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勝利石油管理局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責任追究有關問題的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
第三條廉政建設問責的對象是:勝利石油管理局、勝利油田有限公司所屬各單位、各部門在職處級黨員領導干部。
第四條廉政建設問責要堅持實事求是,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原則。
第五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進行問責:
(一)本單位、本部門和責任區內發生大案要案的;
(二)責任區內黨政主要負責人發生違法案件,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班子成員中發生違法違紀案件,受到刑事處分的;
(四)黨員領導干部利用婚喪嫁娶借機斂財,在職工群眾中造成惡劣影響的;
(五)違反規定超標準購買小汽車和豪華裝修小汽車的;
(六)責任區內黨員干部參與賭博的;
(七)本單位、本部門和責任區內“紅包風”、“公款吃喝風”、“公款旅游出國風”、“漂浮風”、“攀比風”嚴重,職工群眾反映強烈的;
(八)黨員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在自己分管范圍內經商辦企業的;
(九)在企業重組改制和破產、資本運營、產權交易過程中低價轉讓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十)在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投資和大額度資金運作過程中,違反有關規定的;
(十一)違反其他廉潔自律有關規定,需要問責的。
第六條廉政建設問責要根據情況,給予批評教育、經濟處罰、組織處理、取消先進、模范評選資格,情節嚴重的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第七條黨風廉政問責由局紀委(監察處)根據具體情況提出,并按上述有關規定進行問責。
第八條本制度由管理局紀委(監察處)解釋。
第九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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