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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

            時間:2025-03-24 07:44:42 制度 我要投稿

            (精品)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

              在學習、工作、生活中,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是維護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們做事的底線要求。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精品)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1

              (一)安全檢查制度

              1.嚴格按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相關規定,每月必須對銷售周邊場所和煙花儲存場所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檢查。對查出的安全事故隱患認真記好安全臺帳,并及時落實整改。

              2.銷售場所必須天天進行安全檢查,隨時發現銷售場所和經營過程中的安全事故隱患。并及時給予整改。

              3.定期對消防設施的配備施用情況進行安全檢查。對消防設施存在的'問題,及時地給予整改。

              4.接受上級安全管理部門的安全監督檢查。

              (二)安全培訓教育制度

              1.及時參加,上級有關部組織的各類安全培訓和安全活動,努力學習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知識和有關安全制度、操作規程。

              2.全面開展本單位的安全教育活動,積極參加上級應急部門組織的安全培訓,保證主要負責人和銷售人員經培訓、考核、持證上崗。

              3.對新職工必須經過全面安全教育,學握安全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及安全操作水平后,方能上崗作業。

              ()消防安全制度

              1.在煙花爆竹銷售柜及儲存場所必須配備消防安全設施,即按規定配備滅火器,并按要求保養、維修、更換,保證消防器材完好有效。

              2.消防器材必須按要求放置,不得移作它用。

              3.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4.煙花爆竹銷售負責人和銷售人員必須認真學習消防知識,學握滅火器等消防設施的使用常識。

              5.人人做到“四懂四會”。即懂本崗位火災危險性,會報火警;懂預防火災措施,會使用消防器材;

              懂滅火方法,會撲救初期火災;懂逃生方法,會組織人員疏散逃生。

              (四)嚴禁使用明火制度

              1.禁止在銷售煙花爆竹經營場所使用明火,嚴禁吸煙。

              2.禁止在儲存場所動用明火,保持場所通風,防潮濕。

              3.任何人不得在煙花爆竹銷售場所及儲存場所吸煙或動用其它明火。

              (五)煙花爆竹銷售經營管理制度

              1.認真執行上級應急部門下達的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許可規定,合法經營。

              2.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必須持有《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許可證》。方可經營。

              3、煙花爆竹產品一律從本縣獲得上級主管部門核發的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的批發公司批發采購,嚴禁非法渠道進貨,嚴禁采購銷售禮花彈等超零售經營許可范圍的煙花爆竹產品以及不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假冒、偽劣煙花爆竹產品。

              4.煙花爆竹統一由批發公司配送到經營商店,不得由無煙花爆竹運輸資質的單位運輸。

              5.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單位必須實行專店或專柜專人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銷售時,專柜應相對獨立,并與其他柜臺保持一定的距離,采取隔離措施,保證安全通道暢通。

              6.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單位必須按規定在銷售店面內銷售產品,嚴禁店外擺賣、一證多點和走街事巷銷售煙花爆竹。

              7.購進的煙花爆竹商品不得超過儲存許可核定的最大儲存量。臨時存放產品的地方不得存在煮飯住宿等“三合一”或“前店后儲”現象。

              8、嚴禁店內經營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9.煙花爆竹產品被盜,應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10、積極配合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檢查,并提供有關情況。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2

              1、煙花爆竹裝卸環節危險性大,搬動人員必須要有高度的安全意識,安全員現場監督,保管員當場驗收。

              2、進庫人員不得穿帶釘子的鞋和硬底鞋,工作中不得使用鐵質工具,進庫前先行消除靜電。

              3、只許單件搬運,輕搬輕放,不準碰撞、拖拉、磨擦、翻滾和劇烈振動。

              4、碼垛作業要整齊,穩妥、牢固、堆垛離外墻0.35米,堆垛間距0.7米,高度不超過2.5米

              5、作業人員要嚴肅認真,小心謹慎,不準嘻笑打鬧,精力分散。

              6、安全員要清點現場人員,看好撤離通道,一旦發生危險,指揮現場人員迅速撤離。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3

              一、經理安全職責

              1.經理是企業的安全負責人,對本企業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各項生產法規、制度和標準。

              2.重視職工的勞動條件和企業的安全、工業衛生狀況,重視女工的勞動保護工作。

              3.批準、發布本企業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術規程、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長遠規劃。

              4.經常深入現場了解掌握安全生產情況,xxx開展安全技術研究工作,推廣先進的安全技術和管理方法,審定重大災害事故的預防和處理方案。

              5.建立健全安全xxx和機構,根據實際情況,按企業職工總數的xxx%的比例,配備、充實安全專業人員,提高專業人員的素質,穩定安全專業隊伍。

              6.定期召開安全生產會議,及時研究和解決有關安全生產的重大問題,審核引進技術(設備)和開發新產品中的重要安全技術問題。

              7.xxx全公司安全教育與考核工作。

              8.堅持“五同時”原則,即: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的時候,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

