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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廠內機動車管理制度

            時間:2025-10-26 19:45:26 銀鳳 制度 我要投稿

            廠內機動車管理制度(精選23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越來越多人會去使用制度,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擬起制度來就毫無頭緒?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廠內機動車管理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廠內機動車管理制度(精選23篇)

              廠內機動車管理制度 1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有效預防廠區安全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機動車輛,是指限于公司范圍內行駛及作業的所有機動車輛。

              第三條行駛及作業車輛的安全防護裝置及附件應齊全有效,確保行車安全。

              第四條各種車輛均應設置喇叭,其性能應可靠。

              第五條車輛照明及指示燈具應安裝牢固、齊全有效。

              第六條廠區內行車速度不超過15km/h,天氣惡劣時不超過10km/h,倒車及出入廠區、廠房時不超過5km/h。

              第七條裝載貨物時,不得超載,而且貨物的高度、寬度和長度應符合相關規定。

              第八條所有車輛必須遵守公司道路限速、指示等標志的內容,聽從保衛人員和現場管理人員的指揮,不得超速、高速行駛,不得隨意轉彎、停留。行車中應注意觀察掌握行人、車輛動態及道路、地形、氣候、風向等情況,在情況不明,視線不良以及通過交叉路口、急彎、鐵路道口時,應減速慢行或停車查明情況后再通行。會車時應預先選擇寬闊路面,減速靠右交會,做到安全禮讓行車。超車前方必須是寬闊無來車、人的路段,提前開啟左轉彎燈并鳴號示意,待前車開啟右轉彎燈并靠右讓車后方可超車。

              第九條倒車時,駕駛員應先查明情況,確認安全后,方可倒車,必要時應有人在車后進行指揮。

              第十條嚴禁將車輛交給無駕照人員駕駛;禁止車輛駕駛人員酒后、帶病或疲勞駕車。

              第十一條隨車人員應坐在安全可靠的指定部位,嚴禁坐在車廂側板上或駕駛室頂上,也不得站在踏板上,手腳不得伸出車廂外,嚴禁爬車和跳車。

              第十二條所有車輛不得長時間占用廠區道路,原料卸車等待結算運費必須將車輛開出東門外;裝好的`鋼坯車等待辦理出門證必須將車輛停放到生鐵庫停車場內。

              第十三條車輛過磅時遵守秩序,不得搶磅,不得占用對方道路。

              第十四條公司鐵水拉運罐車在2#和3#高爐盛裝鐵水時,駕駛員要注意相互避讓,防止碰撞;司機接到爐前通知后方可離開接鐵水罐位;駕駛員不得離開崗位,以便及時處理突發事件。

              第十五條鐵水罐車裝鐵鐵水面距罐沿的距離低于200-300mm,運輸罐的澆鑄口要清理干凈,修復完好,不得粘掛殘渣、殘鐵,防止出鐵時散流。

              第十六條鐵水運輸線路原則只允許鐵水罐車行駛,考慮公司院內其它道路容量有限,公司自己車輛、勞務承包人車輛可以遠離謹慎低速通過(裝載易燃易爆物品不得通過),并以鐵水罐車優先通過為原則。外來其他車輛不得在鐵水運輸線路行駛。

              第十七條載重鐵水罐車在行駛中相互要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防止追尾。

              第十八條載重鐵水罐車應低速有序進入煉鋼混鐵爐卸載鐵水,后來載重罐車在路邊停靠,駕駛員不得離開。

              第十九條勞務承包人必須對自己的車輛和聘用的駕駛員的行駛、駕駛資質負責,并將車輛照片、車輛行駛證和駕駛員駕駛證、身份證復印件提交公司安環科備案。

              第二十條勞務承包人必須對自己聘用的駕駛員進行經常性的交通安全知識培訓教育。

              第二十一條機電分公司每天出車前要對自己所有各種車輛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安全警示燈要確保正常使用,對駕駛員進行經常性的交通安全知識培訓教育。

              第二十二條拉運易燃、易爆物品的專用車,必須備有消防器材和相應的安全措施。排氣管應安裝在車前,尾部應安裝接地鏈,車身應噴有“禁止煙火”字樣或標志。

              第二十三條進入易燃易爆場所作業的車輛必須具有防爆措施。

              第二十四條利用吊車、裝載機等車輛進行高空作業,必須采取系安全帶等其他可靠防護設施配合進行。

              第二十五條公司辦公室負責廠區道路各種指示牌的設置、車輛指揮、行駛路線劃分、交通違章處罰、交通事故處理等事項。

              第二十六條公司安全生產技術部負責公司及勞務承包人車輛駕駛證、行駛證的審核存檔、日常安全檢查、安全教育培訓、規范作業、職工交通知識教育等事項。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廠內機動車管理制度 2

              廠內機動車輛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不僅關乎企業財產安全,更是員工生命安全的保障。良好的'車輛管理能夠減少設備故障,降低生產成本,預防安全事故,提高工作效率,維護企業穩定運營,樹立企業負責任的形象。

              廠內機動車管理制度 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機動車輛管理,維護廠內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廠內交通事故和企業財產遭受損失,確保行車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規定,結合我公司實際情況,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公司各有車單位必須遵照執行。

              第三條本規定由公司車管部、安全監察部負責貫徹、實施及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駕駛員安全管理

              第四條駕駛車輛時,必須持有并隨身攜帶《中華人民共和國頒發的機動車駕駛證》,(所駕車型必須與駕駛證相符),行駛證及相關部門核發的廠內操作證,未經年度審驗或檢驗不合格的駕駛人,一律不準駕駛車輛。

              第五條駕駛道路營運客貨車、面包車、通勤車的駕駛員,須持有國家頒發的相應的道路運輸客、貨運上崗證。

              第六條駕駛危險品運輸車輛的駕駛人,須同時具備國家頒發的危險品道路運輸上崗資格證。

              第七條駕駛人在廠內道路行駛,必須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及有關部門關于車輛限行的規定。

              第八條駕駛天然氣自卸車的駕駛人,應加強學習氣體機的構造、原理、安全使用等方面的知識及高壓氣瓶管路的檢查、維護、加氣、起動等方面的注意事項,避免因操作不當等原因,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等事故的發生。

              第九條車輛應配備合格的滅火器。隨時觀察各種電器儀表,及時檢查、巡視車輛各部位,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排除安全隱患,保證安全運行。

              第三章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條廠內牌照應按要求懸掛在前后正確位置,不得私自串號牌、轉借他人、偽造或丟失,違反規定的,要追究當事人和本單位領導的責任。

              第十一條各單位廠內機動車,只限在生產作業區域內行駛,不得擅自駛離作業區域或進入鎮區(東側不許跨過三十八家路欄,西側不準過江,南側不準進入方正礦區,北側不許進入松江村或駛離化工運煤公路,燃氣車進入加氣站加氣必須走運煤公路專線,不得進入鎮區行駛),一經發現或造成交通事故的,追究本單位領導及當事人的責任。如須進入鎮區的車輛,必須請示公司調度指揮中心及車管部,同意后方準進入,并按指定路線行駛,嚴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規,遵章駕駛。

              第十二條進入生產作業區的車輛,必須嚴格執行礦山安全法規的'有關規定,必須安裝警示燈具,主動避讓生產作業車,不得爭道搶行、嚴禁超車、騎跨高壓電纜、不得超速行駛、違章停車。執行空車讓重車、所有生產車輛避讓通勤車的規定。故障車輛應及時、正確設置警示標志并組織人員盡快搶修,確保安全。

              第十三條礦區內限速規定:江山路30公里/小時;運煤公路50公里/小時;通江路40公里/小時;露天采區主干線道路30公里/小時;移動線路、交差路口、輔助道路、陡坡及轉彎處限速15公里/小時;進出庫房、鏟位限速5公里/小時;雨、雪、霧天氣或能見度較低時,限速15公里/小時。

              第十四條嚴禁客貨混載,嚴禁危險品混載,嚴禁偷拉私運,嚴禁私自變更行駛路線,嚴禁超員行駛和搭載生產無關人員。

              第十五條各露天采區入口處,嚴禁外來車輛或在職人員私家車進入露天采區作業道路,入坑檢查或其他上級公司的外來車輛需有相關部門引領。進入采區禁行區域的所有車輛應持有公司核發的通行證及工作證,并登記后方可進入,出坑車輛要停車接受檢查。看守單位人員應嚴格把關,如有違犯,一經發現,將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十六條任何車輛不得帶病行駛(制動、轉向、燈光、喇叭等必須齊全有效)危及行車安全,并服從調度指揮,出現事故馬上上報,隱瞞事故不報的加重處罰。

