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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院病歷管理制度

            時間:2025-09-28 10:43:25 賽賽 制度 我要投稿

            醫院病歷管理制度(通用23篇)

              現如今,制度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對擬定制度很是頭疼的,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醫院病歷管理制度,歡迎閱讀與收藏。

            醫院病歷管理制度(通用23篇)

              醫院病歷管理制度 1

              為加強病歷管理,保證病歷資料客觀、真實、完整,維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病歷書寫基本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院實際情況制定我院的病歷管理制度:

              一、病歷保存管理

              1、患者住院期間,病歷由病區負責保管。

              2、患者離院后,病歷由病案室負責集中統一保管。

              3、病案室按檔案管理規定妥善保管病歷,并做好防盜、防火及防水工作,確保病歷安全。

              4、各病歷保管單位應采取嚴密保護措施,嚴防病歷丟失。

              5、病案室對所有病歷進行編號,病歷編號是患者在本院就診病歷檔案唯一及永久性的編號。

              6、門診病歷由病人自己保管,留觀觀察病歷由醫院保管,保存不于少15年。住院病歷保存不于少30年,涉及患者個人隱私的內容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保密。

              7、嚴禁任何人涂改、偽造、隱匿及銷毀病歷。

              二、病歷書寫

              醫師按照衛生部《病歷書寫基本規范》、《中醫病歷書寫基本規范》、《電子病歷基本規范(試行)》和醫院《病歷書寫制度》的規定書寫病歷,各科室須加強病歷的內涵質量管理,重點是住院病歷的環節質量監控,為提高醫療質量與病人安全管理持續改進提供支持。

              1、住院病歷應當按照以下順序排序:體溫單、醫囑單、入院記錄、病程記錄、術前討論記錄、手術同意書、麻醉同意書、麻醉術前訪視記錄、手術安全核查記錄、手術清點記錄、麻醉記錄、手術記錄、麻醉術后訪視記錄、術后病程記錄、病重(病危)患者護理記錄、出院記錄、死亡記錄、輸血治療知情同意書、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同意書、會診記錄、病危(重)通知書、病理資料、輔助檢查報告單、醫學影像檢查資料。

              2、病案應當按照以下順序裝訂保存:住院病案首頁、入院記錄、病程記錄、術前討論記錄、手術同意書、麻醉同意書、麻醉術前訪視記錄、手術安全核查記錄、手術清點記錄、麻醉記錄、手術記錄、麻醉術后訪視記錄、術后病程記錄、出院記錄、死亡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輸血治療知情同意書、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同意書、會診記錄、病危(重)通知書、病理資料、輔助檢查報告單、醫學影像檢查資料、體溫單、醫囑單、病重(病危)患者護理記錄。

              三、病歷歸檔管理

              1、患者出院后,主管醫師應及時整理病歷,由科室質控檢查后,科主任簽字7日內送交病案室歸檔保管,如延長歸檔時間,將按照醫院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2、病案室管理人員回收歸檔病歷時,應與各臨床科室認真核對后當面簽收。

              3、注意檢查首頁病歷的完整性,病歷首頁填寫正確率在98%以上,不得對回收的病歷進行任何形式修改,同時要做好疾病編碼與手術名稱的分類錄入,依序整理裝訂病歷,并按號排列后上架存檔。

              4、各病區在收到住院患者的各種檢驗和檢查報告單后,應在24小時內歸入病歷中。

              5、對已歸檔病歷而滯留在病區的各種檢驗和檢查報告單,病區應及時交給病案室,由病案室人員負責將檢驗及檢查報告單粘貼和歸入該患者的病歷中,并做登記記錄。

              四、病歷查閱管理

              1、除為患者提供診療服務的醫務人員,以及經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或者醫療機構授權的負責病案管理、醫療管理的部門或者人員外,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擅自查閱患者病歷。

              2、其他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因科研、教學需要查閱、借閱病歷的,應當向醫院醫務科提出申請,經同意并辦理相應手續后方可查閱、借閱。查閱后應當立即歸還,借閱病歷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歸還。查閱的病歷資料不得帶離患者就診醫療機構。

              3、公、檢、法、醫保及衛生行政單位,需出具采集證據的法定證明及執行公務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經醫務科核準,可以摘錄病史,其它任何單位均不能借閱或復印病歷。

              4、本院醫師因醫、教、研工作需要查閱病歷者在病案室辦理相關手續后,方可借閱相關病歷。對死亡及有醫療爭議等特定范圍內的病歷,需經醫務科批準后借閱;本院醫師不得借閱本人親屬及與本人存在利益關系的患者病歷。

              5、病區和病案室不準擅自接待無相關證明手續的機構和個人查詢患者的病歷資料。

              6、醫院職能部門因管理工作需要查閱病歷,不受份數限制。病案室應在及時提供所需病歷。如無特殊情況,查閱部門應在三周內歸還。

              8、本院工作人員因工作調離、外出進修、出國等離院時,必須辦妥病歷歸還手續,有關部門應根據病案室認可印章后,再辦理相關離院手續。

              五、病歷復制管理

              醫院病案室負責受理下列人員和機構的申請,并按規定提供病歷復制或者查閱服務,受理申請時,應當要求申請人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

              1、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2、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3、申請人為患者本人的,應當提供其有效身份證明;

              4、申請人為患者代理人的,應當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以及代理人與患者代理關系和授權委托書;

              5、申請人為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的,應當提供患者死亡證明、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死亡患者與法定繼承人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

              6、申請人為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代理人的,應當提供患者死亡證明、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死亡患者與法定繼承人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代理人與法定繼承人代理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及授權委托書。

              7、醫院可以為申請人復制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中的體溫單、醫囑單、住院志(入院記錄)、手術同意書、麻醉同意書、麻醉記錄、手術記錄、病重(病危)患者護理記錄、出院記錄、輸血治療知情同意書、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同意書、病理報告、檢驗報告等輔助檢查報告單、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等病歷資料。

              8、公安、司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保險以及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部門,因辦理案件、依法實施專業技術鑒定、醫療保險審核或仲裁、商業保險審核等需要,提出審核、查閱或者復制病歷資料要求的,經辦人員提供以下證明材料后,醫療機構可以根據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歷:

              (1)該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保險或者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部門出具的調取病歷的法定證明;

              (2)經辦人本人有效身份證明;

              (3)經辦人本人有效工作證明(需與該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保險或者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部門一致)。

              (4)保險機構因商業保險審核等需要,提出審核、查閱或者復制病歷資料要求的,還應當提供保險合同復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患者死亡的,應當提供保險合同復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9、按照《病歷書寫基本規范》要求,病歷尚未完成,申請人要求復制病歷時,可以對已完成病歷先行復印,在醫務人員按照規定完成病歷后,再對新完成部分進行復印。

              10、醫院受理復制病歷資料申請后,由指定醫教科通知病案室,并在申請人在場的情況下復制;復制的病歷資料經申請人和醫教科確認無誤后,加蓋醫院公章證明印記。

              11、醫院復制病歷資料,可以按照規定收取工本費。

              六、病歷的封存與啟封

              1、發生醫療糾紛爭議需要封存病歷時,應當在醫務科、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場的情況下,對病歷共同進行確認,簽封。

              2、醫院申請封存病歷時,應當告知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共同實施病歷封存;但患者或者其代理人拒絕或者放棄實施病歷封存的,醫院可以在公證機構公證的情況下,對病歷進行確認,由公證機構簽封病歷復制件。

              3、醫務科負責封存病歷的保管。

              4、封存后病歷的原件可以繼續記錄和使用。按照《病歷書寫基本規范》要求,病歷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病歷時,可以對已完成病歷先行封存,當醫師按照規定完成病歷后,再對新完成部分進行封存。

              5、開啟封存病歷應當在簽封各方在場的情況下實施。

              七、病歷質量管理

              1、按照我院《住院病歷質量考核規定》執行。

              2、病歷質量必須符合我院《住院病歷質量評分表》、《運行病歷質量評分表》中有關的質量要求。

              3、各科主任對病歷質量負全面責任。轉科病歷由出院科室對病歷質量全面負責。

              八、法律責任

              出現下列情況者,當事人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1、違反病案管理制度,泄露患者住院資料,造成侵犯患者隱私權者;

