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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藥管理制度

            時間:2025-09-25 09:30:29 制度 我要投稿

            農藥管理制度

              現如今,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對擬定制度很是頭疼的,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農藥管理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農藥管理制度

            農藥管理制度1

              為進一步強化農藥管理工作,作到事事時時講安全,最大限度地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在農藥的保管和使用方面,xx安委會特制定:

              ⒈凡是公司統一接種或統一投放的農藥,必須由公司統一購進并保管使用,嚴禁小家戶私自購買,并自作主張投放使用或在家中存放農藥。

              2、公司職工或承包戶單獨使用農藥前,必須請示連安委會,并且由公司相關的技術人員根據實情核準農藥的使用種類、數量、方法以及在使用過程中的`應注意的事項等,堅決消除在農藥的使用方面我行我素的不良行為。

              3、在農藥的發放方面,保管要做到認真發放,細致登記所發放的農藥種類、數量、承包戶姓名、做到心中有數,避免不安全因素的發生。

              4、農藥的存放需單列,嚴禁與其它物品混放,特別是與糧油等食用物品混放,小家戶嚴禁存放農藥,必須在公司統一管理,用時領取。

              5、職工承包戶在地頭地邊投放或噴施農藥時,必須經連安委會同意,公司相關技術人員認可,同鄰地承包戶互相協調后方可進行,同時必須在投放或噴施農藥地段做醒目告示。

              6、嚴禁使用上級部門禁止使用的農藥(如911農藥、666農藥),一旦發放上報上級部門嚴肅處理。

              凡違反上述條款或私自用藥,造成后果,賠償一切經濟損失。情節嚴重者,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農藥管理制度2

              一、從兩縣(市)看農村藥品市場現狀

              穆棱市藥品供應單位[含藥品批發、零售企業,各級醫療院(所)下同]297家,其中城鎮人口10萬,藥品供應單位112家;農村人口22萬,藥品供應單位185家。海林市藥品供應單位489家,其中城鎮人口24萬,藥品供應單位121家;農村人口19萬,藥品供應單位368家。城鎮人口每萬人6.55個供藥單位;農村人口每萬人13個供藥單位。雖然從數量上,農村人口供藥單位比城鎮人口要多,但從分布地域上看:城鎮人口相對集中,而農村人口相對分散,每平方公里的供藥單位僅為0.03個,從客觀上造成農村用藥不便。

              通過兩個縣(市)的調查,農村藥品市場供應渠道主要有兩個:一個是合法供應渠道、一個是非法供應渠道。合法渠道有三個途徑:一是鄉鎮衛生院;二是藥店(兩縣共有16個鄉鎮,有藥店鄉鎮12個);三是村級衛生所和個體診所。非法渠道有四個:一是有的商販在集貿市場,暗地銷售;二是游醫藥販走街串巷,上門兜售;三是農村商店、小賣店偷摸銷售;四是偏遠村屯在家隱藏銷售。目前,由于財政投入不足,鄉鎮衛生院和農村衛生所生存困難,在利益驅動的心態之下,也從藥販手中采購藥品,非法藥販正以各種手段侵入農村用藥的合法供應渠道。穆棱市通過整頓和規范農村藥品市場,批發企業的銷售額由以前的每年200萬元,上升到每年700多萬元,零售企業銷售額由每年的600多萬元上升到1500多萬元,上升了275%。由此可見,非法藥品供應以價格低、服務快的優勢逐步占據廣大農村藥品市場。它們的到來,造成農村藥品市場存在著較大問題,突出表現在:“三多”.即:假劣藥品多、過期失效藥品多、游醫藥販多。兩個縣(市)80%經銷假劣藥品案件發生在農村;90%農村醫療機構存在著使用過期失效藥品現象;農村游醫藥販已經形成一定的規模。廣大農民用藥安全、有效受到直接的威脅。

              為什么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多次打擊,不能徹底解決問題。通過調查,主要有以下三個原因:一是市場有需求。合法渠道的藥品供應往往品種少、價格高、不方便;而藥販子價格相對較低、送貨及時,這些從客觀上為非法供應渠道提供了機會和市場。二是打擊難度大。這些非法經營藥品行為,隱蔽性強、流動性大,監管難度大、效果差。三是農村藥品質量不高。制假、售假者為逃避打擊,把目標從城鎮轉移至農村,加之農村群眾對假劣藥品的識別能力較差,造成農村假、劣藥品泛濫。之所以存在上述現象,根本原因就是合法藥品供應渠道不暢、沒有充分占領農村藥品市場;同時基層藥品經營、使用單位供應渠道混亂,給假劣藥品提供滋生的溫床。因此,單純依靠行政監督的手段是遠遠不夠,必須利用多種手段,進行綜合治理,規范和疏通藥品供應渠道。

              二、充分發揮藥品監管部門杠桿作用,保障農民用藥安全

              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用藥安全、有效是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主要職責,充分發揮其行政杠桿的調節作用,扶正祛邪、堵疏相濟,才能有效地促進農村藥品市場的好轉,是農村藥品綜合治理有效途徑。我局通過近一年的實踐,在總結穆棱、海林兩個縣(市)經驗的基礎上,初步形成的農村藥品管理的思路和辦法。

              1、增強藥品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通過新聞媒體、法律咨詢服務、舉辦假劣藥品展覽等多種形式,在農村廣泛宣傳《藥品管理法》及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合理用藥知識。一方面,宣傳合法供藥單位藥品質量相對可靠,提倡老百姓從合法供藥單位購買藥品;另一方面,增強群眾自我保護和識別假劣藥品能力,自覺拒絕假劣藥品。

              2、加大對非法購銷藥品行為的打擊力度。必須以打擊農村過期失效、霉爛變質藥品和規范藥品購銷渠道為重點,加強日常監管,開展專項整治;尤其對合法單位從無證單位采購藥品的,進行重點打擊。一年來,穆棱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共出動執法人員1800多人次,檢查管理相對人290多家,打擊游醫藥販15人次,查處取締無證銷售藥品“黑點”51家,共沒收藥品106種,標值12萬元,共收繳罰款32.4萬元。有效地遏制了非法購銷和制售假劣藥品行為,凈化了農村藥品市場。

