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電動車管理制度(通用15篇)
在社會發展不斷提速的今天,制度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制度是一種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那么擬定制度真的很難嗎?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學校電動車管理制度,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學校電動車管理制度 1
為進一步規范校內電動車充電及停放安全管理,有效防控因充電及停放不當而引發的火災、觸電事故,確保電動車的充電及停放安全。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本辦法所稱的電動車包括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和電動三輪車。
第二條電動車應按學校指定的`區域停放,遵守停放規范,服從學校管理。
(一)停放區域為校內自行車棚;
(二)不得在學校建筑房屋內停放;
(三)嚴禁在建筑的首層門廳、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地下空間等區域停放、充電。
第三條電動車充電必須在學校電動車車棚,遵守電氣安全規范,積極預防電氣火災事故。
(一)嚴禁在學校建筑房屋內給電動車或電動車蓄電池充電;
(二)嚴禁私自接線給電動車或自動車蓄電池充電;
(三)應當使用廠家原配、型號匹配、質量合格的電動車蓄電池和充電器,充電器同時應具備充電提示和自動斷電保護功能;
(四)充電時應確認充電環境安全,應遵守充電安全規程,禁止在電動車、蓄電池、充電器上覆蓋或包裹物品,連續充電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
第四條師生員工應當遵守政府部門關于電動車的安全使用管理規定,禁止私自改裝和拆卸原廠配件、私自拆除限速器等關鍵性組件、私自更換大功率蓄電池等行為。
第五條學校保衛、后勤等部門依據法律法規和制度對校內電動車進行管理,依據法規和學校制度處理違規行為。違反電動車安全使用管理規定,拒不糾正,學校管理人員可實行暫扣、禁止電動車進入校園等措施,必要時,追究其行政、法律責任。
第六條電動車棚管理人員職責
1、電動車車棚管理人員要定期向保衛科、總務處反映有關管理狀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2、學校教職工要積極配合電動棚管理人員做好工作,嚴格遵守制度。
3、電動車棚內寄存車輛管理必需每天要擺放劃一,衛生環境整潔,不得堆放雜物和其它相關物品。
4。電動車棚值班人員要注意棚內外的安全,保證用電安全,及時報告安全隱患,防止出現問題。
5。電動車車棚內的衛生和清潔工作由物業負責。
6、電動車棚管理人員要每天按時到崗,經常巡查,管理好電動車的停放和充電。
第七條本辦法適應于進入校園的電動車。
第八條本辦法自20xx年9月1日實行,解釋權歸學校安全保衛科。
學校電動車管理制度 2
近年來,隨著學校辦學規模的擴大,對外往來的增多,進入校園的公務車輛、教職工的私家車輛不斷增多。各類車輛頻繁進出,給校園管理帶來了壓力。為維護校園良好的教學、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師生員工人身安全和校園財產安全,減少各類事故發生,營建良好的校園環境和停車秩序,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訂本規定。
一、本規定適用
所有出入學校,并在校園內部通行的車輛。
二、機動車輛的管理
(一)車輛進出
1、所有進入校門的機動車輛(含摩托車、電動車)必須減速緩行,進出校門應主動接受門衛查驗,經同意后登記,方可進出。本校教職工私家車、送貨車輛一律從后門進出。
2、無牌無證車輛嚴禁進入校園。
3、凡在校內舉辦的各種會議或活動的外單位車輛,由主辦單位提前一天向學校申請,經同意辦理手續后由學校通知門衛放行。相關科室人員須事先通知安保人員具體時間、路線等,避開學生上學放學和自由活動時間。
4、禁止來校的其它外來機動車輛,任何來訪的車輛一律從后門入校。
5、車輛載物出門,一律憑處室、部門負責人出門證明放行。
6、特種車輛(公安、消防、救護、搶險)進出校門安保人員要主動疏導,確保暢通。
(二)車輛行駛
1、車輛進入校園后,禁止鳴笛,行駛時速不得超過10公里/小時;嚴禁超車;在遇學生上下課人流高峰時,機動車應主動避讓,嚴禁與學生爭道。
2、嚴禁在校園內無證駕車,練車和試剎車;駕駛證照必須年檢有效,并與所駕駛的機動車型相符;嚴禁酒后駕駛。
3、摩托車、電動車、助力車嚴禁在校園內行駛;上、下班使用者必須按指定位置停放。
4、基建、維修等各類工程用車必須到相關部門辦理審批手續發證后方可進出校園,且在工程區域內和指定路線上行駛。
(三)車輛停放
1、機動車輛須停放在指定地點,嚴禁在禁行區域和道路上亂停亂放。
2、因辦理公務或來校指導工作等需要進入校園的機動車輛由學校保安人員指揮車輛按指定路線慢速行駛,停放在指定的`地點。