              2、涂改、偽造、隱匿、銷毀病歷資料者;

              3、搶奪病歷者;

              4、遺失病歷者。

              九、本制度按下發文件日期執行。

              醫院病歷管理制度 2

              一、醫院病案管理小組負責全院病歷(門診、住院)的質量管理工作。

              嚴格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管理。

              二、門診和住院病人應有完整的病歷。

              門診病歷未建檔的,由患者保管;已建檔的門診病歷由掛號室負責存放、保管。住院病歷由病案管理員負責整理、存檔,并在病房保管。

              三、病歷的日常管理制度

              1、由病案管理員負責管理住院病歷資料。

              2、出院、轉院、死亡病歷應在病人出院時完成,經主治醫師和護士長進行質量檢查,簽字后存檔。

              3、住院病歷不外借。

              4、使用病歷時,由病歷管理人員負責提供和歸檔。

              5、保持病歷整潔有序,做好防火、防潮、防丟失工作。

              6、嚴守病歷資料保密制度。

              7、住院病歷原則上要永久保存。

              四、病歷借閱制度

              1、嚴格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執行病歷的借閱和復印。

              2、病歷只限本院醫生在本院內查閱。

              3、患者看門診或再次住院需參閱病歷時,應由本院醫師辦理,不得委派患者或患者家屬借閱。

              4、凡借閱病歷,不得進行涂改、玷污、拆散、換頁、丟失。

              1、所有借閱病歷均要辦理登記手續。

              2、除涉及對患者實施醫療活動的醫務人員、醫療服務質量監控人員及因科研教學需要外,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擅自查閱患者的病歷。

              3、除再次入院患者的舊病歷外,其他病歷一律不得外借。借閱者只準在病案閱覽室查閱,閱后立即歸還,不準泄露患者隱私。

              4、再次入院的病歷可以借出病案室,借出的病歷不得隨意轉借他人。

              5、科研病歷一律不借出病案室,有特殊需要者,應經醫務科批準,并辦理有關手續。

              7、病案資料只限相關科室臨床醫技人員查詢、借閱,其他人員須經醫務科審批方可借閱。實習、進修醫師借閱病案時須經帶教老師簽字同意后,經病案室核準后,方可借閱。

              8、外單位或個人申請查閱、復印病案資料時須單位介紹信或有效證件,填寫申請單,經醫務科嚴格審批,方可查閱病案資料,復印某某某衛生行某某某部門規定可以復印的病歷資料。

              10、患者及家屬不得借用病案,如需要可按相關規定辦理復印手續。

              11、借閱病案過程中,借管雙方都應在提交與歸還過程中核對病案號與數量是否相符,并簽字。借閱者應妥善保管和愛護病案,任何人不得在原始病案資料上涂改、標注、污損、撕毀或遺失。不得私自復印、不得超越借閱的目的、不得進行與醫療無關的商業行為。

              12、病案室應做好病案借閱、登記、催交工作,借閱后的病案歸還時由病案人員審核后放在指定位置,由病案管理人員歸檔上架。

              二、病案室負責做好全院病案的`收集、整理、存檔、保管工作。

              三、病案上架前,由醫院病歷質控小組負責對病案書寫質量進行評審,對不符合質量要求的病案提出修改意見。

              四、各臨床科室設病案質量專管醫生和專管護士,負責做好本科室的病案質控的管理工作。其工作職責:

              (一)做好本科室病案質量自查工作。仔細核對住院病案首頁各項目的填寫是否正確、完整,如發現項目不全或記錄不完整、不符合規定要求,應及時通知有關醫務人員填補或更正。對問題較多需部分或大部分重寫的病歷,應提出修改意見后退還給書寫醫生重寫。

              (二)做好出院病案、卡片的檢查與催辦工作,防止病案積壓,保證歸檔病案流程的及時性。

              (三)對病歷質控小組抽查后反饋回來的不符合質量要求的病案,在兩周內完成修改、訂正,做到病案不缺項、書寫規范、裝訂符合要求,檢查評分達到90分以上。

              (四)做好本科室病案的收集、保管工作,確保住院病案不遺失、不缺損。

              五、病案質量檢查與獎罰

              (一)病案質量檢查分院、科兩級。各科室病案質量專管員應對每份出院病歷先進行自查,確認達標后,在五個工作日內送到病案室。

              (二)醫院病歷質控小組每月隨機抽查各病區一定數量的歸檔病案和運行病案,檢查評分結果與病案書寫醫生、上級醫師和科主任的獎金掛鉤,獎罰結果公開。

              (三)除醫院病歷質控小組每月對歸檔病案抽查外,醫院醫療質量管理委員會不定期對各病區的歸檔病案和運行病案組織抽查,抽查結果與病案書寫醫生、上級醫師和科主任的獎金掛鉤,獎罰結果公開。

              醫院病歷管理制度 3

              第一條醫院病歷書寫執行衛生部印發的《病歷書寫基本規范》。

              第二條門診病案記錄應用藍黑墨水、碳素墨水,需復寫的病歷資料可以使用藍或黑色油水的圓珠筆。住院病案使用醫院計算機管理信息系統醫生工作站提供的專用工具書寫,使用統的病歷紙打印。病案首頁使用藍黑色鋼筆填寫,“藥物過敏”欄使用紅色鋼筆填寫。病歷書寫應當客觀、真實、準確、及時、完整、規范,醫師應簽全名。

              實習醫務人員、試用期醫務人員書寫的病歷,應當經過本醫療機構注冊的醫務人員審閱、修改并簽名。進修醫務人員由醫療機構根據其勝任本專業工作實際情況認定后書寫病歷。

              第三條門診病歷的書寫要求:

              (一)要簡明扼要。患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籍貫、工作單位或住所由掛號室填寫。主訴、現病史、既往史,各種呈陽體征和必要的陰性體征,診斷或印象診斷及治療、處理意見等均需記載于病歷上,由醫師書寫簽字。

              (二)每次診查,均應填寫日期,急診病歷應加填時間。

              (三)請求他科會診,應將請求會診目的及本科初步意見在病歷上填寫清楚。被邀請的會診醫師應在請求會診的病歷上填寫檢查所見、診斷和處理意見并簽字。

              (四)門診患者需要住院檢查和治療時,由門診醫師簽寫住院通知單,并在病歷上寫明住院的原因和初步印象診斷。

              (五)門診醫師對轉診患者應負責書寫轉診病歷摘要。

              (六)門診手術患者應建立門診病歷,術前應填寫手術知情同意書,手術記錄及《手術安全核查表》應保存在門診病歷中。

              第四條住院病歷的書寫要求:

              (一)住院病歷由實習醫師負責書寫,經住院醫師審查簽字,并做必要的補充修改;住院醫師應寫入院記錄。實習醫師不得代替寫入院記錄。主治醫師應審查修正并簽字。

              (二)入院記錄于新患者入院后24小時內完成書寫;首次病程記錄8小時內完成,并進行擬診分析,提出診療措施;搶救急危重癥患者,有關醫務人員應在搶救結束后6小時內據實補記,并加以注明。出院記錄和死亡記錄應在患者出院或死亡24小時內完成。

              (三)病案室制定全院統的住院病歷模版(包括頁面設置、格式設置、書寫格式、表格格式等)。各臨床科室根據全院模版規定格式結合本專業的特點制定本科室模版,經醫院病案管理委員會審批后執行。禁止隨意制作個人模版和自造表格。

              (四)計算機打印病歷的書寫應符合衛生部《病歷書寫基本規范》,對由文字處理軟件編輯、打印的病歷文檔,禁止使用模版拷貝復制病歷記錄,病歷記錄全部內容、格式、時間均以簽名后的紙版記錄為準,并存檔。計算機簽名的'最后一個字與上行的最后一個格對齊。病歷打印后,由醫生用藍黑墨水筆在計算機簽名前手書簽名。