              3、規范農村藥品經營、使用單位的行為。從貫徹和落實藥品、醫療器械相關法律、法規入手,首先是強制推行建立“雙記錄”(藥品、醫療器械購進記錄)制度。要求管理相對人真實準確地填寫記錄,做到藥品(醫療器械)記錄和進貨發票相吻合。經過穆棱、海林兩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近一年的實踐證明,真實、可靠的藥品(醫療器械)購進記錄是規范進藥渠道一種行之有效的監管方式,為農村藥品市場秩序明顯好轉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其次是建立管理相對人檔案。把管理相對人的基本情況登記造冊、填表入檔,做到心中有數。對在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和做出的行政處罰,各股、隊每季度匯總一次,全部記錄在案。對管理相對人實行分類管理,對有問題的和問題較重的單位實行重點監管。

              4、強化農村藥品從業人員的培訓。縣(市)級藥品監督管理局應以鄉鎮為基本單位,有計劃地對藥品從業人員進行《藥品管理法》、《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一次性使用無菌醫療器械監督管理辦法》等藥事法規、藥品基本知識等內容的培訓,努力改變鄉鎮藥品從業人員素質偏低的現狀,提高藥品從業人員的基本素質。使管理相對人對《藥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有更深刻的了解,為今后藥品市場管理的法制化、規范化創造必要條件。

              5、加快農村藥品供應的網絡建設。積極探索既符合藥品管理法律法規又方便農村用藥的藥品供應體制和渠道,在政策上積極支持藥品零售連鎖經營向鄉鎮和農村的延伸,形成以縣級藥品批發企業為依托,統一進貨、統一結算、統一價格的連鎖經營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保證藥品質量;支持邊遠或交通不便區域實行“藥品代購”,確保了農村藥品優質有效供給。

              三、針對農村藥品市場特點,建立價低、快捷的農村藥品供應網絡

              我們的.工作方針是“以監督為中心,監、幫、促結合”。本著“監管到位就是服務到位,以大服務促進大發展”的理念,在全面整頓農村藥品市場過程中,我們發現非法藥品供應渠道的主要優勢是在價格低、服務優,而這些單純靠打擊、規范的行政手段是遠遠不夠,不解決好農村合法藥品供應單位的價格和服務問題,不可能從根本上扭轉農村藥品管理的局面。必須用行政調節和市場調節的雙重手段,進行綜合治理,支持和鼓勵合法藥品經營單位和非法渠道搶占農村市場,才能使農村用藥渠道疏暢、藥品質量得到保障。因此,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有義務從價格、服務二個方面督促和幫助他們找到了解決問題的辦法:

              一是幫助經營企業提高服務意識,建立了快捷的供應網絡。由于農村地廣人稀,交通不便,因此只有方便、及時的藥品供應才能滿足農村藥品需求。穆棱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幫助經營企業劃分南北兩面片,以八面通、穆棱兩個批發企業為中心,鄉鎮藥店為落腳點,下鄉聯絡員負責溝通,每3天一個巡回,將醫療院(所)需要的藥品快速送到。這樣做既滿足了使用需求,也使藥販子無縫可鉆。

              二是降低藥品價格,讓利于民。價格低廉是藥販子的最大優勢,只要價格相對合理,合法藥品供應單位在農村有廣闊的市場。穆棱市藥品經營企業在20xx年9月價格綜合下調36.68%的基礎上,20xx年5月又對240種常用藥品的價格下調了17%,前后兩次合計下調了53.68%,前后兩次藥品價格下調幅度之大、品種之多,受到了社會各界的普遍贊譽。合法經營企業也從薄利多銷中償到了甜頭,批發企業的銷售額由以前的每年200萬元,上升到每年700多萬元,零售企業銷售額由每年的600多萬元上升到1500多萬元,上升了275%。由此可見,通過規范整頓藥品市場,不僅人民群眾受益,醫藥經濟健康發展,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廣大群眾用藥的安全和方便。

              三是引入競爭機制,適當降低農村開辦藥店“門檻”,鼓勵在農村開辦藥店。在較大村屯、人員集中的地方合理布局藥店,利用市場競爭機制,形成商商之間、商衛之間的良性競爭局面,達到提高農村的供藥水平、質量,降低藥品價格的目的。促進農村醫藥市場不斷規范,使廣大農民群眾用上質優價廉的藥品。

              四、對加強農村藥品市場管理的設想和建議

              通過一年的實踐,雖然在農村藥品市場管理上做了一些工作,但離保障人民群眾用藥方便、及時、有效的目標還有一定差距,經過對農村用藥管理的探索,我們有以下的設想和建議:

              1、加快乙類非處方藥的實施步伐。現在農村商店、小賣店非法銷售藥品現象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說明農村藥品市場有這樣的“需求”。乙類非處方藥網點的在農村設置,一是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滿足廣大農村的藥品供應;二是使地下“黑點”變為地上“明點”,方便對其藥品質量的監管,保證藥品質量;三是引入市場競爭機制,既降低了藥品價格,使廣大農民群眾“吃得起藥”,又使藥販無利可圖,一定程度上也凈化了農村藥品市場。

              2、要充分利用多年以來形成縣、鄉、村三級衛生保障體制的供藥渠道。現在農村用藥的主要渠道仍是鄉以下衛生院(所),因此國家應盡快出臺《醫療院(所)藥房管理規范》,使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有法可依。在規范它們的用藥行為同時,能否實行鄉鎮衛生院統一委托代購藥品的試點。對于沒有設立藥品批發網點的鄉鎮衛生所、個體診所所需的藥品,由符合條件、經當地藥監部門同意的衛生院統一委托代購配送。

              3、加快實施《藥品監督員管理辦法》,解決基層藥品監管由于人員少、監管面積大,監管覆蓋面達不到百分之百的問題。如果有兼職藥品監督員,就可以迅速形成縣、鄉、村三級藥品監督管理網絡,有力打擊農村制售假劣藥品違法行為。

            農藥管理制度3

              一、工作目標

              通過實行高毒農藥定點經營管理,在全市范圍內基本杜絕非法農藥產品的流入,高毒農藥經營實現有限制、能控制、可追溯,農藥監管的制度化、規范化程度明顯提高,農產品質量安全事件隱患大幅降低,農產品質量安全得到有力保障。

