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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東省小汽車號牌競價發放管理暫行辦法

            時間:2020-11-16 19:01:34 制度 我要投稿

            廣東省小汽車號牌競價發放管理暫行辦法

              (廣東省公安廳、監察廳、財政廳2007年11月6日以粵公通字〔2007〕284號發布 自2007年11月6日起施行)

            廣東省小汽車號牌競價發放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規范政府公共資源市場化運作的管理,保證小汽車號牌競價發放公開、公平、公正進行,根據《財政部關于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通知》(財綜〔2004〕53號)和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非稅收入征管工作提高非稅收入質量的通知》(粵府〔2006〕62號)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成立省小汽車號牌競價發放工作協調小組,由省公安廳、省財政廳和省監察廳組成,負責全省小汽車號牌競價發放工作的協調和監督。地級以上市可根據實際相應成立小汽車號牌競價發放工作協調小組。

              第三條 小汽車號牌競價發放工作應當依法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競價發放的機動車號牌種類只限于小型汽車號牌(港澳入出境車、臨時入境汽車、使、領館汽車號牌除外)。未列入競價發放范圍的`號牌,一律按規定供群眾隨機選取,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選號費。

              第五條 財政核撥、核補經費的機關、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社會團體的車輛不得以任何形式參加小汽車號牌競投。已購得符合新車注冊登記規定小型汽車的單位和個人才能成為競投人。競投人可以自行參加競投,也可以按照《拍賣法》的有關規定委托其代理人參加競投。

              第六條 每次競價發放的號牌范圍限定為競價發放月份之前(含當月)小汽車上牌號段,具體號段由地級以上市公安部門提供。每次提供的數量不超過全市前3個月小汽車上牌總數平均數的10%,且最多不超過300個號牌。

              第七條 各地競價發放小汽車號牌的次數由地級以上市小汽車號牌競價發放工作協調小組確定,每月不超過1次。

              第八條 小汽車號牌競價發放工作由地級以上市財政部門委托具備資質的拍賣單位按照《拍賣法》有關規定進行,并由公證處現場公證。拍賣單位應通過公開招標的形式確定,每3年公開招標1次。

              第九條 小汽車號牌競價發放的競投規則由省小汽車號牌競價發放工作協調小組制定,小汽車號牌競價發放相關工作由地級以上市小汽車號牌競價發放工作協調小組組織實施。

              第十條 地級以上市小汽車號牌競價發放工作協調小組應當按規定選取用于競價發放的小型汽車號牌,核定每個號牌號碼的競投底價,公安部門應將有關號牌號碼予以鎖控。

              第十一條 各地每次競價發放號牌,應當提前10日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告號牌競價發放的時間、地點和號牌號碼、競投底價和競投人資格條件等有關事項。

              第十二條 對競價成交的號牌,由拍賣單位與競得人簽訂《小汽車號牌競價結果確認書》。《小汽車號牌競價結果確認書》必須列明機動車來歷憑證號、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碼)、競得車牌號、競得人身份證號碼或組織機構代碼證書。競得人應當按規定時間到市財政部門委托的代收銀行繳納中標資金,逾期視為放棄該號牌競得權,該號牌轉入下一次競價發放。

              第十三條 地級以上市小汽車號牌競價發放工作協調小組應當將每次實際競價發放的號牌數量及號碼,書面通報給地級以上市公安部門。市公安部門審核競得人提交《小汽車號牌競價結果確認書》、中標資金繳款憑證和車輛注冊登記法定資料,按規定辦理注冊登記,并將《小汽車號牌競價結果確認書》、中標資金繳款憑證復印件存入車輛檔案。

              第十四條 競得人應當自成交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按競價成交號牌辦理車輛注冊登記。對逾期未辦理注冊登記、放棄已成交號牌和競價未能成交的號牌,轉入下一次競價發放。若連續3次競價發放未能成交,由地級以上市小汽車號牌競價發放工作協調小組公告收回號牌,并在3個工作日內知會市公安部門解除鎖控,提供給群眾隨機選用。

              第十五條 競價成交的號牌不得更改,不得轉賣,不得轉贈。

              第十六條 因國家調整機動車號牌號碼使用有關政策,致使競得人不能按成交號牌號碼辦理注冊登記的,由競得人向地級以上市財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市財政部門審核、提出意見送市公安部門審核后,向競得人退還應退的號牌費用;因國家政策調整,致使競得人延誤辦理車輛注冊登記的,可適當延長辦牌期限。具體辦法由省小汽車號牌競價發放工組協調小組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 競價發放號牌所得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全額上繳同級財政。競價發放號牌所得收入主要用于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交通安全基礎設施投入等支出。具體收支管理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公安廳依照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 各級小汽車號牌競價發放工作協調小組應當加強對小汽車號牌競價發放工作的管理、監督。

              各級監察機關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對在號牌競價發放工作中出現違規操作,造成不良影響的,應當給予通報批評;對假公濟私、利用職權牟取不當利益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小汽車號牌競價發放工作協調小組負責解釋。各地級以上市可根據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并報省小汽車號牌競價發放工作協調小組備案。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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