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不要遺忘我初三作文
300%的故事

國務院頒布并于2008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中明確規定:“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九個月零十八天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說你們都錯了!再看看清楚,到底是多少來著?
不明寫著300%的嗎?!
錯了哦。
人社部2008年9月18日公布施行的《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規定:“...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所以,未休的法定年休假是按200%的日工資標準折算工資支付哦~~
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9月17日期間經仲裁、訴訟等程序審結并生效的,承擔300%折算工資的用人單位冤不冤?
連續工作12個月
人社部2008年9月18日公布施行的《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規定:“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折算確定...”
所指的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原文是“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以下簡稱年休假)”。
結合兩個條文,用人單位將之理解為:新入職員工前12個月不享受法定帶薪年休假。能說理解錯?!
但七個月以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就告訴你又理解錯了。
在給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回函中,即人社廳函〔2009〕149號一文中明確:“《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三條中的“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既包括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職工在不同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
所以正解居然是:如果該新員工曾在某單位連續工作12個月以上,那么新入職當年讀仍有法定帶薪年休假可以享受(折算后不足整數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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