              二、工作內容

              (一)做好高毒農藥定點經營管理的宣傳工作

              各縣區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網絡、標語、資料、宣傳欄、培訓班等多種途徑和方式,向廣大群眾,尤其是農藥經營人員、種植戶廣泛宣傳,要把禁限用高毒農藥的種類、使用產生的危害以及對蔬菜、果樹產業健康發展和農產品質量安全帶來的安全隱患等作為重點,要讓廣大群眾和農藥經營者明白和理解高毒農藥的危害以及實行高毒農藥定點經營管理制度的必要性和緊迫性。積極引導群眾使用替代高毒農藥品種,提高廣大群眾抵制禁限用高毒農藥的自覺性。同時,要做好農藥經營人員的培訓,不斷提高他們的守法誠信安全經營意識;引導農藥經營人員理解、支持高毒農藥定點經營工作,符合條件者可以自愿申請高毒農藥定點經營資格并做出承諾,獲得高毒高毒農藥定點經營資格后,嚴格執行“五項管理制度”(購進備案制、經營專柜制、銷售臺賬制、購買實名制和公開承諾制)。

              (二)做好高毒農藥的摸底和市場清理工作

              各縣區在做好廣泛宣傳工作的基礎上,要組織執法人員對轄區內所有農藥經營單位進行一次全面清查清理,重點加強農藥批發市場、專業市場、零售大戶、集散地、鄉村流動商販以及植保站、農資公司、供銷社倉庫為重點的檢查,做到縣不漏戶、店不漏產品,對清查中發現的高毒農藥產品進行登記造冊。建議經營者采取退貨、折價給定點經營單位等形式盡快處理庫存高毒農藥,確保5月1日前全部按要求處理完畢。對非高毒農藥定點經營單位逾期未處理仍繼續銷售的高毒農藥,各縣區要加大市場監督抽查力度,及時引導經營單位將剩余高毒農藥轉讓給定點經營單位。

              (三)全面實行高毒農藥定點經營管理

              各縣區要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嚴格按照工作目標要求,根據經營單位的營業執照情況實行分級受理,由各級農藥監督機構按程序進行審批,確定高毒農藥定點經營單位資格。對于具有一定的經營規模,信譽度良好,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3人、場所與食品店、生活聚集地有一定隔離區的經營單位,經自愿申請,營業執照由縣(區)發的,由縣(區)農業局受理審核,市農業局批準,省級備案;營業執照由市級發的,由市農業局審核,省級批準。取得高毒農藥定點經營資格的,由省上統一頒發“陜西省高毒農藥定點經營單位”牌匾,并向社會公示。

              (四)做好定點經營單位統一五項制度落實工作

              對獲得高毒農藥定點經營資格的單位,全市統一實行“五項制度”嚴格管理。一是購進備案制。高毒農藥定點經營單位購進農藥產品,要嚴格把關。凡具備“兩證一號”(農藥登記證、農藥生產許可證或生產批準證書、農藥標準號)、標簽符合規定要求的國家允許生產銷售的農藥產品,經農業部門登記備案后,方可銷售;沒有通過備案審查或經審查不合格的產品一律不得銷售。通過登記把關,可以有效杜絕非法農藥進入流通環節,進一步凈化農藥市場。農藥登記備案管理要堅持市、縣聯動、以縣(區)為主。在一個縣(區)銷售的農藥產品,要到該縣(區)農藥執法機構備案,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縣(區)銷售的農藥產品,要到市農業行政綜合執法支隊備案。市和縣(區)兩級農藥執法機構要及時溝通信息,避免重復登記備案。對于高毒農藥產品銷售完畢后要及時向備案機構核銷。二是經營專柜制。高毒農藥定點經營單位在經營門店必須設立高毒農藥銷售專柜,實行專柜擺放、封閉存放、明示標志、專人管理。三是銷售臺賬制。高毒農藥定點經營單位必須按照統一要求,全面建立銷售臺賬,對高毒農藥產品的'名稱、備案登記號、購買者姓名、身份證號、購買數量、購買時間、購買用途、聯系方式等進行詳細登記。四是購買實名制。購買高毒農藥人員,須憑本人身份證(或戶口本)和所在地村委會(或合作經濟組織)出具的種植證明,根據需要限量購買。五是公開承諾制。高毒農藥定點經營單位必須公開承諾嚴格執行“五項制度”,與當地農藥管理機構簽訂承諾書,并固定懸掛于店面醒目位置,接受農藥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和社會監督。

              三、工作步驟

              (一)宣傳發動階段。4月1日至4月10日。實行高毒農藥定點經營管理制度既是貫徹落實《農產品質量安全法》、進一步強化農藥監管的重要舉措,也是確保農產品質量安全行之有效的好辦法。今年省市農業工作會議都提出了明確要求。各縣區要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將實行高毒農藥定點經營管理制度擺上今年農業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切實搞好宣傳發動,在全社會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二)制定方案階段。4月11日至4月30日。以縣(區)為單位,對轄區內的農藥經營單位及經營的高毒農藥產品進行全面調查摸底,登記造冊,掌握轄區內高毒農藥市場的第一手資料。在此基礎上,各縣區要結合當地實際,制定詳細的實施方案。方案要任務具體,步驟明晰,進度明確,措施有力,確保方案的科學、可行和可操作。

              (三)全面實施階段。5月1日至9月30日。各縣區要按照方案要求,在轄區內全面實行高毒農藥定點經營管理。5月1日至5月10日為申請受理階段,5月11日至5月31日為審核把關階段,6月1日至6月10為上報批準階段,6月11日至9月30為全面實施五項制度提高完善階段。各縣區要倒排工期,分步實施,務實求實,扎實推進,確保如期完成工作任務。對批準確定的高毒農藥定點經營單位要及時向社會公布,并接受監督。

              四、工作要求

              加強組織領導。實行高毒農藥定點經營是一項把關要嚴格、操作要規范、關系現代農業發展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的重要工作,時間緊、任務重、強度大。各縣區也要成立專門領導小組,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靠上抓,明確分工,落實責任,為確保按時完成任務提供有力的組織保障。

