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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是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的一項根本性制度,實行嚴格的責任追究是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關鍵,也是督促各級黨委、紀委認真落實“兩個責任”的“撒手锏”,要用好這個“撒手锏”,則必須完善和嚴格執行責任追究制度。近期,**區紀委結合本區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追究工作實踐開展調研,現將調研情況報告如下:

一、**區開展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追究工作的情況
近年來, **區緊貼實際,積極探索創新,注重通過責任追究倒逼“兩個責任”落實,不斷把全區黨風廉政建設引向深入。2014年以來,**區共對12起案件15人實行了責任追究,其中包括7名局級領導干部,8名鄉科級干部,分別有8人受到行政警告處分,約談、誡勉談話7人。
(一)圍繞追究主體細化明責。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每年初區委書記與區委常委,區委、區政府與15個街道、69個部門分層分級全覆蓋“簽字背書”,作為責任追究重要依據,層層傳導責任和壓力。注重精細管理,建立“兩個責任”清單管理機制,制定主體責任清單119項,監督責任清單17項,提出落實措施451條。探索開展“兩個責任”分類考核,建立健全權責分明、履職到位、問責有據的責任落實體系。重視社會評價,對測評反饋的90條意見建議逐一梳理分析、臺賬管理,向23家責任單位發出整改督辦書,督促限時整改。
(二)圍繞追究內容科學定責。針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追究難到位、可操作性缺乏等問題,在深入開展調研和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區制發了《黨風廉政建設追究暫行辦法》,從責任追究的實施原則、追究內容、責任認定、責任實施等方面進行了明確規定,強化了責任追究的制度執行力,有效防止在處理過程中失之于偏、失之于軟的現象,避免或減少隨意性,真正體現責任追究的嚴肅性和懲戒性,做到黨風廉政建設和業務工作兩促進。
(三)圍繞追究形式嚴肅責任。堅持以案件為切入點,有案必追。充分利用案件查處、糾風治亂、執法監察和黨風廉政檢查考核等工作中發現的問題,深入分析問題形成的原因和背景,在查清當事人違紀問題的同時,構成對其分管領導問責的案件一追到底。**區堅持以案件審理為平臺,將責任追究納入案件審理程序,有效解決責任追究中“不好追究”和“不能追究”的問題。2015年,**區通過案件審理程序實行黨風廉政責任追究4人。
二、當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追究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和難點
(一)思想認識存在偏差。一些“一把手”的主體責任意識依然比較淡漠,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說起來重要、做起來次要、忙起來不要”的現象仍然存在。有的領導干部認為黨風廉政建設是紀委的事,每年滿足于開個會、講個話或簽個責任書,認為只要做到了這一點,自己在黨風廉政建設方面就算盡到了責,履行了職,出了問題,責任不在我,誰違紀就追究誰的責任;有的則認為一人做事一人當,誰犯錯誤追究誰,不該上追一級或幾級搞連帶,由于這種錯誤認識,導致一些單位內部一旦發生問題,則出現“護短”現象,以達到減輕個人責任,逃避責任追究的目的。
(二)責任追究難于落地。第一,從追究效力上看,對出現黨風廉政問題的單位或個人進行追究的執行主體不明確,對責任追究案件到底應由誰作出決定,由哪個部門負責查處,沒有明確規定;知道出了問題,責任在誰頭上,經常出現沒有“操辦人”的情況,實際工作中往往造成責任追究案件無人管的被動局面。由于責任制在追究方面的寬泛性、不明確性,查出的問題應該上追幾級,追到什么程度沒有具體規定,責任追究往往取決于主要領導的重視程度或者社會輿論的壓力大小,易出現畸輕畸重的現象。第二,從追究內容上看,在責任分解上有的責任條款過于籠統,內容不明確,存在責任交叉和責任空擋現象;有的沒有貫穿到日常業務工作中。同時,對反腐倡廉重點工作牽頭部門、參與部門的職責、目標、任務缺乏細分,部門在具體操作時感到很為難。第三,從責任考核上看,組織主體有的不是黨委(黨組)組織考核,而是以紀委的名義進行,而紀委對下級黨政機關這個責任主體的考核,又變成了對下級紀委的工作檢查;考核形式上多以聽匯報、看資料、搞測評為主,很難了解到不落實和落實不夠的問題。第四,從追究實施上看,對領導干部管轄范圍內發生黨風廉政建設問題需要進行責任追究時,如何科學分析研判領導干部在履職過程中是否負有“失教”、“失察”、“失管”、“失誤”中的任何一種責任,并綜合運用各種責任追究手段給予相應的處分形式,對此需把握的標準還不夠明確,尺度較難掌控。
