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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嚴重違反小公司管理規章制度

            時間:2023-03-14 14:11:49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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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嚴重違反小公司管理規章制度

              在現在的社會生活中,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到底應如何擬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嚴重違反小公司管理規章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嚴重違反小公司管理規章制度

              第一條、本公司員工就職時,除應辦理員工保證書投保信用保險外,另應依本辦法繳存身份保證金。

              第二條、員工應繳存的身份保證金,其金額如下:

              (一)總經理、副總經理:10萬元整。

              (二)第一、二階職員:6萬元整。

              (三)第三階職員:4萬元整。

              (四)第四階職員:3萬元整。

              (五)其余正式任用職員:2萬元整。

              (六)服務員:1萬元整。

              第三條、身份保證金一時難以繳足者,依下列的規定,由其每月薪津扣存(扣存金額至10元單位,四舍五入),累積至前條規定金額為止。

              (一)第四職階以上員工,每月按其固定薪金總額扣存4%。

              (二)第五職階以下員工,每月按其固定薪金總額扣存3%。

              第四條、員工身份保證金的利息,按國家銀行核定的儲蓄部放款利息計算。其計息日訂為每年12月20日統一辦理。未滿100元的零數不予計息。

              第五條、員工在職期間,其身份保證金不得發還。但為購買本公司股票經董事會批準者,得于等值金額發還購買,惟其所購股票應寄存總公司,充為身份保證金。

              第六條、身份保證金及前條規定所購股票,不得贈與、轉讓、或抵押。

              第七條、員工如有違反法令或本公司規章或其他弊情,致本公司蒙受損害時,除依法追訴外,其身份保證金及依第五條提存的股票,悉數充為賠償金。

              第八條、員工離職時,其身份保證金及提存的股票,須自離職日起逾滿六個月,經本公司查明確無未了事情或虧短公款后始得發還。

              第九條、員工身份保證金不能一時繳足者,按月于發薪日扣存,其保管及運用,均由本公司負責辦理。

              第十條、本辦法經董事長核準后施行,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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