            農藥管理制度4

              云南崟農達農資連鎖有限公司為加強我公司連鎖店農藥質量的管理,以保障農藥渠道的健康發展,特制定以下農藥質量管理制度。

              1、本公司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把握進貨渠道,每一種農

              藥的'購進必須有國家規定的“三證”。

              2、嚴禁高毒、高殘留農藥進入本公司銷售。

              3、產品通過本公司的植保技術人員田間實驗后方可銷售。

              4、嚴禁假冒偽劣產品進入本公司。

              5、在購進農藥時,仔細將農藥產品與產品的標簽或者說明書、產

              品質量合格證核對無誤,并進行質量檢驗。

              6、禁止收購、銷售無農藥登記證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無農藥生產許可證或者農藥生產批準文件、無產品質量標準和產品質量合格證和檢驗不合格的農藥。

              7、在經營超過產品質量保證期的農業產品,必須經過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農藥鑒定機構檢驗,符合標準的,可以在規定期限內銷售;但是,必須注明“國企農藥”字樣,并附具使用方法和用量。

              8、嚴格執行國家針對高毒、高殘留物的農藥的有關規定,杜絕國家禁止的農藥產品進入本公司。

              9、嚴格執行國家對農藥質量管理制度的方針、政策。

            農藥管理制度5

              一、目的

              為了有效控制農藥能夠安全、正確地被使用,防止造成人員傷害和農殘超標,特制定作業指導文件。

              二、范圍

              適用于農場對農藥從選擇、采購、運輸、儲存、使用等全部過程的操作進行指導。

              三、職責

              1、植保員負責對基地農藥噴灑操作者的操作方法的培訓,并對選擇、采購、運輸、儲存、使用等全部過程進行監督檢查。

              2、農技人員負責整個農藥使用過程的`管理。

              四、農藥品種的選擇和控制

              1、為保證農產品“安全、營養、健康、美味”,所使用的農藥均由植保員指導和確認,確保低毒、低殘留、無“三致”特性。禁用高毒高殘留農藥品種,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農藥和農場上使用。(詳細名單附后)

              2、在采購前對計劃采購的農藥與國家和出口國禁用農藥名單進行識別,防止采購禁用農藥。

              五、農藥使用方法

              1、農藥使用時,必須嚴格按照標簽上的使量、濃度、使用次數及安全間隔期等項目用藥,標簽上沒有注明的由植保員指導使用。

              2、藥品配制流程:仔細閱讀農藥標簽說明,按標簽上的說明配制農藥,用稱量器具如天平、量筒等準確量取,先在噴霧器中加入1/3清水,然后加入量取的農藥(農藥混用要經植保人員同意)混勻,然后加入清水至刻度線,攪拌均勻,按正確的方法施用。(此項由專人負責配制)

              3、要在噴霧前嚴格檢查噴霧器的各項功能,特別是藥桶有無漏藥,還有開關、噴頭、接頭等是否漏藥,有漏藥時請立即檢修,以免工作人員中毒。施藥人員施藥前一定確保接受過用藥培訓,施藥時要穿戴好必要的防護用品如工作服,口罩,雨靴等,必要時要戴防毒面具。

              4、按照病蟲害的生長發育和侵害規律,噴施農藥的時間一般為上午九點左右,下午3點—4點左右,陰天可全天候噴藥,在太熱與太陽直射下可上午提前,下午退后。大風和高溫及下雨天不要施用,在施藥中途下雨應補施農藥。

              5、大多數病蟲害的繁殖生長,特別是發生初期是防治最佳時期,它們生長繁殖都在葉的背面,這時噴藥應反噴頭向上,自上而下均勻細致地噴施,最后才在葉的表面均勻噴一遍,就能達到最佳效果。

              6、施藥期間禁止吸煙,喝水、吃東西,不能用手擦嘴和眼睛等,噴完農藥后要先用肥皂(不要用洗衣粉)認真洗手,洗臉和瀨口,并脫掉及服、帽子等,有條件立即洗澡,換上新的衣服。

              7、農技人員在噴藥過程中和噴藥后應及進到現場查看,檢查的內容一般是:病蟲害、噴藥的商品名稱、主治病蟲害、濃度、數量、效果等。

              8、施藥后將施藥器械清洗干凈,將農藥包裝物廢棄藥液按正確的方法處理。

            農藥管理制度6

              一、為了加強對農藥生產、經營和使用的監督管理,保證農藥質量,保護農林業生產和生態環境,人畜安全,產品質量應當檢驗合格。

              二、農藥產品包裝必須貼有標簽或者附具說明書。

              標簽應當緊貼或者印制在農藥包裝物上,標簽或者說明書上應注明農藥名稱,企業名稱,產品批號和農藥登記證號或農藥臨時登記證號,農藥生產許可證號或農藥生產批準文件號以及農藥的有效成份,含量,重量,產品性能,毒性,用途,使用技術,使用方法,生產日期,有效期和注意事項。

              上述內容缺一不可,必須逐一查看認真研究,如有問題,應及時向生產中有關管理部門查詢。

              三、農藥銷售臺帳制度

              所售出的農藥逐一登記上冊,建立完善的。進銷臺帳。對購藥者當面耐心講明使用農藥防毒規程,正確配藥,施藥,按照規定的`用藥量,用藥次數,用藥方法,防止農藥污染環境和農藥中毒事故。

              四、農藥經營安全防護制度

              防火,防盜等安全防護措施,環境污染防治措施,在銷售過程中,涉及稱量,必要分裝,取貨等直接接觸人員,應戴用防護器具,發生農藥滲漏,散落要及時妥善處理,應遠離明火,火源,門窗加固防護措施。

              五、農藥倉儲管理制度

              1、農藥實行專庫專儲,不能與食品等物品混放,不得露天存放。

              2、農藥庫房實行專人管理,嚴禁無關人員隨意入內,倉庫保管人員要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3、倉庫保管人員要有高度的責任心,對存儲的農藥產品要經常清點,檢查,對農藥包裝破損的要及時上報和處理,避免農藥產品變質或造成其它損失。

