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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員工辭職管理制度

            時間:2022-10-11 17:53:36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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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員工辭職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員工辭職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保證公司人員相對穩定、維護正常人才流動秩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辭職程序

              第二條 員工應于辭職前至少1個月向其主管及總經理提出辭職請求。

              第三條 員工主管與辭職員工積極溝通,對績效良好的員工努力挽留,探討改善其工作環境、條件和待遇的可能性。

              第四條 辭職員工填寫辭職申請表,經各級領導簽署意見審批。

              第五條 員工辭職申請獲準,則辦理離職移交手續。公司應安排其他人員接替其工作和職責。

              第六條 在所有必須的離職手續辦妥后,到財務部領取工資。

              第七條 公司可出具辭職人員在公司的工作履歷和績效證明。

              第三章 離職談話

              第八條 員工辭職時,該部門經理與辭職人進行談話;如有必要,可請其他人員協助。談話完成下列內容:

              1 .審查其勞動合同;

              2. 審查文件、資料的所有權;

              3. 審查其了解公司秘密的程度;

              4. 審查其掌管工作、進度和角色;

              5. 闡明公司和員工的權利和義務。

              記錄離職談話清單,經員工和談話經理共同簽字,并分存公司和員工檔案。

              第九條 員工辭職時,人事經理應與辭職人進行談話,交接工作包括:

              1. 收回員工工作證、識別證、鑰匙、名片等;

              2. 審查員工的福利狀況;

              3. 回答員工可能有的問題;

              4. 征求對公司的評價及建議。

              記錄離職談話清單,經員工和談話經理共同簽字,并分存公司和員工檔案。

              第十條 辭職員工因故不能親臨公司會談,應通過電話交談。

              第四章 辭職手續

              第十一條 辭職員工應移交的工作及物品:

              1. 公司的文件資料、電腦磁片;

              2. 公司的項目資料;

              3. 公司價值在40元以上的辦公用品;

              4. 公司工作證、名片、識別證、鑰匙;

              5. 公司分配使用的車輛、住房;

              6. 其他屬于公司的財物。

              第十二條 清算財務部門的領借款手續。

              第十三條 轉調人事關系、檔案、黨團關系、保險關系。

              第十四條 辭職人員若到競爭對手公司就職,應迅速要求其交出使用、掌握的公司專有資料。

              第十五條 辭職人員不能親自辦理離職手續時,應寄回有關公司物品,或請人代理交接工作。

              第五章 工資福利結算

              第十六條 辭職員工領取工資,享受福利待遇的截止日為正式離職日期。

              第十七條 辭職員工結算款項:

              1. 結算工資。

              2. 應得到但尚未使用的年休假時間。

              3. 應付未付的獎金、傭金。

              4. 辭職補償金。按國家規定,每年公司工齡補貼1個月、最多不超過24個月的本人工資。

              5. 公司拖欠員工的其他款項。

              須扣除以下項目:

              1. 員工拖欠未付的公司借款、罰金;

              2. 員工對公司未交接手續的賠償金、抵押金;

              3. 原承諾培訓服務期未滿的補償費用。

              如應扣除費用大于支付給員工的費用,則應在收回全部費用后才予辦理手續。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公司辭職工作以保密方式處理,并保持工作連貫、順利進行。

              第十九條 辭職手續辦理完畢后,辭職者即與公司脫離勞動關系,公司亦不受理在3個月內提出的復職要求。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公司辦公室主任解釋、補充,經公司總經理批準頒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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