              第十七條各生產、運輸單位應抓好灑水降塵及道路、排水溝維護工作,確保行車安全。

              第十八條露天采區所有運輸道路主干線、移動干線,排土場等,必須及時設置標準的安全擋土墻、警示標志牌、指示、指路標志等,確保運輸車輛安全。

              第十九條公司通江路段設置的限高鋼架、信號燈等交通設施,不得任何超高、超載車輛強行通過,造成損失的,責任人將按價賠償。

              第二十條對現安裝的車輛gps(卡調)衛星定位系統及車載通訊設施,保證gps系統經常處于開啟受控狀態,(焊修車輛時可臨時關閉以保護電腦、電器系統完好)并加強看管,不得人為故意損壞,一經發現,按原值及維護安裝費用包賠。

              第二十一條生產作業區內如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應立即上報公司有關部門,并組織搶救傷者,造成財產損失的應通知保險公司等相關部門處理,不得私自解決或處理,并做好事故教訓總結和宣傳教育工作。

              第四章罰則

              第二十二條各單位機動車駕駛人違章肇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結合我公司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三條廠內機動車號牌不得丟失、轉借、涂改或偽造,一經發現給予本車駕駛人處罰500元,造成后果的追究本單位領導責任。

              第二十四條廠內機動車不得擅自駛離廠區,變更調度行駛路線,一經發現給予駕駛人調離崗位,并處罰金200元,造成嚴重后果的追究當事人及本單位領導的責任。

              第二十五條在生產作業區發生交通事故時,駕駛人必須立即停車,搶救傷者,保護現場并及時報告,由公司安監部、車管部按公司規定協同有關部門處理,隱瞞不報的處罰金500元。

              第二十六條違反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條之規定的駕駛人,處罰金200元,如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關規定,追究當事人及本單位領導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違反第四、五條之規定的駕駛人,處罰金200元,如造成嚴重后果的追究當事人及本單位領導的責任。

              廠內機動車輛進入礦區必須遵守道路交通標志、標線,違反規定給予駕駛人處罰金200元。

              第二十八條嚴謹酒后駕車、超速行駛、疲勞駕駛、無證駕駛等有礙安全行車的行為,一經發現給予駕駛人處罰金200元,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關規定,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本規定如與上級規定有抵觸時,按照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廠內機動車管理制度 4

              本廠內機動車管理制度旨在規范廠區內機動車的管理和使用,確保生產安全、提升工作效率,同時保護員工的生命財產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車輛準入與登記

              2. 駕駛員資格與培訓

              3. 車輛日常維護與檢查

              4. 行車安全規定

              5. 緊急情況處理

              6. 違規行為的.處罰

              內容概述:

              1. 車輛準入與登記:所有廠內機動車需經過安全評估,符合國家及企業規定,登記備案后方可進入廠區。

              2. 驅駛員資格與培訓:駕駛員必須持有有效駕駛證,通過公司內部安全培訓,了解廠內交通規則。

              3. 車輛日常維護與檢查:定期進行車輛保養,確保車輛性能良好,每次使用前進行安全檢查。

              4. 行車安全規定:遵守限速、禁止酒駕、禁止疲勞駕駛等規定,保持安全距離,避免急剎車。

              5. 緊急情況處理:設立應急預案,駕駛員應熟悉應急處理流程,如遇事故及時報告并啟動應急機制。

              6. 違規行為的處罰:對于違反規定的駕駛員,將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罰款、停駛等處罰。

              廠內機動車管理制度 5

              (一)總則

              1.為加強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提高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技術狀況,保障作業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稱廠內機動車輛,是指限于廠區范圍內行駛及作業的機動車輛。

              (二)安全技術要求

              1.車輛應車容整潔、車身周正。車輛的裝備、安全防護裝置及附件應齊全有效。

              2.車輛的整車技術狀況、污染物排放、噪聲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及規定。

              3.全車各部位在發動機運轉及停車時應無漏油、漏水、漏電、漏氣現象。

              4.車輛的液壓系統應管路暢通,密封良好;操作桿無變形,無卡阻;分配器元件配合良好,安全閥動作靈敏可靠;工作部件在額定速度范圍內不應有爬行、停滯和明顯沖動現象。

              5.車輛發動機應安裝牢固可靠,動力性好,運轉平穩,無異響,起動和停機性能良好。

              6.發動機起動系、點火系、燃料系、潤滑系、冷卻系應機件齊全,性能良好,安裝牢固,線路、管路不磨碰。

              7.車輛方向盤的最大自由轉動量從中間位置向左右各不得大于30度。

              8.車輛轉向應輕便靈活,行駛中不得有輕飄、擺振、抖動、阻滯及跑偏現象。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車輛直線行駛,轉向后能自動回正。

              9.車輛的方向盤轉向力及前輪側滑量應符合有關標準和規定。

              10.前輪定位值應符合設計規定。

              11.轉向機不得缺油、漏油,固定托架必須牢固。轉向垂臂、橫直拉桿等轉向運動零件不得拼湊焊接,不得有裂紋、變形。球頭與球頭座、轉向節主銷與襯套配合松緊適度,潤滑良好。

              12.車輛及掛車必須設置彼此獨立的行車和駐車制動裝置,制動裝置的各零件應完好有效。

              13.行車制動裝置的制動力、儲備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動完全釋放時間等指標應符合有關標準、規定及該車整車有關技術條件。

              14.氣壓制動系統技術指標應符合有關標準及規定,必須裝有放水裝置和限壓裝置。

              15.機械式制動器、拉桿拉線等機件應完好無損。

              16.在車輛運行過程中,不應有自行制動現象;

              17.車輛的制動距離、跑偏量、駐車制動性

              18.車輛照明及指示燈具應安裝牢固、齊全有效。燈泡要有保護裝置,不得因車輛震動而松脫、損壞、失效或改變光照方向。所有燈光開關應安裝牢固,開關自如,不得因車輛振動而自行開關。

              19.車輛均應設置喇叭,其性能應可靠,喇叭的音量應符合有關標準的噪聲規定。

              20.車輛的各種儀表應齊全且靈敏有效。

              21.車輛輪胎的充氣壓力應符合其技術性能要求。輪胎胎面的局部磨損不得暴露出輪胎簾布層。

              22.車輛同一軸上的輪胎應為相同的型號和花紋。車輛轉向輪不得裝用翻新的輪胎。

              23.車輛的鋼板彈簧不得有裂紋、斷片和缺片現象,其中心螺栓和u形螺栓須緊固。

              24.減震器應工作正常。車架不得有變形、銹蝕、彎曲,螺栓、鉚釘不得缺少或松動。前后橋不得有變形、裂紋。

              25.車輛的離合器應接合平穩,分離徹底,不得有異響、抖動和打滑現象。踏板力和自由行程等應符合有關標準、規定及該車整車有關技術條件。

              26.變速器應無裂紋,變速換擋靈活、輕便,自鎖、互鎖可靠,變速桿無變形。

              27.傳動軸萬向節應無裂紋和變形,鎖止齊全、可靠;傳動平穩,在運轉時,不發生震抖和異響。

              28.駕駛室的技術狀況應能保證駕駛員有正常的`勞動條件。

              29.車輛駕駛室必須視線良好,風擋玻璃不得使用有機玻璃及普通玻璃。必須裝設后視鏡、刮水器。

              30.燃油箱及燃油管路應堅固并有防護裝置,防止由于振動、沖擊而發生損壞及漏油現象。燃油箱與排氣管的位置應距300mm以上或設置有效的隔熱裝置。燃油箱應距裸露電氣接頭及電氣開關200mm以上。

              31.運送易燃、易爆物品的專用車,必須備有消防器材和相應的安全措施。排氣管應安裝在車前,尾部應安裝接地鏈。車身應噴有“禁止煙火”字樣或標志。

              32.進入易燃易爆場所作業的車輛必須具有防爆措施。

              33.全掛車和半掛車中間應加裝安全防護裝置。

              34.廠內機動車輛還應符合各自特有的安全條件和要求。

              (三)安全管理

              1.各車輛使用單位應加強對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關管理規則,保證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運行。

              2.行政人事處負責建立健全廠內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各部門認真執行。

              3.廠內機動車輛應逐臺建立安全技術管理檔案,其內容包括:

