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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礦勞動管理制度

            時間:2023-01-30 13:10:34 制度 我要投稿

            煤礦勞動管理制度

              在現實社會中,人們運用到制度的場合不斷增多,制度是國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體化,是人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想必許多人都在為如何制定制度而煩惱吧,下面是小編整理的煤礦勞動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煤礦勞動管理制度

            煤礦勞動管理制度1

              一、為了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加強職工的勞動防護工作,確保職工的安全和健康,特制訂本制度,本制度規定了勞動防護用品管理、發放、審批等內容。

              二、各類勞動防護用品是保證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健康的.一種輔助措施,應與生活福利待遇嚴格區別開來,絕不能互相混淆。

              三、防護用品發放標準由公司領導研究審定。

              四、公司應建立勞動防護用品領用登記臺帳,凡發給職工個人的防護用品均應進行登記,并經常檢查其使用情況。

              五、發給職工的勞動防護用品要用于工作時間內。

              六、發給職工的勞動個人防護用品應正確使用,妥善保管,不得轉賣。

              七、發給倉庫的公用勞動防護用品,應指定專人管理,任何人不得變相占為己有,不得丟失損壞,如有丟失查清責任折價賠償。

              八、調出職工應在離公司前辦清手續,交回應交的勞動防護用品,否則按使用期長短折價扣款。

              九、煤礦應按照勞動防護的要求,按規定時間發放勞動防護用品,不得隨意縮減或拖延。

              十、從事保管員、押運員、司機崗位工作的應發放防靜電工作服、鞋等勞動防護用品。

              十一、保管員、押運員、司機崗位操作工一律禁止穿戴化纖衣料上崗。

              十二、倉庫主任或安全員應定期不定期檢查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情況

            煤礦勞動管理制度2

              根據“國務院446號令”精神,為嚴格控制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生產,確保煤礦生產安全和職工身體健康,為實現我礦規范化管理,特制定本勞動定員管理制度。

              1、一煤礦主要負責人必須認真執行《煤礦安全專篇》編制的回采工作面、掘進工作面個數,以此為據組織定員,不得增加回采工作面及掘進工作面個數來達到增加定員超能力生產的目的。

              2、回采工作面及掘進工作面必須按照《作業規程》中規定的`定員上崗作業,不得任意增加每班作業人數來提高生產能力,違反規定,處罰責任人200-500元/次。

              3、不得超勞動強度、超時工作,嚴格實行8小時工作制,除特殊情況處理安全隱患外,不得隨意加班延點。

              4、特作人員和其它崗位人員實行崗位定員:安檢員、瓦檢員、放炮員、機電工、絞車工、監控員、其它井下后勤人員均按安全生產的實際需要配備,不得隨意增減。

              5、定員職工必須同煤礦簽定勞動合同、安全生產責任書并如實配合礦方建立職工檔案。

              6、定員職工必須按礦方要求配合醫院進行健康檢查,以便煤礦建立職工健康檔案。

              7、職工必須經煤礦或上級煤炭主管部門培訓后考試合格才能入井工作。特作人員必須持有效證件。

              8、上崗職工必須遵守煤礦勞動紀律。堅守崗位,干好、干足8小時。按時上下班,特殊情況要請假,礦方同意后方可離開礦上。

              9、煤礦職工必須參加每月二次的安全技術培訓,并認真做好學習聽講,考試不及格者,須補課學習后重新補考。

              10、業余時間可開展正常娛樂活動,不允許賭博和酗酒鬧事,違者按《三違處罰條例》處罰50元-500元/次的罰款或者開除出礦。

            煤礦勞動管理制度3

              一、為了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加強職工的勞動防護工作,確保職工的.安全和健康,特制訂本制度,本制度規定了勞動防護用品管理、發放、審批等內容。

              二、各類勞動防護用品是保證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健康的一種輔助措施,應與生活福利待遇嚴格區別開來,絕不能互相混淆。

              三、防護用品發放標準由公司領導研究審定。

              四、公司應建立勞動防護用品領用登記臺帳,凡發給職工個人的防護用品均應進行登記,并經常檢查其使用情況。

              五、發給職工的勞動防護用品要用于工作時間內。

              六、發給職工的勞動個人防護用品應正確使用,妥善保管,不得轉賣。

              七、發給倉庫的公用勞動防護用品,應指定專人管理,任何人不得變相占為己有,不得丟失損壞,如有丟失查清責任折價賠償。

              八、調出職工應在離公司前辦清手續,交回應交的勞動防護用品,否則按使用期長短折價扣款。

              九、煤礦應按照勞動防護的要求,按規定時間發放勞動防護用品,不得隨意縮減或拖延。

              十、從事保管員、押運員、司機崗位工作的應發放防靜電工作服、鞋等勞動防護用品。

              十一、保管員、押運員、司機崗位操作工一律禁止穿戴化纖衣料上崗。

              十二、倉庫主任或安全員應定期不定期檢查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情況

            煤礦勞動管理制度4

              根據“國務院446號令”精神,為嚴格控制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生產,確保煤礦生產安全和職工身體健康,為實現我礦規范化管理,特制定本勞動定員管理制度。

              1、一煤礦主要負責人必須認真執行《煤礦安全專篇》編制的回采工作面、掘進工作面個數,以此為據組織定員,不得增加回采工作面及掘進工作面個數來達到增加定員超能力生產的目的。

              2、回采工作面及掘進工作面必須按照《作業規程》中規定的定員上崗作業,不得任意增加每班作業人數來提高生產能力,違反規定,處罰責任人200-500元/次。

              3、不得超勞動強度、超時工作,嚴格實行8小時工作制,除特殊情況處理安全隱患外,不得隨意加班延點。

              4、特作人員和其它崗位人員實行崗位定員:安檢員、瓦檢員、放炮員、機電工、絞車工、監控員、其它井下后勤人員均按安全生產的實際需要配備,不得隨意增減。

              5、定員職工必須同煤礦簽定勞動合同、安全生產責任書并如實配合礦方建立職工檔案。

              6、定員職工必須按礦方要求配合醫院進行健康檢查,以便煤礦建立職工健康檔案。

              7、職工必須經煤礦或上級煤炭主管部門培訓后考試合格才能入井工作。特作人員必須持有效證件。

              8、上崗職工必須遵守煤礦勞動紀律。堅守崗位,干好、干足8小時。按時上下班,特殊情況要請假,礦方同意后方可離開礦上。

              9、煤礦職工必須參加每月二次的.安全技術培訓,并認真做好學習聽講,考試不及格者,須補課學習后重新補考。

              10、業余時間可開展正常娛樂活動,不允許賭博和酗酒鬧事,違者按《三違處罰條例》處罰50元-500元/次的罰款或者開除出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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