              9.經理不在時,由代理者負責。

              10.經理在副經理指定的工作范圍內對安全生產負責。

              二、安全員職責

              1.安全員在業務上受安全技術部門領導,并在經理的直接領導下開展工作。

              2.貫徹有關安全生產法規、制度和標準,并檢查執行情況;參與擬訂、修訂安全技術規程和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并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3.協助經理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方案,并督促實施。

              4.制定安全活動計劃,并檢查執行情況。

              5.對安全員進行業務指導,協助經理搞好職工安全思想、安全技術教育和考核工作。

              6.參與新建、改建、擴建工程設計和設備改造以變動方案的xxx工作。

              7.深入現場進行安全檢查,制止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對不聽勸阻者,有權停止其工作,并報請領導處理。

              8.負責安全裝置、防護器具、消防器材的管理工作。

              9.負責傷亡事故的統計上報,參與事故調查和分析。

              三、工人安全職責

              1.認真學習和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勞動紀律,不違章作業,并勸阻制止他人違章作業。

              2.精心操作,做好各項記錄,交接班必須交接安全生產情況,交班要為接班創造安全生產的`良好條件。

              3.正確分析、判斷和處理各種事故苗頭,把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發生事故,要果斷正確處理,及時如實地向上級報告,嚴格保護現場,做好詳細記錄。

              4.作業前認真做好安全檢查工作,發現異常情況,及時處理和報告。

              5.加強設備維護,保持作業現場整潔,搞好文明生產。

              6.上崗必須按規定著裝。妥善保管、正確使用各種防護用品和消防器材。

              7.積極參加各種安全活動。

              8.有權拒絕違章作業的指令。

              四、專職安全員崗位職責

              1、在公司經理的領導下,負責本企業安全檢查、安全防患、安全生產指導工作。

              2、負責本企業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術規程、安全技術措施計劃、方案及安全技術長遠規劃的執行和實施。

              3、每天必須按時對生產現場進行安全檢查,在檢查中,了現各種違反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必須立即制止,并及時做好各項安全檢查記錄。

              4、發現隱患應及時整改,并落實有效措施;發現重大隱患應立即采取緊急措施,并及時向主管部門和主管領導報告,同時做好隱患的查處及整改記錄。

              5、發生事故應及時報告,并按“三不放過”原則,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進行事故調查,并及時寫出事故調查報告和做好事故記錄。

              6、每天對全公司的安全情況進行登記,對違紀、違章、大小事故隱患、大小安全事故登記在案,并向上級主管領導匯報。

              7、深入庫房,監督并協助各保管員搞好本庫房的安全管理工作。

              8、在經理的領導下,按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要求,定期xxx全公司職工進行消防演練和應急救援演練。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4

              一、存放管理要求

              1.煙花爆竹屬易燃易爆物品,經營場所應避免陽光直射、遠離火源、熱源和電源,要保持干燥和通風。

              2.經營場所要設專用貨架擺放煙花爆竹產品,不同類別商品,分開放置,垛堆高度應嚴格控制,防止傾倒墜落。

              3.保持煙花爆竹貨架周邊整潔,不堆放雜物,禁止與易燃物品混放。

              4.經營場所應配備合格的滅火器材,放置于顯眼易取處。

              二、購銷管理要求

              1.煙花爆竹經營應嚴格按照國家要求,不得采購和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產品。

              2.檢查購買的煙花爆竹是否配產品合格證書、安全標簽以及其他說明書等。

              3.煙花爆竹購進和銷售前,均應檢查包裝物是否完整,有無破損、漏藥現象,不得購買和銷售質量不合格的產品。

              4.檢驗合格的產品應做好上架登記,不合格產品應及時退回供貨商處理。

              5.銷售人員應做好銷售登記,每天核對煙花爆竹存量,如發現貨品丟失,應及時報銷售負責人。

              三、安全操作要求

              1.銷售人員應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具,操作中要輕搬輕放,防止摩擦和撞擊。

              2.搬運煙花爆竹產品時,不得使用能產生火花的工具,現場應遠離熱源與火源。

              四、事故處理要求

              1.發生事故后,要迅速切斷電源,立即報警。并開展搶救傷員、疏散人員、滅火等應急措施。

              2.初期少量火源應用干粉滅火器滅火,或用濕棉被、濕布等覆蓋燃燒區,使其窒息或減少火勢。

              3.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將起火點附近的可燃物和其他物品搬移至安全地帶。

              4.要防止火勢向周邊蔓延,同時防止火星濺向其他易燃物品。

              5.注意火災現場動態,對有可能發生爆炸需要緊急撤退時,應立即停止滅火,疏散所有人員至安全地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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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獎勵

