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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進長城作文450字

            時間:2025-10-10 16:07:12 長城 我要投稿

            走進長城作文450字

              篇一:革命軍人犧牲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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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祭 母 文

              馮明東

              序:一篇祭母文,半章家庭史。 酸甜苦辣悲,無盡母子情。 維:公元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歲次甲午年閏九月二十七日,慈母荀吉珍逝世第四

              天,孝男馮明東率弟馮明飛攜全家之人,謹以鄉土薄酒微儀,長跪于母親靈前,泣血致祭于

              慈母亡靈曰: 天宇茫茫,大地惶惶,我之老母,駕鶴西上。 兒孫長跪,親朋哀傷,謹以奠

              儀,拜祭靈堂。 慈母親娘,別我而亡,壽享八七,仙去何忙? 母親一生,賢和善良,命運

              坎坷,蕩氣回腸。 一九二八,慈母生降,生于憂患,逝于國昌。 母生三岔,荀氏次女,三

              歲喪父,五歲無娘。 姨為丫環,少年死亡,小舅被賣,音信渺茫。注⑴ 我母孤苦,饑寒難

              擋,祖母疼愛,將您收養。注⑵ 幼入馮門,有所依傍,相依為命,共度時光。 母與我父,

              姨表兄妹,歡喜聯姻,甘苦共嘗。 一九四六,父當鄉長,喜得長子,合家歡暢。 助父革命,

              緊跟共黨,參加邊縱,謀求解放。 蔣軍追捕,三岔槍響,身背明東,四處躲藏。注⑶ 父去

              剿匪,身為連長,出生入死,戰功輝煌。注⑷ 一九五零,我父陣亡,撕肝裂肺,哭斷寸腸。注⑸ 時過一年,禍從天降,土改運動,極

              左擴張。 烈屬蒙冤,猝不及防,劃成地主,老幼遭殃。 伯父斗死,三十方剛,祖父絕望,

              自盡懸梁。 床板做棺,薄衣舊裳,草草掩埋,奠何酒漿? 母與祖母,專政對象。捆綁吊打,

              肉刑重傷。血雨腥風,人心惶惶。生不如死,痛斷肝腸。財產沒收,遷居草房。透風漏雨,

              滿目凄涼。家徒四壁,生計不張。衣難遮體,食不飽腸。虎狼喧囂,暗箭難防。忍氣吞聲,

              苦度時光。六口之家,淚眼相望,孤兒寡母, 母年廿三,遭此大殃,本可擇路,遠走他鄉。您明大義,堅守家堂,羸弱身軀,扛家大

              梁。為撫幼子,為孝高堂,忍辱負重,苦度時光。婆母共處,禍福同享,妯娌和睦,相依相

              幫。祖母病重,長期臥床,母親侍奉,煎藥熬湯。梳頭洗面,喂飯喂漿,送終盡孝,我母擔

              當。曾祖要孝,小叔要幫,子侄要教,外辱要擋。撐持門庭, 逆境之中,堅韌頑強,護家之功,族親難忘。耕田種地,農活內行,推磨挑擔,搓繩換

              糧。幫人縫衣,賣工四鄉,水庫打壩,宣威煉鋼。周旋村鄉,艱難應變,護我兒郎。心若沸湯。 注⑹注⑺寒冬臘月,薄衣單裳,披星戴月,晝夜奔忙。 艱難度日,挺起脊梁,勞苦成疾,背駝腿

