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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元錢誠信作文

            時間:2025-10-04 23:21:22 曉映 誠信 我要投稿

            五元錢誠信作文(通用6篇)

              從2006年7月1日起,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負債科目下增設了“應付工資(離退休費)”、“應付地方(部門)津貼補貼”和“應付其他個人收入”科目,進一步規范了行政事業單位工資和津貼補貼有關會計核算辦法。

            五元錢誠信作文(通用6篇)

              《行政事業單位工資和津貼補貼有關會計核算辦法》規定,在《行政單位會計制度》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負債類科目下增設“應付工資(離退休費)”、“應付地方(部門)津貼補貼”、“應付其他個人收入”科目。“應付工資”科目,核算向職工發放的工資或離退休費:“應付地方津貼補貼”科目核算向職工發放的各類地方(部門)津貼補貼:“應付其他個人收入”科目,核算向職工發放其他個人收入。相應的在資產負債表中“負債部類”下列示上述項目。同時在上述科目下按“在職人員”、“離休人員”、“退休人員”設二級科目進行明細核算。在會計處理上,單位發放工資(離退休費)、地方(部門)津貼補貼、其他個人收入時,借記相關支出科目,貸記“應付工資(離退休費)”、“應付地方(部門)津貼補貼”或“應付其他個人收入”科目。同時,借記“應付工資(離退休費)”、“應付地方(部門)津貼補貼”或“應付其他個人收入”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撥入經費(財政直接支付)”、“財政補助收入(財政直接支付)”、“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或“現金”等科目。增設上述科目后,《行政單位會計制度》“暫存款”、《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其他應付款”科目不再核算新增科目核算的內容。同時,《辦法》規定,單位向職工發放工資(離退休費)和地方(部門)津貼補貼應以銀行卡和形式發放,中央和省級單位一律以銀行卡的形式發放,不得發放現金。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將發放工資(離退休費)、地方(部門)津貼補貼和其他個人收入情況在部門決算中單獨反映。

              行政事業單位工資和津貼補貼有關會計核算辦法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和規范行政事業單位工資和津貼補貼發放會計管理,全面、準確地核算工資和津貼補貼發放業務活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各級行政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

              第三條 單位發放給職工的工資(離退休費)、地方(部門)津貼補貼及其他個人收入按本辦法規定設立專門賬簿,進行會計核算。

              工資是指行政單位按國家統一規定發放給在職人員的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年終一次性獎金,事業單位按國家統一規定發放給在職人員的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績效工資,以及經國務院或人事部、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津貼補貼。離退休費是指按國家統一規定發放給離退休人員的離休、退休費及經國務院或人事部、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津貼補貼。地方(部門)津貼補貼是指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出臺的津貼補貼。其他個人收入是指按國家規定發給個人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誤餐費、夜餐費,出差人員伙食補助費、市內交通費,出國人員伙食費、公雜費、個人國外零用費,發放給個人的一次性獎勵等。使用工會經費發放給職工的相關收入應當由單位工會單獨記賬,另行反映。

              第四條 在《行政單位會計制度》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負債類科目下增設“211應付工資(離退休費)”、“212應付地方(部門)津貼補貼”、“213應付其他個人收入”科目。“211應付工資(離退休費)”科目,核算向職工發放的工資或離退休費:“212應付地方(部門)津貼補貼”科目,核算向職工發放的各類地方(部門)津貼補貼:“213應付其他個人收入”科目,核算向職工發放除“211應付工資(離退休費)”、“212應付地方(部門)津貼補貼”以外的其他個人收入。相應的在資產負債表中“負債部類”下列示“211應付工資(離退休費)”、“212應付地方(部門)津貼”、“213應付其他個人收入”項目。在“211應付工資(離退休費)”、“212應付地方(部門)津貼補貼”和“213應付其他個人收入”科目下按“在職人員”、“離休人員”、“退休人員”設二級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第五條 單位發放工資(離退休費)、地方(部門)津貼補貼、其他個人收入時,借記相關支出科目,貸記“211應付工資(離退休費)”、“212應付地方(部門)津貼補貼”或“213應付其他個人收入”科目。同時,借記“211應付工資(離退休費)”、“212應付地方(部門)津貼補貼”或“213應付其他個人收入”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撥入經費(財政直接支付)”、“財政補助收入(財政直接支付)”、“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或“現金”等科目。

              第六條 增設上述科目后,《行政單位會計制度》“203暫存款”、《事業單位會計制度》“207其他應付款”科目不再核算新增科目核算的內容。

              第七條 單位向職工發放工資(離退休費)和地方(部門)津貼補貼應以銀行卡的形式發放,中央和省級單位一律以銀行卡的形式發放,不得發放現金。

              第八條 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將發放工資(離退休費)、地方(部門)津貼補貼和其他個人收入情況在部門決算中單獨反映。

              第九條 對未按本辦法核算、反映工資(離退休費)、地方(部門)津貼補貼和其他個人收入的單位和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27號)處理。

              第十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6年7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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