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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員工獎懲實施細則

            時間:2022-12-10 20:01:24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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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員工獎懲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員工獎懲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提高員工工作積極性,嚴明工作紀律,做到獎懲分明,增強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對員工的獎懲實行精神鼓勵和思想教育為主、經濟獎懲為輔的原則。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公司員工的獎懲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四條 總經辦是公司員工獎懲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對員工獎懲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工作,并負責對有爭議的獎懲決定進行裁決。

              第五條 各部門負責人負責本部門員工獎懲工作的管理。

              第六條 公司總經理對各類獎懲決定進行審批,并擁有最終裁決權。

              第三章 獎勵管理

              第七條 公司設立如下的獎勵種類:

              1.通報表揚;

              2.獎金獎勵;

              3.提薪升級。

              第八條 有下列表現的員工,應給予通報表揚:

              1.品德端正,工作努力;

              2.維護公司利益,為公司爭得榮譽,防止或挽救事故發生,減少經濟損失有功的;

              3.一貫忠于職守,工作積極負責,廉潔奉公;

              4. 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議,為公司采納;

              5.有其他功績,足為其他員工楷模。

              第九條 有以下表現的員工,應給予獎金獎勵;

              1.思想進步,文明禮貌,團結互助,事跡突出;

              2.質量優、效率高,不討價還價,任勞任怨,竭盡所能達成任務,全年無重大質量責任事故;

              3.維護財經紀律,抵制歪風邪氣,事跡突出;

              4.節約資金,節儉費用,事跡突出;

              5.領導有方,帶領員工良好完成各項任務;

              6.為公司攬取大量營業額并創造了一定利潤的;

              7.通過發明創造、技術革新對提高公司經濟、生產效益做出顯著貢獻的;

              8.其他對公司作出貢獻,公司經理辦公會認為應當給予獎勵的。

              第十條 員工有以下表現的給予提薪升級:

              1. 連續數次對公司發展提出重大建議為公司采納,并產生重大經濟效益的;

              2. 積極做好本職工作,連續3年成績突出受到公司表彰的;

              3. 有其他突出貢獻,公司總經理認為該給予提薪升級的。

              第十一條 獎勵的工作流程:

              1.員工推薦、本人自薦或部門提名;

              2.總經辦審核;

              3.公司經理辦公會討論;

              4. 總經理審批;

              5.總經辦實施、下發《獎懲通知單》(受獎當事人)并負責歸檔。

              第四章 懲處管理

              第十二條 公司設立以下處分種類,視情節輕重使用:

              1.警告;

              2.通告批評(經濟處罰);

              3.降薪降職;

              4. 辭退。

              第十三條 員工有以下行為的,給以警告處分:

              1.在工作時間聊天、嬉戲或從事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2.工作時間內擅離工作崗位者;

              3.因過失以至發生工作錯誤情節輕微者;

              4.妨礙現場工作秩序或違反安全衛生工作的;

              5.無故不參加公司安排的培訓課程;

              6.初次不遵守主管人員指揮;

              7.浪費公物情節輕微;

              8.檢查或監督人員未認真履行職責;

              9.遺失員工證或未按通知要求穿戴整潔工作服;

              10.出入公司不遵守規定或攜帶物品出入公司區域而拒絕保安詢問檢查或管理人員查詢者;

              11.破壞公司工作、生產場所環境衛生。

              第十四條 員工有以下行為者,給以通告批評(經濟處罰):

              1.對上級指示或有期限之命令,未申報正當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處理不當的;

              2.因疏忽導致公司辦公設備或物品材料不能正常工作或傷及他人的;

              3.在工作場所喧嘩、嬉戲、吵鬧妨害他人工作的;

              4.攜帶危險品進入公司的;

              5.投機取巧,隱瞞蒙蔽,謀取非分利益;

              6.對同事惡意攻擊或誣告、偽證而制造事端;

              7.在工作時間內躺臥、睡覺屢教不改者。

              第十五條 員工有以下行為者,給以降薪降職:

              1.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公司規章制度,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的;

              2.違反勞動紀律、經常遲到、早退、曠工、消極怠工,沒完成工作任務的;

