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安全為話題的優秀作文
煤礦干部誡勉談話制度(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對干部進行誡勉談話,是講正氣、履職責、樹形象,加強干部隊伍建設,落實黨風勤政廉政建設責任制,從源頭預防和治理消極fu敗現象的客觀需要和必要手段。根據上級有關規定,制定“龐莊煤礦干部誡勉談話制度。”
第二條、談話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關心愛護干部為目的,及時有效地幫助和糾正黨員、干部在工作、黨風和紀律上可能出現的傾向性問題和不良行為。通過誡勉談話制度的建立,強化干部監督管理機制,增強黨員干部廉潔自律意識,防患于未然,使各級干部正確運用手中權力,為企業創業發展穩定提供保證。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干部是指全礦科級(含副總和井級)以下各類干部。
第二章誡勉談話的范圍
第四條、凡是在政治立場、思想作風、工作作風和生活作風等方面存在問題情節較輕微,夠不上紀律處分的,經調查取證情況屬實,提出警戒,進行幫助教育并限期改正。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實行誡勉談話:
1、缺乏學習熱情。不履行正常的請假手續經常拒絕參加上級或本單位安排的學習、培訓或過組織生活;經常缺席上級或本單位通知其參加的各種會議;不認真學習和研究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不積極執行上級指示精神,理論素質和政策水平不適應崗位職責要求的。
2、不注意提高思想政治素質,放松世界觀改造,黨性觀念淡薄,在關健時刻和大是大非問題上態度曖昧的。
3、作風不民主,違背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個人獨斷專行,造成決策失誤;或因工作不扎實,造成工作失誤和損失的。
4、違背實事求是原則,有虛報、謊報成績或隱瞞問題不報等弄虛作假行為的。
5、不能很好執行廉潔自律和廉潔從政各項規定,造成群眾不滿的。
6、對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不重視,落實不到位的。
7、工作上不思進取,得過且過,對組織和領導安排的工作陽奉陰違,扯皮推諉的。
8、不講團結,在領導班子和職工中拉幫結伙、挑拔是非影響干部職工積極性的或造成干群黨群領導班子不團結的。
9、事業心、責任心、大局意識和服務意識不強,吃拿卡要,服務態度生硬;紀律松散,經常違反各項規定的;工作馬虎應付,業務上出現一定程度過錯的。
10、其它問題需要實行誡勉談話的。
第三章誡勉談話的程序
第五條、紀委(監察室)、組織人事科根據年度考核、組織考察、群眾來信來訪等途徑發現干部存在的問題后,在問題查清的基礎上,提出對誡勉談話對象的初步意見,經黨政主要領導同意后,由紀委向誡勉對象發出《誡勉談話通知書》。
第六條、一般干部原則上由其所在單位主要領導進行談話,紀委、組織部門派員參加并做好記錄;副科級干部由分管礦領導進行談話,科級(含副職主管)由礦黨政主要領導進行談話,紀委、組織部門負責人參加并做好記錄。
第七條、談話對象必須在談話后的七日內,向紀委提交對談話的認識和整改意見。
第四章 誡勉談話的要求
第八條、負責談話的領導干部和人員,不得向被談話者透露舉報人情況,要以高度的責任心,堅持原則,實事求是,對談話對象以告誡說理教育為主,談話要有針對性,突出問題的重點。要耐心聽取被談話人的申述和意見,客觀公正地指出被談話人存在的問題和不足,提出改進的具體要求,誠懇地進行批評教育幫助。
第九條、被談話人要如實向負責談話的領導干部反映情況和回答問題,不得隱瞞、回避問題或避重就輕;要正確對待群眾的批評意見和組織的教育幫助。如事實存在的,必須按要求在期限內認真整改,凡經誡勉談話而不在期限內改正錯誤的,要嚴肅處理。不得打聽、追問舉報人的情況,不得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違者視情節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條、談話內容一般應予保密,如需公開必須經礦黨政主要領導和紀委、組織部門同意。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本制度由礦紀委負責解釋和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本制度從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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