              4、農藥倉儲庫房的消防,防盜和通風設施應保持良好,嚴防火災,失盜和中毒事故發生。

              5、配置明示標牌,對農藥產品進行分類保管。

              6、做好出入庫登記記錄,保證賬物相符。

              六、農藥經營優質服務制度

              1、進出農藥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禁止以非農藥冒充農藥或者以此種農藥冒充他種農藥,所含有效成份名稱不符的。

              2、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和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或者撤銷登記的農藥。

              3、以假農藥,劣質農藥需進行銷毀處理的,嚴格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按照農藥廢棄物的安全處理規程進行,防止污染環境。院治療。

            農藥管理制度7

              一、進貨檢查和檢驗

              農藥進貨時將產品與其標簽或者說明書、產品質量合格證核對無誤。對所購產品有質量疑問,委托有關部門進行質量檢驗。

              二、質量管理

              銷售的農資保證質量,不會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禁止銷售無登記證或臨時登記證、無生產許可證或者生產批準文件、無產品質量標準和產品質量合格證和檢驗不合格的農資。

              三、過期農藥處理

              超過產品質量保證期限的農藥,不得經營,并及時退還廠家或交由縣農業局統一處理;如確實無法及時處理的,按規定注明“過期農藥”字樣,且單獨放置。

              四、質量事故報告

              如發生質量事故,應對質量事故的原因進行分析,凡因農資問題造成農民損失,經查證是本店銷售的,無條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賠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確保安全、合理使用農藥,保護環境,保障人民健康,促進農林牧副漁業發展,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凡施用于農作物、林木、花卉、食用菌等的農藥,均屬本規定的管理范圍。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采購、貯存、銷售(以下統稱為經營)和使用農藥的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上海市農業局是本市農藥管理的主管機關,其執行機構是上海市農藥檢定所。各縣農業局和上海市農場管理局負責所屬范圍內的農藥管理工作,其執行機構是所屬的植保植檢站。

              第二章農藥的質量監督

              第五條各種農藥必須具有農牧漁業部核發的《農藥登記證》或《農藥臨時登記證》,方可經營和使用。

              第六條外國農藥未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牧漁業部農藥登記證》的,不準進口、經營和使用。外國農藥未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牧漁業部農藥田間藥效試驗許可證》的,不準進行試驗。

              第八條經營農藥的單位在采購、貯存、銷售過程中,應做好質量檢查工作,保證所經營的農藥符合批準登記的.質量標準。

              第九條農藥的包裝必須符合保證質量和安全運輸的要求,并附有符合《農藥質量管理條例》規定的商標說明。沒有商標說明或商標說明脫落、商標說明字跡模糊的農藥不準出售。

              第十一條經營農藥的單位自行改裝的農藥,如需對外批發或在本單位以外的門市部零售的,應事先向市農藥管理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進行,并須在商品說明中注明批準文號。

              第三章農藥的安全使用

              第十四條經營農藥的單位在銷售供本市使用的農藥時,其品種和數量均應分級納入農藥供應計劃。如需要擴大經營品種及經營數量的,應向市農業局提出申請。未經批準不得任意擴大經營范圍。

              第十五條使用農藥必須遵守農牧漁業部、衛生部頒布的《農藥安全使用規定》、《農藥安全使用試行標準》和其他有關規定,并接受農藥管理、衛生、環境保護等部門的指導,不得亂用、濫用農藥。

              第十六條農藥使用后的剩余部分必須妥善保管,施藥工具、空瓶空袋等應及時作清洗、回收或深埋等處理,不準亂扔亂放。

              第十八條存放農藥應有專倉或專柜。高毒、劇毒農藥除應有專倉或專柜存放以外,還應有專人負責保管。個人或家庭應限制存放高毒、劇毒農藥。

              第四章違章行為的處理

              第二十條對經營劣質、降效、失效農藥的單位,農藥管理部門應責令其賠償使用者的經濟損失,并可視情節處以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對擅自擴大農藥經營品種或經營數量,造成人畜中毒、農作物藥害等嚴重后果的單位,農藥管理部門應追查其責任,并可視情節處以五百元以下的罰款。農藥管理部門在對違章經營單位進行處理的同時,可建議有關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對經營假農藥的單位,由農藥管理部門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并沒收其全部假農藥及非法所得;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對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十四條以外的其他條款而造成嚴重后果的單位和個人,農藥管理部門應追查責任,及時進行處理,或建議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農藥管理制度8

              農藥管理制度是企業管理中的一項關鍵環節,它涵蓋了農藥的.采購、存儲、使用、廢棄處理等多個方面,旨在確保農藥的合理使用,保護環境和員工健康,提升農業生產效率。

              內容概述:

              1. 農藥采購管理:規定農藥的合格供應商選擇標準,明確采購流程,保證農藥的質量和安全性。

              2. 存儲管理:設定農藥儲存的條件和設施要求,防止農藥變質或泄露。

              3. 使用管理:制定農藥使用操作規程,包括施藥人員培訓、劑量控制、安全防護措施等。

              4. 廢棄物處理:規定過期或廢棄農藥的處理方式,防止環境污染。

              5. 監測與記錄:設立農藥使用記錄和效果監測機制,以便于追蹤農藥效果和潛在問題。

              6. 應急響應:建立農藥事故應急預案,以應對可能的意外情況。

            農藥管理制度9

              1、按照安全、方便、節約、高效的原則,正確選擇倉位,合理使用倉容,“五距”適當,堆碼規范、合理。

              2、按照經營規模的需要,配備底墊、貨架等儲存設施,配置必要的`照明、通風、安全消防等設施。

              3、按照農藥不同類別,實行分區、分類儲存管理。庫存產品應按生產批號及有效期遠近依序集中碼放,不同批號產品不混垛。貯存劇毒、高毒等限用農藥時,有安全隔離措施,做到單獨存放,嚴格出入庫登記并定期檢查。

              4、農藥產品倉庫存放實行色標管理。合格品區――綠色。待驗品、退貨區――黃色。不合格品區——紅色。

              5、農藥庫房實行專人管理。保管人員應做好庫存農藥的帳、貨管理。對存儲的農藥產品要經常清點、檢查,包裝破損的要及時上報和處理,避免產品變質或造成其它損失。

              6、保持庫內環境整潔,定期打掃清理,做好防盜、防火、防潮、防腐、防鼠、防污染等工作。

            農藥管理制度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公路水運工程質量與安全監督抽查工作,提高督查的科學性,促進質量與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公路工程質量監督規定》、《水運工程質量監督規定》、《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交通運輸部組織的公路水運工程質量與安全督查活動。