              3.擅離職守,導致事故,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

              4.泄露公司秘密的;

              5.違反公司規定帶進出物品;

              6.遺失重要文件、機件、物件或工具;

              7.撕毀公文或公共文件;

              8.擅自變更工作方法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的;

              9.拒絕聽從主管人員合理指揮監督的;

              10.違反安全規定措施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的;

              11.工作時間內在工作場所制造私人物件;

              12.造謠生事,散播謠言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

              第十六條 員工有以下行為者,給以辭退處分:

              1.偷竊同事或公司財物的;

              2.于受聘時虛報資料,使本公司誤信而遭受損害;

              3.對上級或同事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

              4.利用職務之便向客戶索取錢物的;

              5.蓄意損壞公司或他人財物的;

              6.故意泄漏技術、營業之秘密,致使公司蒙受損失;

              7.不服從工作安排和調動、指揮,或無理取鬧,影響工作秩序的;

              8.拒不執行公司總經理、部門領導決定,干擾工作的;

              9.工作不負責任,損壞設備、工具,浪費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

              10.玩忽職守,違章操作或違章指揮,造成事故或經濟損失的;

              11.濫用權利,違反財經紀律,揮霍浪費公司資財,損公肥私,造成經濟損失的;

              12.財務人員不堅持財經制度,喪失原則,造成經濟損失的;

              13.貪腐、盜竊、賄賂、敲詐勒索、賭博、流氓、斗毆等尚未達到刑事處罰的;

              14.挑動是非,破壞團結,損害他人名譽或領導威信,影響惡劣的;

              15.泄漏公司機密,把公司客戶介紹給他人或向客戶索取回扣介紹費的;

              16.散布謠言,損害公司聲譽的;

              17.利用權利對員工打擊報復或包庇員工違法亂紀行為的;

              18.無正當理由累計曠工三日,在外從事同類產品職業或不服從公司生產調度在外另謀職業的;

              19.組織、煽動怠工,或采取不正當手段要挾領導,嚴重擾亂公司秩序;

              20.在公司內有傷風化行為的;

              21.經常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經教育仍屢教不改的;

              22.公司調派工作時,無故拒絕接受的;

              23.因行為不當,公司再無法對其信任的;

              24.其他重大過失或不當行為導致嚴重后果的。

              第十七條 員工有上述行為,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八條 員工有上述行為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任人除按上述規定承擔應負的責任外,按以下規定賠償公司損失:

              1.造成經濟損失5萬元以下(含5萬元),責任人賠償10%——50%;

              2.造成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的,由總經辦報公司總經理決定責任人應賠償的金額。

              第十九條 公司員工在發現他人有違反本制度規定的行為時,應及時向總經辦和部門主管報告。

              第二十條 對員工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的,應當慎重決定。必須弄清事實、取得證據,經過一定會議討論,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并允許受處分人進行申辯。

              第二十一條 員工所受處分有異議者,應于處分決定后七日內,陳訴理由申訴,并以申訴后的核定作為公司最后之決定,當事者不得再存異議。

              第二十二條 受處分的員工在處罰未了結之前,不得調離公司(被辭退者除外)。

              第二十三條 處分的工作流程:

              1.員工舉報或部門提議;

              2.總經辦組織調查;

              3.公司副總經理及總經理討論審批;

              4.總經辦下發《獎懲通知單》(受處分當事人)并負責歸檔;

              第二十四條 員工一年之內被警告處分達3次的,年終獎只發90%,3次以上給予警告處分的,公司將予以降薪降職;員工一年之內被通告批評(處罰金額)達2次的,年終獎只發60%,超過3次(含3次)的,公司將予以辭退。

              第二十五條 員工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受到通報批評,并給予相應經濟處罰時,其部門負責人應負有一定的領導責任,也應給予相應的經濟處罰。

              1.員工違反公司規章制度,部門負責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應負一定的領導責任,承擔責任的30%;

              2.員工違反公司規章制度,部門負責人知情不予以制止,應負主要領導責任,承擔責任的60%。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由總經辦負責制定、修訂,并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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