3、車輛停放時,須拉緊手剎、關閉電路、鎖好門窗以保安全。
4、距離校門、路口、消防水栓15米內禁止停放各種車輛,確保消防通道的暢通。
5、外單位車輛不得在校內停放過夜,特殊情況須經學校批準。
三、非機動車輛的管理
(一)進出校門的非機動車必須證照齊全、手續完備。
(二)進出校門時,須下車推行,載物出門時,憑物品出門證放行。
(三)校園內禁止騎車帶人,不準雙手脫把或手中持物;不準扶身并騎,互相追逐或曲折競駛。
(四)所有非機動車應停放在指定地點有序停放,嚴禁亂停亂放。
(五)學生自行車停放在校門外兩側指定地點,要鎖好。
四、管理辦法
(一)上學放學時,值日師生在校門口維持秩序,管制車輛。
(二)進出校園的車輛,應自覺服從管理,凡違反本規定或造成交通事故的,按規定追究當事人的責任,違反交通法規造成后果的,由公安部門按交通法規有關條款處罰。
(三)在校園內行駛的車輛,造成對學生傷害的負主要責任,并按有關規定進行經濟賠償。
(四)對無牌無證,或擅自進入校園以及在禁止通行區域內行駛停放的各種車輛,除教育批評外,對其立即驅逐出校。
(五)保衛工作人員負責檢查校園內的非機動車,對違規的車輛停放、行駛等,要做出相應的處理。無視校園規定的,加鎖暫扣,并按相關規定處理。
(六)對違反規定不服從管理者,必須學習校內車輛管理規定后方可領取車輛,嚴重違規者除學習規定外,還須其交納費用,并交公安機關處理。
五、附則
1、此規定由學校校長室解釋并執行。
2、本規定自20xx年6月1日起執行,此前與本規定相抵觸者,一律按本規定執行。
學校電動車管理制度 3
為了加強對電動車的`管理,規范電動車的停放,方便師生出行需要,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1.電動車要按規定停放在指定位置整齊停放;車簍內不要存放任何個人用品,若車簍內物品丟失,學校概不負責。
2.學生上放學期間不得騎電動車。
3.教職工電動車進出學校及停放,要服從保安人員的安排、引導;若亂停、亂放,不服從管理,屢教不改者,電動車將禁止進入校園停放。
4.教職工因電動車無鎖,出現電動車被偷,學校概不負責。
5.對于不按規定地方停放,在校園內亂停亂放者,學校將把車輛清除出校園。
6.教職工進出校門要主動下車推行,不準在校園內騎電動車。
7.教職工騎電動車上學、放學時要注意安全,不騎快車,橫穿公路要做到“一停、二看、三通過”。
8.教職員工電動車不得在學校充電。
9.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開始實施。
學校電動車管理制度 4
為了加強對學生自行車的管理,增強學生的安全意識,養成學生的'良好習慣,使學生自行車停放有良好的秩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以下的管理規定:
1、騎行車者在校門內外下車線處下車,推行進出校門;進出校門后,車速不得超過5KM/h、不得帶人。
2、不允許無證駕駛摩托車,不騎行改裝車輛進出學校。
3、各系電動車停放位置:
(1)機電系學生車輛停放在北區北圍墻邊指定車位上;
(2)財會系、信息系、經貿系學生車輛停放在東區食堂樓底車庫內以及思學樓與樂學樓之間的指定車位上;
(3)藝術系、人文系、外語系學生車輛停放在西區食堂樓底車庫內。
4、車輛停放時,必須排列整齊,朝向一致,車尾端豎向與地面劃線對齊。
5、不得將車輛停放在車庫以外的其他地方,如發現亂停車現象,學校統一上鎖;經班主任教育后才能放行。
6、除上學、放學時間,其他時間一律不得在校園騎行車輛。
7、除上學、放學進入車庫外,其他時間不得進入車庫或在停車處逗留玩耍。要愛護自已和他人的自行車,如故意破壞他人自行車,一經發現查實后,除照價賠償外將予以紀律處分。
8、騎車上學、回家路上要注意安全,自覺遵守交通規則和學校安全守則。騎車時不互相追逐,不爭先恐后,不帶人,不雙手離把,不撐傘騎車,不與機動車爭道。
9、有違反規定在校內騎車、不按規定停放車輛或停放不整齊,不按規定要求騎車的,扣除相應德育學分。多次違反規定屢教不改的,將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學校電動車管理制度 5
為規范電動車的管理,給員工電動車的充電提供方便和確保電動車的充電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環部負責電動自行車充電處的安全監管,生產部負責日常巡查巡檢,維修部負責充電設備維修。
二、本充電處只限電動自行車充電用,禁止在本充電處以外沒有充電計時器的插座充電。充電人員對充電器雙相插頭至連接車體線路、車體本身和充電過程負全責,未經允許不得私自更改線路、插座和開關,嚴禁一座多充現象。
三、充電處的允許充電時間為07:00—24:00,因充電時間過長,充電器、電瓶、線路陳舊老化、電動車傾倒等原因而引起的'火災及其他傷害,造成公司及他人人身傷害及經濟損失的公司保留追究權利。
四、電動自行車按秩序停放充電,必須使用可計時插座充電,設置充電時長不得超過6小時;不充電或充電完畢的電動車盡量不放置在充電位置,以方便下一輛電動自行車充電。
五、充電器應放置在遠離火源處,充電時禁止將衣物、毛巾等可燃物放置在電瓶車上。
六、員工充電前對充電電動車進行安全狀態確認,對充電器、插座、插頭、線路進行檢查,堅持做到多聞、多看、防止線路過熱引發事故。