              1、產有創造發明,發現隱患及時,避免了事故發生者,給予一次性獎金壹佰元。

              2、工作積極主動,敢于制止違章現象,對安全生產有貢獻或主動揭發私自偷拿廠內財產的給予一次性獎金壹佰元。

              3、發現違章違紀現象,及時報告者,給予罰款比例的提成獎。

              處懲

              擾亂秩序、不按制度、妨礙安全生產,侵犯人身權利;損壞公共財物和他人財產,情節輕微,尚不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刑事處分,依照本辦法應當受到處罰的行為是:違犯安全保衛管理行為,在廠職工和廠外人在廠區內違犯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都依照本辦法處理。

              違犯安全保衛管理處罰分為下列三種:

              1、口頭警告

              2、檢討或公開檢討

              3、罰款五十元以上,壹佰元以下,加重罰款不超過貳佰元。態度惡劣或當年連續違章二次以上的,必須按當年違章的'次數加倍罰款。罰款在裁決后,須下達罰通知單,當事人接到簽字罰款口頭通知后,三天內到廠部保衛部門簽字,凡未按規定時間簽好字的,每月在工資內扣除五十元,交廠部財務部門。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6

              第一條為了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國家、集體財產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銷售、儲存、運輸、燃放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由本市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公安機關是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機關。

              市和區、縣應當建立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交通、市政管理等行政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組成的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協調工作機制,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基層組織應當協助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做好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開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活動。

              中小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文明、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做好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傳教育工作。

              第五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對舉報違法生產、銷售、儲存、運輸煙花爆竹的人員予以獎勵。

              第六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業主委員會可以召集居民會議、村民會議和業主會議,就本居住地區有關燃放煙花爆竹事項依法制定公約,并組織監督實施。居民、村民和業主應當遵守公約。

              第七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禁止生產煙花爆竹。本市對銷售、運輸煙花爆竹依法實行許可制度。

              第八條在本市銷售煙花爆竹應當取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許可,未經許可,不得銷售并儲存。銷售儲存場所的設置應當符合規定的安全條件。

              第九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運輸煙花爆竹,應當取得公安機關的運輸許可,未經許可,不得運輸。

              承運單位運輸煙花爆竹應當攜帶許可證件,按照核準載明的品種、數量、路線、有效期限等規定運輸。

              第十條市質量技術監督、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煙花爆竹安全質量國家標準,確定可以在本市銷售、燃放的煙花爆竹的規格和品種,并予以公布。

              不符合本市公布的規格和品種的煙花爆竹,禁止銷售、儲存、攜帶、燃放。

              第十一條禁止在下列地點及其周邊銷售、燃放煙花爆竹:

              (一)文物保護單位;

              (二)車站、機場等交通樞紐;

              (三)油氣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儲存場所和其他重點消防單位;

              (四)輸、變電設施;

              (五)醫療機構、幼兒園、敬老院;

              (六)山林、苗圃等重點防火區;

              (七)重要軍事設施;

              (八)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根據維護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要求,確定和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

              前款規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及其周邊具體范圍,由有關單位設置明顯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警示標志,并負責看護。

              第十二條本市五環路以內的地區為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地區,農歷除夕至正月初一,正月初二至十五每日的七時至二十四時,可以燃放煙花爆竹,其他時間不得燃放煙花爆竹。

              五環路以外地區,區、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維護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劃定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

              國家、本市在慶典活動和其他節日期間,需要在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地區內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決定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設置煙花爆竹銷售單位和在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地區內的臨時銷售網點。

              第十四條本市對銷售煙花爆竹實行專營。專營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煙花爆竹銷售單位應當采購符合規定的生產企業的煙花爆竹。煙花爆竹銷售單位和臨時銷售網點采購、銷售的煙花爆竹,應當符合國家的安全質量標準和本市規定的規格、品種,并符合《中華人民___產品質量法》關于包裝標識的規定;不符合規定的,不得采購、銷售。

              煙花爆竹銷售單位和臨時銷售網點應當遵守安全管理規定,在銷售場所明顯位置懸掛銷售許可證,并按照銷售許可證規定的許可范圍、時間和地點銷售煙花爆竹。

              第十五條臨時銷售網點在許可的期限屆滿后,其經營者應當停止銷售,并將未銷售的煙花爆竹及時處理,不得繼續存放。

              第十六條單位和個人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從具有許可證的銷售網點購買,燃放時應當按照燃放說明正確、安全地燃放,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向人群、車輛、建筑物拋擲點燃的煙花爆竹;

              (二)不得在建筑物內、屋頂、陽臺燃放或者向外拋擲煙花爆竹;

              (三)不得妨礙行人、車輛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國家、集體和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五)不得存放超過一箱或者重量超過30公斤的煙花爆竹。

