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材料作文題目匯總
《勞動法》第84條對集體合同發生糾紛情況分為兩種:

1、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
對這種爭議,當事人雙方應當通過協商自行解決。如果協商不成的,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可以向當地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的勞動爭議協調處理機構書面提出協調處理申請;未提出申請的,勞動行政部門認為必要時也可進行協調處理。勞動行政部門協調處理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時,應組織同級工會代表、企業方面的代表以及其他有關方面的代表共同進行。在協調處理時,雙方當事人應選派代表3至10名,并指定一名首席代表參加。為保證職工代表在協商處理過程中充分行使權利,企業不得在此期間解除與職工代表的勞動關系。
勞動行政部門處理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應自決定受理之日起30天內結束。爭議復雜或在影響處理的其他客觀原因需要延期的,延期最長不得超過15日。協調處理結果由勞動行政部門制作《協調處理協議書》,協議書下達后,雙方應當執行。
2、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
《勞動法》第84條第2款明確規定:“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對于由于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無權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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