              傷。 三年饑荒,無油無糧,吃糠咽菜,熬過死亡。 母不識字,送我學堂,兒求上進,慰娘

              心房。 慈母恩情,感動上蒼,繼父進門,好人登堂。 為母分憂,成兒依傍,師表自律,心

              地善良。父母相伴,四十六年,二老恩愛,父子情長。兒年幼時,父寄重望,不遺余力,躬

              身撫養。節衣縮食,供兒讀書,扶我成人,盼我嘉祥。烈士之子,劃入黑幫,飽受欺凌,呼

              斥昂昂。學績雖好,升學無望,政審靠邊,滾蛋回鄉。十年浩劫,文革動蕩,冤獄遍地,人

              性淪喪。我母何辜,再遭重創,百般凌辱,慘烈異常。批斗罰跪,便飯家常,受刑示眾,捆

              綁游鄉。耳光搧臉,頭昏腦脹,棍棒打頭,血流如漿。懷孕數月,反綁吊梁,弟未夭折,天

              恩浩蕩。背弟勞動,歧視誹謗,黑夜加班,強迫無償。通知開會,心驚若狂,會場刑場,有

              何兩樣?政治迫害,經濟擄搶,年關頭天,扣款退糧。為了活命,變賣家當,黑市買糧,剜

              肉醫瘡。兒雖憐母,救母無方,兒也挨斗,終日恐慌。娘兒相對,泣斷寸腸,兒為母哭,母

              為兒傷。

              注⑻注⑼ 斗爭殘酷,世態炎涼,呼天喚地,路在何方? 人生苦難,吃盡遍嘗,柔弱之軀,堅韌頑

              強。 逆境之中,不屈不撓,是鐵早銹,您是塊鋼。注⑽ 慈母剛強,兒心自知,個中酸楚,

              誰解衷腸? 烈士英魂,死難瞑目,光榮之家,悲哀凄涼。 艱難歲月,已成過往,傷心歷史,

              不忍全講。縱有千言,難盡其詳,述其大略,兒孫莫忘。我黨英明,改革開放,撥亂反正,

              終見陽光。忠烈之家,沉冤昭雪,父垂史冊,千古名揚。母為烈屬,政治榮光,政府撫恤,

              生活歡暢。我年廿七,再入學堂,刻苦自律,奮發圖強。積善之家,終有福報;為惡之人,

              早見閻王。母過半百,老當益壯,起房蓋屋,平安吉祥。撫育孫輩,奔走城鄉,精心照看,

              皓首加霜。孫男孫女,百事牽腸,馮玥方瑆,豈敢相忘我母慈愛,尤愛兒郎,兒孫之事,朝

              念暮想。己冷不御,恐我衣涼,己口難咽,恐我饑腸。衣食冷暖,工作健康,牽掛叮嚀,暖

              我心房。祖上有德,佑我家堂,恩澤兒孫,個個賢良。子侄孫輩,奮發向上,雖未耀祖,亦

              稱自強。母慈子孝,四世同堂,家庭和諧,宗族興旺。母之晚年,笑傲風霜,樂享天倫,家

              奔小康。

              ?注⑾ 注⑿我近古稀 百事多忘,唯有母恩,銘心系腸。 甲午九月,母病不祥;多方醫治,回天無

              望。 耋耄之年,不幸故亡,人壽使然,兒心痛傷。注⒀ 我母一生,悲喜交響,劫后余生,

              福壽安康。 母親處世,品德高尚,逆境護家,功德無量。 母親教子,細心慈祥,忠孝仁愛,

              以德垂芳。 母親持家,細水流長,待人接物,慷慨大方。 慈母堅韌,勝鐵如鋼,百折不饒,

              浴火鳳凰。注⒁ 母雖已去,親恩浩蕩,撫今思昔,母德堪揚。 您的音容,永駐心田,您的

              教誨,終生難忘; 您的仁慈,感動上蒼,您的福報,源遠流長。 我思我母,淚落千行,撰

              此祭文,捎至天堂。 值此家奠,敬母一觴,無盡哀思,泣訴靈堂。 心聲血淚,文短情長,

              唯愿慈母,早升天堂。 逝者生者,兩隔陰陽,寸草春輝,永不相忘。 慈母安息,靜享安祥,

              永垂不朽,千古流芳! 嗚呼哀哉,吾母尚饗!孝男馮明東率弟馮明飛攜全家之人 拜祭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篇二:河南省換補烈士證工作疑難問答 河南省換補烈士證工作政策解答(先行公布供大家了解,之后再以民政部最終答復為準)

              一、換發補發新版烈士證的人員范圍

              1.持有1983年版烈士證的烈屬;

              2.未換發1983年版烈士證,持有舊的烈士證明書的烈屬;

              3.1983年經換發新證后又遺失未補的烈屬;

              4.《烈士英名錄》上有烈士的記載但未持證的烈屬(注意鑒別此類烈屬的身份,嚴格審

              核其是否符合持證條件);

              5.已經批準為烈士,但無父母、配偶、子女,其兄弟姐妹現要求持證的;

              6.1983年版烈士證的持有人已經去世,其他符合持證條件的烈士直系親屬現要求持證

              的。

              7.烈士犧牲后原配偶再婚的,在烈士無其他直系親屬的前提下,可以給其補發烈士證。

              二、換補依據

              至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換發或補發新版《烈士證明書》:

              1.原1983年版《革命烈士證明書》(要求必須是原件);

              2.1983年《革命烈士證明書》換發存根(要求必須是原件);

              3.1983年未經換發的各類舊版烈士通知書、犧牲證明等(各類犧牲證明:建國前人民

              解放軍或人民政府頒發的各種證件(包括革命軍人、革命工作人員犧牲證明書),以及建國后

              中央人民政府、人民解放軍、內務部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頒發的證件(包括《革命軍人犧牲證明

              書》、《抗美援朝軍人犧牲證明書》、《革命犧牲工作人員家屬光榮紀念證》)。持上述證件原件

              且在烈士英名錄上有記載的可以換發烈士證);

              4.《烈士英名錄》有記載且經民政部門核實認定(注意重名的甄別鑒定);

              5.具備批烈權限的有關部門的烈士批準文件(檔案材料中查找到的中央人民政府、人民

              解放軍、民政部或省、市、縣級人民政府同意追認烈士的批復);

              6.其它合規有效的烈士評定依據(一般慎用此項)。

              三、換補烈士證需要的材料主要把握三個要點:一是換發補發烈士證申請書;二是烈士身份的確認材料;三是符合

              持證條件烈屬身份的證明材料。

              1.換補證申請書。符合持證條件的烈士遺屬向申請換補證所在地的縣級民政部門提出書

              面申請(要求落款處手寫簽名或按指印)。申請持證烈屬同時提供本人身份證、戶口本復印件,

              民政部門要驗身份證原件。

              2.烈士身份的確認資料。可采用“換補依據”中的一項及以上。

              3.符合持證條件烈屬身份的證明材料 一是檔案記載。包括民政部門原始檔案材料中有關于烈屬關系的明確記載;烈屬本人能

              夠提供確切證明,證明和烈士確是直系親屬關系,如曾經享受撫恤的證件、烈屬所在單位組

              織人事部門出具的個人檔案記錄(加蓋公章)等。 二是檔案中無記載或無檔案的,可由當地派出所出具證明或經所在村(社區居委會)、鄉

              鎮(街道辦)逐級證明,民政部門走訪調查核實無誤,并經公示7天無異議,方可作為確認持

              證身份的材料。

              4.有多個烈士遺屬符合持證條件的,需出具家庭內部書面協議書。如

              5.《烈士及家屬信息審核表》

              四、換補烈士證材料的審核存檔

              1.縣級民政部門審核并上報換補證材料(具體見第三個問題);

              2.市級民政部門負責審核換補證材料和《烈士及家屬信息審核表》,將符合條件的三張

              審核表蓋章后上報省民政廳;

              3.省民政廳審核蓋章后,退回兩張審核表給市、縣各一份。 各級民政部門存檔材料:省民政廳:一張審核表市民政局:一張審核表

              縣民政局:換補證相關材料和一張審核表

              五、《烈士證明書》換發(補發)審核表的填寫。“烈士基本情況”中有些項目,如果檔案材料中查找不到,可空或填不詳。 “持證人基本情況”每項必填。其中“申請理由及依據”,填寫內容應規范為特定的語句。“申請理由”可填寫如“原烈士證現申請換發”、“原烈士證現申請換發并變更持證人”、

