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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的未來的作文600字

            時間:2025-06-24 14:10:13 600字 我要投稿

            我的未來的作文600字

              根據《彬縣機關效能建設工作考核評價辦法》精神,結合彬縣機關效能建設實際,特制定本細則。

            我的未來的作文600字

              機關效能考核實行扣分制。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直接從該單位當月機關效能考評基礎分中扣除。(二級單位和主管單位掛鉤,村組、社區、居委會與鎮掛鉤)。

              (一)紀律作風

              1、對上級和縣委、縣政府的決策部署執行不力,消極抵觸,搞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或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發現一次扣責任單位2分。

              2、不按規定要求報送相關計劃、總結、信息、統計數據等材料,發生一次,扣報送單位0.5分。

              3、上報材料及公文質量不高,不符合要求被退回或出現明顯錯誤的,發生一次,扣報送單位0.5分。

              4、工作日(必要的公務活動除外)中餐飲酒,發現一人次扣單位1分。

              5、未按規定程序履行請假手續缺席會議或縣上組織的各類重大活動的,發現一人次扣單位1分。

              6、對上級和縣委縣政府決定事項、各類會議確定事項、工作安排、單位本職工作消極應付或未按要求辦理的,發現一次扣單位1分。

              7、妨礙重大項目、重點工程項目建設和征地拆遷安置工作、干擾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等行為,發現一次扣單位2分。

              8、對項目業主反映的問題,不及時報告處理答復的,發現一次扣單位1分。

              9、不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違背下級單位、投資客商、企業或服務對象意愿,直接或變相收費、攤派,或要求參加各類活動及社團組織的,發現一起扣相應責任單位2分。

              10、利用工作或職務之便,向服務對象推銷產品、介紹施工隊伍、承攬工程的,發現一起扣相應責任單位2分。

              11、接受或者索要項目、企業或服務對象的現金、物品、有價證券,或者違反規定接受其提供的宴請、娛樂、旅游等活動的,發現一起扣相應責任單位2分。

              12、要求項目、企業或服務對象報銷相關費用,無償或者變相占用其財物的,發現一起扣相應責任單位2分。

              13、工作作風簡單粗暴,服務態度生硬,對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故意不辦理,或者拖延、推諉、刁難、不按規定要求辦理的,發現一起扣相應責任單位1分。

              14、公車私用以及違反公務用車購置、使用、維修、處置管理規定的,發現一起扣責任單位1分。

              15、違反公務接待和單位財務管理制度的,發現一起扣責任單位1分。

              16、違反規定開展檢查、評比活動,或者違反規定亂罰款的,發現一起扣相應責任單位2分。

              17、不按規定辦理信訪件或對政風行風熱線及群眾反映的問題、信訪機關交辦事項不及時處理或回復的,發現一起扣相應責任單位1分。

              18、未報經上級部門批準同意而自行發放各類補貼、補助的,發現一起扣責任單位2分。

              19、違反財務管理制度,私設小金庫的,發現一起扣責任單位2分。

              20、未按規定程序報批和組織人事部門同意自行借調人員的,發現一起扣相應責任單位2分。

              (二)機關管理

              21、上班遲到、早退,發現一人次扣單位0.5分。

              22、上班時間玩游戲、看影視、觀球賽、炒股、串崗聊天,發現一人次扣單位1分。

              23、上班時間打牌、下棋或參與其他娛樂活動的,發現一人次扣單位2分。

              24、不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未報告擅自外出的,發現一人次扣單位0.5分。

              25、違反《公共機構節能條例》規定,不節約用水用電的,發現一次扣單位1分。

              26、值班人員不堅守工作崗位、不保持通訊暢通的,發現一次,扣值班人員所在單位1分。

              27、辦公場所和工作單位環境臟亂差,發現一次扣單位1分。

              28、機關工作人員不按要求著裝的,發現一人次扣所在單位1分。

              29、違反《公務員法》規定對單位工作人員放長假、或對單位工作人員長期不上班不予處理的,發生一起,扣所在單位2分。

              30、出現失泄密事件的,發生一起扣責任單位4分。

              31、單位內部安全保衛出現公共財物被盜、火災等事故的,扣責任單位1分;造成嚴重損失的,扣責任單位4分。

              (三)產業發展

              32、對縣委縣政府決定實施征地拆遷且具備條件的項目,不能按期完成交地任務影響項目建設的,分別扣相應部門和拆遷辦各1分。下月仍未完成的,繼續執行此規定。

              33、不按要求落實縣政府與客商簽訂項目投資協議中約定具體事項的,每項扣責任單位1分。

              34、企業或項目業主對服務工作不滿意經查證情況屬實的,發生一起扣責任單位1分。

              35、相關職能部門對項目業主的舉報、投訴處理不及時的,發生一次扣責任單位1分。

              36、對其他單位依法提請支持、配合、協助的有關事項,不履行法定義務辦理的,發生一起,扣責任單位1分;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扣責任單位2分。