              第三條公路水運工程質量與安全督查,應了解質量與安全監管情況,掌握質量與安全動態,促進工程質量與安全綜合水平的提高。

              第四條督查依據:

              (一)國家和行業有關公路水運工程質量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二)有關技術標準及強制性條文;

              (三)項目設計文件及有關合同文件。

              第五條質量與安全督查實行督查組負責制,督查組由部質監總站組織有關人員組成。督查組成員對督查記錄及結論署名并負責,督查組負責人對督查的綜合結論署名并負責。

              第六條督查工作應堅持嚴肅、科學、客觀、公正的原則。督查組成員應自覺遵守各項廉政規定。

              第二章督查方式和內容

              第七條質量與安全督查分為綜合督查和專項督查,可采取聽取匯報、查閱資料、查看現場、詢問核查、隨機抽檢等方式進行。

              第八條綜合督查是對公路水運工程質量與安全監管情況及在建項目質量與安全狀況的抽查。

              質量與安全監管情況抽查,主要是抽查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有關工程質量和建設安全法規的貫徹落實情況,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情況,對質量與安全問題舉報的調查處理情況。

              在建項目質量狀況抽查包括管理行為、施工工藝、工程實體質量的情況,公路工程督查內容及評分表詳見附表1-3,水運工程督查內容及評分表詳見附表4-9。在建項目安全狀況抽查包括安全管理行為、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情況,安全生產督查內容及評分表詳見附表10-11。在建項目的質量安全督查計分方法詳見附件12。

              第九條專項督查是對公路水運工程的關鍵環節、重要部位的`質量、安全狀況采取的有針對性的抽查,具體工作方式和程序可根據工作需要確定。

              第三章綜合督查要求

              第十條部根據公路水運工程建設總體情況,制訂年度綜合督查計劃。綜合督查每年應抽查不少于全國1/3的省份。

              第十一條公路工程具體督查項目由督查組赴現場前隨機確定,一般選1至2個國家高速公路網或交通運輸部確定的其它重點公路在建項目,每個項目抽查合同段數量不少于3個,且不少于項目總里程的30%。

              水運工程具體督查項目根據建設規模、投資主體和水運工程類別確定。

              第十二條綜合督查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匯報本地區工程質量與安全監管工作情況;

              (二)質監機構匯報督查項目的質量監督情況,安全監管部門匯報督查項目的安全監管情況;

              (三)項目法人(建設單位)匯報項目質量和安全生產的管理情況;

              (四)確定抽查合同段;

              (五)分組查閱資料、查看工地現場、抽檢工程實體質量;

              (六)督查組評議,并對項目進行質量、安全評價;

              (七)督查組反饋意見。

              第十三條項目確定后,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應向督查組提交下列資料:

              (一)項目基本情況;

              (二)項目平面圖(標注主體工程施工與監理合同段劃分里程樁號及主要結構物、施工與監理駐地、拌和場、試驗室位置);

              (三)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的監督抽查中,發現的主要質量、安全問題及整改落實情況。

              第四章綜合督查結果處理

              第十四條督查組應對督查發現的問題,及時反饋意見,提出整改要求和建議。發現影響主要結構安全的隱患或隱蔽工程重大質量缺陷時,應責令相關單位立即停止該工序或作業區的施工,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督促項目法人(建設單位)組織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復工。

              督查組發現實體質量抽檢指標不合格時,應責成項目法人(建設單位)對相應工程部位進行檢測,對確定不合格工程,項目法人(建設單位)負責組織論證,實施修復或報廢,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監督。

              第十五條部質量與安全督查意見書于督查組完成督查工作后15個工作日內發出,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相關單位按督查意見書提出的要求,整改落實。

              第十六條當被抽查施工單位質量管理行為有3項(含3項)以上評分不足6分時,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將該單位列為年度重點督查對象,對相應的施工工藝和工程實體質量進行深入督查。

              當被抽查合同段施工工藝評分不足6分時,由項目法人(建設單位)對相應的工程實體質量進行深入檢查。

              當被抽查合同段工程實體質量關鍵指標有2項(含2項)以上抽查合格率低于90%時,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對相應的質量管理行為和施工工藝進行深入督查。

              第十七條當督查項目所有被抽查合同段累計1/3的施工和監理單位質量管理行為評分不足6分時,質監機構應在該項目驗收時的工程質量監督工作報告中予以記錄。

              第十八條在項目建設期內,同一被抽查單位質量管理行為兩次督查評分不足6分的,質監機構應在該項目驗收時參建單位工作綜合評價中予以反映。

              第十九條對質量管理行為和施工工藝評分不足6分的被抽查單位,我部予以通報。

              第二十條對質量管理行為存在違規、工程質量存在嚴重缺陷或重大隱患的責任單位,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將其違規行為在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中予以記錄。

              第二十一條當被抽查合同段安全生產現場督查評價2項(含2項)以上評分為0分時,責令該合同段停工,由項目法人(建設單位)負責監督整改,并對相應的管理行為進行深入督查,合格后方可復工。

              當督查項目中3個(含3個)以上合同段被責令停工,該項目暫時停工,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復查,整改合格后方可復工,并予以通報。

              被抽查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行為評價4項(含4項)以上為0分,被抽查監理單位或項目法人(建設單位)其管理行為評價2項(含2項)以上為0分時,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將該單位列為年度重點督查對象,并將其違規行為在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中予以記錄。

              第二十二條質量與安全督查資料應由專人整理、歸檔,可授權有關單位查閱。

              督查資料包括督查計劃、督查記錄、督查意見、檢測數據和必要的聲像資料等。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質量與安全督查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交通運輸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農藥管理制度11