              (五)主要疾病確診后,以手工書寫最后診斷(于病歷紙左側與初步診斷并列),包括病名、確診日期,并簽名。入院病歷的最后診斷由住院醫師記錄,主治醫師審核,并簽名。

              (六)按制度規定時限完成病歷書寫,并及時打印,防止因網絡故障造成的數據丟失。打印色帶應定期更換,保證打印效果。

              (七)入院記錄、首次病程記錄、出院記錄、死亡記錄、死亡討論記錄、醫療表格、術后病程記錄(需連續記錄3天)均需單起一頁開始,連續排頁。病程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病例討論記錄、交(接)班記錄、轉科記錄、階段小結、術前小結等均應連續書寫,不留空白。

              (八)上級醫生查房記錄由經治醫生書寫,查房醫生必須檢查查房記錄是否完整,并修改后簽名。(住院醫師書寫的搶救記錄、死亡記錄、出院記錄、術前討論等重要記錄,上級醫師必須簽名。)

              (九)科間會診記錄由會診醫師手工書寫記錄于會診單并簽名。全院會診意見及院外會診意見,由經治醫生記錄、整理后錄入電子病歷,由上級醫生或科主任審閱并簽名。

              (十)轉科患者需連續記錄病程時,頁碼排序應與轉科前保持連貫。

              (十一)患者出院后,應認真整理病歷,刪除未執行醫囑,保證電子文檔和紙質文檔的一致性。

              (十二)凡移交患者均需由交班醫師書寫交班記錄入病程記錄內。階段小結由經治醫師負責填入病程記錄內。

              (十三)決定轉診、轉科或轉院的患者,由經治醫師書寫較為詳細的轉診、轉科、或轉院記錄,主治醫師審查簽字。轉院記錄最后由科主任審查簽字。

              (十四)各種化驗單、檢查報告單按順序粘貼,并標記檢查項目名稱,結果正常的項目用藍黑色標記,異常結果用紅色標記。各種病情介紹單或診斷證明書亦應附于病歷上。

              第五條病歷排序:

              (一)運行病歷

              體溫單、長期醫囑單、臨時醫囑單、入院記錄、首次病程記錄、病程記錄、術前小結、術前討論記錄、手術知情同意書、麻醉知情同意書、麻醉記錄單、圍麻醉期訪視記錄、手術記錄、術后病程記錄、特殊治療記錄、(分娩志、分娩經過、產程圖、產后日志)、會診單、化驗粘貼單、各種特殊檢查報告、授權委托書、各種知情告知書、知情同意書、護理記錄單、手術清點記錄、手術安全核查表、手術風險評估表、其它、住院通知單、住院病案首頁。

              (二)出院病歷

              住院病案首頁、出院記錄(或死亡記錄及《死亡醫學證明書》)、住院通知單、入院記錄、首次病程記錄、病程記錄、術前小結、術前討論記錄、手術知情同意書、麻醉知情同意書、麻醉記錄單、圍麻醉期訪視記錄、手術記錄、術后病程記錄、特殊治療記錄、(分娩志、分娩經過、產程圖、產后日志)、會診單、化驗粘貼單、各種特殊檢查報告、授權委托書、各種知情告知書、知情同意書、護理記錄單、手術清點記錄、手術安全核查表、手術風險評估表、長期醫囑單、臨時醫囑單、體溫單、其它。

              醫院病歷管理制度 4

              (一)建立健全醫院病歷質量管理組織,完善醫院"四級"病歷質量控制體系并定期開展工作。

              1.一級質控小組由科主任、病案委員(主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師)、科護士長組成。負責本科室或本病區病歷質量檢查。

              2.二級質控部門由醫院行政職能部門有關人員組成,負責對門診病歷、運行病歷、存檔病案等,每月進行抽查評定,并把病歷書寫質量納入醫務人員綜合目標考評內容,進行量化管理。

              3.三級質控部門由醫院病案室專職質量管理醫師組成,負責對歸檔病歷的檢查。

              4.四級質控組織由院長或業務副院長及有經驗、責任心強的高級職稱的醫、護、技人員及主要業務管理部門負責人組成。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全院各科室病歷質量的'評價,特別是重視對病歷內涵質量的審查。

              (二)貫徹執行衛生部及我省《病歷書寫規范》的各項要求,注重對新分配、新調入醫師及進修醫師的有關病歷書寫知識及技能培訓。

              (三)加強對運行病歷和歸檔病案的管理及質量監控。

              1.病歷中的首次病程記錄、術前談話、術前小結、手術記錄、術后(產后)記錄、重要搶救記錄、特殊有創檢查、麻醉前談話、輸血前談話、出院診斷證明等重要記錄內容,應由本院主管醫師書寫或審查簽名。手術記錄應由術者書寫,特殊情況下由第一助手書寫時,應有手術者簽名。

              2.平診患者入院后,主管醫師應在8小時內查看患者、詢問病史、書寫首次病程記錄和處理醫囑。急診患者應在5分鐘內查看并處理患者,入院記錄原則上應在24小時內完成;首次病程記錄原則上應在小時內完成;搶救記錄因搶救患者未能及時完成的,有關醫務人員應在搶救結束后6小時內據實補記,并加以注明。

              3.新入院患者,48小時內應有主治醫師以上職稱醫師查房記錄,一般患者每周應有至少1--2次主任醫師(或副主任醫師)查房記錄,并加以注明。

              4.重危患者的病程記錄每天至少1次,病情發生變化時,隨時記錄,記錄時間應具體到分鐘;對病重患者,至少2天記錄一次病程記錄;對病情穩定患者至少3天記錄一次病程記錄;死亡記錄應在患者死亡后24小時內完成;死亡討論應在患者死亡后一周內完成,應由科主任或副主任醫師主持下進行,死亡討論綜合意見記入病歷中。

              5.階段小結:

              (1)第1次階段小結應在住院后4周完成;

              (2)以后每個月寫1次階段小結。

              6.各種化驗單、報告單、配血單應及時粘貼,嚴禁丟失。外院的醫療文件,如作為診斷和治療依據,應將相關內容記入病程紀錄,同時將治療文件附于本院病歷中。外院的影像資料或病理資料,如需作為診斷或治療依據時,應請本院相關科室醫師會診,寫出書面會診意見,存于本院住院病歷中。

              7.出院病歷一般應在3天內歸檔,特殊病歷(如死亡病歷、典型教學病歷)歸檔時間不超過1周,并及時報病案室登記備案。

              8.加強病歷安全保管,防止損壞、丟失、被盜等,復印病歷時,應由醫護人員護送或由病案室專人復印。

              9.各醫院的臨床科室應建立科室及個人病歷書寫質量評價通報制度和獎罰機制。

              10.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可以根據患者的要求對病歷進行封存,封存病歷應有醫患雙方簽字,封存的病歷由醫務處保管,封存的病歷可以是復印件。

              11.除涉及對患者實施醫療活動的醫務人員及醫療服務質量監控人員外,其他人員均不得擅自借閱該患者的病歷,借閱病歷要辦理借閱手續。

              12.本院醫師經醫務科批準后,方可借閱死亡及有醫療爭議等特定范圍內的病歷,但不得借閱本人親屬及與本人存在利益關系的患者病歷。

              13.住院病歷至少保存30年,涉及患者個人隱私的內容應按照《保密法》予以保密。

              醫院病歷管理制度 5

              一、病歷質量書寫要求:

              1、病歷包括門診和住院病歷,每位病人就診時必須按《浙江省病歷書寫規范》要求書寫門診或住院病歷,統一用藍黑墨水書寫,字跡清楚,不得涂改。門診病歷當時完成,住院病歷24小時內完成,急診病歷書寫應具體到分鐘。門診病歷由病人本人保管,住院病歷科室在病人住院期間必須妥善保管。出院病歷在病人出院后一周內送病案室保管。住院病歷未經醫務科批準一律不得出借、復印。病人出院后需復印病歷,必須由本人或委托直系親屬,由病案室專人將病歷進行 油泵復印,并進行登記。不得直接將出院病歷交病人去復印。