              “原烈士證遺失,現申請補發”、“原未領證,現申請補發”等等。 其他項目參考填表說明。

              六、如烈士有多個遺屬符合持證條件,如何處理? 答:必須經家庭內部協商確定一名持證人,出具書面協議書給民政部門,方可受理換證。

              書面協議書由符合持證條件的所有遺屬手寫落款簽名,按指印。如烈屬在外地,可出具同意

              某某持證的確認證明。

              七、烈士過繼子女是否能持證?簡單說來就是,烈士生前過繼并取得法律認可的,可以發證;烈士死后過繼的,不能發

              證。

              1.過繼行為發生在1992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實施之前的過繼子女,

              要求必須是烈士生前過繼且形成事實撫養關系(即子女過繼時未滿18周歲且與烈士共同生

              活),事實收養關系可由原始證明(如家譜記載)及當地群眾公認來證明,并經所在村(社區

              居委會)、鄉鎮(街道辦)逐級證明,民政部門走訪調查核實無誤,并經公示7天無異議,方可

              承認過繼子女的身份,并具有持證資格。

              2.過繼行為發生在1992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實施之后的,根據該法,

              要想形成收養關系,必須經民政部門辦理合法收養手續,否則在法律上不認可收養關系的成

              立,無法律上的擬制血親關系。因此,1992年4月1日之后不存在“過繼子女”一說,不得持證。

              3.烈士犧牲后過繼的子女,一概不得持證。

              八、烈士遺屬現戶籍地與烈士原批準地不在一處的,在何處換發新版烈士證? 烈屬向現戶籍所在地提出申請,并提交有關烈士身份和本人烈屬身份的認定材料,烈士

              身份證明材料要由批準地民政部門蓋章,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根據烈屬的申請向烈士原批準

              地核實并通報持證人信息。另外,因烈士原批準地多為烈士英名錄記載地、烈士籍貫所在地、烈士犧牲地等,同時

              當地也可能有相關的烈士紀念設施或烈士墓,故不建議輕易轉移烈士原始檔案,割裂烈士史

              料與當地千絲萬縷的聯系。

              九、烈士基本情況需要更正,如何處理? 如遇烈屬提出烈士姓名、出生時間、犧牲時間等有誤,申請更正;或是原烈士證上填寫

              內容與當地《革命烈士英名錄》上的記載不符,縣級民政部門需慎重對待,一般不予更正。

              經多方查證核實無誤后,方可予以更正。 處理原則是以第一手史料(又稱原始史料,即指接近或直接在歷史發生當時所產生的史

              料)為準,第二手史料(又稱間接史料,即指經過后人運用一手史料所作的研究與詮釋,以

              及在此基礎上所進行的再創造等)服從于第一手史料。例如,犧牲后發放烈士證在前,《革命

              烈士英名錄》編纂在后,烈士姓名的核實就以最初發放的烈士證明書記載為準。再如,烈屬

              提供的家譜(族篇三:培訓講稿(優撫) 全面掌握優撫政策

              切實做好優撫工作為了認真學習和掌握優撫知識,熟悉業務技能,切實做好各項優撫工作,經局辦公會研

              究,決定對全縣民政干部業務進行一次培訓,現就優撫工作講以下幾個問題:

              一、優撫工作的基本含義及其重要作用

              (一)優撫工作的基本含義優撫是優待和撫恤的簡稱。優撫工作是指國家和社會依法對以軍人及其家屬為主體的優

              撫對象實行物質照顧和精神撫慰的一種特殊社會工作,具有行政管理的屬性。例如烈士的認

              定、審批、褒恤,殘廢的確認、等級的劃分,優撫政策的制定,烈士紀念建筑物審批與管理

              等等。同時又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例如給優撫對象的各種安臵,優待照顧,困

              難補助和各種扶持等等。由此可見,優撫工作既是一項社會性的行政工作,又是一種社會特

              殊保障。扎實做好優撫工作,對于鞏固國防、密切軍政軍民關系,促進經濟發展和保持社會

              穩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因此,優撫工作不僅是一項長期的政治任務,而且是各級政

              府的一項重要職責。總之,優撫工作就是通過做好對烈屬、軍屬、革命傷殘軍 人和復員退伍軍人等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扶持、照顧,鼓舞部隊士氣,為軍隊現代

              化建設服務,為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大局服務。

              (二)優撫工作的重要作用優撫制度是伴隨著軍隊的產生而產生,隨著軍隊的發展而逐步完善起來的。從上世紀20

              年代開始,中國共產黨在創建人民軍隊和進行艱苦卓絕的人民戰爭中,創立了與歷代剝削階

              級有著本質區別的兵役制度和優撫制度,從而開創了中國兵制史和優撫制度的新紀元。這種

              新型優撫制度的確立,為人民軍隊的建設和具有中國特色優撫制度的發展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在各個不同的革命歷史時期都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一是早在土地革命時期,中國共產黨就十分重視對軍人的優撫。1928年6月,黨的第六

              次代表大會通過的《十大綱領》指出:“改善兵士生活,發給兵士土地和工作。”1933年《中

              華蘇維埃共和國地方蘇維埃暫行組織法》(草案)規定,為加強紅軍的優撫工作,各級蘇維埃

              政權均應成立優撫組織機構。當時的中央革命軍事委員會設立了專門的撫恤委員會,省內務

              部下設優待紅軍科,市、區蘇維埃直至鄉蘇維埃均設立經常性或臨時性的優待紅軍委員會和

              慰勞紅軍委員會,負責管理、督促、檢查落實紅軍的優撫工作。中央委員會、中華蘇維埃政

              府先后頒布了《紅軍優待條例》、《紅軍撫恤條例》、《優待紅軍家屬條例》、《優待紅軍家屬

              禮拜六條例》等一批重要的法規和決議,從組織和制度上為新型優撫制度的確立奠定了基礎。

              通過擁軍支前、對傷亡將士進行撫恤、對紅軍及其家屬的優待、褒揚陣亡將士等,有力地支

              持了革命戰爭,對于擴大紅軍、穩定部隊、創建和鞏固革命根據地起到了積極作用。二是抗日戰爭時期,各革命根據地的民主政府和人民,繼承了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

              的人民群眾擁軍優屬的光榮傳統,優撫工作有了進一步的發展。各革命根據地又制定了《優

              待抗日軍人家屬暫行辦法》、《優待革命軍人、烈士家屬條例》、《抗日軍人優待條例》、《撫恤

              暫行辦法》等等。這些優撫法規的制定和實施,為確保抗日戰爭的勝利,建立和擴大革命根

              據地,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三是解放戰爭時期,為了推翻蔣家王朝,各解放區人民政府對如何撫恤陣亡將士、撫恤