              3.1車輛出廠的技術文件和產品合格證;

              3.2使用、維護、修理和自檢記錄;

              3.3安全技術檢驗報告;

              3.4車輛事故記錄。

              4.行政人事處負責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監督檢查。

              5.車輛駕駛員必須攜帶駕駛證,不能酒后駕駛,駕駛過程中不準吸煙、飲食、談笑和其它妨礙安全的任何動作,駕駛室不準超額坐人,以及上下車時做到停穩開門,關門起步。

              6.車輛行駛前必須檢查車輛剎車、方向機、喇叭、照明信號燈等主要裝置是否齊全完好,嚴禁帶病在場內行駛,在廠區內行駛,最高時速不超過10公里。

              (四)安全技術檢驗

              1.各使用單位應對廠內機動車輛進行日常維護檢查,并做好檢修臺帳記錄。

              2.特種場內機動車輛須經特種設備監督檢驗所合格后方可行駛作業,檢驗不合格的車輛須予以復檢。

              3.從事廠內特種設備機動車輛駕駛員,必須經勞動行政部門培訓、考核合格后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證》,方可駕駛作業。

              (五)罰則

              對違反本制度的員工,生產技術處可視情節輕重,并根據有關規定,分別給予通報、停駕、停駛、罰款的處罰。

              (六)附則

              1.本制度解釋權屬生產技術處、行政人事處處。

              2.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實施執行。

              廠內機動車管理制度 6

              一、適用范圍

              本規程適用于叉車、汽車吊、載重汽車、客貨車、大客車、小轎車等。

              二、規定要求

              2.1廠內機動車輛是指限于公司范圍內運行及作業的機動車輛。

              2.2廠內機動車輛駕駛員,必須經過上級交通管理部門考核合格,領取駕駛證或者取得上級規定部門頒發的《廠內機動車輛操作合格證》,方準駕駛車輛。

              2.3廠內機動車輛必須按車輛管理機關規定的期限接受檢驗,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準繼續行駛。

              2.4車輛的`整車技術狀況、污染物排放、噪聲應符合程序文件的規定。

              2.5車輛必須保持車容整潔,車身周正,車況良好;車輛的裝備、安全防護裝置及附件應齊全有效。

              2.6廠內機動車輛在公司內行駛最高時速10公里,出入公司的時速5公里,嚴禁超速行駛。嚴禁在公司內鳴汽喇叭。

              2.7廠內機動車輛嚴禁無證駕駛;嚴禁穿拖鞋駕駛;嚴禁在廠區超車;嚴禁在駕駛車輛時吸煙、飲食、閑談或有其他妨礙安全行車的行為;廠內機動車不準亂停亂放。

              2.8貨運汽車裝載貨物須均衡平穩,捆扎牢固,嚴禁超重、超高、超寬載貨。

              2.9汽車吊、叉車嚴禁拖帶掛車或牽引車輛。

              2.10叉車嚴禁載人行駛;汽車吊除駕駛室外其他部位嚴禁載人。

              2.11汽車吊起重作業時,支腿必須支撐牢固穩妥,吊臂回旋范圍嚴禁有帶電高壓電線,必須辦理停電工作票,停電后方可作業。

              2.12汽車吊嚴禁超負荷起重;嚴禁帶故障作業;嚴禁斜拉、拖拽。

              2.13汽車吊起重貨物必須吊掛正確、牢固可靠,必須指定一人統一指揮。

              2.14吊運一切物品嚴禁從人頭上越過。

              2.15叉車作業時,貨叉必須叉在貨物重心上且穩定可靠,嚴禁偏重起叉。

              2.16叉車嚴禁超負荷作業;嚴禁帶故障作業;嚴禁拖拽貨物;嚴禁貨物阻擋視線行駛。

              2.17叉車所叉貨物底面窄小或濕滑時,必須采取安全保護措施。嚴禁人員推扶貨物起叉、行駛。

              2.18廠內機動車輛應經常檢查和維護保養,保證車輛狀態良好。

              廠內機動車管理制度 7

              廠內機動車管理制度的重要性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安全保障:有效預防交通事故,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障生產環境的安全穩定。

              2. 效率提升:通過合理的行駛規則和維護計劃,提高車輛運行效率,避免因故障導致的`生產中斷。

              3. 法規遵從: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要求,降低企業法律風險,維護企業聲譽。

              4. 文化建設:強化員工安全意識,塑造良好的安全生產文化氛圍。

              廠內機動車管理制度 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股分公司)特種設備的管理,規范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的使用與維護,防止和減少設備故的發生,保障人和財產安全,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律和集團公司《設備管理辦法(試行)》、股份公司《設備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設備管理辦法(試行)》),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股份公司所屬煉化、銷售企業、其他企業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特種設備涉及范圍只包括所屬企業裝備運行的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

              第四條各企業應明確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的主管部門,并依據國家、地方政府的相關法律和本制度,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明確各有關部門、單位職責、共同做好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本制度依據國務院373號令《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家質量技術監督總局頒布的13號令《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國質檢鍋〔20xx〕31號《特種設備目錄》以及《特種設備注冊登記與使用管理規則》等法規、文藝件有關規定,并結合企業環境和配套設備的特點制點。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六條企業主管部門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上級行政管理部門有關政策、法規、條例,并制定本企業的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管理制度。

              (二)負責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車輛的維修、改造、更新、檢驗、報廢等計劃的審定、技術審查和組織驗收工作。

              (三)參與新購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的設計審查和技術協議的簽訂,以及對制造、安裝單位資質的審曬。

              (四)負責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車輛臺賬的建立、使用注冊登記和使用許可取證等工作。

              (五)負責組織或參與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設備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工作。

              (六)協助相關部門做好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作業人員上崗培訓工作,負責對使用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的單位操作人員資格的監督檢查。

              (七)負責對電梯、起重機機械地、廠(場)內機動車輛維修單位資質和維修人員上崗資格的監督制檢查。

              第七條企業使用單位職責:

              (一)負責本單位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的日常管理工作,執行國家、集團公司、股份公司有關政策、法規、條例,以及本企業制定的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管理制度。

              (二)負責建立健全本單位電梯、起重機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的技術檔案。

              (三)負責本單位電梯、起重機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維護、保養、更新、改造、檢驗、報廢計劃的申報,以及項的實施、檢查和驗收工作。

              (四)負責本單位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車輛操作規程、應急預案的制定并監督執行。

              (五)配合相關部門做好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操作人員的上崗培訓工作。

              (六)負責對操作本單位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的外單位人員上網資格的審查和使用監督。

              (七)參與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事故的調查。

              第三章相關定義

              第八條電梯是指動力驅動,利用治剛性導軌運行的箱體或者治固定線路運行的梯級(踏步),進行升降或者平行運送地人、貨物的機電設備、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等。

              第九條起重機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水平移動重物的機電設備,其范圍規定為額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和升降機;額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m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機和承重形工固定的電動葫蘆等。

              第十條廠(場)內機動車是不屬公安部門和農機部門管理、注冊掛牌的;只限于在企業廠(場)區內行駛的車輛(如:叉車、電瓶車、平板車、前置翻斗車、升降車、裝載機、推土機、挖掘機、履帶吊、載貨車、野外作業車以及汽車吊、輪胎吊行走機構等)。

              第十一條大修是指需要通過拆卸或者更換主要受力結構部件才能完成的修理業務,亦包括對機構(傳動系統)或者控制系統進行整體修理的業務,但大修后特種設備的性能參數與技術指標不應變更,符合原設計要求。

              第十二條改造是指改變原特種設備受力結構、機構(傳動系統)或控制系統,致使特種設備的'性能參數與技術指標發生變更(提高原設計性能)為目的作業。

              第四章使用與管理

              第十三條在用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實行安全技術性能定期檢驗制度。電梯和廠(場)內機動車輛定期檢驗周期為1年,起重機械的定期檢驗周期為2年。使用單位按時申報檢驗計劃,由主管部門審核后編制檢驗計劃,會同省、市特種設備檢驗機構實施檢驗,經檢驗發現有異常情況時,必須及時處理,嚴禁帶故障運行。

              第十四條在用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必須在明顯部位貼有安全檢驗合格標志,超過有效期的禁使用。

              第十五條在用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天內,必須經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檢測,取得安全檢驗合格標志并辦理注冊登記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第十六條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的安裝、維修保養和改造單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單位待有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從業許可證,從事其認可項目的業務,并且對施工質量和安技術性能負責)。