七、員工有權制止不安全充電行為,發現異常情況當即處理,無法處理的及時向中控室、安環部或領導匯報。
八、嚴禁風雨、大霧、潮濕天氣充電,如遇此類情況,維修部視情況切斷主電源停止供電。
九、外來人員未經允許不得在本處為電動自行車充電。
十、本規定從公布之日起實施。
學校電動車管理制度 6
1、學生騎自行車到校,要到德育處辦理手續。
2、進入校園內的自行車、摩托車、小車,實行分散定位停放管理。車輛持有者必須按學校規定,分別停放到指定的車棚、場地去,嚴禁亂停亂放。
3、車輛進棚必須自行加鎖,整齊停放。車簍內不要存放任何個人用品。
4、在校園內一般提倡推車行走,騎車者應放慢速度,防止撞人。
5、不準任何人偷騎他人車輛,未經本人同意開他人車鎖的'視為偷竊行為。
6、發現自行車被盜,失主應及時報告校門衛室、政教處、總務處協同查處。
學校電動車管理制度 7
為預防校園火災事故的發生,切實保障廣大師生員工生命財產安全,確保學校教學教育工作順利進行,現就加強校園電動車充電安全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校辦公室負責電動車的充電管理和日常監管。
二、本充電處只限本單位教職工使用,充電人員對充電器雙相插頭至連接車體線路、車體本身,和充電過程負全責。
三、本充電處只限電動車充電。未經允許不得私自更改線路、插座、和開關,嚴禁一座多充現象。
四、電動車按秩序停放充電,充電時長不得超過4小時。不充電或充電完畢的電動車盡量不放置在充電位置,以方便下一輛自行車充電。
五、充電處的供電時間為正常工作日的08:00至17:30,因充電時間過長,充電器、電瓶、線路陳舊老化、電動車傾倒等原因而引起的火災及其他傷害,造成學校及他人人身傷害及經濟損失的由車主負責。
六、充電方法:充電時應先將充電器三項插頭與車體插孔連接,然后再將充電器另一端插頭連接于充電處的.插座上。如果反方向操作,接口處可能打火,絕緣體燒焦后可能造成短路,引發火災及人身傷害事故。
七、負責人每天對充電電動車進行安全狀態確認,對充電器、插座、插頭、線路進行檢查,堅持做到多聞、多看、防止線路過熱引發事故。總務處負責充電處日常安全檢查,發現異常情況當即處理,處理不好的及時向領導匯報。
八、嚴禁雨雪、大霧、潮濕天氣充電。
九、充電處配備的專用消防器材未經允許不得隨意挪動。
十、要強化消防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嚴禁電動自行車在校園內充電,發現有違規使用電源為電動自行車充電的,要立即予以制止和處理。
十一、如因違規使用電源為電動自行車充電,發生校園消防安全事故的,要依法嚴肅追究相關部門和當事人的責任。
十二、學校將聯合其他部門,不定期開展電動車充電安全專項檢查、整治,對電動自行車違規充電行為,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相關規定,視情節給予相關部門和當事人通報批評、處罰等處理。
十三、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學校電動車管理制度 8
為方便教職工存放車輛,保證員工車輛安全,保持車棚秩序,根據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教職員工應自覺將車輛存放至車棚內,并按順序在指定位置停放。
二、停放好車輛后,請及時落鎖并將隨車物品帶走。
三、車棚內所存放車輛擺放整齊,衛生整潔,不得堆放雜物和其他物品。報廢車輛應及時推走,不得長期占用車棚。
四、車棚內空間狹小,存放車輛時要注意安全,避免出現碰撞事件發生。
五、電動車充電須知:
1、因充電口數量有限,嚴禁長時間占用,充電時請按秩序停放充 電,充電完畢的電動車請及時拔掉充電器。
2、未經允許不得私自更改線路、插座、和開關,嚴禁一座多充現象。
3、車棚內充電電源功率(220V交流電)較小只能用于電瓶車充電,不得用作其它電源,若有損壞照價賠償。
4、因充電時間過長,充電器、電瓶、線路陳舊老化、電動車傾倒等原因而引起的火災及其他傷害,均由車主自行負責,學校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學校電動車管理制度 9
為進一步規范校內電動車停放和充電安全管理,有效防控因違規停放、充電而引發的火災、觸電事故,確保教職工生命財產安全,按照學校要求,現將有關注意事項通知如下:
一、選擇使用符合國家規范合格的電動車。
二、電動車應停放在安全地點,電動車停放周圍有易燃可燃物的,必須及時清理,確保安全距離。嚴禁在B6樓內的.停車場、公共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處等室內公共區域停放或充電,嚴禁占用消防車通道。
三、為電動車充電的線路插座應由取得資格的電工安裝并固定鋪設,不得私拉亂接電源線路。嚴禁私接電線、私接電源為電動車充電,嚴禁在辦公室內為電動車充電或將電動車電池拆下帶入辦公室進行充電。
四、電動車充電時應當按照說明書規定進行,要遠離易燃物品,且充電時間不宜過長,充電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8個小時。
五、加強電動車日常車況檢查,規范電動車安全使用。