              榮譽軍人、照顧退伍軍人、優待軍屬等有關事項,作了詳細的規定。特別是廣大人民群眾在

              黨的領導下,為革命戰爭的勝利,大規模地開展了擁軍優屬、擁軍支前活動,既保證了優撫

              對象的生活,又喚起了民眾支前的革命熱情,為確保解放戰爭的勝利,作出了積極的貢獻。四是新中國的建立,標志著我國由民主革命進入和平建設時期。人民軍隊的職能由建立

              政權轉入保衛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建設,優撫工作的歷史環境也發生了重要變化。為了適應

              軍隊職能的變化,優撫工作也相應地將支持軍隊建設,鞏固國防、維護社會穩定作為自己的

              重要任務。中央有關部門制定了全國統一的優撫工作法規。1949年,在具有憲法效力的《中

              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中規定:“革命烈士家屬和革命軍人家屬,其生活困難者應受

              到國家和社會的優待。參加革命戰爭的殘疾軍人和退伍軍人,應由人民政府給予適當安臵,

              謀生立業。”根據這一規定,1950年11月,經中央人民政府內務部制訂,由政務院頒布了《革

              命軍人犧牲病故撫恤暫行條例》、《革命烈士家屬革命軍人家屬優待暫行條例》等5個條例,

              統一了革命烈士條件,統一了革命軍人的優待辦法,統一了革命軍人的評殘條件和傷殘等級,

              統一了各類優待撫恤標準及優撫條件,從而使我國在全國范圍內有了統一的優撫法規,使我

              國優撫工作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階段。同時也為確保抗美援朝戰爭的勝利和人民民主政權的

              鞏固發揮了重要作用。

              五是建國50多年來,黨和政府非常重視優撫工作,對原有條例幾經修訂補充,產生了一

              系列符合建設時期有中國特色的優撫法規,使優撫工作日臻完善。為確保 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和幾次邊境自衛反擊作戰的勝利,捍衛國家領土主權和建設強

              大國防,作出了積極貢獻。特別是1988年以來,國務院頒布了《軍人撫恤優待條例》、《革命

              烈士褒揚條例》、新《兵役法》后,于1998年又下發了《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優撫工作的

              通知》(國辦發[1998]7號),并召開了全國擁軍優撫安臵工作會議等,使優撫工作逐步走上

              正規化和法制化軌道,為部隊的現代化建設和國家的穩定與發展,發揮了重大的積極作用。綜上所述,軍隊在國家中的地位,決定了優撫工作的地位和作用。優撫工作是直接為部

              隊建設服務的,軍隊是國家政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只要有國家就會有軍隊,同樣,只要有軍

              隊,就離不開優撫工作。實踐證明,無論是戰爭年代還是在新的歷史時期,優撫工作直接發

              揮著團結、撫慰、鼓舞、教育和穩定的重要作用。

              二、優撫工作的對象與內容優撫工作是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目標發展綱要所確立的

              篇二:因公犧牲證明書

              浦北縣民政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因公犧牲性質確 定辦事指南

              來源: 欽州浦北民政 時間:2012-04-26 16:13項目名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因公犧牲性質確定設定依據:

              (一)《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傷亡撫恤如何辦理的通知》(民[1989]優字34

              號)第四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因公犧牲,需經縣級以上單位的組織或人事部門

              批準和縣、市、市轄區民政部門審核同意,按照規定發給《革命工作人員因公犧牲證明書》

              和一次性撫恤金。

              (二)《民政部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傷亡撫恤有關問題的通知》(民函

              [20xx]334號),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因公犧牲性質認定按《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人民警察傷亡撫恤如何辦理的通知》(民[1989]優字34號)

              第四條規定辦理。

              實施權限:根據《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傷亡撫恤如何辦理的通知》(民[1989]

              優字34號)和《民政部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傷亡撫恤有關問題的通知》(民函

              [20xx]334號),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因公犧牲性質確定審批由地級市、縣級民政主

              管部門實施。

              實施主體:縣級民政主管部門審批條件:根據《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傷亡撫恤如何辦理的通知》(民[1989]

              優字34號)和《民政部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傷亡撫恤有關問題的通知》(民函

              [20xx]334號),行政審批條件為:

              (一)在執行任務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

              (二)被認定為因戰、因公致殘后因舊傷復發死亡的;

              (三)因患職業病死亡的;

              (四)在執行任務中或者在工作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醫療事故死亡的;

              (五)其他因公死亡的。申請材料:根據《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傷亡撫恤如何辦理的通知》(民[1989]

              優字34號)和《民政部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傷亡撫恤有關問題的通知》(民函

              [20xx]334號),申請材料為:

              (一)遺屬申請材料(附死者公務員證、警銜證原件)(一式兩份);

              (二)死亡原始記載。如,死亡醫學鑒定書等,屬于因交通事故死亡的需提供交通事故

              認定書(正式)(一式兩份);

              (三)證明人提供的證明材料(一式兩份);

              (四)死者主管單位提交因公犧牲報告表(一式兩份)。(附死者所在地縣級以上單位的

              組織或人事部門審定意見)

              法定辦結時限:20個工作日承諾辦結時限:10個工作日收 費:不收費批準革命烈士、因公犧牲、病故的條件中國勞動咨詢網 /

              一、革命烈士條件

              根據《革命烈士褒揚條件》規定批準革命烈士條件為以下十二種:

              1. 對敵作戰犧牲的;

              2. 對敵作戰負傷后,因傷死亡或對敵作戰負傷致殘,醫療終結評殘發證后,1年內因

              傷口復發死亡的;

              3. 在作戰前線擔任向導、修筑工事、救護傷員、執行運輸等戰勤任務犧牲,或者在戰

              區守衛重點目標犧牲的;

              4. 因執行革命任務遭敵人殺害,或者被敵人俘虜、逮捕后堅貞不屈遭敵人殺害或受折

              磨致死的;

              5. 為保衛或搶救人民生命、國家和集體財產壯烈犧牲的;

              6. 因在邊防、海防執行巡邏任務被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或其他壞人殺害的;

              7. 因偵察刑事案件,制止現行犯罪或逮捕、追捕、看管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

              被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殺害的;

              8. 因維護社會治安,同歹徒英勇斗爭被殺害的;