              十四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由監護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護。

              第十七條違反本規定,未經許可違法生產、銷售、儲存、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十八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收繳其煙花爆竹,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第十條第二款規定,攜帶、燃放的煙花爆竹不符合本市公布的規格和品種的;

              (二)違反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燃放的;

              (三)違反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燃放的;

              (四)違反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燃放、存放煙花爆竹的。

              第十九條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二款,煙花爆竹銷售單位和臨時銷售網點采購、銷售的煙花爆竹不符合本市規定的品種和規格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收入,收繳煙花爆竹,并可以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吊銷銷售許可證。

              第二十條燃放煙花爆竹給國家、集體財產造成損失或者造成他人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屬于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自**年12月1日起施行。**年10月12日北京市第十屆人民___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的《北京市關于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同時廢止。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預防爆炸事故發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的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運輸和燃放,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煙花爆竹,是指煙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產煙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等物品。

              第三條國家對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運輸和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實行許可證制度。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不得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

              第四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質量監督檢驗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質量監督和進出口檢驗。

              第五條公安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質量監督檢驗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組織查處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郵寄煙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

              第六條煙花爆竹生產、經營、運輸企業和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煙花爆竹安全工作負責。

              煙花爆竹生產、經營、運輸企業和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制定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并對從業人員定期進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

              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應當加強對本系統企業煙花爆竹經營活動的管理。

              第七條國家鼓勵煙花爆竹生產企業采用提高安全程度和提升行業整體水平的新工藝、新配方和新技術。

              第二章生產安全

              第八條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當地產業結構規劃;

              (二)基本建設項目經過批準;

              (三)選址符合城鄉規劃,并與周邊建筑、設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

              (四)廠房和倉庫的設計、結構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靜電等安全設備、設施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

              (五)生產設備、工藝符合安全標準;

              (六)產品品種、規格、質量符合國家標準;

              (七)有健全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八)有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九)依法進行了安全評價;

              (十)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和人員,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在投入生產前向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安全審查申請,并提交能夠證明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內提出安全審查初步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日內進行安全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條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為擴大生產能力進行基本建設或者技術改造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持《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后,方可從事煙花爆竹生產活動。

              第十一條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按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核定的產品種類進行生產,生產工序和生產作業應當執行有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第十二條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對生產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知識教育,對從事藥物混合、造粒、篩選、裝藥、筑藥、壓藥、切引、搬運等危險工序的.作業人員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從事危險工序的作業人員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三條生產煙花爆竹使用的原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的規定。生產煙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國家標準有用量限制的,不得超過規定的用量。不得使用國家標準規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質生產煙花爆竹。

              第十四條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標準的規定,在煙花爆竹產品上標注燃放說明,并在煙花爆竹包裝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

              第十五條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對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保管采取必要的安全技術措施,建立購買、領用、銷售登記制度,防止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丟失。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丟失的,企業應當立即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報告。

              第三章經營安全

              第十六條煙花爆竹的經營分為批發和零售。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和零售經營者的經營布點,應當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

              禁止在城市市區布設煙花爆竹批發場所;城市市區的煙花爆竹零售網點,應當按照嚴格控制的原則合理布設。

              第十七條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條件;

              (二)經營場所與周邊建筑、設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

              (三)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經營場所和儲存倉庫;

              (四)有保管員、倉庫守護員;

              (五)依法進行了安全評價;

              (六)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和人員,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八條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主要負責人經過安全知識教育;

              (二)實行專店或者專柜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

              (三)經營場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九條申請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能夠證明符合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受理申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申請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能夠證明符合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受理申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應當載明經營負責人、經營場所地址、經營期限、煙花爆竹種類和限制存放量。

              煙花爆竹的批發企業、零售經營者,持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后,方可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

              第二十條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應當向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采購煙花爆竹,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煙花爆竹。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應當向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采購煙花爆竹。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零售經營者不得采購和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不得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不得銷售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

              第二十一條生產、經營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企業,不得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藥、煙火藥和引火線。

              第四章運輸安全

              第二十二條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應當經公安部門許可。

              經由鐵路、水路、航空運輸煙花爆竹的,依照鐵路、水路、航空運輸安全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托運人應當向運達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有關材料:

              (一)承運人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資質證明;

              (二)駕駛員、押運員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資格證明;

              (三)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道路運輸證明;

              (四)托運人從事煙花爆竹生產、經營的資質證明;

              (五)煙花爆竹的購銷合同及運輸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數量;

              (六)煙花爆竹的產品質量和包裝合格證明;

              (七)運輸車輛牌號、運輸時間、起始地點、行駛路線、經停地點。

              第二十四條受理申請的公安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應當載明托運人、承運人、一次性運輸有效期限、起始地點、行駛路線、經停地點、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和數量。