六、學院師生請嚴格遵守執行;因電動車違規停放和充電引發的責任和后果,全部由車主本人承擔。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本通知于20xx年10月27日起實施。各電動車車主要自覺遵守學校相關規定,相互監督,共同營造平安的工作環境。
學校電動車管理制度 10
為有效預防和遏制電動車、電動滑板車、平衡車火災事故發生,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校園安全穩定,根據公安部《關于規范電動車停放充電加強火災防范的通告》要求,結合我校實際,現將規范管理電動車停放充電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止電動車(含各類電動滑板車、平衡車)進入校區各辦公樓、教學樓、圖書館、實驗樓、學生園區、學生宿舍、體育館、食堂、商場等建筑物內充電或停放,禁止從樓內拉線到樓外充電。
二、校區內所有電動車(含各類電動滑板車、平衡車)、自行車要按規定地點有序停放,禁止亂停亂放堵塞消防通道,禁止在建筑內的公共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處等公共區域停放或者為電動車(含各類電動滑板車、平衡車)充電。
即日起,學校相關職能部門將定期與不定期開展電動車(含各類電動滑板車、平衡車)規范停放與充電管理專項檢查,對發現違規停放、充電的.車輛,將及時制止并對違規電動車采取強制措施;對于違規停放和違規充電造成火災事故的,將依法依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廣大師生員工請自覺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確保校園消防安全。讓我們攜手努力,共創整潔、安全的校園環境迎接學校十五周年校慶。
學校電動車管理制度 11
一、充分認識電動車火災危害。近年來,我國電動車火災事故頻發,并呈逐年增長趨勢,起火原因主要為電氣故障。電動車大多在室內停放和充電,有的甚至停放在走道、樓梯間等公共區域,由于電動車車體大部分為易燃可燃材料,一旦起火,燃燒速度快,并產生大量有毒煙氣,人員逃生困難,極易造成傷亡。
二、電動車停放在安全地點。嚴禁在建筑內的.共用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處等公共區域停放電動車或者為電動車充電,盡量不在個人住房內停放電動車或為電動車充電;確需停放和充電的,應當落實隔離、監護等防范措施,防止發生火災。
三、嚴格按照規定,在行政辦公樓北面電動車充電處充電。一個插座充一部電動車,嚴禁一座多充。因充電時間過長、充電器、電瓶老化,電動車傾倒等原因而引起的火災及其他傷害,由車輛所有人負責;電動車內嚴禁擺放易燃、易爆物品,違者后果自負。
四、電動車按次序停放充電,充電完畢或不充電的盡量不放在充電位置,以方便下一輛電動車充電。
五、行政后勤服務中心應加強對電動車停放充電的管理。
六、指揮中心對電動車充電處加強監控。
七、電動車充電處的消防器材未經允許不得移動。
學校電動車管理制度 12
為了保障小區內電動車能夠有序的進行停放和充電,根據小區內實際情況制定了《小區充電車棚管理制度》,希望大家能積極遵守,共同維護小區充電車棚的安全及正常使用。
1. 本充電車棚只限500W功率以下的電動車充電,超出功率的電動汽車和電動車不能進行充電,電動車充電前請先查看自身車輛的充電功率。
2. 車棚內可能充電車輛較多,不充電或充電完畢的電動車,請盡快從充電位置推走,以方便其它住戶給電動車充電。
3. 堅守道德底線,不損害其他住戶的財產和利益。不要拔掉別人的插頭再插上自己的充電器給自己的車子充電,做一個有素質有道德的好業主。
4. 請大家正確擺放電動車,并且電動車之間要保留一定的空間位置,方便進出。
5. 充電人員不得私自更改線路和開關、接插排,若因更改線路、插座和開關、私接插座以及一座多充等現象引起的火災及其他傷害,造成車棚內電動車及他人人身傷害及經濟損失的'由車輛所有人自行承擔全部責任。
6. 請大家充電時,充電器應保證散熱正常,禁止將衣物、塑料制品、易燃易爆等物品與正在充電的充電器接觸。
7. 在車棚內充電時,為確保充電時的財產安全,請自行上鎖,并及時拿走車內貴重物品,防止發生失竊事件。
8. 請大家按照正確的充電步驟進行充電,如有問題,請和充電車棚管理人員進行聯系。
9. 電動車主應每隔一段時間檢查自身電動車的線路、電池損耗等內部參數,以防因為電動車充電時出現問題,若因此導致安全事故,后果應有電動車所有人承擔。
10. 為了小區住戶充分利用充電設施,車棚內禁止停放摩托車、自行車及其他車輛。
11. 大家應自覺愛護充電車棚環境衛生,不搞破壞,不亂扔果皮紙屑等雜物,以保證車棚的正常使用和干凈整潔。
12. 電動車充電車棚免費停放,小區管理服務中心保安人員將按規定進行巡查,做好安全防范,但不承擔保管責任,如有車輛丟失或損壞請及時與公安機關聯系。
學校電動車管理制度 1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電動自行車的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電動自行車登記、通行、駕駛、停放、充電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電動自行車是指以車載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腳踏騎行能力,能實現電助動或/和電驅動功能,符合國家標準的兩輪自行車。
