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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會印章管理制度

            時間:2023-03-08 13:30:52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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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會印章管理制度

              在不斷進步的時代,越來越多人會去使用制度,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對擬定制度很是頭疼的,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基金會印章管理制度,歡迎閱讀與收藏。

            基金會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完善基金會的制度建設,規范用章行為,提高工作效率,保證印章使用的嚴肅性,維護基金會的公益形象,依據《基金會管理條例》、《中國友好和平發展基金會章程》以及相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基金會公章,財務專用章、法人代表章,統一報批(報備)經批準后刻制。印章刻就后,由基金會發文啟用,并報送主管部門備案。必要時,由基金會對外發布相關公告。

              第三條 所有印章由專人妥善保管,實行印章使用登記簽批制度。基金會會章由辦公室保管及用印;財務專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分別由會計和出納保管并按規定使用。平日隨用隨鎖,假日加封。不得將印章帶離辦公室。特殊情況,確需攜帶的,須經主管領導書面批準。

              第四條 公文用印,憑簽發人的簽字用印。用印人憑領導簽發的文件或用印批條,由印章保管人按規定用印。

              第五條 基金會會章的使用,由理事長或由理事長根據工作需要授權秘書長批簽,若理事長和秘書長因公外出時,由指定負責人批簽。財務專用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用于領導明確批示后的財務活動。

              第六條 凡以基金會名義對上、對外行文、發函,或者簽署具有法律責任的合同、協議,必須加蓋基金會印章。嚴禁在空白信箋或空白介紹信上用印章。

              第七條 需要制作印模批量用印時,除履行規定的手續外,印章管理人員應負責印模制作監督及用后及時收回、按規定進行銷毀。

              第八條 未經相應批準程序使用印章或偽制印章,要追究當事人的相應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要提請有關機關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第九條 本辦法由中國友好和平發展基金會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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