              第二十五條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除應當遵守《中華人民

              ___道路交通安全法》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隨車攜帶《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

              (二)不得違反運輸許可事項;

              (三)運輸車輛懸掛或者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

              (四)煙花爆竹的裝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

              (五)裝載煙花爆竹的車廂不得載人;

              (六)運輸車輛限速行駛,途中經停必須有專人看守;

              (七)出現危險情況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并報告當地公安部門。

              第二十六條煙花爆竹運達目的地后,收貨人應當在3日內將《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交回發證機關核銷。

              第二十七條禁止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郵寄煙花爆竹,禁止在托運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

              第五章燃放安全

              第二十八條燃放煙花爆竹,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確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和種類。

              第二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開展社會宣傳活動,教育公民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安全燃放煙花爆竹。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做好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工作。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

              第三十條禁止在下列地點燃放煙花爆竹:

              (一)文物保護單位;

              (二)車站、碼頭、飛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

              (四)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五)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點防火區;

              (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點。

              第三十一條燃放煙花爆竹,應當按照燃放說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第三十二條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應當按照舉辦的時間、地點、環境、活動性質、規模以及燃放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和數量,確定危險等級,實行分級管理。分級管理的具體辦法,由___公安部門規定。

              第三十三條申請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應當按照分級管理的規定,向有關人民政府公安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有關材料:

              (一)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時間、地點、環境、活動性質、規模;

              (二)燃放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數量;

              (三)燃放作業方案;

              (四)燃放作業單位、作業人員符合行業標準規定條件的證明。

              受理申請的公安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焰火燃放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三十四條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應當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規程和經許可的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

              第三十五條公安部門應當加強對危險等級較高的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監督檢查。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對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對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非法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未按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核定的產品種類進行生產的;

              (二)生產工序或者生產作業不符合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

              (三)雇傭未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的人員從事危險工序作業的;

              (四)生產煙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過國家標準規定的用量限制的;

              (五)使用按照國家標準規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質生產煙花爆竹的;

              (六)未按照國家標準的規定在煙花爆竹產品上標注燃放說明,或者未在煙花爆竹的包裝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的。

              第三十八條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供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銷售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九條生產、經營、使用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企業,丟失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未及時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報告的,由公安部門對企業主要負責人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丟失的物品予以追繳。

              第四十條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運輸許可事項的;(二)未隨車攜帶《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的;

              (三)運輸車輛沒有懸掛或者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的;

              (四)煙花爆竹的裝載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的;

              (五)裝載煙花爆竹的車廂載人的;

              (六)超過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規定時速行駛的;

              (七)運輸車輛途中經停沒有專人看守的;

              (八)運達目的地后,未按規定時間將《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交回發證機關核銷的。

              第四十一條對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郵寄煙花爆竹以及在托運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沒收非法攜帶、郵寄、夾帶的煙花爆竹,可以并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或者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違反焰火燃放安全規程、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四十三條對沒收的非法煙花爆竹以及生產、經營企業棄置的廢舊煙花爆竹,應當就地封存,并由公安部門組織銷毀、處置。

              第四十四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部門、質量監督檢驗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煙花爆竹___工作中濫用職權、 ___、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由___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規定式樣;《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焰火燃放許可證》,由___公安部門規定式樣。

              第四十六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7

              (1)領藥時要按照“少量、多次、勤運走”的'原則限量領藥。

              (2)裝、筑藥應在單獨工房操作。裝、筑不含高感度煙火藥時,每間工房定員2人;裝、筑高感度煙火藥時,每間工房定員1人,半成品、成品要及時轉運,工作臺應靠近出口窗口;裝、筑藥工具應采用木、銅、鋁制品或不產生火花的材質制品,嚴禁使用鐵質工具,工作臺上等沖擊部位必須墊上接地導電橡膠板。

              (3)鉆孔與切割有藥半成品時,應在專用工房內進行,每間工房定員2人,人均使用工房面積不得少于3 .5m2,嚴禁使用不合格工具和長時間使用同一件工具;

              (4)貼筒標和封口時,操作間主通道寬度不得少于l .2 m,人均使用面積不得少于3.5m2,半成品停滯量的總藥量,人均不得超過裝筑藥工序限量的2倍。

              (5)手工生產硝酸鹽引火線時,應在單獨工房內進行,每間工房定員2人,人均使用工房面積不得少于3.5m2,每人每次限量領藥1 kg;機器生產硝酸鹽引火線時,每間工房不得超過2臺機組,工房內藥物停滯量不得超過2. 5kg;生產氯酸鹽引火線時,無論手工或機器生產,都限于單獨工房、單機、單人操作,藥物限量0.5 kg。

              (6)干燥煙花爆竹時,一般應采用日光、熱風散熱器、蒸氣干燥、紅外線或遠紅外線烘烤,嚴禁采用明火。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8