第四條本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兼顧便利、分類施策、規范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公安交管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的登記和通行管理。
市場監督管理、工業和信息化、交通運輸、生態環境、城市管理、消防等市、區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大對電動自行車及其蓄電池、充電設施的檢查力度,做好電動自行車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街道辦事處、社區工作站依照各自職責及本規定,做好電動自行車管理與服務工作。
第七條民生服務行業相關單位應當履行電動自行車安全管理責任,加強對本企業電動自行車駕駛人的教育培訓,并制定電動自行車及其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第八條農貿(農批)市場、工業園區和產業園區的舉辦者、管理者,應當對其管理區域內的電動自行車加強安全管理。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依法加強其管理區域內電動自行車駕駛、通行、停放和充電等活動的安全管理,并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門,加強充電等活動的安全巡查。
行業協會應當加強本行業生產、銷售及使用電動自行車的自律管理,建立健全行業規范,指導、督促會員依法使用電動自行車。
第九條電動自行車的所有人、駕駛人應當遵守本規定,履行電動自行車交通安全責任。
第十條未按本規定對電動自行車進行登記、通行、駕駛、充電和停放的,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向公安交管、城市管理等部門投訴或者舉報。
第二章車輛標準與登記
第十一條電動自行車實行登記制度,經市公安交管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具體登記辦法由市公安交管部門另行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市公安交管部門對符合國家現行《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規定,且具備強制性認證證書及產品合格證的電動自行車予以登記。
第十三條在本市行政區域禁止生產、銷售、駕駛不符合國家安全技術規范等規定的電動自行車。
鼓勵電動自行車生產企業、銷售商,采用以舊換新、折價回購等方式回收不符合國家安全技術規范的電動自行車。具體辦法由市公安交管部門會同市場監督管理、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另行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禁止對銷售后的電動自行車實施下列行為:
(一)加裝、改裝電動機和蓄電池等動力裝置,或者更換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機和蓄電池等動力裝置;
(二)加裝、改裝車篷、車廂、座位等裝置影響安全;
(三)拆除或者改動限速處理裝置;
(四)法律、法規規定其他影響電動自行車通行安全的拼裝、翻新等改裝行為。
第十五條申請電動自行車登記應當如實提交以下材料,提供虛假材料的不予登記:
(一)所有人的身份證明或者營業執照;
(二)購車發票等車輛來歷證明;
(三)車輛出廠證明、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憑證;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證明、憑證。
第十六條電動自行車登記由車輛所有人向公安交管部門提出申請。市公安交管部門應當積極推行網絡申請登記,增設登記辦理點,簡化辦理流程,為辦理電動自行車登記提供便利。
市公安交管部門可以委托社區工作站、行業協會和農貿(農批)市場管理者收集電動自行車登記申請材料,并按照以下方式辦理:
(一)企業所在行業有行業協會的,可以由企業向所在行業協會提交申請登記材料,由行業協會將申請登記材料提交市公安交管部門;
(二)個人及企業所在行業沒有行業協會的,可以由個人及企業向所在社區工作站提交申請登記材料,由社區工作站將申請登記材料提交市公安交管部門;
(三)農貿(農批)市場的商戶可以向市場管理者提交申請登記材料,由市場管理者將申請登記材料提交市公安交管部門。
第十七條市公安交管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登記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審查提交的登記材料,查驗車輛,并核發號牌、行駛證和電子登記證。不符合登記條件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予登記并說明理由。
