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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會團體成立、變更、注銷審批制度

            時間:2020-11-11 13:33:30 制度 我要投稿

            社會團體成立、變更、注銷審批制度

              一、責任單位

            社會團體成立、變更、注銷審批制度

              珠暉區民政局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股

              二、責任人

              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股股長和分管局領導

              三、權力運行依據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1998年國務院令第250號)。

              四、審批權限

              審批社會團體的成立、變更和注銷。

              五、審批條件

              (一)有50個以上的個人會員或者30個以上的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單位會員混合組成的,會員總數不得少于30個;

              (二)有規范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五)有合法的資產和經費來源;

              (六)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社會團體的名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社會團體的名稱應當與其業務范圍、成員分布、活動地域相一致,準確反映其特征。社會團體的名稱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

              六、申報材料

              (一)籌備申請書

              (二)業務主管單位的批準文件

              (三)驗資報告、場所使用權證明

              (四)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

              (五)章程草案

              七、辦理程序及時限

              (一)申請成立

              申請成立社會團體,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由發起人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籌備。

              籌備成立的社會團體,應當自登記管理機關批準籌備之日起6個月內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章程,產生執行機構、負責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成立登記。籌備期間不得開展籌備以外的.活動。

              申請籌備成立社團發起人提交相關資料后,60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籌備的決定,收到完成籌備工作的社團的登記申請及有關文件后3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并登記。對不予登記的,應當將不予登記的決定通知申請人。

              依照法律規定,自批準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應當自批準成立之日起6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登記管理機關自收到備案文件之日起30日內發給《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

              (二)變更登記

              社會團體的登記事項、備案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變更備案。

              社會團體修改章程,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三)注銷登記

              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注銷備案:

              1、完成社會團體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2、自行解散的

              3、分立、合并的

              4、由于其他原因終止的

              社會團體在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及其他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間,社會團體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社會團體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辦理注銷登記,應當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業務主管單位的審查文件和清算報告書。

              登記管理機關準予注銷登記的,發給注銷證明文件,收繳該社會團體的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

              八、監督檢查

              綜合運用明察暗訪、專項檢查、綜合檢查、個案調查及跟蹤問效等手段,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履行職責、依法行政、完成任務、開展管理服務的工作效率、效果進行監督檢查,推進機關效能建設。

              九、責任追究

              對不抓制度落實、不認真執行制度、違反行政權力運行規定或不按照行政自由栽量權標準行使的行為,都要依紀依法嚴格追究責任,保證行政權力合法、公正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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