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一年級作文幸福的家庭
法定節假日的工資、加班工資該如何支付,每年的勞動節、國慶節都會引發眾說紛紜。本文結合相關規定,進行詳盡而又明確的分析,對企業制訂工資規定、防范工資支付引發的法律風險具有較強參考價值。

【緣起】
某公司于2005年7月5日發人事部門發布的《關于工資規定的修訂》,內容如下:
“深圳市從2005年7月起上調了最低工資標準,根據這一標準修訂公司內工資規定,將基本工資予以上調。同時,根據新修訂的《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將法定休息日加班費計算方法也予以修訂。將之前的法定休息日的加班費的計算小時工資由3倍改為4倍。”
【法律】
對該修訂內容的合法依據,筆者查閱了法定休假日的相關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第四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2.《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勞動者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看護假、計劃生育假等假期期間,用人單位應當視同其正常勞動并支付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第二十條規定,用人單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者小時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3.《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員工在法定休假節日期間休假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工資。實行小時、日工資制和計件工資制的員工在法定休假節日期間休假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員工本人標準工資的標準,支付其法定休假節日期間的工資。第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員工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員工本人標準工資或者計件工資的百分之三百支付。
【結論】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法定休假日的工資規定自上至下并無二致。廣東、深圳的地方性法規,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相關規定的進一步明確。如何理解這方面的規定,在實踐中又該如何操作呢?
依據《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并參照勞部發[1997]271號《勞動部關于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復函》相關規定,在法定休假節日期間:
1.用人單位未安排加班的,工資按如下方式計發:
①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如年薪制、季薪制、月薪制、周薪制和以考核周期支付工資制等)的,不必再行支付法定節假日工資,但用人單位不得因法定節假日未上班而減少正常薪金;
②實行小時、日工資制和計件工資制、不定時工作制的,應按本人標準工資發放法定節假日的工資。
2.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加班工資按如下方式計發:
①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如年薪制、季薪制、月薪制、周薪制和以考核周期支付工資制等)的,在不減少正常薪金的情況下,按不少于本人標準工資(可折算出日薪、時薪)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②實行小時、日工資制和計件工資制、不定時工作制的,除按本人標準工資發放節假日的工資外,應另外支付不低于本人標準工資的300%的加班工資,即所謂法定休假日的4倍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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