市公安交管部門應當運用智能信息化管理手段,研發電動自行車智能信息化號牌,依照核定的非機動車號牌收費標準收費。
第十八條電動自行車的號牌丟失或者損毀的,車輛所有人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申請補領或者換領。
第十九條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或者使用單位變更的,應當進行變更登記。
電動自行車因滅失、毀壞等原因不能繼續使用,需要更新的,可以直接申請辦理更新登記。
變更、更新登記按照申請登記的方式辦理。
第二十條民生服務行業已登記的電動自行車應當按照登記的用途進行使用,并堅持自用原則,不得交由其他企業或者人員使用。
第二十一條鼓勵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責任險、人身意外傷害險和財產損失險。
第二十二條行業協會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在本行業電動自行車上使用顏色、式樣統一并區別于其他行業的專用標識。
第三章通行與駕駛
第二十三條市公安交管部門應當根據道路實際通行條件,會同市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確定電動自行車限制通行或者禁止通行的區域和時段,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后按程序公告實施。
第二十四條不得駕駛電動自行車在市公安交管部門確定的限制通行或者禁止通行的區域和時段通行。
第二十五條市公安交管部門可以根據道路交通管理實際需要,商市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對電動自行車通行區域、時段進行調整,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后按程序公告實施。
第二十六條在道路上駕駛電動自行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駕駛人應當年滿16周歲,并攜帶行駛證;
(二)不得在機動車道上行駛;
(三)不得飲酒駕駛;
(四)不得逆向行駛;
(五)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
(六)轉彎前應當減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車時不得妨礙被超越的車輛行駛;
(七)不得牽引、攀扶車輛或者被其他車輛牽引,不得雙手離把或者手中持物;
(八)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競駛;
(九)不得在道路上學習駕駛;
(十)不得進入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
(十一)在城市市區道路上不得載人,但安裝有固定安全座椅的,可以附載一名身高1.2米以下兒童;
(十二)載物高度從地面算起不得超過1.5米,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把0.15米,長度前端不得超出車輪、后端不得超出車身0.3米;
(十三)駕駛人應當佩戴安全頭盔;駕駛安裝有固定安全座椅附載兒童的,應當確保乘坐人佩戴安全頭盔;
(十四)法律、法規關于交通安全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七條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應當按要求安裝號牌或者過渡期標識,不得故意污損、遮擋。
第四章停放與充電
第二十八條電動自行車應當停放在不影響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的地點,擺放整齊,不得妨礙交通秩序和通行安全。
下列地點不得停放電動自行車:
(一)機動車道;
(二)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內;
(三)地下車庫、住房和辦公室內;
(四)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停放的其他有關地點。
第二十九條電動自行車密集的農貿(農批)市場、工業園區、產業園區、企業和住宅小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設置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場所。
第三十條電動自行車充電,應當保證電源匹配,設置專用插座,敷設固定線路并穿金屬管保護,安裝漏電保護等安全裝置,配備滅火器材。不得私拉電線和插座進行充電。