              9. 因執行軍事、公安、保衛、檢察、審判任務,被犯罪分子殺害或被報復殺害的;

              10、 因正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革命原則,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被犯罪

              分子殺害或被報復殺害的;

              11、 部隊飛行人員在執行戰備飛行訓練中犧牲或在執行試飛任務中犧牲的;

              12、 死難情節特別突出,為后人楷模的。

              二、因公犧牲軍人條件

              1.在執行任務或上下班途中,遇到非本人責任或無法抗拒的意外事故死亡的。

              2.因戰致殘醫療終結評殘發證一年后因傷口復發死亡的。

              3.因公致殘醫療終結評殘發證后因傷口復發死亡的。

              4.因患職業病(參照衛生部、勞動人事部、財政部、中華全國總工會關于修訂頒發《職

              業病范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的規定》)死亡的。

              5.在執行任務中因病猝然死亡的。

              6.因醫療事故死亡的,也按因公犧牲對待。

              三、病故軍人條件現役軍人在服現役期間因病死亡,或因人民內部矛盾問題自殺身亡,或非因執行任務遭

              意外事故死亡,以及在鄉特等、一等革命傷殘軍人因病死亡,都按病故軍人對待。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因公犧牲認定(核準類) 2003-07-0審批項目編號:xwxsbmz001-2002(宣武行審b類001號-2002年) 審批項目

              依據:

              1、《軍人撫恤優待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8號1988年)

              2、《關于頒發〈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民[1989]優字19號)

              3、《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傷亡撫恤如何辦理的通知》(民[1989]優字34號)審批收費依據:本審批項目不收費 審批總時限:25個工作日審批程序:

              一、受理:

              二、條件:申辦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1、死者所在區(縣)單位的組織或人事部門批準意見的原件及復印件(依據《關于國家

              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傷亡撫恤如何辦理的通知》第四條)

              2、死者所在單位申請認定的請示

              3、醫院出據的死亡通知書

              4、病歷及診斷證明

              5、當事人證明材料

              6、死者生前主要事跡材料或情況報告

              7、死者直系親屬的戶口原件及復印件 標準:申辦人提交申辦材料齊全、規范、有效。 本崗位責任人:優撫安置科工作人員 崗位職責及權限:

              按照受理標準查驗申辦材料。對申辦材料符合標準的,即時受理,將申辦材料轉審核人員。 對申辦材料不符合標準的不予受理,及時告知申辦人補齊所需材料的全部內容,以書面

              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辦人。同時,做好登記。時限:5個工作日

              二、審核

              三、標準:

              申辦人提交的申辦材料齊全、規范、有效。

              1、死者直系親屬戶口在宣武區

              2、申請的程序合法

              3、“因公犧牲”,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并經規定機關批準的人員:

              (1)在執行任務或上下班途中,遇到非本人責任或無法抗拒的意外事故死亡的;

              (2)因公致殘醫療終結評殘發證后因傷口復發死亡的;

              (3)因患職業病(參照衛生部、勞動人事部、財政部、中華全國總工會關于修訂頒發《職

              業病范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的規定》)死亡的;

              (4)在執行任務中因病猝然死亡的;

              (5)因醫療事故死亡的,也按因公犧牲對待。 因公犧牲的批準審核: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因公犧牲,須經縣級以上單位的組

              織或人事部門批準和縣、市、市轄區民政部門審核同意。(依據《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

              民警察傷亡撫恤如何辦理的通知》第四條) 本崗位責任人:優撫安置科工作人員崗位職責及權限:

              按照受理標準查驗申辦材料。對申辦材料符合標準的,即時受理,將申辦材料轉復審人員。 對申辦材料不符合標準的不予受理,即時告知申辦人補齊所需材料的全部內容。時限:5個工作日

              三、復審

              標準:同審核標準

              崗位職責及權限:優撫安置科科長 對符合標準的,提出同意批準的審核意見,將申辦材料和審核意見報主管局長。對不符合標準的,將不予批準的意見及理由退受理人員。 時限:5個工作日

              四、審定

              標準:同審核標準

              本崗位責任人:主管局長崗位職責及權限:

              按照審定標準對復審意見進行審定。 同意復審意見的,填寫審定意見,退受理人員。 不同意復審意見的,與復審人員溝通情況、交換意見后,提出審定意見及理由,填寫在

              審批表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員。時限:5個工作日

              五、告知

              本崗位責任人:優撫安置科工作人員 工作標準:

              1、及時、準確告知申辦人辦事結果。

              2、制發的文書完整、正確、有效。

              3、留存歸檔的審批文書材料齊全、規范。崗位職責及權限:

              按照工作標準進行告知,制發審批文書歸檔。對審定通過的,頒發《革命工作人員因公犧牲證明書》。對不予批準件,將申辦材料退申辦人,并告知理由。核準工作結束后,將核準過程中形成的文書材料按要求歸檔。 時限:5個工作日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國 務 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第602號

              現公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關于修改〈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決定》,自20xx年

              8月1日起施行。

              國 務 院 總 理 溫家寶中央軍委主席

              胡錦濤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軍人撫恤優待條例

              (20xx年8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413號

              公布 根據20xx年7月29日《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關于修改〈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決

              定》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國家對軍人的撫恤優待,激勵軍人保衛祖國、建設祖國的獻身精神,加

              強國防和軍隊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等有關法律,

              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人(以下簡稱現役軍人)、服現役或者退出現役的殘疾軍

              人以及復員軍人、退伍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現役軍人家屬,

              是本條例規定的撫恤優待對象,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撫恤優待。

              第三條 軍人的撫恤優待,實行國家和社會相結合的方針,保障軍人的撫恤優待與國民經

              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保障撫恤優待對象的生活不低于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全社會應當關懷、尊重撫恤優待對象,開展各種形式的擁軍優屬活動。 國家鼓勵社

              會組織和個人對軍人撫恤優待事業提供捐助。

              第四條 國家和社會應當重視和加強軍人撫恤優待工作。軍人撫恤優待所需經費由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分級負擔。中央和地方財政安排的

              軍人撫恤優待經費,專款專用,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篇二:因公犧牲證明證 明 )系我省子女。該同志系 (所在單位及職務) ,于年月被評為 (因