              第十七條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作業人員(指進行安裝、維修、保養、操作等作業的人員)必須經專業培訓和考核,取務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分的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方可從事相應工作。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應當按規定審驗,一般每兩年復審一次。離開特種作業操作崗位達到六個月以上的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資格考核,經確認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八條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安裝、大修和改造前,施工單位必須持施工方案等相關資料告知特種設備質量技術監督機構。

              第十九條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安裝、大修和改造前,施工單必須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和標準的要求,對設備的質和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自檢出具自檢報告,由產權單位簽字認可后,施工單位可向特檢驗機構申請檢驗,取得檢驗合格證后交付產權單位。

              第二十條安裝、大修、改造的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驗收合格后,施工單位必須在20天內將施工技術資料、檢驗合格證書移交產權單位。

              第二十一條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更產權時,原產權單位應將隨機的技術文件、檢驗報告、安全使用許可等檔案資料一同轉交給產權單位,并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產權變更手續。

              第二十二條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因發生設備事故經大修處理再次使用前,須對其進行全面檢查并通過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的檢驗。

              第二十三條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存在嚴重事故隱患,且無改造、維修價值,應及時申請予以報廢,按集團公司、股份公司有關規定辦理報廢手續,并到原注冊登記的特種設備質量技術監督機構辦理注銷手續。

              第二十四條在防爆區域使用的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應符合防爆安全技術要求,并有顯防爆標志。

              第二十五條經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檢測不合格的設備,在沒有徹底消除設備缺陷前,禁止使用。

              第二十六條長期停用或到期末檢的電梯、起重機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使用單位應以書面報告及時向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報停登記手續,并落實相應的安全管理措施。重新使用前,使用單位必須申請安全檢驗,經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七條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應建立安全技術檔案,包括以下內容:

              (一)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的設計文件、制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書、使用維護說明等件以及安裝技術文件和資料。

              (二)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

              (三)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四)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及其它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維修及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五)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輛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等。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各企業根據本制度結合實際,制定本企業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管理規定。

              第二十九條本制度由股份公司生產經營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廠內機動車管理制度 9

              隨著經濟建設的發展,廠礦企業內的機械化程度越來越高,廠內機動車在場內運輸中起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車輛駕駛人員掌握必要的駕駛技能和不斷提高安全素質,增強安全駕駛意識,成為廠內運輸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為此,車輛駕駛人員應掌握廠內機動車輛的基本概念和有關安全知識,特制定本制度。

              一、廠內運輸的概念

              在企業管理的道路上,根據生產需要、工藝流程、貨運量、貨物性質,在倉庫、車間等位置中間將各種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等物料進行搬運,以完成生產過程,成為廠內運輸。用機動車輛完成的這個過程即成為廠內機動車輛運輸。

              二、廠內機動車輛的運輸管理

              行駛于廠礦內的機動車輛,由技術監督部門管理。廠內機動車輛的駕駛人員應接受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取得安全技術操作許可證后方能進行車輛駕駛。廠內機動車輛必須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檢驗合格,方能駕駛。車輛的安全性必須符合有關要求。

              三、廠內車輛的安全管理

              1、車輛安全技術狀況的檢查

              1)車輛必須符合安全要求,定期接受勞動部門的安全檢驗,并取得行駛許可證方能行駛。

              2)車輛的制動器、轉向器、喇叭、燈光、后視鏡必須保持齊全有效,每天上車前檢查無誤后方可行駛,行駛途中,如發生故障,應停車修復后,方可繼續行駛。

              3)車輛在行駛過程中,要定期進行維護保養,以使車輛始終保持良好號的工作狀態。

              4)制定對車輛的定期檢查制度,及時發現車輛的'故障,及時排除,以防止事故的發生。

              2、駕駛員的安全技術素質

              1)駕駛員必須經過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門的考核,并取得駕駛證,方準駕駛車輛。取得駕駛證的駕駛員在實際工作中,還要不斷學習,提高駕駛技能。

              2)駕駛員應熟悉自己所學駕駛車輛的性能和技術狀況,并能及時發現故障,及時排除。

              3)駕駛員應定期進行體檢檢,凡患有駕駛禁忌癥的人不得從事駕駛作業。

              4)駕駛員應遵守廠內運輸安全規則,不超速、不超載、不開帶病車。

              3、廠區作業環境的要求

              1)根據工藝流程、貨運量和貨物性質,選擇適當的運輸方式。

              2)合理的組織車流、人流,使道路上的車輛和行人不致過于密集。道路過于擁擠易于發生事故。

              3)廠內的建筑物和綠化物嚴禁侵入道路的安全界線,并不得防礙駕駛員的視線。

              4)廠內各種物品的堆放不得占用道路及阻塞叫交通。

              5)在道路上應設置交通信號標志,在危險地點,要有限制行駛速度的標志和交通信號,駕駛員應遵守這些標志和信號。

              四、車輛行駛速度的規定

              1)機動車在保證安全的情況下,在無限速標志的廠內助主干道行駛時每小時不得超過30千米,其它道路每小時不超過20千米。

              2)有人看守道口、交叉路口、裝卸作業、人行稠密地段、下坡道,社有警告標志或轉彎挑頭時,貨運汽車每小時不超過15千米。

              3)結冰、積雪、積水的道路,無人看守道口,惡劣天氣能見度在30米之內,每小時不得超過10千米。

              4)進出倉庫、停車場、加油站、上下地中衡、危險地段、生產現場、倒車等,每小時不超過5千米,同時應加強了望、謹慎行駛。

              五、機動車的行駛要求

              1)機動車不得在平行鐵路裝卸線鋼軌外側2米以內行駛。

              2)機動車同向行駛時前后車之間應根據車輛行駛速度、路面和氣候狀況,保持可以隨時制動停車的距離。

              3)在冰雪路上行駛時,輪胎上應裝防滑鏈。

              4)緩慢行駛,禁止高速轉彎和緊急制動。

              5)同向行駛車輛,兩車之間的距離應保持50米以上。

              6)行駛中的車輛不得突然制動或突然停車,不得做之字型行駛,不得超過限速速度行駛。

              7)履帶或輪胎式的裝卸機械,不得跨過鐵路線行走和作業。推土機、裝載機在鐵路兩旁推料轉堆時,推鏟距離軌道枕木不得小于0.3米。

              六、對機動車駕駛員的要求

              1)駕駛車輛時,必須攜帶駕駛證、行駛證,并不得涂改、轉借駕駛證。

              2)不準駕駛與準駕車類不符的車輛。

              3)不準將車輛交給無駕駛證得人駕駛。

              4)駕駛室內不準超額坐人。

              5)嚴禁酒后駕車。

              6)駕車時不準吸煙、飲食、攀談或做其它有礙行車安全的活動。

              7)安全設備不全、機件失靈或違章裝載的車輛。

              8)不準在身體過度疲勞或患病有礙安全行駛時駕車輛。

              9)自覺遵守廠內的各種安全標示。

              廠內機動車管理制度 10

              1《工廠企業內運輸安全規程》第2.1.2~21.4款規定:

              廠內正線、聯絡線在路堤地段坡腳線或護堤邊線外、路塹地段坡頂線或天溝戍外,或平坦地段側溝邊線外1m內,嚴禁挖溝、蓄水、取土,并不準向鐵路線路上排棄廢水和倒垃圾。

              站場最外側的線路中心至路基面邊緣的寬度不得小于3m,現有不符上述規定的站場,在改、擴建條件困難時不得小于2.8m。在梯線、牽出線和貨場邊緣的裝卸等有調車人員上、下車的一側,不得小于3.5m。

              允許行人的鐵路橋梁和隧道的一側或兩側應設置有防護欄桿的人行道。

              2《工業企業廠內運輸安全規程》第3.3.1.~3.2.2款規定:

              車輛必須由當地公安部門或交通部門核發號牌和行駛證,方準行駛,限于廠內行駛的車輛,必須由廠交通安全管理部門核發號牌和行駛證,牌證不得挪用、涂改、偽造。

              車輛必須按當地公安部門或交通監理部門規定的時間接受檢驗。限于廠內行駛的車輛,按廠交通安全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接受檢驗。

              逾期未經驗的車輛,不能行駛。

              3《工業企業廠內運輸安全規程》第3.2.4款規定:

              經常用于載人的貨車,必須裝有扶梯、拉手、拉桿等。車箱欄板高度不得低于1m,車箱兩側欄間應有保險鎖鏈,車棚不得高于1.75m。

              4《工業企業廠內運輸安全規程》第3.3.8款規定:

              經常用于載人的貨車應遵守下列規定:

              (1)必須由具有5萬km或3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的駕駛員駕駛,并持有當地公安部門和交通監理部門核發代客證的駕駛員駕駛;

              (2)不能超過核定的人數;

              (3)指定專人負責車上安全;

              (4)限于廠內行駛的機動車,不得用于載人。

              4《工業企業廠運輸安全規程》第3.3.5款規定:

              裝載貨物必須均衡平衡、捆扎牢固,車廂側板、后欄板要關好拴牢。貨物長度超過后欄板時,不得遮擋號牌、轉向燈、尾燈和制動燈。裝載散狀、粉狀或液態貨物時,不得散落、飛揚或滴漏車外。

              5《工業企業廠內運輸安全規程》第3.3.3款要求:

              隨車裝卸人員應遵守下列規定:

              (1)不得超過廠交通安全部門核準的人數;

              (2)載運大、重貨物未靠廂欄板時,貨前不得乘人;

              (3)載物高度超出車廂欄時,貨上不得乘人;

              (4)不得坐在車廂欄板上,車輛未停穩前不得上、下車;

              (5)機動車車廂以外的任何部位或貨運汽車的掛車、拖拉機的掛車、電瓶車、起重車、罐車、平板車和輪胎式專用車,不得載人。但安裝有效鎖制的自動傾卸車和設有固護欄的`起重車、平板拖車、垃圾車等,經廠交通安全管理部門核準,可載裝卸人員1—4人。

              6《工業企業廠內運輸安全規程》第3.3.10款要求:

              裝載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貨物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必須經廠交通安全管理部門和保衛部門批準,按指定的路線和時間行駛;

              (2)必須由具有5萬km和3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的駕駛員駕駛,并選派熟悉危險品性質和有安全防護知識的人擔任押運員;

              (3)必須用貨運汽車運輸,禁止用汽車掛車及其它機動車運輸;

              (4)車上應根據危險的性質配帶相應的防護、消防器材、車廂兩端上方須插有危險標志;

              (5)應在貨車排氣管消音器外裝設火星罩,易燃、易爆貨物專用車的排氣管應在車廂前一側,向前排氣;

              (6)車廂周圍嚴禁煙火;

              (7)裝載液態或氣態易燃、易爆物品的罐車,必須掛接地靜電導鏈;裝載液化氣體的車輛,應有防曬措施;

              (8)裝載氯酸鈉、氯酸鉀和用鐵桶裝的一級易燃液體時,不得使用鐵底板車輛;

              (9)裝載劇毒品的車廂,用后應進行清洗、消毒;

              (10)不得與其它貨物混裝,易燃、易爆物品的裝載量不得超過貨車載重量的三分之二,堆放高度不得高于車廂欄板;

              (11)兩臺以下車輛跟蹤運輸時,兩車最小間距為50m,行駛中不得緊急制動,嚴禁超車;

              (12)中途修車應選擇安全地點,停車或未卸完貨物前,駕駛和押運不得離車。

              7《工業企業廠內運輸安全規程》第3.1.4~3.4.3款規定:

              機動車在保證安全的情況下,在無限速標志的廠內主干道行駛時,不得超過30km/h,其它道路不得超過20km/h,必須超過規定速度時,須經主管部門批準。

              惡劣天氣能見度在5m以內或道路最大縱坡在6%以上,能見度在10m以內時,應停止行駛。執行任務的消防車、工程搶險車、救護車,在保護安全的情況下,不受規定速度限制。”

              8《工業企業廠內運輸安全規程》第3.4.8款規定:

              下列地點不準停放車輛:

              (1)距通勤車站、加油站、消防車庫門口和消防栓20m以內的地段;

              (2)距交叉路口、平交道口、轉彎處、隧道、橋梁、危險地段、地中衡和廠房、倉庫、職工醫院大門口15m以內的地段;

              (3)坡度大于5%的路段;

              (4)道路一側有障礙物時,對面一側與障礙物長度相等的地段兩端各20m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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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廠內機動車輛管理制度旨在規范企業內部的車輛運營和管理,確保生產安全,提高工作效率,減少因車輛操作不當造成的事故風險,同時也有利于維護設備的良好運行狀態,延長其使用壽命。

              內容概述:

              1. 車輛購置與登記:規定車輛購置的審批流程,車輛信息的登記和備案,以及車輛保險的購買要求。

              2. 駕駛員管理:涵蓋駕駛員的'資格審查、培訓、考核以及日常行為規范。

              3. 車輛使用與保養:設定車輛使用規則,如出車審批、日常檢查、定期保養和維修等。

              4. 安全操作規程:制定詳細的車輛安全操作指南,包括緊急情況下的應對措施。

              5. 事故處理與責任追究:明確事故報告流程,規定事故責任的認定和處理辦法。

              6. 環保與節能:鼓勵環保駕駛,實施節能措施,降低車輛對環境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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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廠內機動車輛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一方面,它能有效防止因操作不當引發的`安全事故,保護員工的生命安全,減少企業的經濟損失。另一方面,規范化的管理有助于提升物流效率,保障生產的順暢進行。此外,良好的車輛維護制度可以延長設備壽命,降低維修成本,從而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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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企業內(以下簡稱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提高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技術狀況,保障作業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廠內機動車輛,是指限于企業廠區范圍內(含碼頭、貨場等生產作業區域和施工現場)行駛及作業的機動車輛。

              第二章安全技術要求

              第三條車輛應車容整潔、車身周正。車輛的裝備、安全防護裝置及附件應齊全有效。

              第四條車輛的整車技術狀況、污染物排放、噪聲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及規定。

              第五條全車各部位在發動機運轉及停車時應無漏油、漏水、漏電、漏氣現象。

              第六條車輛的液壓系統應管路暢通,密封良好;操作桿無變形,無卡阻;分配器元件配合良好,安全閥動作靈敏可靠;工作部件在額定速度范圍內不應有爬行、停滯和明顯沖動現象。

              第七條車輛發動機應安裝牢固可靠,動力性好,運轉平穩,無異響,起動和停機性能良好。

              第八條發動機起動系、點火系、燃料系、潤滑系、冷卻系應機件齊全,性能良好,安裝牢固,線路、管路不磨碰。

              第九條車輛方向盤的最大自由轉動量從中間位置向左右各不得大于30度。

              第十條車輛轉向應輕便靈活,行駛中不得輕飄、擺振、抖動、阻滯及跑偏現象。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車輛直線行駛,轉向后能自動回正。

              第十一條車輛的方向盤轉向力及前輪側滑量應符合的有關標準和規定。

              第十二條前輪定位值應符合設計規定。

              第十三條轉向機不得缺油、漏油,固定托架必須牢固。轉向垂臂、橫直拉桿等轉向運動零件不得拼湊焊接,不得有裂紋、變形。球頭與球頭座、轉向節主銷與襯套配合松緊適度,潤滑良好。

              第十四條車輛及掛車必須設置彼此獨立的行車和駐車制動裝置,制動裝置的各零部件應完好有效。

              第十五條行車制動裝置的制動力、儲備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動完全釋放時間等指標應符合有關標準、規定及該車整車有關技術條件。

              第十六條氣壓制動系統技術指標應符合有關標準及規定,必須裝有放水裝置和限壓裝置。

              第十七條機械式制動器、拉桿拉線等機件應完好無損。

              第十八條在車輛運行過程中,不應有自行制動現象;當掛車與牽引車意外脫鉤時,掛車應能自行制動,牽引車的制動仍然有效。

              第十九條車輛的制動距離、跑偏量、駐車制動性能要求等應符合有關標準及規定。

              第二十條車輛照明及指示燈具應安裝牢固、齊全有效。燈泡要有保護裝置,不得因車輛震動而松脫、損壞、失效或改變光照方向。所有燈光開關應安裝牢固,開關自如,不得因車輛振動而自行開關。