              2、低年資住院醫生必須書寫完整住院病歷,每年需完成60份住院病歷(詳見臺一醫《住院醫師病歷書寫制度具體規定》)。進修實習生必須經科主任、帶教老師考核后方可書寫完整住院病歷,上級醫生必須對每一份病歷進行審查、修改并簽名,合格后方可歸檔。進修、實習醫生書寫的病歷質量上級醫生負連帶責任。主治醫生首次病程錄必須在病人入院后48小時內完成。科主任必須對本科室住院病歷質量負責,加強 特種泵本科室病歷質量管理。

              3、病程錄必須是對病人病情和診療過程所進行的`連續記錄,必須及時記錄病人的治療情況、病情變化、藥物反應、各項檢查結果和意義、上級醫生(三級查房)查房意見;記錄與病人或家屬告知的重要事項、醫生分析意見、會診意見及更改醫囑理由。搶救病人必須記錄時間(到時、分)。首次病程錄是由經治醫生或值班醫生書寫的第一次病程記錄,應當在病人入院后8小時內完成。病程錄原則上一般病人(二級護理以下)每三天記一次,重病人每天記,病情變化隨時記錄。不得涂改,錯字應用紅筆雙線劃在錯字上,原字跡應可辨認,不得刮、粘、涂等方法去除原字跡。

              4、為落實病人知情同意權,凡手術、特殊檢查、臨床實驗、特殊治療及不良反應明顯的 賽泰泵閥治療方案,均必須有醫療活動知情同意書,需病人本人簽字同意,為防止對病人產生負面效應,對一些癌癥病人、病情嚴重患者,可采用病人本人委托其直系親屬談話、簽字。委托書同時附在病程錄中。

              5、護理記錄由護理部另行制訂。

              6、以上未列出的其他要求以《病歷書寫規范》為準。

              二、病歷質量檢查獎懲規定

              1、病歷質控小組負責每月對全院病歷質量進行檢查,根據《浙江省住院病歷質量檢查評分標準》(20xx版),病歷量化考核>90分為合格病歷,<90分為不合格病歷。

              2、對于不合格病歷,一經發現要求立即予以整改,并給予經濟處罰。處罰額度為每份不合格病歷扣罰當月科室獎金總額除以當月科室出院人數。

              3、病歷質控小組每月檢查結果將在《醫療質量通訊》中通報。

              4、對不合格病歷實行登記制度,年終全院匯總。登記結果作為科室及個人獎懲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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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醫院應受理下列人員和機構復印或復制病歷資料的申請:

              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者近親屬或其代理人;

              3、保險機構;

              4、公安、司法機關;

              二、受理復印或復制病歷資料申請時,申請人應按如下要求提供有關證明

              材料:

              1、申請人為患者本人的,應當提供其有效身份證明;

              2、申請人為患者代理人的,應當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申請人與患者代理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

              3、申請人為死亡患者近親屬的',應當提供患者死亡證明及其近親屬的有效身份證明、申請人是死亡患者近親的法定證明材料;

              4、申請人為死亡患者近親屬代理人的,應當提供患者死亡證明、死亡患者近親屬及其代理的有效身份證明,死亡患者與近親屬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申請人與死亡患者近親屬代理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

              5、申請人為保險機構的,應當提供保險合同復印件,承辦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患者死亡,應當提供保險合同復印件,承辦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死亡患者近親屬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6、公安、司法機關因辦理案件,需要查閱、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的,應當在公安、司法機關出具采集證據的法定證明及執行公務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后予以協助。

              7、以上證明材料由醫務科進行審核。

              三、現病歷如按規定需要復印或復制的,由該病區醫務人員通知病案室人員到病房調取病歷。

              四、病歷復印、復制統一由病案人員按規定予以辦理并收取工本費,任何人未經許可不得擅自復印、復制,復印、復制時病案室工作人員應在場監督。復印、復制完畢由病案人員將介紹信及復印件交醫教科,醫教科對復印材料進行審核并蓋章。

              五、復印或復制病歷,醫務科、病案室均需登記備案。

              醫院病歷管理制度 7

              一、目的

              病歷是臨床實踐的原始記錄,是現代醫學的法定文件,是醫療教學科研的基本資料,是衡量醫院管理水平,考察醫院醫療質量的主要指標,而病歷書寫又是臨床醫師必須掌握的'一項基本功,為進一步提高醫療質量,提高各級醫務人員的醫療技術水平、病歷書寫水平,確保醫療安全,促進醫療教學、科研工作的全面發展,特制定病歷書寫考核辦法。

              二、原則

              結合我院管理體制,嚴格標準,嚴格要求,嚴格考核,建立院科兩級考核系統,直接與科室、個人獎金掛鉤,并作為外出學習、進修、職稱升降和提拔使用的參考依據。

              三、考核標準

              住院病歷以山西省衛生廳出版的《病歷書寫規范》為考核標準。

              四、考核范圍

              凡我院現行使用的住院病歷、門診病歷、急診科觀察室病歷及各種檢查單(申請單、報告單及處方)均在考核之列。

              五、考核辦法

              1、按三級醫師負責制的要求,做到層層參與,逐級負責,人人有責,在病歷考核的內容中重點是書寫及時、準確、連續和規范,要注重對醫療技術投入情況及疾病演變情況的記錄。

              2、結合目前我院病歷書寫質量現狀,為加快病歷書寫水平的提高,規定各科甲級病歷必須達到90%以上,如低于此標準,每出現一份乙級病歷扣科室人均2分,如乙級病歷每月積累6分以上,停發個人獎金,限期提高,按見習醫師使用。

              3、丙級病歷一律不得歸檔,必須責令經治醫師在24小時內重整再行評級。

              4、門診病歷要求重點扼要,項目齊全,字跡清楚,并根據初復診病歷要求認真書寫。如有缺失,按規定逐條對照扣除相應的分值。

              5、急診觀察病歷要求按所設項目填寫,如有重要缺項及未按時記載,明顯漏記或因病情變化急救措施等未記扣科人均2分。

              6、各種檢查單、報告單、申請單、回報單及處方要求字跡清楚,中、外文使用規范,無涂改、無缺項、簽全名,如不符合要求一次扣科人均2分,同時扣個人10元。

              7、各種病歷中,涉及護理人員填注和書寫部分,由各科護士長負責,由此影響病歷質量的,按護理部考核方法扣分。

              醫院病歷管理制度 8

              一、病歷書寫是醫務人員醫療活動的記錄,應當客觀、真實、準確、及時、完整。住院病歷應當使用藍黑墨水、門(急)診病歷和需復寫的資料可以使用藍或黑色油水的圓珠筆。病歷書寫應使用準確的中文和醫學術語。

              二、病歷書寫應當文字工整、字跡清晰、表達準確、語句通順、層次分明。表達要明確、客觀,不可含糊其辭或主觀推斷。書寫過程中出現錯字時,應當用原筆雙橫線劃在錯字上,改動醫師蓋章,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蓋或去除原來的字跡。

              三、病歷應當按照規定的內容書寫,并由相應醫務人員簽名,均須用正楷簽署全名,不得用草書或外文簽名,更不能只簽一個姓代替全名。

              四、上級醫務人員有審查修改下級醫務人員書寫病歷的責任,對病歷修改一律用紅筆,注明修改日期,并保持原記錄清楚可辨。出院記錄、死亡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須有主治醫師以上的醫師簽名。因搶救急危重患者未能及時書寫病歷的,應當在搶救結束后6小時內據實補記,并加以注明。

              五、對按照規定需取得患者書面同意方可進行的醫療活動,應當由患者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署同意書。患者不具備完全民事能力時,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簽字;患者因病無法簽字時,應當由其近親屬簽字,沒有近親屬的,由其關系人簽字;為搶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近親屬、關系人無法及時簽字的'情況下,可由本院主管院長或者被授權的負責人簽字。因實施保護性醫療措施不宜向患者說明情況的,應當將有關情況通知《知情選擇書》中所確定的被告知者。