              公犧牲/革命烈士/英模)。

              特此證明。

              (蓋 章)

              二〇一一年月日篇三:(機關名稱)公務人員因公死亡證明書填寫說明:

              一、死亡事實經過應詳細填寫,如有偽報、偽證或明知其不實而仍予核轉,經查明屬實

              者,依法

              議處。

              二、死亡者發病或發生意外之時間、地點及送醫經過,暨死亡原因與執行職務之因果關

              係等項,

              均應依相關法令規定,於死亡事實經過欄詳細填寫。

              三、本證明書請加蓋機關印信,其中機關(構)首長及人事主管2欄位,請蓋機關(構)首

              長及人事主

              管職章或職名章。 33029.doc篇四:

              下鄉證明.doc

              廣西衛生技術人員到農村基層工作 考 核 卡

              單 位: 篇五:社會保障概論——第十二章 社會優撫 第十二章 社會優撫

              本章概要

              社會優撫是中國社會保障制度的特殊部分,它是針對特殊人群提供的優撫保障。本章首

              先闡述了社會優撫的概念、特點、地位及作用,然后重點對死亡撫恤、傷殘撫恤、社會優待

              和退役安置等主要內容作了詳細介紹。

              第一節 社會優撫概述

              一、 社會優撫的概念及特點

              (一) 社會優撫的概念社會優撫制度是指國家和社會依法對以軍人及其家屬為主體的優撫對象實行物質照顧和

              精神撫慰的特殊社會保障制度。優撫中的優,是優待之意,包括精神、政治方面的優待和物

              質利益的優待。撫是撫恤,即撫慰和恤賑。撫慰主要是精神上的撫慰和政治上的榮譽,恤賑

              乃是給予錢款和物質的上的照顧。社會優撫保障與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不同,它并不是一種普遍的社會保障形

              式,而是一項針對特殊對象的社會保障制度。它所采取的手段包括社會保險、社會救助和社

              會福利。因此,在一些國家的社會保障體系中,它被劃進“特殊保障”的范圍,具有特殊保

              障的性質。而優撫工作則是實施這一特殊保障制度的政府管理工作。 按照中國《兵役法》和《軍人優待撫恤條例》的規定,優撫對象具體包括以下對象: 1、

              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現役軍人。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規定,正在服現役的軍

              官、文職干部和士兵。保留軍籍的離休干部按現役軍人對待;2、革命傷殘人員。是指軍人在

              服役期間因戰、因公、因病(因病評殘僅限于義務兵)致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

              民兵民工因戰、因公致殘,符合評殘條件,經規定的審批機關批準,并取得民政部制發的《革

              命傷殘軍人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撫恤證》、《人民警察傷殘撫恤證》、《民兵民工傷殘

              撫恤證》的人員;3、烈士遺屬。是指經規定機關確認,取得民政部制發的《烈士證明書》的

              遺屬;4、因公死亡軍人遺屬。是指經規定機關確認,取得《因公死亡證明書》的遺屬;5、

              因病死亡軍人遺屬。是指經規定機關確認,取得《因病死亡證明書》的遺屬;6、復員軍人。

              是指1954年10月31日開始試行義務兵役制度以前參加中國工農紅軍、東北抗日聯軍、中國

              共產黨領導的脫產游擊隊、八路軍、新四軍、解放軍、中國人民志愿軍等,持有復員、退伍

              篇三:革命軍人犧牲證明書

              篇一:河南省換補烈士證工作疑難問答

              河南

              省換補烈士證工作政策解答

              (先行公布供大家

              了解,之后再以民政部最終答復為準)

              一、換發補發新版

              烈士證的人員范圍

              1.持有1983年版

              烈士證的烈屬;

              2.未換發1983年

              版烈士證,持有舊的烈士證明書的烈屬;

              3.1983年經換發

              新證后又遺失未補的烈屬;

              4.《烈士英名錄》

              上有烈士的記載但未持證的烈屬(注意鑒別此類烈屬的身份,嚴格審核其是否符合持證條件);

              5.已經批準為烈士,

              但無父母、配偶、子女,其兄弟姐妹現要求持證的;

              6.1983年版烈士

              證的持有人已經去世,其他符合持證條件的烈士直系親屬現要求持證的。

              7.烈士犧牲后原配

              偶再婚的,在烈士無其他直系親屬的前提下,可以給其補發烈士證。

              二、換補依據

              至少符合下列情形

              之一的,可以換發或補發新版《烈士證明書》:

              1.原1983年版《革

              命烈士證明書》(要求必須是原件);

              2.1983年《革命

              烈士證明書》換發存根(要求必須是原件);

              3.1983年未經換

              發的各類舊版烈士通知書、犧牲證明等(各類犧牲證明:建國前人民解放軍或人民政府頒發

              的各種證件(包括革命軍人、革命工作人員犧牲證明書),以及建國后中央人民

              政府、人民解放軍、內務部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頒發的證件(包括《革命軍人犧牲證明書》、

              《抗美援朝軍人犧牲證明書》、《革命犧牲工作人員家屬光榮紀念證》)。持上述證件原件且在

              烈士英名錄上有記載的可以換發烈士證);

              4.《烈士英名錄》

              有記載且經民政部門核實認定(注意重名的甄別鑒定);

              5.具備批烈權限的

              有關部門的烈士批準文件(檔案材料中查找到的中央人民政府、人民解放軍、民政部或省、

              市、縣級人民政府同意追認烈士的批復);

              6.其它合規有效的

              烈士評定依據(一般慎用此項)。

              三、換補烈士證需

              要的材料

              主要把握三個要點:

              一是換發補發烈士證申請書;二是烈士身份的確認材料;三是符合持證條件烈屬身份的證明

              材料。

              1.換補證申請書。

              符合持證條件的烈士遺屬向申請換補證所在地的縣級民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要求落款處手

