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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銷售合同管理的制度

            時間:2025-07-27 06:57:01 制度 我要投稿

            銷售合同管理的制度

              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我們都跟制度有著直接或間接的聯系,制度是要求成員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想學習擬定制度卻不知道該請教誰?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銷售合同管理的制度,歡迎閱讀與收藏。

            銷售合同管理的制度

            銷售合同管理的制度1

              一、購房合同簽署及管理辦法

              為規范公司合同簽署及文檔管理,做好部門協同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領用購房合同(以下簡稱'合同')

              銷售部根據需要可一次性從辦公室領取空白合同(已蓋章)五十份,并登記合同編號。銷售部應指定專人保管空白合同,并對領用者進行登記。因誤填等原因作廢的空白合同須交回辦公室銷毀。如有丟失,應即時通知辦公室,并根據合同編號登報聲明。

              簽署過程

              1、購房合同由銷售部人員(法人代表委托授權)負責簽署,合同正本一式兩份至五份,銷售部應將公司留存的原件全部交辦公室檔案員保管。

              2、收取定金:客戶定金在5000元(含)以下的,由銷售部指定人員收取,并在當日交到財務部;定金在5000元以上的,由財務部收取,出納應以最快速度到達銷售現場,時間不得超過40分鐘。

              合同條款的依據(公司方)

              1、合同面積以總工室出具的《暫測面積》為標準。以非標準分割單位出售,須經總工室測定,總經理簽字認可。

              2、合同金額以總經理簽發的《價格報告書》為標準。以低于標準的價格出售,須經總經理同意。

              3、付款方式、::違約責任、設計變更、質量承諾、產權登記、物業管理、保修責任等各項事宜均以總經理簽發的有關文件為標準。

              4、以上標準應交辦公室存檔,財務部備份。

              合同更改

              因某種原因須更改合同,經雙方協商后(公司方必須經總經理同意),簽定程序同上。作廢合同處理辦法同上。

              合同查詢及使用

              1、辦公室將合同內容錄入公司局域網供有關人士查詢;

              2、辦公室負責合同資料的'準確性、及時性、保密性;

              3、查詢權限為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銷售部正副經理及該合同簽署人,財務部正副經理、辦公室正副主任及合同保管員;

              4、調用或查看原件的權限為總經理、副總經理、銷售部經理、財務部經理、辦公室主任。其余人員須經以上人士同意,方能調用或查看。

              合同內容審查

              財務部根據合同條款為依據,及時(三個工作日內)對每份合同進行審查,如有不符合標準情況,須立即與總經理核實。

              報表統計

              財務部根據合同匯總銷售報表,并通過郵件方式每周呈總經理,報表主要參數指標為:客戶姓名、簽約日期、成交面積、成交金額、已付金額、未付金額、本月應收款、本季度應收款、本年度應收款等。

              二、銷售部印章的使用和管理:

              1.銷售部的印章由內管員負責保管。印章的使用只限于公務用途。

              2.員工使用印章時必須填寫《印章使用登記表》,說明用途,由內管員審核后方可蓋章。

              3.發現有非法使用印章的員工將被立即開除。

              三、顧客資料的管理:

              對凡到各售樓處看房的來訪客戶,售樓員都必須詳細、認真地記錄有關資料,由項目經理負責整理和管理,各售樓處的客戶資料共享。

            銷售合同管理的制度2

              (l)簽訂銷售合同的原則

              ①合同的當事人必須具備法人資格。這里所指的法人,是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獨立支配財產,能夠獨立從事商品流通活動或其他經濟活動,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企業。

              ②合同必須合法。也就是必須遵照國家的法律、法令、方針和政策簽訂合同,其內容和手續應符合有關合同管理的具體條例和實施細則的.規定。

              ③簽訂合同必須堅持平等互利、充分協商的原則。

              ④簽訂合同必須堅持等價、有償的原則。

              ⑤當事人應當以自己的名義簽訂經濟合同。委托別人代簽,必須要有委托證明。

              ⑥銷售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2)簽訂銷售合同的程序

              簽訂合同的程序是指合同當事人對合同的內容進行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并簽署書面協議的過程。一般有以下五個步驟:

              ①訂約提議。

              訂約提議是指當事人一方向對方提出的訂立合同的要求或建議,也稱要約。訂約提議應提出訂立合同所必須具備的主要條款和希望對方答復的期限等,以供對方考慮是否訂立合同。提議人在答復期限內不得拒絕承諾,即提議人在答復期限內受自己提議的約束。

              ②接受提議。

              接受提議是指提議被對方接受,雙方對合同的主要內容表示同意,經過雙方簽署書面契約,合同即可成立,也叫承諾。承諾不能附帶任何條件,如果附帶其他條件,應認為是拒絕要約,而提出新的要約。新的要約提出后,原要約人變成接受新的要約的人,而原承諾人成了新的要約人。實踐中簽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就合同的內容反復協商的過程,就是要約―新的要約一再要約―直到承諾的過程。

              ③填寫合同文本。

              ④履行簽約手續。

              ⑤報請簽證機關簽證,或報請公證機關公證。

              有的經濟合同,法律規定還應獲得主管部門的批準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簽證。對沒有法律規定必須簽證的合同,雙方可以協商決定是否簽證或公證。

            銷售合同管理的制度

            銷售合同管理的制度3

              一、“銷售合同”為公司經營樓宇銷售業務中由有關業務人員與購樓客戶雙方簽訂的買賣,內容包括雙方名稱地址、執照及身份證號碼、物業情況、戶型、樓號、價格條件、付款方式、違約罰則等內容,具有雙方遵照執行的經濟約束力及發生買賣糾紛時的法律依據作用,應予嚴格管理與執行。