              一、安全檢查制度

              1、按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相關規定,每月必須對銷售周邊環境和煙花儲存場所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檢查。對查出的安全事故隱患認真記好安全臺帳,并及時落實整改。

              2、銷售場所必須每天進行安全檢查,一旦發現銷售場所和經營過程中的安全隱患,及時進行整改。

              3、定期對消防設施的有效性進行檢查,對消防設施存在的問題,及時予以整改或更換。

              4、認真落實上級安全管理部門、當地政府安全檢查提出的整改意見。

              二、安全培訓教育制度

              1、及時參加上級有關部門組織的各類安全培訓和安全活動,認真組織學習煙花爆竹安全技術知識和本單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

              2、定期開展本單位的安全教育活動,積極參加當地鄉鎮、街道及市級有關部門組織的安全培訓,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持證上崗。

              3、對新招職工必須經過業務知識和規章制度的安全教育,掌握操作規程之后,方能上崗營業。

              三、消防安全制度

              1、煙花爆竹銷售專柜及儲存場所必須配備消防設施,即按規定配備滅火器、并按要求保養、維修、更換;保證消防器材完好有效。

              2、消防器材必須按要求放置,不得移作它用。

              3、煙花爆竹銷售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及銷售人員必須認真學習消防知識,掌握滅火器等消防設施的使用方法。

              4、人人做到“四懂四會”。即懂本崗位火災危險性,會報火警;懂預防火災措施,會使用消防器材;懂滅火方法,會撲救初期火災;懂逃生方法,會組織人員疏散。

              四、嚴禁使用明火制度

              1、禁止在銷售煙花爆竹經營場所使用明火,嚴禁吸煙。禁止在儲存場所動用明火,保持場所通風,防潮濕。

              2、任何人不得在煙花爆竹銷售場所及儲存場所吸煙或動用其它明火。

              五、煙花爆竹銷售經營管理制度

              1、認真執行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許可規定,并按許可范圍依法經營。

              2、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必須取得《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許可證》,方可經營。

              3、煙花爆竹產品一律從合法的批發公司進貨,不得從非法渠道進貨,嚴禁銷售假冒、偽劣煙花爆竹及違禁產品。

              4、煙花爆竹統一由批發公司(點)配送到經營商店,不得由無煙花爆竹運輸資質的單位運輸。

              5、零售經營單位不得銷售禮花彈和用于炸魚的春雷。

              6、煙花爆竹產品被盜,應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7、積極配合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并提供有關情況。

              操作規程

              l、煙花爆竹必須存在專用儲存場所,并設專人管理,不準任意存放。

              2、經營和儲存場所應設立醒目的“嚴禁煙火”等警示標志,標明報警電話,嚴禁吸煙,嚴禁使用明火,不得擺放電爐、取暖器、煤氣灶等生活設施。

              3、儲存場所應陰涼干燥,通風良好,密封和避光,最高溫不能超過35℃

              4、煙花爆竹必須登記造冊,分類堆放,整齊擺放。

              5、經營場所的煙花爆竹數量不得超過規定容量(50箱)。

              6、無地板的倉庫,地面要設置30厘米高的垛架,鋪設防潮阻燃材料。

              7、嚴禁在儲存場所內進行拆、釘木質包裝箱和其它可能產生火花、引發爆炸的作業。

              8、煙花爆竹進出,操作人員應輕拿輕放,嚴禁推、拉、拋、擲和碰撞。

              9、儲存場所內應設置滅火器等消防設施

              主要負責人崗位責任制

              1、負責貫徹執行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煙花爆竹經營管理的各項規定,對零售經營場所及儲存場所的安全全面負責。

              2、負責制定本店各項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并監督執行。

              3、掌握本店各類煙花爆竹的.危險特性及相關安全技術知識,落實本店事故應急救援人員。

              4、經常性開展周圍環境及儲存部位的安全檢查,及時排除事故隱患。

              5、從合法渠道進貨,實行專柜經營。不銷售假冒、偽劣產品、違禁產品和無廠名、無廠址、無商標的“三無”產品。

              6、參加安監部門和當地鄉鎮、街道組織的安全培訓,做到持證上崗。

              7、依法參加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安全管理人員崗位責任制

              1、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煙花爆竹經營管理的各項規定,認真落實各項安全管理工作。

              2、認真履行本店各項安全管理制度,督促員工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及時糾正違章違規行為。

              3、認真開展日常安全檢查,落實經營場所、煙花爆竹儲存場所的安全措施,發現事故隱患立即整改。

              4、認真學習業務知識,掌握本店各類煙花爆竹的危險特性及應急救援措施。

              5、熟練掌握消防器材和安全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方法。

              6、參加安監部門和當地鄉鎮、街道組織的安全培訓,做到持證上崗。

              7、負責做好入庫煙花爆竹的檢驗和登記工作,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安監、公安部門。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9