              一、倉管員須掌握基地所用農藥的常識,熟悉消防設施和操作規程,具備一定的'應變能力,具有高度的責任心,任勞任怨,忠于職守。

              二、倉管員負責農藥的進出倉、保管、規范填報有關報表等日常性事務,三、公司植保員協助倉管員規范化運作和管理農藥倉庫,倉管員應及時向公司領導和植保員報告農藥庫存情況以便于農藥的申購和使用,每月向公司財務部填報一次農藥盤存明細帳。

              四、倉管員應做好農藥進出庫的記錄和登帳工作,填寫農藥標識牌,做到帳目清楚、帳牌相符、牌貨相符、帳貨相符以防止差錯,推陳貯新,避免農藥積壓。

              五、對于近期無法使用或將過期的農藥要及時上報公司以求合理調配或處理,做到“無差錯、無丟失、無變質”。

            農藥管理制度12

              農藥管理制度是企業生產活動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旨在確保農藥產品的質量和安全,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這一制度涵蓋了從農藥的研發、生產、儲存、運輸到銷售的全過程,包括對農藥成分的控制、質量標準的設定、安全生產的規定、環境保護措施以及員工培訓等多個環節。

              內容概述:

              1. 農藥成分管理:規定農藥的.活性成分、助劑選擇和配比,防止有害成分超標。

              2. 質量標準設定:建立嚴格的農藥質量檢驗標準,確保產品符合國家及行業規定。

              3. 安全生產規定:制定生產流程的安全操作規程,防止事故的發生。

              4. 環境保護措施:規定廢棄物處理方式,減少農藥對環境的影響。

              5. 員工培訓與教育:定期進行農藥知識和安全操作培訓,提升員工素質。

              6. 銷售與售后服務:規范銷售行為,提供售后服務,處理客戶投訴。

              7. 法規遵從性:確保所有活動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定期進行合規審查。

            農藥管理制度13

              云南崟農達農資連鎖有限公司為加強我公司連鎖店農藥質量的管理,以保障農藥渠道的健康發展,特制定以下農藥質量管理制度。

              1、本公司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把握進貨渠道,每一種農藥的購進必須有國家規定的“三證”。

              2、嚴禁高毒、高殘留農藥進入本公司銷售。

              3、產品通過本公司的植保技術人員田間實驗后方可銷售。

              4、嚴禁假冒偽劣產品進入本公司。

              5、在購進農藥時,仔細將農藥產品與產品的標簽或者說明書、產品質量合格證核對無誤,并進行質量檢驗。

              6、禁止收購、銷售無農藥登記證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無農藥生產許可證或者農藥生產批準文件、無產品質量標準和產品質量合格證和檢驗不合格的農藥。

              7、在經營超過產品質量保證期的'農業產品,必須經過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農藥鑒定機構檢驗,符合標準的,可以在規定期限內銷售;但是,必須注明“國企農藥”字樣,并附具使用方法和用量。

              8、嚴格執行國家針對高毒、高殘留物的農藥的有關規定,杜絕國家禁止的農藥產品進入本公司。

              9、嚴格執行國家對農藥質量管理制度的方針、政策。

            農藥管理制度14

              第 1 條

              為保護農業生產,消除病蟲害,防止農藥危害,加強農藥管理,促進農藥工業發展,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第 3 條

              本法所稱農藥,系指成品農藥、農藥原體及增強成品農藥藥效之制品。

              第 4 條

              本法所稱成品農藥,系指左列各款之藥品或生物制劑:

              一用于防除農林作物或其產物之病蟲鼠害、雜草者。

              二用于調節農林作物生長或影響其生理作用者。

              三用于調節有益昆蟲生長者。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列為保護農林作物之用者。

              農藥原體,可直接供前項各款使用,經主管機關核定公告者,視為成品農藥。

              第 5 條

              本法所稱農藥原體,系指用以制造前條第一項各款成品農藥所需之有效成份原料。

              第 6 條

              本法所稱偽農藥,系指農藥經檢查或檢驗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未經核準擅自制造、加工或輸入者。

              二摻雜或抽換國內外產品者。

              三涂改或變更有效期間之標示者。

              四所含有效成份之名稱與核準不符者。

              第 7 條

              本法所稱劣農藥,系指經核準登記之農藥經檢查或檢驗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有效成份之含量與規定標準規格不符者。

              二超過有效期間者。

              三品質發生變化與規定標準規格不符者。

              第 8 條

              本法所稱標示,系指標簽及仿單。

              第 9 條

              本法所稱農藥制造業者,系指經營農藥之制造、加工、份裝與其產品批發、輸出及自用制造原料輸入之業者。

              前項農藥制造業者,得兼營自制產品之零售業務。

              第 10 條

              本法所稱農藥販賣業者,系指經營農藥之批發、零售、輸入及輸出業者。

              第 11 條

              農藥非經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檢驗合格,核準登記發給許可證,不得制造、加工或輸入。

              申請農藥登記,應繳納檢驗費;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12 條

              農藥標準規格及農藥檢驗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如有變更,應于六個月前公告。

              第 13 條

              農藥許可證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許可證字號、登記年月日及有效期間。

              二制造業或販賣業者姓名或名稱及住所。

              三農藥種類、名稱、理化性狀、有效成份及其他成份之種類及含量。

              四農藥使用方法及其范圍。

              五其他有關農藥應行登記事項。

              前項記載事項,非經主管機關核準,不得變更。

              農藥標準規格變更時,有關農藥許可證應于第十二條公告后六個月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 14 條

              農藥許可證之有效期間為四年,于期滿前六個月內,得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準展延。但每次展延,不得超過四年。

              前項許可證,在有效期間內,為維護國民健康,確保農藥安全與有效使用,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之。

              第一項之申請展延,得免檢驗。

              第 15 條

              農藥許可證之申請、核發、補發、換發、展延、登記事項變更、廢止及農藥標示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許可證之申請、核發、補發、換發或展延,應繳納證照費;其證照費數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16 條

              農藥制造業者應設農藥工廠,除依有關法令辦理工廠登記外,并應符合農藥工廠設廠標準。

              前項設廠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經濟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定之。

              第 17 條

              經核準設立之農藥工廠,于訂購機器設備后,得申請購買所需之試車原料。

              第 18 條

              農藥原體之輸入,限由農藥制造業者申請。

              第 19 條

              輸入農藥,專供試驗研究、教育示范或緊急防治之用,經中央主管機關核準者,不受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第 20 條