              37、對本轄區、本部門存在的問題長期失察,或者瞞案不報、壓案不查,或者處理不力的,扣失察單位4分。

              38、發現破壞經濟發展環境、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的違法違紀案件線索,不及時向有關職能部門通報、移交,以罰代管,或以罰代刑的,扣責任單位4分。

              39、應當納入行政便民服務中心辦理的事項,未經批準拒不納入,或者不按規定相對集中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權,限時辦結制落實不到位的,扣責任單位1分。

              40、未按《工程建設招標及政府采購管理辦法》有關規定,違規進行招標、采購的,扣違規責任單位2分。

              41、違反規定辦理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事項的,扣責任單位1分。

              42、不按規定受理職責范圍內的舉報、投訴,或不按規定時限和要求辦理上級機關交辦的投訴案件的,發生一起扣責任單位1分。

              43、對舉報、投訴的單位或個人,進行刁難或者打擊報復的,發生一起扣責任單位4分。

              (四)城市建設管理

              44、散布違背征地拆遷政策言論影響征地拆遷工作的,發現一起扣所在單位1分。

              45、在征地拆遷中執行政策不嚴,優親厚友,營私舞弊的,發現一起扣所在單位2分。

              46、參與或暗地策劃、操縱、唆使群眾阻撓項目征地拆遷的,發現一起扣所在單位2分。

              47、在政府投資項目建設中,不履行行業監管職責的,發現一起扣監管單位1分;造成嚴重社會影響和后果的,扣發監管單位和建設責任部門各10分。

              48、未及時發現或制止違法建設的,發生一起扣責任單位1分。

              49、城市綜合管理部門接到違法建設報告后,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和查處的,發現一起扣相關管理部門各1分。

              50、在各級政府或有關工作部門組織的綜合執法整治活動中,不參加或不按要求派人參加或者參加后不作為的,發現一起扣相應責任單位1分。

              51、縱容、庇護親友及他人實施違法建設的;直接或者指使他人干擾、妨礙、抗拒執法部門依法執行相關拆違控違活動的,發現一起扣所在單位1分。

              52、運輸車輛出現嚴重污染城區主干路面未及時處理的,發生一起扣監管部門和責任部門各1分。

              53、不按運輸管理整治要求,認真開展監督管理和查處工作的,發生一起扣相關單位1分。

              54、交通運輸中超員、超載、超限、私改車型的,發現一起扣相關單位1分。

              55、城市綠化、市政維修、市容市貌和環境衛生整治管理不到位的,發現一處扣責任單位0.1分。

              56、對出店經營,違反規定擺攤設點以及違規戶外廣告管理不到位的,發現一處扣監管責任單位0.1分。

              57、對亂砍濫伐、毀林開荒等破壞林業或林業用地行為未及時制止和處理的,發現一處分別扣鎮和林業部門各1分。

              58、“門前三包”管理不到位的,發現一處分別扣監管部門及當事單位各0.1分。

              (五)民生領域

              59、人民群眾反映的社會民生問題,承辦單位未及時或在規定時間回復或解決,發現一起扣承辦單位1分;應該能解決而不解決的,扣承辦單位2分。

              60、未按要求完成縣委、縣政府確定的民生實事的,扣責任單位2分。

              61、發生重大汛情、森林火災或重大動植物疫病防控、處理不及時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分別扣相關責任單位各4分。