              銷售安全管理制度

              本專店為確保煙花爆竹安全銷售管理,營造一個良好的安全管理空間,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本專店專人管理專人銷售,嚴格配備消防器材。

              二、專柜隨時上鎖,嚴禁小孩入內。

              三、本專店產品嚴格按相關部門規定正規渠道進貨,作好銷售記錄。

              四、凡來本店購買煙花爆竹的顧客,一律不準帶火種進入專店,謝謝配合。

              五、對顧客耐心講解煙花爆竹燃放說明,燃放時遠離易燃物品,嚴禁在人員聚居地方燃放。

              六、凡在本店購買煙花爆竹的顧客,不按照燃放說明燃放并自行更改燃放說明要求的,所造成的.后果自行負責。

              存儲安全管理制定

              為保證本店煙花爆竹庫房存儲安全,有一個良好的銷售環境和安全空間,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定:

              一、庫房嚴禁超儲超量。

              二、配備有消防器材-滅火器、防爆燈。

              三、嚴格按照相關部門規定從正規渠進貨。

              四、庫房門隨時上鎖,保持庫房通風。

              五、嚴禁小孩和他人隨便進入庫房。

              六、存儲庫房專人管理,專人負責。

              七、隨時作好出入庫臺帳記錄。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10

              1、搬運煙花爆竹時,只準單件搬運,不得碰撞、拖拉、摩擦、翻滾、倒置和劇烈振動,不準使用鐵撬等鐵質工具。

              2、門市和庫房內不得有熱源和任何明火,不準帶火柴、打火機、武器進入煙花爆竹庫房,不準穿化纖服、有釘鞋、硬底鞋進入庫房。

              3、煙花爆竹產品必須分級、分類、專柜、專倉存放。

              4、保持門店、庫房通風、防潮、降溫。

              5、堆垛要整齊、穩固,垛距內墻不少于0.45m,垛高不超過2米,地面要布設墊物保持干爽,防鼠蟲咬壞產品。

              6、要有專柜、不堆和易燃、易爆物品共存一處。嚴禁出售非法私炮、超藥量炮,禁止出售劣質不合格產品,防止事故發生。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11

              一、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法》及《廣西壯族自治區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意見》的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從事煙花爆竹經營(零售)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依法取得《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手續后,方可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

              三、零售經營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負責人和銷售人員經過安全知識培訓;

              2、實行專店或專柜、專人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

              3、零售場所面積不小于10平方米,并與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人員聚集場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質生產、儲存設施保持不小于200米的'安全距離;

              4、零售場所必須配置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不得同時銷售和存放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5、零售場所煙花爆竹限量存放,專店不得超過2立方米外包裝總體積,且存藥量不得超過50千克;專柜不得超過1立方米外包裝總體積,且存藥量不得超過25千克;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條件。

              四、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不得銷售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的煙花爆竹;不得采購和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一經發現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五、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者變更經營場所時,必須向當地安監部門申請變更事項,未經批準擅自改變經營場所的,依法從嚴查處。

              六、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者不得轉證、買賣、出租、出借、冒用或者偽造《煙花爆竹(零售)許可證》。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12

              一、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制

              1.全面負責本單位安全管理,負責貫徹執行各項安全經營法令、法規和制度,組織實施本單位有關安全管理、文明經營的決議。

              2.關心愛護職工,不斷改善勞動條件和安全狀況。

              3.組織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經營規程以及措施、計劃的制定和實施。

              4.掌握安全管理情況,并組織開展安全管理研究,積極推廣先進的安全經營技術和管理方法,制定重大災害事故的預防和處理方案。

              5.及時研究、協調和解決有關安全工作的疑難問題。

              6.組織安全教育和安全檢查,對存在安全隱患的'要堅決落實整改。

              7.負責制定煙花爆竹應急救援預案,成立救援隊伍并定期模擬演練。

              二、銷售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1.認真學習、嚴格遵守各項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2.精心操作,不違章作業,并勸阻以及制止他人違章作業。

              3.正確判斷和處理經營過程中異常情況。

              4.負責銷售從煙花爆竹批發企業采購的煙花爆竹產品。

              5.嚴禁采購假、劣質煙花爆竹產品,并建立健全購銷臺帳。

              6.不銷售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產品。

              7.銷售人員必須經過安全知識、專業知識的教育培訓,應向購買者提供所購買產品的危險告知、使用方法、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項等。

              8.能正確使用消防器材和勞動保護用品等。

              三、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1.貫徹執行安全經營有關法規、制度和標準,協助經理推動安全管理工作,認真搞好經營活動,嚴禁違章指揮。