              第二十一條車輛均應設置喇叭,其性能應可靠,喇叭的'音量應符合有關標準的噪聲規定。

              第二十二條車輛的各種儀表應齊全且靈敏有效。

              第二十三條車輛輪胎的充氣壓力應符合其技術性能要求。輪胎胎面的局部磨損不得暴露出輪胎簾布層。

              第二十四條車輛同一軸上的輪胎應為相同的型號和花紋。車輛轉向輪不得裝用翻新的輪胎。

              第二十五條車輛的鋼板彈簧不得有裂紋、斷片和缺片現象,其中心螺栓和u形螺栓須緊固。

              第二十六條減震器應工作正常。車架不得有變形、銹蝕、彎曲,螺栓、鉚釘不得缺少或松動。前后橋不得有變形、裂紋。

              第二十七條車輛的離合器應接合平穩,分離徹底,不得有異響、抖動和打滑現象。踏板力和自由行程等應符合有關標準、規定及該車整車有關技術條件。

              第二十八條變速器應無裂紋,變速換擋靈活、輕便,自鎖、互鎖可靠,變速桿無變形。

              第二十九條傳動軸萬向節應無裂紋和變形,鎖止齊全、可靠;傳動平穩,在運轉時,不發生震抖和異響。

              第三十條駕駛室的技術狀況應能保證駕駛員有正常的勞動條件。

              第三十一條車輛駕駛室必須視線良好,風擋玻璃不得使用有機玻璃及普通玻璃。必須裝設后視鏡、刮水器。

              第三十二條燃油箱及燃油管路應堅固并有防護裝置,防止由于振動、沖擊而發生損壞及漏油現象。燃油箱與排氣管的位置應相距300mm以上或設置有效的隔熱裝置。燃油箱應距裸露電氣接頭及電氣開關200mm以上。

              第三十三條運送易燃、易爆物品的專用車,必須備有消防器材和相應的安全措施。排氣管應安裝在車前,尾部應安裝接地鏈。車身應噴有“禁止煙火”字樣或標志。

              第三十四條進入易燃易爆場所作業的車輛必須具有防爆措施。

              第三十五條全掛車和半掛車中間應加裝安全防護裝置。

              第三十六條各類廠內機動車輛還應符合各自特有的安全條件和要求。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條企業應加強對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保證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運行。

              第三十八條企業應建立健全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并認真執行。

              第三十九條廠內機動車輛應逐臺建立安全技術管理檔案,其內容包括:

              1.車輛出廠的技術文件和產品合格證;

              2.使用、維護、修理和自檢記錄;

              3.安全技術檢驗報告;

              4.車輛事故記錄。

              第四十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地區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在用、新增及改裝的廠內機動車輛應由用車單位到所在地區勞動行政部門辦理登記,建立車輛檔案,經勞動行政部門對車輛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核發牌照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二條廠內機動車輛牌照由勞動部統一設計、監制。

              第四十三條廠內機動車輛遇有過戶、改裝、報廢等情況時應及時到所在地區勞動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第四十四條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屬特種作業人員,由地、市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組織考核、發證。

              第四章安全技術檢驗

              第四十五條企業應對廠內機動車輛進行年、季、月度及日常檢查。

              第四十六條勞動行政部門在企業自檢的基礎上對廠內機動車輛進行年度檢驗。檢驗不合格的車輛由勞動行政部門限期整改,并予以復檢。

              第四十七條廠內機動車輛修復、改裝后必須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檢驗,合格后方準使用。

              第四十八條受檢單位如對檢驗結果有異議,可向上一級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復議。

              第四十九條從事廠內機動車輛安全技術檢驗人員,必須經省級或省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培訓、考核合格后取得檢驗員證書,方可從事檢驗工作。

              第五章罰則

              第五十條對違反本規定的企業,勞動行政部門可視情節輕重,并根據有關規定,分別給予通報、停駕、停駛、罰款的處罰。

              第五十一條對在檢驗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檢驗人員,應按有關規定查處。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由勞動行政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第五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辦法。

              第五十四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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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廠內機動車安全管理,保障職工生命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定》,結合本廠生產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廠內機動車,指限于廠區、碼頭、貨場等生產作業區域及施工現場行駛作業的機動車輛,含叉車、牽引車、搬運車等。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本廠所有廠內機動車的購置、登記、使用、檢驗、維修及報廢等全流程管理,覆蓋駕駛員、管理人員及相關作業人員。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四條 安全管理部門為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制度制定、監督檢查及事故處理;設備管理部門負責車輛技術狀況維護與檢驗;使用部門負責日常使用管理;人力資源部門負責駕駛員培訓考核。

              第五條 各部門須明確專人負責本部門機動車管理,建立 “一人一車一責” 的`管理機制,確保責任落實到人。

              第三章 基礎管理

              第六條 新增機動車須查驗產品合格證等技術文件,經勞動行政部門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核發牌照后,方可登記入庫使用。

              第七條 建立健全機動車安全技術檔案,內容包括出廠文件、登記牌照、維護記錄、檢驗報告及事故記錄等,實行 “一車一檔” 動態管理。

              第八條 機動車過戶、改裝、報廢須及時向勞動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報廢車輛嚴禁重新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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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資質管理

              第一條 駕駛員須取得地市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核發的特種作業人員證,經本廠崗前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條 駕駛員證件實行定期復審制度,到期前 30 日內由人力資源部門統一組織復審,未復審或復審不合格者不得上崗。

              第三條 嚴禁無證駕駛、證件過期駕駛或轉借他人駕駛廠內機動車,嚴禁非駕駛員操作機動車。

              第二章 行為規范

              第四條 駕駛員上崗前須穿戴勞動防護用品,檢查身體狀況,嚴禁酒后、疲勞、帶病或情緒異常時駕駛車輛。

              第五條 駕駛時須遵守 “一查二看三確認” 原則:出車前檢查車輛技術狀況,行駛中觀察路況與行人,作業前確認安全距離與環境。

              第六條 駕駛員須熟悉所駕車輛性能及操作規程,嚴格執行限速規定:廠區主干道不超過 15 千米 / 小時,惡劣天氣不超過 10 千米 / 小時,倒車及出入廠房不超過 5 千米 / 小時。

              第三章 培訓考核

              第七條 人力資源部門每季度組織駕駛員安全培訓,內容包括法規制度、應急處置及新技術操作等,年度培訓不少于 8 學時。

              第八條 建立駕駛員考核檔案,將作業合規性、車輛維護質量及事故情況納入考核,考核結果與績效掛鉤,連續兩次不合格者暫停上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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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車輛技術要求

              第一條 車輛須保持車容整潔、車身周正,安全防護裝置及附件齊全有效,無漏油、漏水、漏電、漏氣現象。

              第二條 轉向系統應輕便靈活,方向盤最大自由轉動量從中間位置向左右各不大于 30 度,行駛中無擺振、跑偏等現象。

              第三條 制動系統須設置獨立的行車和駐車制動裝置,制動距離、跑偏量及駐車性能符合國家標準,氣壓制動系統須裝有放水和限壓裝置。

              第二章 燈光與儀表

              第四條 車輛照明及指示燈具安裝牢固、齊全有效,燈泡有保護裝置,開關自如,不因震動自行開關。

              第五條 喇叭性能可靠,音量符合噪聲規定;各類儀表齊全靈敏,能準確顯示車速、油量、氣壓等參數。

              第六條 駕駛室視線良好,風擋玻璃符合標準,配備有效的后視鏡和刮水器,保證駕駛員操作條件正常。

              第三章 輪胎與車架

              第七條 輪胎充氣壓力符合技術要求,胎面無裸露簾布層現象,同一軸輪胎型號和花紋一致,轉向輪不得使用翻新輪胎。

              第八條 車架無變形、銹蝕,鋼板彈簧無裂紋缺片,中心螺栓和 U 形螺栓緊固,前后橋及傳動軸運轉平穩無異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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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裝載與運輸

              第一條 裝載貨物須符合 “不超載、不超寬、不超高、不超長” 原則,具體標準參照《工業企業廠內鐵路、道路運輸安全規程》執行。

              第二條 裝載易滾動貨物須用繩索拴牢,超出車廂的貨物應加裝托架;裝運熾熱、易燃易爆或劇毒物品時,須備有消防器材和防護裝置,派專人押運。

              第三條 裝載超過規定的不可拆解貨物時,須經安全管理部門批準,按指定線路、時間行駛,沿途設置警示標識。

              第二章 裝卸作業

              第四條 裝卸貨物時,車輛與堆放貨物間距不小于 1 米,與滾動物品間距不小于 2 米,嚴禁貨物經過駕駛室上方裝卸。

              第五條 多車同時裝卸時,前后車距不小于 2 米,橫向兩車欄板間距不小于 1.5 米,車身后欄板與建筑物間距不小于 0.5 米。

              第六條 裝卸過程中駕駛室內不得留人,隨車人員須坐在指定安全部位,嚴禁坐在側板上、站在踏板上或手腳伸出車廂外。

              第三章 行駛安全

              第一條 車輛行駛中須避讓行人,經過交叉路口、車間門口等區域時減速鳴笛,確認安全后方可通過。

              第二條 嚴禁在平行鐵路裝卸線鋼軌外側 2 米內行駛,嚴禁在坡道停車、熄火滑行或違規超車,夜間行駛須開啟燈光。

              第三條 倒車時須先查明情況,必要時由專人指揮,指揮人員與駕駛員保持有效溝通,確保倒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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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日常維護