              二、“銷售合同”的形式各銷售項目中使用的“樓號確認書”、“樓宇認購書”、“樓宇預定書”及可經公證機關公證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書”等。其中“確認書”、“認購書”或“預定書”的形式及條款可根據各銷售項目的實際情況由公司銷售部經理負責制定,并報經公司主管總經理審批實施。“商品房買賣合同”應使用政府統一制作的標準版本。

              三、各銷售項目中使用的“樓號確認書”、“樓宇認購書”等自雙方簽署,并經銷售部經理核驗無誤加蓋合同章后生效。此類“認購書”應在客戶履行部分(如按期支付首期樓款〔或全部〕并按期付清購樓全款)義務后。由買賣雙方改簽“商品房買賣合同書”并按需要公證手續,“認購書”同時失效。失效的“認購書”應予保存于“購樓客戶檔案”中備考,直至客戶獲得房產證書。經市公證機關公證后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書”由公司保存的文本應予長期妥善保存。

              四、公司銷售業務人員應在其主理的銷售項目確定后,嚴格執行并督促客戶執行有關的“銷售合同”。

              嚴格按照各項目既定的價格條件、付款方式、交樓時間等與客戶簽訂銷售合同,不得擅自加以修改;

              銷售經理應在核定銷售合同有關條款無誤并確認收到預付定金后方可加蓋合同章;

              項目主理銷售人員應負責填寫“樓宇銷售合同執行情況表”如實反映各項收款情況,并將每筆收款向財務部核實、記錄;

              各項銷售合同執行中發生客戶拖欠交付樓款情況,有關銷售業務人員有責任進行催款,直至收齊全部樓款;

              銷售業務人員應積極配合財務部、合同審算部對銷售合同執行情況的審查。

              五、銷售業務人員在簽署和執行銷售合同過程中,如發生下述情況應及時向銷售經理反映,銷售經理如不能即時解決,應報告主管總經理審批處理:

              客戶以任何理由要求修改價格條件或付款方式;

              客戶因任何理由而拖欠不交付樓款的;

              因任何理由要求改變買主姓名、換樓或中止合同的;

              客戶以非標價幣種支付樓款而其兌換率不能確定的;

              客房要求改變所購樓宇的`建筑格局、裝修條件的;

              其他導致經濟糾紛的情況。

              上述情況的處理結果應記錄于“客戶購樓檔案”中備查。

              六、上述第五條情況發生,經審批程序認可,其處理辦法規定如下:

              客戶因故拖欠樓款,須按應付期至實付期收取所拖欠款的利息:

              每期拖欠一個月內的收取月息‰

              每期拖欠三個月內的收取月息‰

              每期拖欠六個月內的收取月息‰

              (上述罰息可參照當時國家銀行公布的貸款情況處理,即予收回樓盤,沒收定金,該樓盤另行發售,該客戶已支付的部分樓款,應從中扣除拖欠總額的%月息后,余款退還客戶:如客戶在交付定金后,首期款或全款拖欠超過二個月,則予沒收定金,收回樓盤;

              客戶在未辦銷售合同公證手續之前更改買主姓名,收取更名費樓款總價的%;此種更改如屬夫妻、父子等直系親屬關系,在客戶提交有效證明文件(復印件)及更名報告后,經銷售部經理簽署認可,可免收更名費;

              客戶在未辦理銷售合同公證手續之前更換樓號,收取更換樓號費樓款總價的1%;客戶以任何自身理由退樓,按上述第1款中“拒不交付樓款”相同辦法處理,應退樓款需在該樓宇另行售出并收到樓款后才可退還客戶;

              客戶在辦理銷售合同公證手續之后,公司不再接受改變買主姓名、更換樓號及退樓事宜。

              客戶以非標價幣種支付樓款的貨幣兌換率,參考當日市外匯調劑中心成交價或當地××銀行的匯率計算,其數據由公司財務部提供;

              客戶要求修改所購樓宇的格局、裝修條件,經公司設計、工程部書面認可后,應按修改施工報價向客戶收取費用;

              客戶購樓時間如晚于原定分期付款期限,在公司認可的情況,業務人員可按其實際購樓時間順延分期期限,但交樓前必須收回全款。

              如確因公司方面原因、不可抗力因素、市場的變化等客房拖欠、拒交樓款、要求換樓或退樓等情況,其處理辦法由公司即時另行確定。

              七、銷售業務人員應在項目竣工交付使用時為正常履約的客戶辦理房產證書。如客戶在此前因任何理由未全部履行銷售合同規定的有關義務,公司銷售業務人員應交樓及停辦房產證書,直到客戶交清購樓全款及按第六條有關規定支付欠款利息后才可為其完成全部購樓程序。

              八、客戶在付清購樓全款時,由財務部開具正式發票;樓宇竣工后以公司名義向客戶發出“入伙通知書”,該類發票與通知書應由人員在客戶檔案內記錄。

              九、包含上述各類銷售合同及有關文件的客戶檔案屬保密性質,業務人員不得擅自向無關人員出示或作其他用途;如有公安、司法機關人員因辦案需查閱、復印客戶檔案,應要求提供有關機構的介紹信及出示來訪人員的身份證明文件并予記錄。

              十、本規則經公司總經理批準實施,公布之日起啟用,本部各銷售管理、業務人員應遵照執行,并充分利用電腦方式進行記錄與操作。如有違反,將按公司有關條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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