              醫院病歷管理制度 9

              (I)出院(死亡)72小時后的所有病歷應恢復到病歷室。復印病案的相關資料必須在病案歸檔后到病案室辦理。特殊情況由醫務部門及時處理。

              (2)患者的住院病歷由所在病房統一集中保管,該病房在收到檢測結果(檢測報告)后24小時內納入住院病歷,住院患者醫學影像檢查資料及其他檢查結果。退回病案室的病案結果檢查表,由病案室給予補助。

              (3) 因醫療活動需要將住院病歷帶出病房時,病房應當指定專人負責攜帶和保管。病人轉移時,不得將病歷轉移給病人本人或其家屬。病人轉移時,病房應當指定專人負責保管醫療記錄不得出借。

              (4) 病房醫務人員應當嚴格管理病歷,任何人不得涂改、偽造、隱匿、銷毀、搶劫、盜竊病歷。除參與對患者實施醫療活動的名醫務人員和醫療服務質量監控人員外,患者或ir家屬不得擅自查閱病歷,以非法手段(如盜竊、搶劫等)取得的病歷視為無效。

              (5)醫療、科研、教學,醫院醫務人員必須持簽字借閱單,到病案室登記備查,看完后立即歸還,不得隨意帶出病案室。如果必須借出,必須辦理借出手續,并在2周內歸還。逾期未歸還的.,按違規行為處罰。

              (6)我院醫務人員嚴禁幫助患者違反規章制度復制或復制病歷相關資料,一經發現將嚴肅處理,不良后果自負。

              (7)醫療事故處理程序病歷蓋章:

              病歷原件的蓋章人-醫生和患者都在場-雙方簽字蓋章(副本保留在病歷室)。

              醫院病歷管理制度 10

              為了維護病案的完整與安全,最大限度在延長病案的“壽命”,制定本制度。

              一、防火

              (一)病案庫房建筑防火,建筑構件符合耐火要求。

              (二)病案庫房內外防火,病案庫房內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嚴禁吸煙;電源、線路經常檢查維修;離開庫房要切斷電源;庫房內外配備消防器械,并處于良好狀態;庫房內安裝火警報警裝置,及時發現火情。

              二、防水、防潮(屋頂、門窗、外墻、地面)。

              三、防塵:庫房安裝密閉門窗,經常清掃,保持衛生清潔。

              四、防蟲

              (一)改善庫房建筑條件,確保庫房地面、墻壁、屋頂無孔、洞、縫。

              (二)控制庫房溫度在14—24℃,相對濕度保持在45%—60%,不適于害蟲生長。

              (三)保持入庫前檢查,對可能感染害蟲的'病案進行徹底消毒。

              (四)保持庫房內外清潔衛生,防止害蟲生長繁殖。

              (五)庫房內放置防蟲劑。

              (六)害蟲的殺滅熏蒸及符合要求。

              五、防光:庫房內采用白熾燈,不宜使用日光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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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據衛生部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制定的《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制定我院病歷復印管理規定。

              二、本規定所稱病歷,包括門診病歷及住院病歷。正常工作時間內,門診辦公室負責受理門診病歷復印申請,醫務部負責受理住院病歷復印申請,社工辦負責受理涉及糾紛的病歷復印申請。受理病歷復印申請時,應按《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的要求審核復印病歷申請人及申請人所持有的有效材料。不符合規定者不予受理。

              三、復印病歷在該患者診療活動結束且醫務人員按規定時限完成病歷(即病歷返回病案科或掛號處)后予以提供。特殊情況下,如交通事故、司法鑒定、醫療糾紛等需住院期間復印部分病歷內容時,應由主管醫師負責攜帶和保管病歷。

              四、公安、司法機關因辦理案件,需要查閱、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的,應當在公安、司法機關出具采集證據的法定證明及執行公務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后予以協助。

              五、可以復印或者復制的病歷資料包括: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記錄)、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治療)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報告、護理記錄,出院記錄。

              六、經醫務部或門診部審核同意,復印申請人持《復印病歷通知單》到病案科(住院病歷)/掛號處(門診病歷),并在申請人在場的情況下復印。復印的病歷資料經申請人核對無誤后,加蓋復印病歷專用章。

              七、病歷復印費,由申請人一方承擔。

              附:復印病歷流程

              醫院病歷管理制度 1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醫療機構電子病歷(含中醫電子病歷,下同)應用管理,滿足臨床工作需要,保障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保證醫患雙方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實施電子病歷的醫療機構,其電子病歷的建立、記錄、修改、使用、保存和管理等適用本規范。

              第三條 電子病歷是指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過程中,使用信息系統生成的文字、符號、圖表、圖形、數字、影像等數字化信息,并能實現存儲、管理、傳輸和重現的醫療記錄,是病歷的一種記錄形式,包括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

              第四條 電子病歷系統是指醫療機構內部支持電子病歷信息的采集、存儲、訪問和在線幫助,并圍繞提高醫療質量、保障醫療安全、提高醫療效率而提供信息處理和智能化服務功能的計算機信息系統。

              第五條 國家衛生計生委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負責指導全國電子病歷應用管理工作。

              地方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含中醫藥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電子病歷應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電子病歷的基本要求

              第六條 醫療機構應用電子病歷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專門的技術支持部門和人員,負責電子病歷相關信息系統建設、運行和維護等工作;具有專門的管理部門和人員,負責電子病歷的業務監管等工作;

              (二)建立、健全電子病歷使用的相關制度和規程;

              (三)具備電子病歷的安全管理體系和安全保障機制;

              (四)具備對電子病歷創建、修改、歸檔等操作的追溯能力;

              (五)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條件。

              第七條 《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20xx年版》、《病歷書寫基本規范》、《中醫病歷書寫基本規范》適用于電子病歷管理。

              第八條 電子病歷使用的術語、編碼、模板和數據應當符合相關行業標準和規范的要求,在保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促進電子病歷信息有效共享。

              第九條 電子病歷系統應當為操作人員提供專有的身份標識和識別手段,并設置相應權限。

              操作人員對本人身份標識的使用負責。

              第十條 有條件的醫療機構電子病歷系統可以使用電子簽名進行身份認證,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 電子病歷系統應當采用權威可靠時間源。

              第三章 電子病歷的'書寫與存儲

              第十二條 醫療機構使用電子病歷系統進行病歷書寫,應當遵循客觀、真實、準確、及時、完整、規范的原則。

              門(急)診病歷書寫內容包括門(急)診病歷首頁、病歷記錄、化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等。

              住院病歷書寫內容包括住院病案首頁、入院記錄、病程記錄、手術同意書、麻醉同意書、輸血治療知情同意書、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同意書、病危(重)通知單、醫囑單、輔助檢查報告單、體溫單、醫學影像檢查報告、病理報告單等。

              第十三條 醫療機構應當為患者電子病歷賦予唯一患者身份標識,以確保患者基本信息及其醫療記錄的真實性、一致性、連續性、完整性。

              第十四條 電子病歷系統應當對操作人員進行身份識別,并保存歷次操作印痕,標記操作時間和操作人員信息,并保證歷次操作印痕、標記操作時間和操作人員信息可查詢、可追溯。

              第十五條 醫務人員采用身份標識登錄電子病歷系統完成書寫、審閱、修改等操作并予以確認后,系統應當顯示醫務人員姓名及完成時間。

              第十六條 電子病歷系統應當設置醫務人員書寫、審閱、修改的權限和時限。

              實習醫務人員、試用期醫務人員記錄的病歷,應當由具有本醫療機構執業資格的上級醫務人員審閱、修改并予確認。

              上級醫務人員審閱、修改、確認電子病歷內容時,電子病歷系統應當進行身份識別、保存歷次操作痕跡、標記準確的操作時間和操作人信息。

              第十七條【歸檔狀態和修改痕跡】 電子病歷應當設置歸檔狀態,醫療機構應當按照病歷管理相關規定,在患者門(急)診就診結束或出院后,適時將電子病歷轉為歸檔狀態。

              電子病歷歸檔后原則上不得修改,特殊情況下確需修改的,經醫療機構醫務部門批準后進行修改并保留修改痕跡。

              第十八條 醫療機構因存檔等需要可以將電子病歷打印后與非電子化的資料合并形成病案保存。

              具備條件的醫療機構可以對知情同意書、植入材料條形碼等非電子化的資料進行數字化采集后納入電子病歷系統管理,原件另行妥善保存。

              第十九條 門(急)診電子病歷由醫療機構保管的,保存時間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診之日起不少于15年;住院電子病歷保存時間自患者最后一次出院之日起不少于30年。