電動自行車密集的農貿(農批)市場、工業園區、產業園區、企業和住宅小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設置集中充電設施。集中充電設施應當具備定時充電、自動斷電、故障報警等智能充電控制功能,同時安裝電器火災監控和可視監測系統,并由充電設施運營方設專人對集中充電設施實行定期檢查。
第三十一條設置集中充電設施以及提供充電服務的單位應當實行安全責任制,購買合格產品,按照國家、省和本市消防安全要求進行建設、安裝和驗收,并建立充電設施安全檔案。
負有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職能分工,開展監督檢查,督促落實本規定。
第三十二條電動自行車充電應當確保安全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得在住房、辦公等室內場所充電;
(二)不得在建筑內的共用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處等公共區域充電。
第三十三條個人和企業應當向具備資質的商家購買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電動自行車蓄電池,并保留購買憑證,以備查驗。
蓄電池及線路存在老化或者破損等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更換,不得私自更換大功率蓄電池。
電動自行車蓄電池的生產企業、銷售商,應當采用以舊換新等方式回收廢舊蓄電池,建立回收臺賬,送交具有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單位集中處置。禁止未依法取得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單位收集、貯存、利用、處置電動自行車廢舊蓄電池。具體辦法由市發展和改革部門會同生態環境等部門另行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駕駛未登記的電動自行車上路行駛或者不按照規定安裝號牌、過渡期標識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門責令其改正,處警告或者五十元罰款。
第三十五條企業提供虛假登記材料,取得電動自行車登記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門注銷登記,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并列入企業誠信記錄。
個人提供虛假登記材料,取得電動自行車登記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門注銷登記,處五百元罰款。
第三十六條駕駛電動自行車在道路行駛時,故意污損、遮擋號牌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門責令其改正,處五百元罰款。
第三十七條駕駛電動自行車在限制通行或者禁止通行的區域、時段通行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門依照《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扣留車輛,處二千元罰款。
第三十八條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電動自行車號牌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門依照《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扣留車輛,處五千元罰款。
第三十九條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或乘坐人未佩戴安全頭盔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門責令其改正,對駕駛人處二百元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規定停放電動自行車,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門責令其改正,可以處警告或者二百元罰款。
第四十一條違反規定在住房、辦公等室內場所、建筑內的共用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等公共區域充電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其改正,處警告或者二百元罰款。
第四十二條駕駛電動自行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駕駛電動自行車一年內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受到五次以上罰款處罰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門將電動自行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信息通知信用征信機構錄入個人信用征信系統。