              第一條 駕駛員每日出車前、行車中、收車后進行 “三檢”:檢查輪胎氣壓、制動性能及油液液位,發現問題立即報修,嚴禁 “帶病運行”。

              第二條 設備管理部門每周組織車輛外觀及關鍵部件檢查,重點查看制動系統、轉向系統及安全裝置,做好檢查記錄。

              第三條 車輛停放須符合規定區域,熄火后拉緊駐車制動,拔出鑰匙,堆放貨物的車輛須采取防溜措施。

              第二章 定期保養

              第四條 實行 “三級保養” 制度:日常保養由駕駛員負責,一級保養(每 500 小時)、二級保養(每 2000 小時)由維修班組負責,保養內容按車輛技術手冊執行。

              第五條 保養過程中須更換失效零部件,采用原廠或符合標準的配件,嚴禁使用劣質配件替代,保養記錄存入車輛檔案。

              第六條 燃油箱及管路須定期檢查,與排氣管間距不小于 300mm,距裸露電氣接頭不小于 200mm,防止泄漏引發火災。

              第三章 維修管理

              第七條 車輛出現故障須填寫維修申請單,經設備管理部門審批后送指定維修班組處理,緊急故障可先維修后補手續。

              第八條 修復、改裝后的.車輛須經設備管理部門檢驗合格,重大改裝還需報勞動行政部門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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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應急準備

              第一條 安全管理部門制定機動車事故應急預案,明確碰撞、火災、制動失效等突發事件的處置流程,每年組織 1 次應急演練。

              第二條 廠區在機動車作業密集區域配備消防器材、急救箱及警示標識,每季度檢查維護,確保應急器材完好有效。

              第三條 駕駛員須熟悉應急預案,掌握滅火器使用、傷員急救及車輛避險等技能,發生事故時能果斷處置。

              第二章 事故處置

              第一條 發生輕微事故時,駕駛員須立即停車,保護現場,報告部門負責人及安全管理部門,嚴禁擅自撤離現場。

              第二條 發生人員傷亡或重大設備損壞事故時,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搶救傷員,切斷危險源,防止事故擴大,并按規定上報勞動行政部門。

              第三條 裝運易燃易爆物品車輛發生泄漏時,立即疏散周邊人員,嚴禁明火作業,使用防爆工具處理,同時聯系消防部門。

              第三章 事故調查

              第四條 安全管理部門牽頭組織事故調查,分析事故原因,明確責任,形成調查報告,提出整改措施,整改期限不超過 15 日。

              第五條 建立事故檔案,記錄事故經過、處置情況及整改結果,對事故責任人按 “四不放過” 原則處理,并存入考核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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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監督檢查

              第一條 安全管理部門每月開展機動車安全專項檢查,采用現場巡查、檔案核查及現場測試等方式,重點檢查制度執行、車輛狀況及駕駛員行為。

              第二條 設備管理部門每半年組織一次車輛安全技術檢驗,對照國家標準逐項檢測,檢驗不合格車輛下達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并復檢。

              第三條 鼓勵職工參與監督,設立舉報電話,對無證駕駛、違規作業等行為舉報屬實者給予獎勵。

              第二章 考核獎懲

              第一條 考核實行 “月度檢查、年度總評”,考核指標包括:車輛完好率不低于 95%,駕駛員持證上崗率 100%,事故發生率為 0。

              第二條 對嚴格執行制度、車輛維護到位且無違規記錄的`駕駛員及管理人員,給予物質或精神獎勵;對違規操作者,視情節給予警告、罰款或停工培訓。

              第三條 部門年度發生機動車安全事故的,取消評優資格,部門負責人承擔管理責任,與績效掛鉤考核。

              第三章 持續改進

              第四條 每季度召開安全管理會議,分析檢查考核中發現的問題,評估制度適用性,對不符合實際或存在漏洞的條款及時修訂。

              第五條 建立管理臺賬,記錄監督檢查、考核獎懲及制度修訂情況,為持續改進提供依據,確保廠內機動車安全管理閉環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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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目的

              為規范廠內機動車(包括叉車、貨車、巡邏車、工程車等)的使用與管理,預防交通安全事故,保障廠區人員生命安全、財產安全及生產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廠實際,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廠廠區內所有機動車(含自有車輛、租賃車輛、外來協作單位車輛)的登記、行駛、停放、調度等日常管理工作,以及相關管理人員、駕駛員、作業人員的行為規范。

              三、管理職責

              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制度的制定、修訂與監督執行;組織駕駛員安全培訓與考核;定期開展廠區交通安全檢查;處理交通違規行為與事故調查。

              設備管理部門:負責自有機動車的登記建檔、定期維護保養、故障維修;建立車輛技術檔案,記錄車輛型號、購置時間、維修記錄、報廢期限等信息。

              使用部門:負責本部門機動車的日常調度與使用申請;監督駕駛員遵守本制度;及時上報車輛故障與安全隱患。

              駕駛員:嚴格遵守本制度及操作規程,持證上崗;負責車輛日常檢查(如輪胎、剎車、燈光等);規范停放車輛,保持車輛清潔與完好。

              四、車輛登記與準入

              所有進入廠區的機動車(含外來車輛)需在門衛處登記,登記內容包括車輛型號、車牌號、駕駛員姓名、聯系方式、進入時間、事由及預計離開時間;外來車輛需由對接部門專人陪同,領取 “廠內臨時通行證” 后方可進入。

              自有機動車需在設備管理部門建檔,檔案包括車輛合格證、行駛證、保險單、維護記錄等;租賃車輛需提供租賃協議及出租方資質證明,確保車輛符合安全標準。

              禁止無牌無證、報廢、拼裝或存在安全隱患的`機動車進入廠區;禁止載有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化學品的車輛進入非指定區域(特殊情況需提前向安全管理部門申請,經審批后由專人引導至指定區域)。

              五、行駛與停放規范

              廠區內機動車行駛速度不得超過 10 公里 / 小時,在交叉路口、人員密集區域(如車間門口、食堂附近)、彎道處速度不得超過 5 公里 / 小時;嚴禁超速、超車、逆向行駛、酒后駕駛、疲勞駕駛。

              車輛行駛需避讓行人,遇行人橫穿道路時需停車讓行;嚴禁在廠區內鳴高音喇叭,特殊情況(如緊急避險)可短鳴提示。

              車輛需停放在指定停車位或區域,嚴禁在消防通道、安全出口、車間通道、應急救援通道、設備操作區域停放;停車后需拉好手剎、關閉門窗、切斷電源(或熄火),貴重物品自行保管。

              叉車、工程車等特種車輛需在指定作業區域行駛,嚴禁在非作業區域隨意行駛;作業時需設置警示標識,避免人員靠近。

              六、監督與考核

              安全管理部門每周至少開展 1 次廠區交通安全巡查,重點檢查車輛違規行駛、違規停放、駕駛員持證情況等,對發現的問題下達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

              對違反本制度的行為,依據《廠內交通安全違規處罰細則》進行處理,包括警告、罰款、暫停駕駛資格等;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將駕駛員交通安全表現納入個人績效考核,對全年無違規、無事故的駕駛員給予表彰與獎勵。

              廠內機動車管理制度 22

              一、目的

              規范廠內機動車駕駛員的聘用、培訓、考核與行為管理,確保駕駛員具備合格的駕駛技能與安全意識,從源頭預防交通安全事故。

              二、駕駛員聘用條件

              年齡在 18-60 周歲,身體健康,無妨礙安全駕駛的疾病(如癲癇病、精神病、心臟病、突發性昏厥癥、色盲等),經縣級以上醫院體檢合格。

              持有相應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如叉車需持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貨車需持有 C1 及以上駕駛證),且駕駛證在有效期內;駕駛特種車輛(如叉車、起重機)的,需額外持有國家規定的特種作業操作證。