              寫簽名或按指印)。申請持證烈屬同時提供本人身份證、戶口本復印件,民政部門要驗身份證

              原件。

              2.烈士身份的確認

              資料。可采用“換補依據”中的一項及以上。

              3.符合持證條件烈

              屬身份的證明材料

              一是檔案記載。包

              括民政部門原始檔案材料中有關于烈屬關系的明確記載;烈屬本人能夠提供確切證明,證明

              和烈士確是直系親屬關系,如曾經享受撫恤的證件、烈屬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

              門出具的個人檔案記錄(加蓋公章)等。

              二是檔案中無記載

              或無檔案的,可由當地派出所出具證明或經所在村(社區居委會)、鄉鎮(街道辦)逐級證明,

              民政部門走訪調查核實無誤,并經公示7天無異議,方可作為確認持證身份的材料。

              4.有多個烈士遺屬

              符合持證條件的,需出具家庭內部書面協議書。如

              5.《烈士及家屬信

              息審核表》

              四、換補烈士證材

              料的審核存檔

              1.縣級民政部門審

              核并上報換補證材料(具體見第三個問題);

              2.市級民政部門負

              責審核換補證材料和《烈士及家屬信息審核表》,將符合條件的三張審核表蓋章后上報省民政

              廳;

              3.省民政廳審核蓋

              章后,退回兩張審核表給市、縣各一份。 各級民政部門存檔材料:

              省民政廳:一張審

              核表

              市民政局:一張審

              核表

              縣民政局:換補證

              相關材料和一張審核表

              五、《烈士證明書》

              換發(補發)審核表的填寫。

              “烈士基本情況”

              中有些項目,如果檔案材料中查找不到,可空或填不詳。

              “持證人基本情況”

              每項必填。其中“申請理由及依據”,填寫內容應規范為特定的語句。

              “申請理由”可填寫如“原烈士證現申請換發”、“原烈士證現申請換發并變更持證人”、“原

              烈士證遺失,現申請補發”、“原未領證,現申請補發”等等。

              其他項目參考填表

              說明。

              六、如烈士有多個

              遺屬符合持證條件,如何處理?

              答:必須經家庭內

              部協商確定一名持證人,出具書面協議書給民政部門,方可受理換證。書面協議書由符合持

              證條件的所有遺屬手寫落款簽名,按指印。如烈屬在外地,可出具同意某某持證的確認證明。

              七、烈士過繼子女

              是否能持證?

              簡單說來就是,烈

              士生前過繼并取得法律認可的,可以發證;烈士死后過繼的,不能發證。

              1.過繼行為發生在

              1992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實施之前的過繼子女,要求必須是烈士生前過繼

              且形成事實撫養關系(即子女過繼時未滿18周歲且與烈士共同生活),事實收養關系可由原

              始證明(如家譜記載)及當地群眾公認來證明,并經所在村(社區居委會)、鄉鎮(街道辦)逐

              級證明,民政部門走訪調查核實無誤,并經公示7天無異議,方可承認過繼子女的身份,并

              具有持證資格。

              2.過繼行為發生在

              1992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實施之后的,根據該法,要想形成收養關系,必

              須經民政部門辦理合法收養手續,否則在法律上不認可收養關系的成立,無法律上的擬制血

              親關系。因此,1992年4月1日之后不存在“過

              繼子女”一說,不得持證。

              3.烈士犧牲后過繼

              的子女,一概不得持證。

              八、烈士遺屬現戶

              籍地與烈士原批準地不在一處的,在何處換發新版烈士證?

              烈屬向現戶籍所在

              地提出申請,并提交有關烈士身份和本人烈屬身份的認定材料,烈士身份證明材料要由批準

              地民政部門蓋章,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根據烈屬的申請向烈士原批準地核實并通報持證人信

              息。

              另外,因烈士原批

              準地多為烈士英名錄記載地、烈士籍貫所在地、烈士犧牲地等,同時當地也可能有相關的烈

              士紀念設施或烈士墓,故不建議輕易轉移烈士原始檔案,割裂烈士史料與當地千絲萬縷的聯

              系。

              九、烈士基本情況

              需要更正,如何處理?