              農藥制造業者,制造專供輸出之農藥,得按照國外買方訂購之要求,經中央主管機關核準者,不受第十一條核準登記及第十二條農藥標準規格之限制。

              第 21 條

              農藥制造業者制造之農藥原體,以售予農藥工廠為限。

              環境衛生用殺蟲劑制造工廠需購農藥原體時,得經中央主管機關核準,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第 22 條

              農藥販賣業者,應向當地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合格,核發農藥販賣業執照后,始得登記營業;其申請審查之相關規定,由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定之。

              申領農藥販賣業執照,應繳納證照費;其證照費數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劇毒性成品農藥之批發或零售,主管機關得指定依第一項登記之農藥販賣業者經營之。

              農藥販賣業者,應置專任管理人員;管理人員資格條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23 條

              農藥販賣業者,不得將原包裝成品農藥拆封販賣。

              第 24 條

              農藥販賣業者,不得販賣未黏貼或未加印標示之農藥。

              第 25 條

              農藥販賣業者,歇業或登記事項變更時,應于歇業或變更后十五日內,申報當地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

              農藥販賣業者,停止營業一年以上或歇業者,其農藥販賣業執照應予撤銷。但停業有正當事由經主管機關核準者,不在此限。

              第 26 條

              劇毒性成品農藥之名稱,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 27 條

              劇毒性成品農藥之售賣,應登記購買人姓名、住址、年齡及身份證統一編號;其販賣,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

              第 28 條

              農藥制造業或販賣業者,應備具帳冊,就農藥種類份別記載其生產、輸入、購入及銷售數量,以備主管機關查核。

              帳冊應保存三年。

              第 29 條

              農藥制造業或販賣業者,對其生產或販賣之農藥,不得超越登記內容范圍,從事虛偽夸張或不正當之宣傳或廣告。

              農藥制造業或販賣業者,登載或宣播廣告時,應于事前將所有文字、畫面或言詞,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準,并向傳播機構繳驗核準之證明文件。

              前項之申請審查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30 條

              農藥制造業或販賣業者,所雇用之推銷人員,應向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登記,并取得身份證明。

              前項登記規定,由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定之。

              第 31 條

              經核準進口之農藥原體,限于自用,不得轉讓。但經中央主管機關核準者,不在此限。

              第 32 條

              成品農藥之份裝,限由具備同一劑型設備之農藥工廠為之。

              第 33 條

              試驗研究中之農藥,不受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第 34 條

              農藥販賣業者,如兼營其他業務,應將農藥隔離陳列貯存。

              第 35 條

              劇毒性成品農藥應以專櫥加鎖貯存,置于安全地點。

              第 36 條

              農藥之使用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37 條

              農藥之運輸、倉儲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定之。

              第 38 條

              主管機關得派農藥檢查人員,進入農藥制造業或販賣業者之營業所、倉庫及制造、加工、份裝等場所執行檢查,并得令其提出業務報告。

              農藥檢查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39 條

              農藥檢查人員執行前條任務時,應出示身份證明;抽取樣品時,應給付價款。

              第 40 條

              查獲涉嫌之偽農藥或劣農藥須經抽樣鑒定者,應先予封存,由廠商出具切結保管。

              前項抽取之樣品,應盡速鑒定及處理;其期間自查獲之日起,最多不得超過二個月。

              第 41 條

              檢舉或協助查緝偽、劣農藥者,主管機關,除對檢舉人,并協助人之姓名及身份等保守秘密外,并應給予獎勵;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42 條

              農藥制造業或販賣業者,曾依本法處以刑罰或罰鍰;再次違反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有關證照。

              第 43 條

              制造、加工或輸入偽農藥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44 條

              制造、加工或輸入劣農藥者,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 45 條

              明知為偽農藥,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儲藏或為之份裝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拘役或科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 46 條

              販賣、份裝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儲藏劣農藥者,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 47 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四十三條或第四十五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第 48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四條之一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五條第一項所為之規定之一者。

              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所定之農藥工廠設廠標準或依第二十一條之一所定之農藥委讬加工管理辦法之一者。

              三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第二十九條之一或第三十二條規定之一者。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所為之販賣規定者。

              五無正當理由,拒絕檢查人員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檢查者。

              有前項第二款之情形者,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并得停止其部份或全部制造。

              第 49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一將成品農藥批發予未依本法登記或指定之農藥販賣業者。

              二違反第十三條第三項、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或第三十五條規定之一者。

              三擅將第十九條或第三十三條所規定專供試驗研究或教育示范之農藥出售者。

              四違反第二十七條規定,應登記事項而不登記者。

              五違反第三十六條或第三十七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辦法者。

              第 50 條

              (刪除)

              第 51 條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拒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第 52 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由各級主管機關處罰之。

              第 53 條

              依本法查獲之偽農藥及制造、加工、份裝之器械、原料,依刑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沒收之。

              依本法查獲之劣農藥,沒入之。

              違反第二十九條之一之規定者,其標示、宣傳或廣告具有農藥藥效之物品,沒入之。

              依第一項沒收之偽農藥、器械、原料,依第二項沒入之劣農藥及依第三項沒入之物品;其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法務部定之。

              第 54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農藥管理制度15

              物業小區消殺農藥管理規定

              1、消殺農藥統一放在綠化倉庫,由綠化員負責保管,需使用時由綠化工程師簽字確認,未經批準任何人不得領用。

              2、農藥必須放在干燥、通風處,使用農藥必須配戴口罩、膠手套。

              3、用藥時嚴禁抽煙、吃東西。

              4、使用農藥必須在綠化工程師的統一安排下才能使用。

              5、嚴禁在炎熱、高溫、雨天噴施農藥。

              6、農藥的.配制由綠化工程師根據病蟲害危害的程度作出決定。

              7、嚴禁在人較多,特別是有小孩的地方噴施劇毒的農藥。

              8、酸性農藥不宜與咸性農藥混合使用,以免對花草、樹木造成傷害。

              9、使用過的噴霧器及時清洗干凈,空瓶統一處理,嚴禁亂扔亂放。

              10、要根據現場實際情況用藥,嚴禁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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