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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健康監護及管理制度

            時間:2023-03-07 09:42:07 制度 我要投稿

            健康監護及管理制度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制度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制度是維護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們做事的底線要求。你所接觸過的制度都是什么樣子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健康監護及管理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健康監護及管理制度

            健康監護及管理制度1

              為履行對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員工進行職業健康監護的法定職責,規范職業健康監護工作,加強職業健康監護管理,保護員工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職業病防治法》、《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單位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單位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根據單位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種類和接觸水平等情況,嚴格按照《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235)的規定,組織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員工有計劃地到有資質的職業健康檢查機構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員工接受職業健康檢查應當視同正常出勤。

              二、組織擬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新錄用人員(包括轉崗人員)、擬從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業的員工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新進廠員工必須經職業健康檢查合格后,方可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

              三、應當組織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員工進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健康檢查。由單位職業衛生管理部門負責核定人員名單,制定體檢計劃并組織實施。

              四、在委托職業健康檢測機構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員工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時,應當如實提供下列文件、資料:

              1、單位的基本情況;

              2、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及其接觸人員名冊;

              3、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評價結果。

              五、對準備脫離所從事的職業病危害作業或者崗位的員工,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應當在離崗前30日內組織員工進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員工離崗前90日內的在崗期間的職業健康檢查可以視為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對未進行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的員工,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六、單位應當及時將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建議以書面形式如實告知員工,并根據職業健康檢查報告,采取以下措施:對體檢中發現有職業禁忌證的員工應當調離或者暫時脫離原工作崗位;對健康損害可能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員工,應當進行妥善安置;對需要復查的員工,按照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要求的時間安排復查和醫學觀察;對疑似職業病病人,安排其進行醫學觀察或者職業病診斷;對存在職業病危害的'崗位立即改善勞動條件,完善防護設施,加強個體防護。

              七、發現疑似職業病或職業病病人,單位應當按規定向當地安監、衛生、勞動保障部門報告,并按照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要求安排其進行職業病診斷、醫學觀察和治療。

              八、在生產、檢修過程中如出現職業病危害因素嚴重超標,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組織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

              九、對在職業病危害事故中,參加應急救援人員及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應當及時組織救治,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

              十、單位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員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和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管理檔案,并按規定妥善保存。為員工職業病診斷、鑒定提供相關資料,接受安監部門的調查和監督檢查。

              (一)員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1、勞動者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況;

              2、勞動者職業史、既往病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3、歷次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

              4、所在作業場所或崗位各種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監測結果;

              5、職業病診療資料;

              6、需要存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其他有關資料。

              (二)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管理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單位每年全部的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崗位員工匯總表(包括接害,但當年未參加體檢的員工),內含:姓名、工齡、崗位名稱、崗位工齡、崗位全部職業病危害因素名稱、檢測強度(濃度)、體檢結論、被告知員工簽字、單位和主要負責人簽章確認等;

              2、單位檢測、評價、組織員工職業健康檢查的委托書;

              3、職業健康檢查、檢測和評價的各種報告;

              4、職業病診斷報告;

              5、對患職業病、職業禁忌證和已出現職業相關健康損害的從業人員的處理和安置記錄;

              6、單位在職業健康監護中的其他資料和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記錄整理和匯總的相關資料;

              7、上述員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十一、對員工要求查閱、復印其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單位應予以提供,并做好登記。員工離開單位時,可索取本人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單位應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

              十二、單位不得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員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證的勞動者從事所禁忌的作業。

              十三、職業健康檢查、復查、醫學觀察、職業病診療費用由單位按有關法規規定承擔。

              十四、單位有義務向員工、職業病診斷機構和安監部門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的或與員工有關的職業健康監護資料。

            健康監護及管理制度2

              為了保護職工健康和維護企業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本單位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妥善保存,特制訂本制度。

              1、綜合辦負責為每一位職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妥善保管。

              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包括:

              (一)勞動者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二)相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三)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

              (四)職業病診療等健康資料。

              2、綜合辦檔案管理人員必須維護從業人員的職業健康隱私權、保密權。相關的衛生監督檢查人員、勞動者或其近親屬、勞動者委托代理人有權查閱、復印勞動者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其他人員不得私自查閱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3、從業人員離開單位時,本人有權索取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檔案管理人員應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

              4、對已離職人員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在離職后三個月后進行封存,并保存10年以上,以備上級部門查閱。

              5、從業人員檔案管理人員應將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妥善保管,防蟲蛀、防霉、防丟失、防丟失,保證檔案安全。

              6、所有檔案應有專柜存放、加鎖,定期清理通風,防濕。

              7、所有檔案不得隨意查閱、復印,不得置于公共場所。

              8、其他依照企業檔案管理制度執行。

            健康監護及管理制度3

              第一條、為了規范公司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職業健康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按照本制度的規定,建立健全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第三條、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當包括下列資料:

              (一)職業健康培訓資料,包括培訓內容、培訓人數、考試情況等內容;

              (二)職業病危害因素接觸資料,包括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和分布、接觸人群情況等內容;

              (三)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資料,包括職業病危害因素定點和檢測情況、職業病防護和應急措施、個人防護用品管理等內容;

              (四)健康監護資料,包括職業健康檢查、禁忌癥處理、職業病病人管理等內容;

              (五)工作記錄資料,包括職業安全健康工作決策、職業安全健康自查情況、職業安全健康監督部門監督檢查記錄等內容;

              (六)法律法規資料,包括職業安全健康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以及規范性文件等內容;

              (七)職業健康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認為應當存入職業健康檔案的資料。

              第四條、職業健康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要指定專人負責職業健康檔案管理工作,并做到:

              (一)按照要求填寫職業健康檔案有關內容,保證職業健康檔案的'準確性;

              (二)每年定期對職業健康檔案進行復核,并及時修訂;

              (三)及時將職業健康檔案信息錄入計算機,加強職業健康檔案信息管理;

              (四)妥善保管職業健康檔案及相關原始資料。

              (五)嚴格職業健康檔案借閱管理,非經公司領導批準的,一律不得外借。

              第五條、接受相關政府管理單位對職業健康檔案工作進行技術培訓和業務指導、對職業健康檔案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六條、職業健康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職業健康檔案數據采集和匯總,建立分公司職業健康檔案信息管理系統,對檔案信息實施動態管理,及時更新數據。

              第七條、職業健康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對職業健康檔案負有保密義務,應當由專人負責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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