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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關干部帶薪年休假

            時間:2020-11-23 18:29:33 制度 我要投稿

            機關干部帶薪年休假

              機關干部帶薪年休假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是人事部為了規范機關、事業單位實施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制度,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而制定的帶薪年休假辦法。

              各鄉、鎮、辦事處,市直各單位,各人民團體: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人事部令第9號),規范機關、事業單位實施帶薪年休假制度,切實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把黨和政府對廣大職工的關心和愛護真正落到實處,現就進一步貫徹落實《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年休假)問題通知如下:

              一、要保證工作人員享受年休假

              各機關、事業單位在確保日常工作正常運轉的前提下,本著關心和愛護職工,提高職工健康水平的原則,考慮工作人員本人意愿,統籌安排,及早制定年休假計劃,保證工作人員享受年休假。

              二、要加強年休假管理

              各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加強年休假管理,嚴格考勤制度,并將本單位今年年休假計劃于7月20日前報人事勞動局工資福利科,人事勞動部門將組織人員對各單位年休假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年休假制度貫徹實施。以后每年3月底各單位要將本單位上年度年休假執行情況和當年年休假計劃上報市人事勞動局。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一條 為了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根據勞動法和公務員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

              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第五條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勞動保障部門應當依據職權對單位執行本條例的情況主動進行監督檢查。

              工會組織依法維護職工的年休假權利。

              第七條 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于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于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條 職工與單位因年休假發生的爭議,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九條 國務院人事部門、國務院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分別制定本條例的實施辦法。

              第十條 本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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