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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出規則作文800字

            時間:2025-12-16 22:05:12 規則 我要投稿

            走出規則作文800字

              摘要:

            走出規則作文800字

              《司法過程的性質》描繪了法官在面對一個案件時的所思、所行,從而為讀者勾勒出司法過程的概貌,也由此揭開了司法活動一直以來蒙著的神秘面紗。全書的主要內容可歸納為:第一,法官如何適用法律;第二,法官如何遵循先例;第三,法官在司法過程中,受到哪些因素的影響以及這些因素是如何發揮作用的;第四,法官的職能問題。鑒于法官作為司法的直接參與者,其所行、所思以及職責所求貫穿著司法過程的始末,因而,由此所形成的鏈條可以作為對全書解讀的主線。

              關鍵詞:

              司法法律適用 法官職能

              《司法過程的性質》是作者在耶魯大學法學院所作的一個講演,初次讀后,領略到書中簡潔、精煉卻又不失深意的文字。鑒于全書所涉及的內容較多,且模糊而散亂地交織在一起,筆者根據自身的理解,將其歸納為:第一,法官如何適用法律;第二,法官如何遵循先例;第三,法官在司法過程中,受到哪些因素的影響以及這些因素是如何發揮作用的;第四,法官的職能問題。基于以上的內容都與法官有著直接的聯系,作為司法的直接參與者,法官的所行、所思以及職責所求貫穿著司法過程的始末,由此所形成的鏈條成為解讀此書的主線。

              一、文本概括:法官在做什幺?

              本書開頭就陳述這樣一個事實:法官在被要求描述司法決定過程時難免會陷入尷尬的境地。身為其中之一員,與其他試圖掩蓋這種困境的法官不同的是,作者坦言這確實是一個無法回避的事實,他更愿意采取積極的姿態來對此進行反思,并試圖給人們展示整個司法的過程。于是,當面臨一個案件時,法官做了什幺,成為了作者思考的第一個關口。

              接到案件時,法官面臨的第一個問題就是如何找到能夠作為判決依據的法律。為了獲得滿意的答案,他將目光投放到了各種法律淵源中。法或制定法理應成為他所關注的第一個地方,“適合此案的規則也許是由法或制定法提供的。如果情況如此,法官就無需再費力追尋了。這種對應一經確定,他的職責就是服從。”這種情形下,作為依據的法律淵源很明顯,法官一般都能夠很快得出答案,完成自己的任務。然而,“法典和制定法的存在并不使法官顯得多余,法官的工作也并非草率和機械。會有需要填補的空白,也會有需要澄清的疑問和含混,還會有需要淡化—如果不是回避的話—的難點和錯誤。”當適合的法律淵源并非那幺明顯甚至還存在含混、空白時,法官要做的就是對法典和制定法進行解釋。通過法律解釋的方式,法官也能夠獲得所要尋找的依據。

              值得注意的是,現實中還會有這幺一種情況,當現有的法律都難以符合案件需要時,法官不得不到普通法中去尋找答案。此時,先例成為了考察的首要對象。盡管在某些情況下可以放松對先例的遵循,但那僅僅是程度的問題。對于是否應該遵循先例的問題,作者明確指出,遵循先例是一種常態,而非例外,它占據了法官大部分的工作,甚至在部分法官所處理的案件幾乎未超出這一個過程。

              到此為止,法官通常都可以為手中的案件找到了相應的依據,事實上,大部分法官在他們整個的職業生涯中也都是這幺做的。不過,人類的認知畢竟有限,在窮盡所有能夠作為依據的法律淵源之后,還有這樣一片空地,在那里,法官才開始了真正意義上的工作。盡管這種案件的數量不多,但是,“這些案件就是司法過程中創造性因素發現自己的機遇和力量的案件。在對你們發表的全部演講中,我自己主要關心的就是這些案件。”據此,作者表明了他所關注的問題重心之所在,從某種意義上說,本書的討論才剛剛開始。

              法官要制作法律,他面臨的“實際是一個雙重性的問題:首先,他必須從一些先例中抽象出基本的原則,即判決理由;然后,他必須確定該原則將要運行和發展—如果不是衰萎和死亡—的路徑和方向。”通常的討論僅僅停留在第一個問題的層面上,然而,作者認為,在假定第一個問題已經能夠得到解決的條件下,法官的工作也只完成了一半或不到一半,問題的關鍵在于如何確定這些原則的適用及發展方向。書中首先將決定原則發展的力量分為有意識的和無意識的因素,其中有意識因素包括了哲學的方法、進化的方法、傳統的方法以及社會學的方法。每一種方法在發揮作用時,都有其適用的范圍和限度,當一個原則自身擴展到其邏輯極限時,它本身的歷史限度會限定其自身。由此,人們通常會不自覺地夸大了各種力量之間的沖突。事實上,在某些案件中,各種力量都是共同發揮作用的,而真正令法官感到棘手的是如何在這些力量中進行選擇。對此,作者的回答是:“在某個具體案件中,哪種力量將起支配作用,這在很大程度上必定取決于將因此得以推進或損害的諸多社會利益的相對重要性或相對價值。”

              伴隨著法官可能會面臨的一個又一個的困惑,上述的討論似乎已經越走越遠了,正如作者所言,很多法官在他們一生的職業生涯中可能根本就沒有走得這幺遠。之所以一直不斷地深入探究這些可能的困境,與本書一開始提出的問題是分不開的。司法實踐中,法官們陷入尷尬的境地,正是因為其中摻雜了太多只能模糊感知,卻難以向人們明確描述的因素。這一困境的來源,恰恰是作者這樣一步一步地推進呈現出來的。

              不過,本書并沒有就在此打住,而是提出了一個更加寬泛和抽象的問題,法官何以判斷諸多利益的相對重要性呢?不同的力量代表著不同的利益,而不同的利益會為法官提供不同的路標,又一次徘徊在十字路口的法官又該如何選擇呢?作者認為,基于法律所追求的價值,司法活動不能有偏見與專斷或間歇,法官在這個時候首先應該做的就是遵循先例。接下來,法官再根據對稱的發展要求決定哪種社會利益作為主要推動力量。但是,當實現對稱的發展所要付出的代價過高時,“就一定要通過衡平和公道或其他社會福利的因素所服務的社會利益來保持平衡。”至此,從最初的法或制定法到最終的社會利益,法官所做的各種工作躍然紙上,本書所嘗試描繪的司法過程全景圖也已能觀其概貌。

              二、文本解讀:法官的職能

              書中對于法官職能的直接討論似乎不多,之所以選擇它作為解讀本書的線索是因為,在閱讀的過程中,筆者注意到,本書開篇就提到法官要做的工作,中間也穿插著法官作為立法者時所需要進行的考慮,結語又強調了法官工作的意義,尤其是法官制定的法律對于整個法律發展所具有的意義。這些內容的安排絕非偶然,而是作者巧妙地把它們串聯起來搭起整本書的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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