              2.制定或修訂安全管理制度,報經理批準后,負責監督檢查。

              3.編制安全經營方案、措施,報經理批準后,督促有關人員執行。

              4.定期對職工開展國家法律法規及標準規范的安全教育培訓。

              5.參與安全檢查和隱患整改工作,對檢查中發現違反技術規范和要求的,應及時采取措施并立即組織全體職工進行安全教育。

              6.負責事故調查、統計和上報工作;及時向經理反映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的薄弱環節及問題,對存在和發現的隱患問題進行徹底整改。

              7.熟悉和掌握煙花爆竹的危險特性及發生意外時的急救措施。

              8.熟悉應急救援預案內容,在發生緊急事故時,能積極配合經理做好應急救援工作。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13

              一、主要負責人應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法規和規章,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全責,保證本單位經營條件符合《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投入有效實施,督促、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二、負責人、銷售人員積極參加安全部門或所在鄉鎮組織的安全知識培訓,掌握煙花爆竹安全經營的相關知識。自覺接受安全監督部門和鄉鎮監督檢查。

              三、倉儲、零售部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貼上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妥善存放消防器材,定期檢查更換。

              四、煙花爆竹經營公司必須購買煙花爆竹,不得經營未貼安全部門防偽標簽的`煙花爆竹儲存量不得超過縣安全部門認定數量的煙花爆竹采購銷售臺帳。

              五、銷售煙花爆竹要向消費者宣傳正確的使用方法,不能誤導消費者,也不能銷售符合國家規定應由專業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

              六、倉庫、門市禁明火、私人接線,倉庫、柜臺內禁煙。

              七、倉庫、零售店不能留客人住宿,不能用未經安全培訓的人頂級營業。

              八、成立事故應急救援組織。發生事故,及時進行危險自救,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和縣安監局匯報。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14

              1、主要負責人應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責任,保證本單位的經營條件符合《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的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2、負責人、銷售人員積極參加安監部門或所在鄉鎮組織的安全知識培訓,掌握煙花爆竹安全經營的有關知識。自覺接受安監部門及所在鄉鎮的監督檢查。

              3、倉庫、門市要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妥善保管消防器材,經常檢查并定期更換。

              4、必須在煙花爆竹經營公司購進煙花爆竹,不得經營未貼安監部門防偽標簽的煙花爆竹;煙花爆竹的儲量不起過市安監局核定的數量,建立煙花爆竹購銷臺賬。

              5、銷售煙花爆竹要向消費者宣傳正確的使用方法,不得誤導消費者,也不得銷售按照國家規定應由專業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

              6、倉庫、門市內禁止使用明火、私拉亂接電張,倉庫、拒臺內嚴禁吸煙。

              7、倉庫、門市不能留客住宿,不能用未經過安全培訓的人員頂班營業。

              8、成立事故應急救援組織。發生事故,立即進行搶險自救,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和縣安監局報告。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15

              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為確保本單位煙花爆竹經營(零售)專賣店安全無事故,特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如下:

              一、安全教育管理

              1、企業法定代表人、經營負責人等人員按照縣安監部門要求,按期參加煙花爆竹經營(零售)專業知識培訓,做到持證上崗。

              2、熟悉安全管理有關法律法規;掌握煙花爆竹經營(零售)產品的性能和特點;儲存及燃放知識;把握廢棄殘余物品的處置方法及應急救援等專業知識。

              二、商品進銷管理

              1、嚴格按照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貨源從煙花爆竹供應站購進。

              2、購進的產品要標明廠名、廠址、出廠日期和燃放說明并附有商品檢驗合格證。

              3、不經銷拉炮、摔炮、砸炮、擦炮等經磨擦、撞擊、擠壓即可自燃、爆炸以及土火箭、土老鼠、花中帶炮等危險大和裝藥量、尺寸、藥理配比超標不合格、假冒偽劣的煙花爆竹。

              三、商品儲存管理

              1、做到八防,即防潮、防熱、防凍、防雷、防擊、防火、防盜、防破壞;

              2、不得超量儲存,嚴禁存放其它物品,嚴禁在儲存場所吸煙和用火。

              3、物品堆垛需有良好的通風條件。

              四、安全消防管理

              1、建立消防組織和消防安全臺帳,明確安全工作責任。

              2、滅火器必須放在指定的'位置,不得隨意挪動。相關責任人要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技能,保證戰時會用,同時要定期檢查,按時更換滅火藥劑,確保滅火器有效使用。老化消防器材要及時更新,以防影響搶險使用。

              3、經常對電器、電線、火源進行排查,發現隱患,及時排除。定期對消防器材保養,

              4、零售網點應配備必要的沙、水,周邊20米范圍內禁止有明火。

              5、擬訂煙花爆竹經營(零售)專賣店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不定期演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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