              第四章 電子病歷的使用

              第二十條 電子病歷系統應當設置病歷查閱權限,并保證醫務人員查閱病歷的需要,能夠及時提供并完整呈現該患者的電子病歷資料。

              呈現的電子病歷應當顯示患者個人信息、診療記錄、記錄時間及記錄人員、上級審核人員的姓名等。

              第二十一條 醫療機構應當為申請人提供電子病歷的復制服務。

              醫療機構可以提供電子版或打印版病歷。

              復制的電子病歷文檔應當可供獨立讀取,打印的電子病歷紙質版應當加蓋醫療機構病歷管理專用章。

              第二十二條 有條件的醫療機構可以為患者提供醫學影像檢查圖像、手術錄像、介入操作錄像等電子資料復制服務。

              第五章 電子病歷的封存

              第二十三條 依法需要封存電子病歷時,應當在醫療機構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患者或者其代理人雙方共同在場的情況下,對電子病歷共同進行確認,并進行復制后封存。

              封存的電子病歷復制件可以是電子版;也可以對打印的紙質版進行復印,并加蓋病案管理章后進行封存。

              第二十四條 封存的電子病歷復制件應當滿足以下技術條件及要求:

              (一)儲存于獨立可靠的存儲介質,并由醫患雙方或雙方代理人共同簽封;

              (二)可在原系統內讀取,但不可修改;

              (三)操作痕跡、操作時間、操作人員信息可查詢、可追溯;

              (四)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條件及要求。

              第二十五條 封存后電子病歷的原件可以繼續使用。

              電子病歷尚未完成,需要封存時,可以對已完成的電子病歷先行封存,當醫務人員按照規定完成后,再對新完成部分進行封存。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規范所稱的電子簽名,是指《電子簽名法》第二條規定的數據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識別簽名人身份并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數據。

              “可靠的電子簽名”是指符合《電子簽名法》第十三條有關條件的電子簽名。

              第二十七條 本規范所稱電子病歷操作人員包括使用電子病歷系統的醫務人員,維護、管理電子病歷信息系統的技術人員和實施電子病歷質量監管的行政管理人員。

              第二十八條 本規范所稱電子病歷書寫是指醫務人員使用電子病歷系統,對通過問診、查體、輔助檢查、診斷、治療、護理等醫療活動獲得的有關資料進行歸納、分析、整理形成醫療活動記錄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規范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條 《電子病歷基本規范(試行)》(衛醫政發〔20xx〕24號)、《中醫電子病歷基本規范(試行)》(國中醫藥發〔20xx〕18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一條 本規范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醫院病歷管理制度 13

              一、考核目的

              為保障醫療活動的安全、穩定、有效,從源頭上防范醫療糾紛的發生,更好地執行衛生部《病歷書寫基本規范》和《江蘇省病歷書寫規范》,促進全院醫療質量和病歷書寫質量的全面提高,對我院臨床病歷質量進行實時監控考核。

              二、考核標準

              以衛生部要求執行的《病歷書寫規范》和《江蘇省病歷書寫規范》、《江蘇省住院病歷質量判定標準》為考核標準。

              三、監控考核辦法

              1、住院病歷書寫質量實習院部、科室,二級監控考核制度。

              2、科主任、護士長、質控醫師組成科室質控,主任、護士長為第一負責人,負責對本科運行病歷和出院病歷全面質量檢查。

              3、由院部(護理部、病案室)、病案質量管理委員會負責全院各科室病歷實時監控、考評。

              4、環節質量控制:將質控的重點放在環節質量監控中,狠抓病案形成的各個環節。

              (1)臨床各科室建立在即時控制的基礎上,主要通過以下幾個環節來實現:

              ①經治醫師書寫病歷后進行認真自檢,上級醫師隨時檢查下級醫師記錄的合理性、及時性、準確性、完整性、檢查無問題后方可簽名。

              ②科主任、質控醫師、護士長經常抽查本科室運行病歷記錄情況,對出院病歷進行全面檢查、嚴格把關,質控率為100%,嚴禁不合格病歷出科。科主任要把病案質量管理為科室管理一項重要內容抓,隨時檢查在架病歷,及時發現并解決。

              ③科室質控小組每月進行一次病歷質量分析會,并對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討論,提出整改措施和意見。

              ④院部(護理部、病案室)對各科室病歷質量進行檢查考核,定期與不定期抽查運行病歷書寫情況,重點抽查新入院病人、危重病人、手術病人的病歷記錄是否及時,病歷書寫制度和醫療核心制度的落實情況,對查出的問題并隨時反饋科室,及時修改并做好缺陷記錄。

              (2)終末質量監控

              ①科室質控醫師和病案室人員負責對出院病歷進行質量檢查,質控率為100%,對重點的問題隨時反饋,及時修改并做好缺陷記錄,對回病案室之前已被復印的`病歷檢查出的缺陷不再反修,避免糾紛的發生。

              ②質控護士或護士長對每份出院病案進行質量檢查,對缺陷問題要及時反饋并限時修改。

              ③院部(護理部、病案室)病案質量管理專業委員會負責對出現歸檔病歷質量檢查,每季度隨機抽查歸檔病歷10—15分鐘,根據《病歷質量評制標準》所列內容函項進行評審。

              四、反饋

              對病案質量檢查結果及時反饋。

              1、質控人員對病歷檢查出的問題隨時反饋并修改,不便修改的必須告誡本人,使其引以為戒,避免類似問題再次出現。

              2、科室質控小組將檢查的結果上報院質控辦,并在科室例會上進行講評。

              3、院部或病案質量管理專業委員會定期召開醫療質量分析會,及時通報病案質量檢查考評情況,提出整改意見,對不明確的問題經討論后達成共識統一執行。

              五、獎懲措施

              將《病歷質量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醫院病歷管理制度 14

              病歷是指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過程中形成的文字、符號、圖表、影像、切片等資料的總和,包括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病歷歸檔以后形成病案。

              一、加強病歷管理,嚴格遵循《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和《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等法規,保證病歷資料客觀、真實與完整,嚴禁任何人涂改、偽造、隱匿、銷毀、搶奪及竊取病歷。

              二、門診部依據我院病歷編號系統為就診患者進行編號,保證病歷檔案編號的唯一性。由病案室、門診部、急診科負責相關病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

              三、患者住院期間,其住院病歷由所在病區負責統一保管。病區醫護人員收到各種檢查結果后應在24小時內歸入住院病歷。因醫療活動等需要將病歷或其復印件等帶離病區時,應由專人負責攜帶和保管。

              四、醫師應嚴格按照衛生部《病歷書寫基本規范》、《電子病歷基本規范》、《河南省病歷書寫基本規范實施細則》及《河南省精神病醫院精神科病歷質量考評細則》等規定書寫病歷。醫務科、臨床科室質控小組及病案室應加強病歷質量內涵管理,注重病歷質量監控環節,為提高醫療質量與保證患者醫療安全的持續改進提供支持。

              五、患者出院時,由醫師按規定格式填寫病案首頁后,由病案管理人員在出院后兩個工作日內收回病歷,并檢查首頁各欄及病歷的完整性,不得對已收回病歷隨意修改,同時做好疾病與手術名稱的分類錄入,依序整理裝訂病歷,按編號排列后上架存檔。在門、急診死亡患者的病歷均由醫院保管。

