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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冬至吃湯圓作文

            時間:2025-10-01 06:03:24 雪桃 冬至 我要投稿

            冬至吃湯圓作文(精選33篇)

              不動產登記并不意味著任何人都可以隨意地知悉別人的財產權利的狀態。除此之外,不動產登記證還有哪些信息對我們有所幫助呢?

            冬至吃湯圓作文(精選33篇)

              2013年3月10日,國務委員兼國務院秘書長馬凱在作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說明時指出,建立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這樣可以更好地落實《物權法》,保障不動產交易安全,有效保護不動產權利人的合法財產權。建立以公民身份證號碼和組織機構代碼為基礎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制度,從制度上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并為預防和懲治腐*夯實基礎。2013年11月20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整合不動產登記職責、建立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由國土資源部負責指導監督全國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不動產統一登記職責,基本做到登記機構、登記簿冊、登記依據和信息平臺“四統一”。

              【我國不動產登記效力的現行規定】

              不動產登記制度屬于物權法范疇,我國物權法尚在制定當中,現行民法中尚未采用物權這一概念,僅在《民法通則》等法律中規定了一些“財產所有權” 之類的物權性權利。不動產登記制度主要規定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及相關法規中。

              《房地產管理法》第60條第三款規定,房地產權轉讓或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房產變更登記,并憑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經同級人民*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府更換或更改土地使用權證書。如果將這一規定中的“應該”理解為房地產轉讓、變更的必要條件,那么從法理上講,我國的房地產登記就是采取的登記要件主義,即不動產權屬的變動不僅要求當事人雙方合意,而且要求必須登記,合意行為和登記行為共同決定轉讓、變更行為是否有效,非經登記不僅不能對抗第三人,而且在當事人之間也不生效力,但是,以上理解在《房地產管理法》中體現的并不充分。

              我國現行《土地管理法》第12條規定,依法改變土地權屬和用途的,應當辦理土地登記手續。此條規定將原土地管理法中的“依法改變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必須辦理土地權屬登記手續”中的 “必須”改變成了“應當”。其立法本意反映了對于不動產權屬變更這種民事行為,權利行使一般應有當事人自己來決定,不宜過多使用行政手段干預的基本思想。換言之,并不主張完全的登記要件主義。而更多的反映了登記對抗主義的主張即登記只是對抗第三人的要件,申請登記的權利只有在登記后,權利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但在相對人之間即使未經登記,只要雙方當事人之間達成合意,合同適法,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那么就當然產生效力,對當事人有約束力。

              可以說我國目前在法的層次上,關于不動產登記的效力的規定是較為模糊的,存在不同的理解和解釋,導致不同的法律效果。比如上文所舉的案例,如果按登記要件主義理解法律,那么房產權屬的轉移尚未完成登記,所有權的變動就沒有生效,房屋所有權仍然屬于被告單位,因此,此時發生的離婚訴訟就不能對房產進行分割;如果按登記對抗主義理解法律,那么雖然尚未完成房產權屬變更登記,但被告單位已同原被告達成房屋買賣協議,且已經過相關部門審查、審批,合同適法,那么該合同對雙方是有效的,該房產已為原被告占有、使用并成為其共同財產,應該進行依法分割。

              雖然在法的層面上對登記效力的規定不夠明確,但是在部門規章中卻明顯的主張成立要件主義的立法主張。在原國家土地局1995年頒布,1996年2月1 日實施的《土地登記規則》第69條規定:“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凡不按規定如期申請初始土地登記的,按照非法占地的處理辦法論處;對凡不按規定如期申請變更土地登記的,除按違法占地處理外,視情節輕重報經縣級以上人民*府批準,注銷土地登記,注銷土地證書。”

              【不動產登記制度出臺的必要性解讀】

              2013年3月,十二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在人民大會堂舉行第三次全體會議,會議有四項議程,第三項議程為聽取國務委員兼國務院秘書長馬凱關于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的說明。 房產統一登記制度馬凱在提及國務院機構職能轉變時表示,要加強制度建設和依法行政。建設職能科學、結構優化、廉潔高效、人民滿意的服務型政府,提高政府依法行政水平,需要把治國理念轉化為制度體制機制,加強事關長遠的制度機制整體設計,加快法治政府建設。

              據此《方案》提出:一是加強基礎性制度建設,建立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以更好地落實物權法規定,保障不動產交易安全,有效保護不動產權利人的合法財產權。建立以公民身份證號碼和組織機構代碼為基礎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制度,從制度上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并為預防和懲治腐*夯實基礎。

              二是加強依法行政。完善依法行政的制度,提高制度質量。健全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機制,建立決策后評估和糾錯制度。嚴格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履行職責,確保法律、行政法規有效執行。深化政務公開,建立健全各項監督機制,讓人民監督權力。

              馬凱在此間強調,憲法和法律是政府工作的根本準則。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推進依法行政,國務院和國務院各部門肩負著重要責任。

              盡管2007年頒布實施的《物權法》早就明確“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但這一規定幾年來一致懸在空中,導致《物權法》無法落地,不動產登記信息混亂,不動產交易安全缺少保障。

              雖然一些地方已經成立了專門機構推行不動產統一登記,但由于國家層面沒有建立統一的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地方探索所取得的效果并不明顯。因此,應早日建立國家統一的不動產登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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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一項制度的設立都是有利有弊的,關鍵問題在于通過利益衡量來確定在法律上是否有必要設立某一制度。在我國設立實質審查制度利大于弊,其主要原因在于:

              第一,它是市場經濟發展初期的必然要求。我國正處于市場經濟發展初期,整個社會面臨著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型,在這個過程中秩序比較混亂,信用低下,欺詐行為時有發生。如果對登記的事項不進行實質審 媒體報道建立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查,極易造成欺詐現象。

              第二,它有利于保護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實踐中,由于登記機關不實行實質審查,常常發生登記錯誤,而使交易當事人蒙受損害。如果建立實質審查制度,就可極大地減少交易當事人的損害,保護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它有利于強化登記機關的責任感。登記的實質審查主義與登記機關的責任是聯系在一起的,如果實行形式審查則在發現登記錯誤以后很難確定登記機關的責任。而在實行實質審查以后,因登記機關的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登記錯誤,造成相對人的損失時,登記機關應有義務加以賠償,以強化登記機關的責任感,消除登記錯誤。

              第四,它有利于強化登記的公示和公信功能。如果登記內容經常發生錯誤,交易當事人就會經常依據錯誤信息發生交易,而過多的登記錯誤會使人們越來越不愿意去查閱登記簿,從而降低登記的公示和公信功能,造成交易的極大妨礙,并使真正的權利人受到損害,尤其是使沒有過錯的無辜的人遭受損害。

              意義介紹

              建立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它可以更好地落實物權法規定,保障不動產交易安全,有效保護不動產權利人的合法財產權。

              在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實施之后,擁有大量房產的人可以被很快確定,從這個角度來說,這項制度對反腐的助力作用不容小視。同時,不動產登記制度能夠保障房屋等不動產的交易安全,減少欺詐行為,而且還有利于摸清全國房地產市場的基本情況,有利于宏觀調控。可以說,這項制度,一舉多得。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將來會與全國住宅信息聯網掛鉤,會為紀檢部門提供一定的方便,對于反腐工作有強大的助推作用。“陽光是最好的反腐劑”,推動建立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值得我們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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