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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管理制度

            時間:2023-06-06 19:01:43 少芬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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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管理制度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擬起制度來就毫無頭緒?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監察管理制度,歡迎閱讀與收藏。

            監察管理制度

              監察管理制度 1

              為確保公司各項工作的正常運轉,充分行使監督職能,特制定本制度。

              一、監察管理體制:公司實行兩級監察管理體制:即總經理行使最高監察權;公司總經辦行使對各個部門、各個崗位員工的直接監察權;全體員工對各級管理人員的工作情況進行監督。

              二、監察的主要范圍:

              1、對公司各項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監察;

              2、受理違法、違紀的檢舉控告;

              3、調查處理違法違、紀行為;

              4、參與對員工考核評議工作;

              5、對員工進行遵紀守法、廉潔自律等方面的教育、培訓;

              6、經公司高層授權,可行使檢查權、調查權、建議權、行政處罰權。

              三、監察機構:公司總經辦為監察工作的常設機構。監察人員直接對集團公司董事長(或其授權人)負責并報告工作。

              四、監察工作的流程:監察人員受理案件(常規)→開展調查、提出整改意見→反饋→形成結論報告→公司高層審核作出決定(議)→監察機構執行決定(議)。

              1、個人(部門)對監察形成的決定(議)不服的,三日內可直接向公司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影響決定(議)的執行。

              2、員工個人對管理人員循私舞弊等行為可直接向公司投訴,投訴屬實的.,將予以投訴人50-500元的獎勵。

              3、監察人員不履行職責的,一經發現予以100-500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監察管理制度 2

              第一條、為加強對礦山安全監察員的管理,提高礦山安全監察員的素質,保障礦山安全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礦山安全監察員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法配備的行政執法人員,行使對有關從事礦產資源開采活動的單位及其主管部門貫徹執行礦山安全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職權。

              第三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應根據礦山安全監察工作需要配備礦山安全監察員。

              第四條、礦山安全監察員的任職條件:

              (一)熟悉礦山安全技術知識和礦山安全法律、法規及礦山安全規程、礦山安全技術規范;

              (二)身體健康,能勝任礦山井下檢查工作;

              (三)具有中等以上采礦工程專業或者相關專業學歷和二年以上礦山現場工作經歷;

              (四)具備擔任助理工程師以上的專業技術水平和條件,并有一年以上礦山安全監察工作經歷。

              第五條、礦山安全監察員的考核與任命:

              (一)勞動部礦山安全監察機構的礦山安全監察員,由勞動部考核任命;

              (二)地方勞動行政部門的礦山安全監察員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考核任命,報勞動部備案。

              第六條、礦山安全監察員經考核合格后,由任命機關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監察員證》和礦山安全監察標志。 礦山安全監察員證和礦山安全監察標志由勞動部統一制作。 礦山安全監察員離開礦山安全監察工作崗位,由原任命機關收回礦山安全監察員證和礦山安全監察標志。

              第七條、礦山安全監察人員憑其證件,在所負責的范圍內,有權隨時進入現場檢查,參加礦山企業召開的有關會議,查閱、摘錄和復制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礦山安全監察員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有危及人員安全及健康的情況,有權要求立即改正,或限期解決;情況緊急時,有權要求立即停止作業,從危險區內撤出作業人員。

              第八條、礦山安全監察員應當掌握所負責范圍內的礦山安全生產基本情況,與被監察的礦山企業及其主管部門的安全工作人員建立密切的業務聯系,并向被監察企業的有關人員宣傳礦山安全法律、法規、規程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

              第九條、礦山安全監察員應當依靠工會組織和礦山職工開展工作,并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條、礦山安全監察人員應當學習礦山安全技術知識,不斷提高業務能力和執行水平。每個監察員每三年至少接受一次業務培訓。

              第十一條、礦山安全監察員不得與受其監察的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經營者有任何直接或者間接的利益關系。

              第十二條、礦山安全監察員不得泄露執行礦山安全監察公務活動中接觸的企業商業秘密。

              第十三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礦山安全監察員的管理,保持礦山安全監察員的相對穩定,不得安排礦山安全監察員長期從事與其本職無關的工作。

              第十四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應當為礦山安全監察員提供履行職責所需的技術裝備和個人勞動防護用品。 礦山安全監察員下井檢查,享受井下工作保健津貼。

              第十五條、礦山安全監察員在礦山安全監察工作中成績顯著和貢獻突出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十六條 礦山安全監察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濫用職權、徇私舞弊;

              (二)不認真履行職責或者發現違反礦山安全法律、法規的情況,不及時制止又不向上級匯報;

              (三)索取或接受被監察企業財物;

              (四)其他違法行為。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監察管理制度 3

              一、在局黨委和紀委的領導下,認真貫徹執行黨的紀律檢查工作的方針、政策以及上級紀律檢察機關和局黨委、紀委有關黨風廉政建設方面的制度、規定、辦法和決議。

              二、實施廉政監察、執法監察和效能監察,提高行政效率,推進局機關作風建設。

              三、認真履行組織協調職責,指導和督促局相關部門完善規章制度建設,規范管理,加強監督。

              四、參與案件檢查、審理工作,根據要求撰寫有關工作報告。

              五、協助書記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紀律檢查工作計劃和黨風廉政建設基礎工作制度。

              六、協助書記檢查各基層黨組織和黨員執行局黨委、紀委有關黨風廉政建設方面的制度、辦法、規定等的情況,有針對性地開展黨性、黨風、黨紀教育。

              七、協助書記調查核實黨員違紀案件,提出處理意見、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

              八、聯系工作實際加強研究,積極提出工作意見和建議。

              九、負責承辦局黨委和紀委交辦的臨時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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