              六、病案室對未按時歸檔病歷進行登記,并定期報送醫務科。對未及時歸檔病歷的科室進行追蹤、分析,督促改進管理,保障回歸率。

              七、應當嚴格保護患者隱私,禁止以非醫療、教學、研究目的泄露患者的病歷資料。除為患者提供診療服務的'醫務人員,以及負責病案管理、醫療管理的部門或者人員外,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擅自查閱患者病歷。借閱病歷需辦理借閱手續,并應妥善保管和愛護病歷,不得涂改、轉借、拆散或丟失,查閱后應當立即歸還,借閱病歷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歸還。除公、檢、法、醫保、衛生行政單位等持合法手續外,其它院外單位一般不予外借。院外單位借閱人持介紹信,經醫務科核準后方可摘錄病史。

              八、病歷封存或提供病歷復印服務應當符合《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等法規及《河南省精神病醫院病歷資料復印復制規定》的規定。

              九、醫師經醫務科批準后,方可借閱死亡及有醫療爭議等特定范圍內的病歷,但不得借閱本人親屬及與本人存在利害關系患者的病歷。

              十、住院病歷原則上應當永久保存,門診病歷至少保存15年,住院病歷至少保存30年,涉及患者個人隱私的內容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予以保密。

              十一、未經主管部門許可,任何科室和個人不得私自安裝可以查閱患者病歷信息的各種客戶端軟件,不得以打印、拍照、截圖等各種方式私自留取患者信息。

              醫院病歷管理制度 15

              為了解決轉科病歷在交接、保管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制定本制度。

              一、在任何情況下,工作人員不得將病案交給患者、家屬等除工作人員以外的其他人,以杜絕病歷遺失、非法使用等現象的發生。

              二、辦理患者出院的科室為病歷歸檔科室,病歷歸檔科室應當對整份病歷的`完整性和書寫質量負責。

              三、病歷轉科前,轉出科室應當依據《病歷書寫基本規范》的要求,及時完成病歷書寫、上級醫師審核等,并及時將病歷資料交于歸檔科室(或轉入科室)。

              四、當發現轉科病歷不完善時,病歷歸檔科室(或轉入科室)有責任提醒轉出科室完善病歷資料,轉出科室應當積極配合,并做好交接。若轉出科室不予配合,歸檔科室(或轉入科室)應書面報告醫務科,特別是對涉及醫療糾紛或存在醫療糾紛風險的病歷,應立即報告醫務科,特殊情況可先口頭報告,事后補寫報告。

              五、經醫務科催告仍未完善出科病歷的責任科室及人員,將給予警告或視情節輕重按有關規定對其進行處理。

              醫院病歷管理制度 16

              (1)病歷屬于醫院的特殊檔案資料,實行封閉式管理模式。

              (2)患者無權借閱及攜帶本人病歷。

              (3)其他醫療機構無權借閱醫院病歷。

              (4)所有借出病歷1周內必須歸還,如需再次使用,應辦理續借手續。其中醫務科、醫保辦等處調閱的病歷應在檢查完畢后當日歸還。

              (5)借閱病歷時需填寫《住院病案借出登記表》,所有表格內容及空項必須按要求如實填寫、字跡工整、易于辨認。

              (6)病歷封閉式管理中根據特殊要求保留以下3個出口,原則為只能借閱歸檔后的病歷,對于未歸檔的病歷一律不得出借。

              ①醫院經治醫師調閱再次入院患者病歷時,借閱者必須為經治醫師,如為非經治醫師或實習(進修)醫師,則須持有經治醫師簽字的借條,執行雙簽字制后方可借閱。

              ②進行臨床教學或死亡(疑難)病例討論時,借閱者必須為死亡(危重、疑難)患者所在科室醫師,如為實習醫師或進修醫師則執行雙簽字制后方可借閱。③特殊情況需借閱病歷的,需持有醫務科蓋章的借閱申請方可借閱。

              (7)除第六條規定的三種情況外所有病歷不得流出病案室,包括以下情況。

              ①病歷的返回完善。

              ②護理部及各病區護士(長)對護理記錄進行質控檢查。

              ③藥學部查閱相關資料。

              ④醫保辦質控檢查。

              ⑤所有病歷復印工作。

              ⑥本院醫師從事科研課題研究需查閱病歷時,僅允許在病案室內進行,且只能查閱本人經治患者的`病歷。

              ⑦除此以外未說明的其他情況。

              (8)對借閱的病歷應妥善保管,嚴令禁止涂改、拆散、丟失、轉借他人、帶離院外、復印或者復制,如出現此類情況,經核實后將依法追究當事人責任,并予以相應處罰。

              醫院病歷管理制度 17

              1、 當出現糾紛和醫療爭議,患者本人及其代理人,請首先到醫務科糾紛辦公室進行投訴流程,或者由醫務人員通知糾紛辦公室工作人員(節假日請通知院總值班)到現場,接受封存病歷申請。

              2、 在院病歷由科室提供,出院病歷由病案科提供。復印地點:病案科。

              3、 病案科負責審核封存病歷申請人提供的合法證件。(按照我院《病歷復印管理》規定執行)

              4、 患者本人及其代理人、糾紛辦公室工作人員、病案科工作人員三方在場,開始病歷封存程序。

              5、 根據《病歷書寫基本規范》第九條規定:“因搶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時書寫病歷的,有關醫務人員應當在搶救結束后6小時內據實補記,并加以注明。”這時的補記是符合《病歷書寫基本規范》的,只要是在搶救結束后6小時內補記的即可。對于一些醫生搶救急危患者時沒來得及書寫病歷,而搶救工作一結束,患方就要求封存病歷的糾紛爭議,我院醫務人員據實補記病歷,然后再提供給病案科封存。

              6、 封存的病歷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復印件,封存原件時,必須復印一份復印件留作醫院相關醫療工作時使用。

              7、 封存的病歷為復印件時,應當編順序頁碼,并由醫院蓋章,重要的病歷內容應由醫院加蓋確認章,其他病歷可以是騎跨章。

              8、 封存的病歷應當在信封的'三條縫都貼上封條,封條最好選用較薄的紙。然后在封條上三方簽字、手印并注明封存日期,封存的內容,頁數。同時做好封存筆錄。

              9、 封存的病歷由病案科統一保管。封存病歷的啟封也需要醫患雙方在場。任何一方不得私自開啟,封存年限除雙方約定的時限外,至少封存20年。

              10、對于封存件是原件的病歷,如果約定期限之后確實需要啟封,醫療機構先要聯系患方,如聯系不上或患方不配合,醫療機構應通過公正機關啟封病歷。申請公證機關介入的目的,是通過公證文書證明醫方聯系患方的經過、結果以及醫方啟封病歷的具體時間,同時在公證人員在場的情況下復印一份病歷,讓公證機關予以封存。病案科人員要對封存筆錄妥善保管。封存筆錄上的封存時間是計算訴訟時效起點的重要依據。

              醫院病歷管理制度 18

              (一)凡出院(死亡)72小時后的病案都應回收到病案室,復印病歷有關資料必須在病歷歸檔后到病案室辦理。

              (二)只允許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死亡患者近親屬或其代理人、保險機構、公安和司法機關,持有效證件復印病歷的有關資料。

              (三)要求復印者需出具有效證件,到病案室按章辦理復印有關資料事宜。

              (四)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時,應當有病案室工作人員和申請者在場,復印或者復制的病歷資料經申請人核對無誤后,需加蓋病案室證明印章方視為有效。

              (五)嚴禁任何人涂改、偽造、隱匿、銷毀、搶奪、竊取病歷資料。除涉及對患者實施醫療活動的醫務人員及醫療服務質量監控人員外,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擅自查閱患者的'病歷,外單位因科研、教學需要查閱病歷時,需經醫務科批準后方可在病案室查閱。