              62、監管不力,發生或出現煤礦安全事件、交通安全事故、旅游安全事件、食品和藥品安全事件、停水、停電、停氣等情況的,分別扣相關責任單位各4分。

              63、單位內部工程拖欠工人工資的,發生一起扣責任單位1分;引發群眾性事件的扣責任單位10分。

              64、人民群眾到勞動部門反映的勞資糾紛訴求未及時處理的,分別扣勞動部門及責任單位各1分;引發群眾性事件的扣責任單位10分。

              65、對企業員工工資拖欠問題未及時排查、督促解決的,發生一起分別扣勞動保障部門和責任單位各1分;引發群眾性事件的扣責任單位10分。

              66、對困難群眾、弱勢群體反映的正當訴求,司法、民政、社保等部門應當辦理或提供救助而未及時辦理或提供救助的,扣責任單位1分。

              67、人民群眾反映的環境污染問題未及時處理的,扣環保部門1分;造成嚴重后果和重大影響的,扣環保部門6分;引發群眾性事件的再扣10分。

              68、在急難險重緊急集合及應急拉動演練中,少一人次扣所屬單位1分;未按要求完成急難險重任務及應急拉動演練任務,分別扣相關部門各2分。

              (六)社會管理

              69、出現社會穩定、生產安全事故等突發性事件,按照部門管理職能,主管部門未及時向縣委縣政府報告信息的,發現一次扣主管單位1分。

              70、對社會穩定、生產安全事故等突發性事件處理不及時或不到現場處理的,扣責任單位4分。

              71、違反信訪條規,發生非正常上訪或群體上訪,責任單位或主管部門接到通知后未及時到現場勸返處理的,扣責任單位或主管單位1分。

              72、因工作不力出現封堵大門、堵塞交通要道、阻撓施工等非正常訪或集體訪的,發生一起,扣公安局及責任單位各2分。

              73、赴市非正常上訪的,發生一起,扣責任單位2分。

              74、赴省非正常上訪的,發生一起,扣責任單位8分,扣信訪局1分。

              75、進京非正常上訪的,發生一起,扣責任單位10分,扣信訪局5分。

              76、對交辦信訪件未按期辦結的,分別扣信訪局和責任單位各2分。

              77、未按要求完成精神文明創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黨風廉政建設、黨的建設、計劃生育、安全生產、環境保護、招商引資、重點項目等安排的階段性工作任務的,發生一次,扣責任單位2分。

              78、承擔省、市考核指標任務的單位完不成進度目標任務的扣2分,下月不能完成的繼續扣分。

              79、未按要求做好社會矛盾聯動化解信息平臺登錄上報工作,出現延時辦理、紅燈警告的,每項扣責任單位1分。

              80、違反煙花爆竹管理條例和燃放管理規定的,發生一起扣公安局1分。

              81、社會治安管控不力被企業、項目業主及人民群眾投訴的,扣公安局3分。

              82、學校違規收費、亂收費、搭車收費的,發現一次扣教育局1分。

              83、學校教師違背師德師風建設管理規定的,私自招生補課的,發現一次扣教育局1分。

              84、司法部門及行政執法單位不依法辦案、不按程序辦案或者違規辦案,發生一起扣責任單位1分。受到上級部門批評和追究的,發生一起扣責任單位5分。造成辦案安全事故的,扣辦案單位10分。

              85、辦案中不嚴格執法,不規范執法,工作中吃拿卡要,發生一起扣辦案單位1分;造成辦案安全事故的,扣辦案單位10分。

              (七)黨的建設

              86、不嚴格執行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項不經集體討論研究決定的,發現一次,扣單位2分。

              87、領導班子不團結的,造成不良影響和影響工作的,發生一次,扣所在單位1分。

              88、未按要求完成輿論宣傳、黨委(黨組)中心組理論學習、理論調研、文化體育等工作任務的,發生一次,扣責任單位1分。

              89、未按要求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黨風廉政宣傳教育活動的,發生一次,扣責任單位1分。

              90、未按要求落實反腐倡廉工作任務,發現一起,扣責任單位1分。

              91、未按要求落實基層黨建、創先爭優、黨員電化教育和干部培訓以及其他黨務工作任務的,發現一起,扣責任單位1分。

              92、違反《干部任用條例》規定的,發現一起,扣責任單位4分。

              93、違反廉潔征兵相關規定的,工作任務完成不好,預征對象不落實,報名應征進體檢站人數及合格率達不到要求,每項分別扣縣人武部和責任單位各1分;出現責任退兵,分別各扣4分。

              (八)違紀違法及通報事項

              94、黨風廉政建設、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計劃生育、安全生產、環境保護、招商引資和重點項目等被“一票否決”的,取消單位年終獎評選資格。

              95、被市委、市政府及以上通報批評的,發生一次扣單位6分。

              96、凡被縣委縣政府、市級業務主管部門通報批評的,發生一次扣單位4分。

              97、凡被縣委、縣政府各專項工作領導小組、縣級相關部門通報批評的,發生一次扣單位2分。

              98、因工作不力被新聞媒體(含網站)曝光造成不良影響的,發生一次扣單位4分。

              99、工作人員被問責的,發生一次扣單位6分。

              100、其他違反效能建設事項,由考核辦提出處理建議,報考核領導小組研究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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