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為和平做貢獻作文
自相矛盾是我們十分熟悉的成語,YJBYS小編為大家搜集了關于自相矛盾的成語故事,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自相矛盾
自相矛盾,出自于《韓非子》,講的是:有一個楚國人賣矛又賣盾,說他的盾堅固得很,隨便用什么矛都戳不穿,說他的矛銳利得很,隨便什么盾都戳的穿。有個圍觀的人問道:“用你的矛刺你的盾會怎么樣”時,此人無以對答。后因以形容行事或言語前后不統一。也指不連貫的性格或心情。語出《韓非子·難一》:“ 楚人有鬻盾與矛者,譽之曰:‘吾盾之堅,物莫能陷也。’又譽其矛曰:‘吾矛之利,於物無不陷也。’或曰:‘以子之矛陷子之盾何如?’其人弗能應也。夫不可陷之盾與無不陷之矛,不可同世而立。”后來諷刺哪些言行不一致,前后不協調的人。
基本解釋
【漢語文字】自相矛盾
【漢語拼音】zì xiāng máo dùn
【出處】《韓非子·難一》
【英文翻譯】1. self-contradictory; inconsistent; paradoxical2. self-contradiction; antilogy3. to argue against oneself; to contradict oneself
【成語解釋】矛,長矛,進攻敵人的刺擊武器;盾:保護自己的盾牌。1.比喻一個人說話、行動前后抵觸,不一致。2.也指同伙間的相互爭吵或沖突。[1]
【感情色彩】貶義詞
【成語用法】主謂式;作謂語、定語。不能用于兩方以上,只能用于單方自我抵觸。[2]
【近義詞】相互抵觸、前后抵觸
【反義詞】天衣無縫、自圓其說、無懈可擊
關于自相矛盾的成語故事
使用示例
毛澤東《論持久戰》:“英勇戰斗于前,又放棄土地在后,不是自相矛盾嗎?”。
《資治通鑒·梁武帝太清二年》:“今二宮危逼,猾寇滔天,臣子當戮力同心,豈可自相矛盾?”[1]
出處編輯“自相矛盾”出自《韓非子·難一》。
典故
原文楚人有鬻盾與矛者,先譽其盾之堅,曰:“萬物皆莫能陷之也。”俄而又譽其矛之利,曰:“吾矛之利,萬物莫不陷也。”市人詰之曰:"以子之矛陷子之盾,何如?”其人弗能應也。眾皆笑之。夫不可陷之盾與無不陷之矛,為名不可兩立也。
注釋
楚人:楚國人。鬻(yù):賣。譽:稱贊,這里有夸耀,吹噓的意思。陷:刺破,這里有“穿透”、“刺穿”的意思。利:鋒利。以:用。弗:不 。應:回答。譯文楚國有個賣矛和盾的人,他先夸耀自己的盾很堅硬,說:“無論用什么東西都無法穿破它!”然后,他又夸耀自己的矛很銳利,說:“我的矛很銳利,無論什么東西都能穿破!”市場上的人質問他:“如果用你的矛去刺你的盾,會怎么樣?”,那個人不能回答。眾人都嘲笑他。不能被刺穿的盾牌和沒有刺不破盾的長矛,是不可以同時存在的。[3]
啟示
不要夸過頭,免得喧賓奪主。
分析評論
自相矛盾漫畫一個人在同一判斷中,對同一問題,是不能做出截然相反的判斷來的。若是這樣做了,那就是犯了邏輯上的錯誤。矛盾是事物存在的普遍形式,任何事物都存在矛盾,不管是物質的客觀世界,或是思維的主觀世界,都有矛盾問題。有矛盾不見得是壞事。有矛盾才有事物的進步與發展。關鍵是我們要認識矛盾,分析矛盾,研究矛盾,解決矛盾。只有這樣才能讓事物得到發展。揭示道理世上沒有牢不可破的盾,也沒有無堅不摧的矛,這個楚國人片面夸大了矛與盾的作用,結果出現難以自圓其說的局面。比喻說話做事前后抵觸,不能自圓其說。做事說話皆應三思。
作者簡介
韓非
韓非韓非(約前280—前233),華夏族,河南西平縣人(故土在西平縣出山棠溪北岸的韓堂村),出生于戰國末期韓國,戰國末期杰出的思想家、哲學家和散文家。“喜刑名法術之學”,后世稱他為韓非子。他和李斯都是荀子的弟子。當時韓國很弱,常受鄰國的欺凌,他多次向韓王提出富強的計策,但未被韓王采納。韓非寫了《孤憤》《五蠹》等一系列文章,這些作品后來集為《韓非子》一書。秦王嬴政讀了韓非的文章,極為贊賞。公元前234年,韓非作為韓國的使臣來到秦國,上書秦王,勸其先伐趙而緩伐韓。李斯妒忌韓非的才能,與姚賈一道進讒加以陷害,韓非被迫服毒自殺。
韓非注意研究歷史,認為歷史是不斷發展進步的。他認為如果當今之世還贊美“堯、舜、湯、武之道”“必為新圣笑矣”。因此他主張“不期修古,不法常可”“世異則事異”“事異則備變”(《韓非子·五蠹》),要根據今天的實際來制定政策。他的歷史觀,為當時地主階級的改革提供了理論根據。
韓非繼承和總結了戰國時期法家的思想和實踐,提出了君主專制中央集權的理論。他主張“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執要,四方來效”(《韓非子·物權》),國家的大權,要集中在君主(“圣人”)一人手里,君主必須有權有勢,才能治理天下,“萬乘之主,千乘之君,所以制天下而征諸侯者,以其威勢也”(《韓非子·人主》)。為此,君主應該使用各種手段清除世襲的奴隸主貴族,“散其黨”“奪其輔”(《韓非子·主道》);同時,選拔一批經過實踐鍛煉的封建官吏來取代他們,“宰相必起于州部,猛將必發于卒伍”(《韓非子·顯學》)。韓非還主張改革和實行法治,要求“廢先王之教”(《韓非子·問田》),“以法為教”(《韓非子·五蠹》)。他強調制定了“法”,就要嚴格執行,任何人也不能例外,做到“法不阿貴”“刑過不避大臣,賞善不遺匹夫”(《韓非子·有度》)。他還認為只有實行嚴刑重罰,人民才會順從,社會才能安定,封建統治才能鞏固。韓非的這些主張,反映了新興封建地主階級的利益和要求,為結束諸侯割據,建立統一的中央集權的封建國家,提供了理論依據。秦始皇統一中國后采取的許多政治措施,就是韓非理論的應用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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