              (六)病案只限于本院臨床、教學、科研人員借閱,且不得隨意帶出病案室。如必須借出時,需辦理借閱手續,并在2周內歸還,過期歸還者按違規處罰。

              (七)為科研或教學大批量借閱病案時,須事先與病案室約定時間,由病案室按時提供,每次借閱不得超過三十份,并保留在病案室指定的柜內,一個月后歸檔。

              (八)病案室受理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完畢后,可以按照省物價部門規定向申請者收取工本費,并出據發票。

              醫院病歷管理制度 19

              為加強科室在架運行病歷管理,根據《病歷書寫規范》、《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特制訂本制度。

              一、科主任、護士長為在架運行病歷管理責任人,負責全病區在架運行病歷質量、安全管理。

              二、在架運行病歷書寫質量由相應上級醫師負責;護理病歷質量由護士長負責。

              三、患者出院后,主管醫師應及時完成醫療文書整理工作,認真進行質控,并確保完整后于出院當日交護士站,主班護士完成病歷整理編頁工作后統一送住院處簽收。

              四、科室定期抽查在架運行病歷質量,對有明顯質量問題的'當事人根據《醫院醫療質量與醫療安全獎懲考核辦法》予以獎懲。

              五、在架運行病歷應在護士站保存,病歷架應常鎖。

              六、醫護人員使用病歷將病歷帶離護士站時,不得讓病歷離開視線,病歷用后應立即送還護士站。

              七、患者或家屬提出復印病歷時,醫護人員應主動告知病歷復印的相關規定,并安排醫護人員將病歷護送至病案室復印。

              八、嚴禁自私將病歷資料提供給他人查閱、復制甚至帶離病區。

              九、遇及醫療糾紛,醫護人員應將保護病歷資料列為首要任務,將病歷上鎖保存后通知醫務科,并告知患方復印和封存病歷的權利。

              醫院病歷管理制度 20

              一、病案室應嚴格執行院內病案借閱歸還制度,未經病案室許可不得從病案室拿走病案,醫務人員填寫未完成的病案記錄,均需在病案室進行,無特殊情況病案不得借出病案室。

              二、除涉及對患者實施醫療活動的醫務人員及醫療服務質量監控人員外,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擅自查閱患者的病案。

              三、借閱死亡及有醫療爭議等特定范圍內的`病歷,需經病案室批準,但不得借閱本人親屬及及與本人存在利益關系的患者病案。

              四、因科研、教學等特殊需要借閱病歷時,需征得病案室批準,同時借閱3份以上病案時,需經醫務科批準。

              五、新出院或死亡患者的病案需經病案室整理裝訂后,方可借閱。

              六、借閱病案要辦理借閱手續,閱后借閱人在1周內歸還病案,特殊情況可延長至1個月。

              七、借閱者應妥善保管和愛護借用的病案,不得涂改、轉借、拆散和丟失,否則追究當事者責任。

              八、除公、檢、法、醫保、衛生行政部門外,其他單位及個人一般不予外借,必要時須持有單位介紹信及有關證件并經病案室批準后,可摘錄病史。

              九、病案借閱歸還應及時登記簽名。

              十、借閱病歷歸還率必須達100%。

              十一、對不遵守本制度,造成不良后果者,由病案管理委員會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處理。

              醫院病歷管理制度 21

              一、歸檔回收的病案包括出院病歷、借閱歸還病案、復印病案等。

              二、住院病案保存期限為30年。

              三、病案歸檔工作要認真細致,保證病案號的準確性,病案室每周對回收的出院病歷進行整理、裝訂、疾病編碼等程序后上架入庫。

              四、病案要上架保存,病案順序根據病案號從小到大,從左到右,從上到下保存。

              五、病案上架時要細致、準確,認真核對病歷的病案號,防止錯位歸檔。

              六、上架的病案要排放整齊,保持松緊有度,防止病案破損,提高工作效率。

              七、掃描保存后歸檔的'病案儲存在庫房,做好標識,按時間先后排放,便于查閱原始資料。

              八、病案如無其他替代品不得打包存放或遠距離存放,不得丟失、毀壞。

              九、嚴格執行病歷借閱制度,每月催還外借病歷,歸還的病歷要及時上架,以便于病歷的查找。

              醫院病歷管理制度 22

              一、日常管理

              (一)負責集中管理全院病案。

              (二)凡出院病案,應于病人出院24小時內(死亡病歷一周內)全部回收病案室。

              (三)負責出院病人病案的整理、查核、登記、索引編目、裝訂以及保管工作,在與病房交接病歷時,逐一登記住院號、姓名、出院日期、上交日期,并在每次交接登記處由交接雙方簽字。

              (四)計算機組與病案管理員進行病案交接手續,認真進行病案錄入及核對工作,按月造表及打印臺帳。

              二、病案保管與供應

              1、負責臨床、教學和科研以及個別調閱病案的供應和回收工作。

              2、負責辦理院際病案摘錄和經過醫務科同意的外調接待工作。

              3、配合統計人員做好有關統計資料的整理、分析。

              4、把好病案書寫質量的初查關,促進病案書寫質量的不斷提高。

              5、切實做好病案儲藏室的安全和對病案資料的適當保密工作。

              6、住院病案一律由病案室長期統一保管,負責各種資料收集、整理、分類、統計、登記、順號上架,不得丟失和破損,要堅持清潔,妥善保管。并準確及時的供應醫療、教學、科研所需要的資料,以及接待外來查訪和持有批準手續的借閱、抄錄病歷等。

              7、醫療統計工作的'原始資料應以病案為主,僅有病案資料所反映的情景才是最真實、最確切的,所以在醫院中統計工作與病案管理工作應密切配合。

              8、病案室工作人員必須嚴格保守病案中一切秘密,不得隨意泄露。

              9、病案室工作人員應認真檢查病歷質量和資料是否系統、完整,從中提出存在問題,不斷提出改善辦法。

              10、患者門診須要參閱住院病案時,由門診醫師到病案室查閱。

              11、提高科研分析用的病案,應在病案室內閱畢歸檔,必須借出時,須經醫務科批準,辦理借閱手續,方可借出,兩周內歸還。逾期不能歸還者,應到病案室續期,但不得超過一個月。

              12、院外和本院非醫務人員,不得查閱病案,進修醫生查閱病案,須經科主任批準,但不得借出病案室。

              13、本院醫生不允許查閱與本專業無關的病歷。特殊原因需要,須經醫政處或醫患辦簽字。

              14、復印時,病案室工作人員根據復印證件帶患者或家屬到指定地點,按規定復印相關資料,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擅自查閱和復印病歷。

              15、任何科室及個人在病案室內討論、查閱病案必須辦理手續。

              16、病人及其陪護人員不得翻閱病案。病案在院內各部門間的流動,應由有關工作人員傳遞,不要讓病人或其陪護人員攜帶。

              醫院病歷管理制度 23

              一、患者住院期間,由本院醫師按照《病歷書寫基本規范》要求,建立住院病歷,并由所在科室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涂改、隱匿,銷毀,搶奪,竊取,丟失病歷。科主任應重視病歷質量管理,審查病歷文書,根據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定簽名以示負責。

              二、嚴格履行三級醫師負責制,出科病歷必須經過科室質控醫師和科主任嚴格審核、簽名。出院病歷一般應在3天內歸檔,特殊病歷(如死亡病歷、典型教學病歷)歸檔時間不超過一周,并及時報病案室登記備案。

              三、加強病歷安全保管,防止損壞、丟失、被盜等,未歸檔病歷需要復印時,應由醫護人員護送病案室專人復印。

              四、公安、司法機關、保險公司、患者或其代理人需查閱或復印病歷時,持規定的相關證件到醫務科辦理審批手續后,去病案室調閱及復印病歷。

              五、本院醫師因科研、教學需要查閱病歷時需經病歷所屬科室主任簽字,經病案室批準后查閱,查閱后立即歸還。

              六、按照衛生部《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病案室可提供申請人復印或復制的病歷資料,包括:住院病歷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記錄)、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治療)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報告、護理記錄、出院記錄。

              七、凡由我院提供給單位或個人的病歷資料一律加蓋病案室公章,否則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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