第四十三條市公安交管部門可以參照機動車駕駛證記分管理模式,對電動自行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累積記分制度。累積記分達到相應分值,駕駛人應當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教育。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規定所稱的民生服務行業包括以下與民生密切相關或者提供公共服務的行業:
(一)醫療衛生行業;
(二)郵政、快遞、報刊投遞;
(三)電力、供水、燃氣、電信通訊等公共設施搶修;
(四)環衛清潔;
(五)外賣配送及瓶裝燃氣、桶裝飲用水、鮮奶運送;
(六)農貿(農批)市場商戶銷售和配送貨物。
市公安交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會同市交通運輸、工業和信息化、商務、市場監督管理、郵政管理等相關部門對民生服務行業范圍進行調整,經市政府審定后發布。
第四十五條本規定施行之前購買的電動自行車未登記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向市公安交管部門申請登記。符合本規定要求的,發放行駛證、號牌和電子登記證;不符合本規定要求的,發放過渡期標識,有效期至20XX年8月1日。
第四十六條本規定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試行期限為3年。
學校電動車管理制度 14
1.0目的
為了規范廠區內電動車的管理,給廣大員工電動車的充電提供方便,確保電動車的充電安全,特制訂本制度。
2.0范圍
廠區范圍內本司所有的電動車充電管理
3.0職責
廠務部門:負責充電插座的巡檢及日常維護。
門崗保安:負責日常監督。
行政部門:負責電動車充電處的日常管理。
4.0內容
4.1充電樁配置:廠區內電動車停靠車位700處,每一處都設有充電裝置。
4.2充電時段:am 8:00至當日11:00 pm13:00至當日16:00
pm 20:00至當日23:00am01:00至當日04:00
4.3充電方法
4.3.1充電具體操作方法:車輛停靠妥當,將充電器三項插頭與車體插孔連接,再將充電器另一端雙向插頭連接于充電處的`插座上,即已開始充電;
4.3.2每天4個充電時段,每個時段時長3小時,過時充電裝置斷電。
4.4充電安全注意事項
4.4.1嚴格按照上述正確方式充電,否則有可能造成接口處打火,絕緣體燒焦后可能造成短路,引發火災及人身傷害等事故;
4.4.2嚴禁雨雪、大霧、潮濕天氣充電,充電器應放置在遠離火源處,禁止將衣物、護膝等可燃物放置在電車上;
4.4.3員工需自行確認車輛的安全狀態,對充電器、插座、插頭、線路進行檢查,堅持做到多聞、多看、防止線路過熱引發事故;
4.4.4本充電處只限電動自行車充電,未經允許不得私自更改線路、插座、開關等,嚴禁一座多充現象。
4.4.5充電時愛護公司財產,嚴格遵守充電操作規程,如發現供電設施故障請及時告知行政、廠務;
4.4.6車輛停靠后,請將貴重物品帶走,車輛鎖好;
4.4.7充電處配備的專用消防器材未經允許不得隨意挪動。
4.5維護與檢修
4.5.1廠務每月在15~20號對充電線路整體檢查,在接到報修電話后待現場確認后,在停電期間進行維修,并填寫廠務日志。
學校電動車管理制度 15
為了規范xxx學校電動車輛管理,給業主電動車充電提供方便,結合實際,特制定以下管理規定,望共同遵守執行。
1、充電站僅xxx學校業主電動車充電使用,外單位及其他人員不得使用;
2、本設備可以同時提供10輛電動車充電,充電時需自帶充電器,在機子上按下某一路的控制按鍵,刷卡(或投幣)后,系統就會給對應通道的插座供電,同時屏幕會顯示工作狀態及時間,找到對應的插座后可充電;
3、充電站實行刷卡(或投幣)充電管理,刷卡或投幣1元可以充電3個小時,以此類推;
4、本設備上對應的`一個插座充一輛電動車,嚴禁一座多充現象;
5、電動車需按秩序停放充電,充電時長不得超過6小時,不充電或充電完畢的車輛不得停于此處,應停放到指定的位置,以方便下一輛電動車充電;
6、充電站的供電時間為早8:00至當日晚上10:00,請業主提前計劃好充電時間;
7、因充電時間過長,充電器、電瓶、線路陳舊老化、電動車傾倒等原因而引起的火災及其他傷害,造成損失的由車輛所有人負責;
8、電動車內嚴禁擺放貴重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違者后果自負;
9、充電站發生故障時,請及時告知物業管理處,不得自行處理;
10、請自覺愛護充電設備,損壞照價賠償;
11、需要購買充值卡的業主,請到xxx物業管理處辦理。
【學校電動車管理制度】相關文章:
學校電動車安全管理制度(精選10篇)06-09
電動車安全管理制度(通用25篇)12-19
員工電動車管理制度(通用15篇)12-20
電動車會出現哪些故障-電動車的維修方法08-10
學校管理制度12-05
學校的管理制度09-23
電動車銷售技巧07-19
電動車駕駛技巧06-11
學校商店管理制度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