(三)制度體系有待完善。目前,除《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涉及責任追究的條規外,很多文件只有“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籠統要求,對如何追究、追究到什么程度,缺乏硬性和操作性強的規定。責任追究的內容和方式比較抽象和簡單,還有待進一步充實和具體化。同時,由于工作職能的交叉,導致領導責任難以劃分。從目前情況看,黨政機關和領導班子中職能交叉現象普遍存在,導致有的工作大家都管,有的工作大家都不管,從而造成責任不明;對用人失察、決策失誤,難以追究個人責任;前任決策后任出事,責任屬誰難以界定;少數垂直管理部門的責任追究出現真空地帶。
三、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追究的對策和建議
(一)明確責任追究主體,確保責任追究的嚴肅性。
在責任追究程序方面,要嚴格按規定的立案、檢查、處理程序進行,注意正確區分和處理責任追究與一般違紀的關系,厘清瀆職與失職、認真履職與工作失誤的界限,分清集體責任和個人責任、直接責任與間接責任、主要責任與重要責任等。在界定內容時,主要應從以下五個方面進行認定:一是從是否把好教育關,判斷其是否失教。二是從監督管理是否到位,判斷其是否失管。三是從對所管轄單位和黨員、干部的廉政情況是否了解,判斷其是否失察。四是從決策是否科學、是否符合實際情況,判斷其是否失誤。五是從發現是否主動查處,判斷其是否失究。在責任上追的級別上,按黨風廉政建設分級管理,一級抓一級的實際情況,原則上上追一級,問題嚴重的可上追二級,對于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的重大事故、惡性案件及重大腐朽案件等,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責任到哪里,就追究到哪里。認定相關人員的責任時,要通過調查當事人(直接違紀違法者),走訪知情人,查證有關資料和綜合考核、專門考核測評情況,進行客觀全面的綜合分析,從而作出實事求是的責任認定結論。
(二)細化責任追究內容,提高責任追究的可操作性。
當前責任追究應嚴格按照《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緊緊圍繞本地區、本部門出現重大經濟損失的;發生重大事故或惡性事件的;不正之風嚴重、群眾反映強烈,長期得不到治理的;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利用該領導職權、職務上的影響獲取非法利益,造成惡劣影響的;對中央、省委的決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造成嚴重后果等五個方面來展開,可按照“明確簡便、定量為主、獎懲適度”的原則,進一步細化主體責任內容,抓好責任分解,直接明確職責內容和目標,硬化主體責任落實的任務和要求,增強指導性和操作性。建立健全主體責任體系,突出黨委主要領導的責任,抓好責任鏈條的細化分工和向下延伸,做到一級抓一級,一級對一級負責,形成環環相扣的主體責任閉環效應。細化應受追究的具體行為,一旦出現黨風廉政建設方面的重大問題,職能部門要查清領導班子及有關領導干部是否負有失職責任,并且要查明發生問題的原因。
(三)擴大責任追究效應,增強責任追究的警示性。
一是要強化責任追究結果的運用。以更加科學合理的考核機制,將受到黨風廉政責任追究的單位和個人與其業績評定、獎勵懲處、選拔任用和評優評先相掛鉤,同時按照相關規定嚴格執行處分決定,進一步增強各級領導干部的危機感和緊迫感;二是要加強責任追究落實情況的監督。在紀檢監察系統范圍內,上級組織應不定期對下級執行責任追究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及時發現是否存在“追下不追上、追小不追大、追軟不追硬、追疏不追近”的現象,嚴肅處理執行責任追究不力,履行監督責任不到位的單位和個人;三是要建立責任追究公開制度。在一定范圍內將整個責任追究的過程和結果進行公開,接受黨員干部的監督,確保責任追究的公平公正性,同時適時通報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追究典型案例,進一步強化責任追究的震懾和警示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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