              具備 1 年以上相應車型駕駛經驗,熟悉機動車基本構造與操作技能;外來協作單位駕駛員需提供駕駛資質證明與無重大交通事故記錄證明。

              無酒后駕駛、毒駕、肇事逃逸等不良駕駛記錄,無違法犯罪記錄;具備良好的安全意識與責任心,服從廠區管理。

              三、駕駛員培訓與考核

              入職培訓:新入職駕駛員需參加廠內入職培訓,內容包括本制度、廠區道路布局、交通標識、車輛操作規程、應急處置流程等,培訓時長不少于 8 小時;培訓后經理論與實操考核合格,方可獨立駕駛。

              定期培訓:安全管理部門每季度組織 1 次駕駛員安全培訓,內容包括最新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事故案例分析、安全駕駛技巧、車輛日常檢查方法等;每年組織 1 次專項培訓(如雨季、冬季安全駕駛,特種車輛作業安全等)。

              考核機制:駕駛員考核分為理論考核(占 40%)與實操考核(占 60%);理論考核內容為制度知識、交通法規、車輛常識等,實操考核內容為車輛起步、轉彎、停車、避讓行人、應急制動等;考核不合格者需補考,補考仍不合格的',暫停駕駛資格,待重新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

              特種車輛駕駛員:需每 2 年參加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復審培訓,確保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復審不合格的,不得從事特種車輛駕駛工作。

              四、駕駛員行為規范

              駕駛員上崗前需穿戴好勞動防護用品(如安全帽、反光背心,駕駛叉車需穿防滑鞋),不得穿拖鞋、高跟鞋、裙子駕駛車輛。

              駕駛車輛前需對車輛進行日常檢查,包括輪胎氣壓、剎車系統、轉向系統、燈光、喇叭、后視鏡、燃油(或電量)、冷卻液等,發現異常立即上報,不得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車輛。

              駕駛過程中需集中注意力,嚴禁接打手機、吸煙、飲食、與乘車人員閑聊;嚴禁疲勞駕駛,連續駕駛超過 4 小時需休息不少于 30 分鐘。

              嚴禁酒后駕駛、毒駕、無證駕駛;嚴禁將車輛交給無資質人員駕駛;嚴禁擅自改變車輛用途(如用貨車載人、用叉車搬運超規格貨物)。

              運輸貨物時需確保貨物固定牢固,不得超載、超限、超高、超寬;運輸易碎、貴重物品時需采取防護措施,避免貨物損壞;叉車搬運貨物時,貨叉高度不得影響駕駛員視線,特殊情況需倒車行駛。

              車輛發生故障或事故時,駕駛員需立即停車,設置警示標識(如三角警示牌),保護現場,及時上報安全管理部門與使用部門;如有人員受傷,需優先救助傷員,并撥打急救電話。

              五、駕駛員檔案管理

              設備管理部門為每位駕駛員建立個人檔案,檔案內容包括身份證復印件、駕駛證 / 特種作業操作證復印件、體檢報告、培訓記錄、考核成績、駕駛記錄(違規、事故情況)、獎懲記錄等。

              檔案需定期更新,駕駛員駕駛證、特種作業操作證到期前 1 個月,設備管理部門需提醒駕駛員辦理復審或換證手續,確保資質有效。

              駕駛員離職時,需交還 “廠內駕駛員資格證”(如有),檔案保存至少 3 年,以備查詢。

              六、獎懲規定

              對全年無違規、無事故,且安全培訓考核優秀的駕駛員,給予 “年度安全駕駛員” 稱號,并獎勵 200-500 元。

              駕駛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并罰款 50-200 元:(1)上崗前未檢查車輛;(2)駕駛時接打手機、吸煙;(3)未按規定停放車輛;(4)未穿戴勞動防護用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停駕駛資格 1-3 個月,并罰款 200-500 元:(1)超速行駛、逆向行駛;(2)將車輛交給無資質人員駕駛;(3)超載、超限運輸;(4)發生輕微事故且負主要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聘用(或禁止進入廠區駕駛),并追究相關責任:(1)酒后駕駛、毒駕、無證駕駛;(2)發生重大事故且負主要責任;(3)多次違反本規定且屢教不改。

              廠內機動車管理制度 23

              一、目的

              規范廠內機動車的維護保養工作,確保車輛技術狀況良好,延長車輛使用壽命,減少故障與事故發生。

              二、維護保養責任

              設備管理部門:負責制定車輛維護保養計劃,明確維護周期、內容與標準;組織專業人員(或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維護保養工作;檢查維護保養記錄,確保工作落實到位。

              駕駛員:負責車輛日常檢查與簡易維護(如清潔、添加冷卻液、檢查輪胎氣壓);及時上報車輛故障與異常情況;配合維護保養人員開展工作,提供車輛使用情況。

              使用部門:根據車輛使用頻率與工況,及時反饋維護需求;不得強令駕駛員使用存在故障的車輛作業。

              三、維護保養分類與周期

              日常維護:由駕駛員每日執行,維護內容包括:

              (1)清潔:擦拭車輛外表、駕駛室,清理車廂內雜物;

              (2)檢查:輪胎氣壓是否正常、有無破損;剎車踏板行程是否正常、有無異響;轉向是否靈活;燈光、喇叭、后視鏡是否完好;燃油(或電量)、冷卻液、機油、剎車油液位是否正常;

              (3)補充:如需補充冷卻液、玻璃水等,需使用符合標準的.油品或液體,不得混用。

              一級維護:由設備管理部門每 3 個月(或行駛 5000 公里,以先到者為準)執行,維護內容包括:

              (1)檢查發動機機油、濾芯,必要時更換;

              (2)檢查變速箱、后橋齒輪油,必要時補充或更換;

              (3)檢查剎車系統:剎車片磨損情況、剎車管路有無泄漏,調整剎車間隙;

              (4)檢查轉向系統:轉向拉桿、球頭有無松動,潤滑轉向軸承;

              (5)檢查電氣系統:電池電量、接線柱有無腐蝕,燈光、喇叭、雨刮器工作是否正常;

              (6)檢查輪胎:輪胎磨損情況,換位(如需),緊固輪轂螺栓。

              二級維護:由設備管理部門每年(或行駛 20000 公里,以先到者為準)執行,或委托具備資質的維修機構進行,維護內容包括:

              (1)完成一級維護的全部內容;

              (2)檢查發動機:氣缸壓力、氣門間隙,清理積碳;

              (3)檢查離合器:離合器片磨損情況,調整離合器踏板行程;

              (4)檢查懸掛系統:減震器有無漏油,彈簧有無變形;

              (5)檢查燃油系統:燃油泵、燃油管路有無泄漏,清理燃油濾芯;

              (6)檢查冷卻系統:散熱器有無堵塞,水泵有無泄漏,更換冷卻液(每年一次);

              (7)對車輛關鍵部位進行潤滑,如傳動軸、軸承等。

              特種車輛專項維護:叉車、工程車等特種車輛,需根據設備特性增加專項維護:

              (1)叉車:每周檢查貨叉、鏈條磨損情況,調整鏈條松緊度;每月檢查液壓系統:液壓油液位、液壓管路有無泄漏,清洗液壓濾芯;

              (2)工程車(如挖掘機):每周檢查鏟斗、斗桿有無裂紋,潤滑銷軸;每月檢查行走系統:履帶張緊度、驅動輪磨損情況。

              四、維護保養記錄與檔案

              每次維護保養后,維護人員需填寫《廠內機動車維護保養記錄表》,記錄維護日期、維護類型、維護內容、更換部件、操作人員等信息,并由設備管理部門負責人簽字確認。

              設備管理部門為每輛車建立維護保養檔案,將《維護保養記錄表》、維修合同、更換部件清單等資料歸檔保存,檔案保存至車輛報廢后 3 年。

              車輛達到報廢年限(或經評估無法繼續使用)時,設備管理部門需及時辦理報廢手續,注銷車輛檔案,并將報廢證明歸檔。

              五、故障處理

              駕駛員發現車輛故障(如異響、漏油、剎車失靈等)時,需立即停止使用,放置警示標識,并上報設備管理部門;不得擅自拆卸或維修車輛。

              設備管理部門接到故障報告后,需在 2 小時內安排人員現場檢查,判斷故障原因;如需維修,需制定維修方案,明確維修時間與責任人。

              維修過程中需采取安全防護措施,避免引發二次事故;維修完成后,需進行試車檢驗,確保故障排除,方可交付使用;維修記錄納入車輛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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