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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業設置管理辦法

            時間:2022-12-10 18:56:55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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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業設置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學校專業建設,規范專業設置程序,形成良好的專業設置管理運行機制,促進學校規模、結構、質量、效益協調發展,提升辦學層次和水平,根據教育部和湖北省教育廳有關專業設置的規定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一、專業設置的基本原則

              (一)需求原則:設置的專業應符合國家現代化建設對人才培養的需要,必須以市場為導向,必須有相對穩定的人才需求量。

              (二)效益原則:設置的專業應有利于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和辦學效益,形成合理的專業結構和布局,促進學校的教育教學改革。

              (三)發展原則:設置的專業應符合職業發展的趨勢,適應學校專業發展規劃。

              (四)優先原則:優先考慮設置國家和地方經濟建設急需的、需重點發展的專業,或復合專業,或能體現學校辦學特色和水平、發揮學校辦學整體優勢的專業。

              二、專業設置的條件

              (一)專業的設置應符合教育部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高職高專教育指導性專業目錄的有關要求。

              (二)專業的設置應在加強原有專業的建設和改造的基礎上進行,凡原有專業建設和改造不力,未達省合格專業要求的院系,原則上不得增設新專業。

              (三)控制新專業的設置數量,原則上每年新設專業不超過3個。

              (四)專業設置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必須經過深入細致的行業企業調研,專業人才需求分析準確,專業人才培養目標、規格清晰,并提供一定質量的專業調研報告。

              2、符合學校發展規劃,經過認真的人才需求論證,年招生規模一般要超過60人。

              3、有擬設置專業的建設規劃和專業教學計劃及相應的教學文件。

              4、能配備完成該教學計劃所必需的教師隊伍及教學輔助人員,師資結構比較合理。

              5、具備該專業必需的相應教學設施,如實驗室及儀器設備、圖書資料、實習場所、經費落實舉措等辦學基本條件。

              三、專業設置申報程序及應提交的申報材料

              專業設置管理由學校教務處歸口管理,學校為單位統一申報。

              (一)專業設置的申請程序:

              1、每年的4月中旬各教學單位向教務處提出申請,領取申請表。

              2、教學院部組織召開人才需求論證會和辦學基本條件論證會。

              人才需求論證會和專業辦學基本條件論證會由申報教學單位提出論證方案,經教務處審批后,組織有關專家召開。

              人才需求論證會專家一般應不少于7人,原則上要求由校外用人單位、行業專家和學校就業分配等有關職能部門人員組成;

              專業辦學基本條件論證會應由相關專業專家、學院教務、人事、設備等有關職能部門參加,校外專家應不少于3人。

              3、每年的6月15日前各教學單位向教務處遞交申請報告和申請材料(一式7份,A4紙);

              4、教務處組織初審,并提出初審意見供學校專業建設指導委員會參考;

              5、學校專業建設指導委員會評議,并提出評議意見交院長辦公會議討論;

              6、6月25日前院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并報省教育廳審批。

              (二)應遞交的申請報告和申請材料有:

              1、增設、調整專業的主要理由及論證材料;

              2、專業申請表(見附件);

              3、增設、調整專業的人才培養方案和教學計劃;

              4、增設、調整專業的專業課任課教師配置一覽表(教師姓名、年齡、性別、職稱、學歷、所畢業的學校及專業、擬授課程名稱);

              5、增設、調整專業辦學條件(專業開辦經費、教室、專業實驗室及實驗開出率、教學儀器設備、圖書資料、實習場所、學生宿舍等)的落實情況報告;

              6、其他需補充說明的材料。

              四、專業管理

              (一)專業類內專業的設置和調整由各單位提相應的申請報告和申報材料報教務處,教務處初審并報主管院長審批。

              (二)跨專業類的專業調整,按新增專業辦理。

              (三)專業停辦由教學院部提出申請,教務處初審并報主管院長審批。

              (四)本辦法教務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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