              如遇烈屬提出烈士

              姓名、出生時間、犧牲時間等有誤,申請更正;或是原烈士證上填寫內容與當地《革命烈士

              英名錄》上的記載不符,縣級民政部門需慎重對待,一般不予更正。經多方查證核實無誤后,

              方可予以更正。

              處理原則是以第一

              手史料(又稱原始史料,即指接近或直接在歷史發生當時所產生的史料)為準,第二手史料

              (又稱間接史料,即指經過后人運用一手史料所作的研究與詮釋,以及在此基礎上所進行的

              再創造等)服從于第一手史料。例如,犧牲后發放烈士證在前,《革命烈士英名錄》編纂在后,

              烈士姓名的核實就以最初發放的烈士證明書記載為準。再如,烈屬提供的家譜(族

              篇二:馮明東:祭母文2014定稿

              祭

              母 文

              馮明東

              序:一篇祭母文,

              半章家庭史。 酸甜苦辣悲,無盡母子情。

              維:公元二零一四

              年十一月十九日,歲次甲午年閏九月二十七日,慈母荀吉珍逝世第四天,孝男馮明東率弟馮

              明飛攜全家之人,謹以鄉土薄酒微儀,長跪于母親靈前,泣血致祭于慈母亡靈曰: 天宇茫茫,

              大地惶惶,我之老母,駕鶴西上。 兒孫長跪,親朋哀傷,謹以奠儀,拜祭靈堂。 慈母親娘,

              別我而亡,壽享八七,仙去何忙? 母親一生,賢和善良,命運坎坷,蕩氣回腸。 一九二八,

              慈母生降,生于憂患,逝于國昌。 母生三岔,荀氏次女,三歲喪父,五歲無娘。 姨為丫環,

              少年死亡,小舅被賣,音信渺茫。注⑴ 我母孤苦,饑寒難擋,祖母疼愛,將您收養。注⑵ 幼

              入馮

              門,有所依傍,相依為命,共度時光。 母與我父,姨表兄妹,歡喜聯姻,甘苦共嘗。 一

              九四六,父當鄉長,喜得長子,合家歡暢。 助父革命,緊跟共黨,參加邊縱,謀求解放。 蔣

              軍追捕,三岔槍響,身背明東,四處躲藏。注⑶ 父去剿匪,身為連長,出生入死,戰功輝煌。

              注⑷

              一九五零,我父陣亡,撕肝裂肺,哭斷寸腸。注⑸ 時過一年,禍從天降,土改運動,極左擴

              張。 烈屬蒙冤,猝不及防,劃成地主,老幼遭殃。 伯父斗死,三十方剛,祖父絕望,自盡

              懸梁。 床板做棺,薄衣舊裳,草草掩埋,奠何酒漿? 母與祖母,專政對象。捆綁吊打,肉

              刑重傷。血雨腥風,人心惶惶。生不如死,痛斷肝腸。財產沒收,遷居草房。透風漏雨,滿

              目凄涼。家徒四壁,生計不張。衣難遮體,食不飽腸。虎狼喧囂,暗箭難防。忍氣吞聲,苦

              度時光。六口之家,淚眼相望,孤兒寡母,

              母年廿三,遭此大

              殃,本可擇路,遠走他鄉。您明大義,堅守家堂,羸弱身軀,扛家大梁。為撫幼子,為孝高

              堂,忍辱負重,苦度時光。婆母共處,禍福同享,妯娌和睦,相依相幫。祖母病重,長期臥

              床,母親侍奉,煎藥熬湯。梳頭洗面,喂飯喂漿,送終盡孝,我母擔當。曾祖要孝,小叔要

              幫,子侄要教,外辱要擋。撐持門庭,

              逆境之中,堅韌頑

              強,護家之功,族親難忘。耕田種地,農活內行,推磨挑擔,搓繩換糧。幫人縫衣,賣工四

              鄉,水庫打壩,宣威煉鋼。周旋村鄉,艱難應變,護我兒郎。

              心若沸湯。 注⑹注⑺

              寒冬臘月,薄衣單裳,披星戴月,晝夜奔忙。 艱難度日,挺起脊梁,勞苦成疾,背駝腿傷。

              三年饑荒,無油無糧,吃糠咽菜,熬過死亡。 母不識字,送我學堂,兒求上進,慰娘心房。

              慈母恩情,感動上蒼,繼父進門,好人登堂。 為母分憂,成兒依傍,師表自律,心地善良。

              父母相伴,四十六年,二老恩愛,父子情長。兒年幼時,父寄重望,不遺余力,躬身撫養。

              節衣縮食,供兒讀書,扶我成人,盼我嘉祥。烈士之子,劃入黑幫,飽受欺凌,呼斥昂昂。

              學績雖好,升學無望,政審靠邊,滾蛋回鄉。十年浩劫,文革動蕩,冤獄遍地,人性淪喪。

              我母何辜,再遭重創,百般凌辱,慘烈異常。批斗罰跪,便飯家常,受刑示眾,捆綁游鄉。

              耳光搧臉,頭昏腦脹,棍棒打頭,血流如漿。懷孕數月,反綁吊梁,弟未夭折,天恩浩蕩。

              背弟勞動,歧視誹謗,黑夜加班,強迫無償。通知開會,心驚若狂,會場刑場,有何兩樣?

              政治迫害,經濟擄搶,年關頭天,扣款退糧。為了活命,變賣家當,黑市買糧,剜肉醫瘡。

              兒雖憐母,救母無方,兒也挨斗,終日恐慌。娘兒相對,泣斷寸腸,兒為母哭,母為兒傷。

              注⑻注

              ⑼

              斗爭殘酷,世態炎涼,呼天喚地,路在何方? 人生苦難,吃盡遍嘗,柔弱之軀,堅韌頑強。

              逆境之中,不屈不撓,是鐵早銹,您是塊鋼。注⑽ 慈母剛強,兒心自知,個中酸楚,誰解衷

              腸? 烈士英魂,死難瞑目,光榮之家,悲哀凄涼。 艱難歲月,已成過往,傷心歷史,不忍

              全講。縱有千言,難盡其詳,述其大略,兒孫莫忘。我黨英明,改革開放,撥亂反正,終見

              陽光。忠烈之家,沉冤昭雪,父垂史冊,千古名揚。母為烈屬,政治榮光,政府撫恤,生活

              歡暢。我年廿七,再入學堂,刻苦自律,奮發圖強。積善之家,終有福報;為惡之人,早見

              閻王。母過半百,老當益壯,起房蓋屋,平安吉祥。撫育孫輩,奔走城鄉,精心照看,皓首

              加霜。孫男孫女,百事牽腸,馮玥方瑆,豈敢相忘我母慈愛,尤愛兒郎,兒孫之事,朝念暮

              想。己冷不御,恐我衣涼,己口難咽,恐我饑腸。衣食冷暖,工作健康,牽掛叮嚀,暖我心

              房。祖上有德,佑我家堂,恩澤兒孫,個個賢良。子侄孫輩,奮發向上,雖未耀祖,亦稱自

              強。母慈子孝,四世同堂,家庭和諧,宗族興旺。母之晚年,笑傲風霜,樂享天倫,家奔小

              康。

              ?注⑾ 注⑿

              我近古稀 百事多忘,唯有母恩,銘心系腸。 甲午九月,母病不祥;多方醫治,回天無望。

              耋耄之年,不幸故亡,人壽使然,兒心痛傷。注⒀ 我母一生,悲喜交響,劫后余生,福壽安

              康。 母親處世,品德高尚,逆境護家,功德無量。 母親教子,細心慈祥,忠孝仁愛,以德

              垂芳。 母親持家,細水流長,待人接物,慷慨大方。 慈母堅韌,勝鐵如鋼,百折不饒,浴

              火鳳凰。注⒁ 母雖已去,親恩浩蕩,撫今思昔,母德堪揚。 您的音容,永駐心田,您的教

              誨,終生難忘; 您的仁慈,感動上蒼,您的福報,源遠流長。 我思我母,淚落千行,撰此

              祭文,捎至天堂。 值此家奠,敬母一觴,無盡哀思,泣訴靈堂。 心聲血淚,文短情長,唯

              愿慈母,早升天堂。 逝者生者,兩隔陰陽,寸草春輝,永不相忘。 慈母安息,靜享安祥,

              永垂不朽,千古流芳! 嗚呼哀哉,吾母尚饗!

              孝男馮明東率弟馮

              明飛攜全家之人 拜祭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

              十九日

              篇三:烈士

              烈士,

              一個民族不屈的脊梁

              ——中華民族革命

              烈士述論

              熱血檔案·考據篇

              “烈士”稱號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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